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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纯债A(000298)

中海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7 月30日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监 许可〔2013 〕1020 号 文 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认 ( 申 )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 申 ) 购 费 , 但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适 用 不 同 的 赎 回 费 率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2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0月2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9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7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7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7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8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9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1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42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7


1 一、绪


言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纯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 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纯 债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4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5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 有 限 公 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7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 总 监 ,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无锡市证券公司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锡 州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8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管理新 加 坡 执 行 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党办主任、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合规总监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副执行总监 。


9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奇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 年5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10 冯小波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历任华泰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交易员、高级副理。2012 年 8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任 职 于 投 研 中 心 。 2012 年 10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丰 纯 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进 取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中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恒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高级经理。2009 年 11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投 资 副 总 监 。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 任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债 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中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 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丰 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合 嘉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冯小波 2014 年4 月23日-2016 年4 月15日


11 冯小波、江小震 2016 年4 月16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 理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首 席 策 略 分析师。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蒋佳良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2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13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14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 必 要 系 统 、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 的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15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 面 监 督 ,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16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7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19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 2014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0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21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2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 及 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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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24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25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6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 华 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 0574-89103171 传真: 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7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6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1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7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山东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3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4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28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16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8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0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30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1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2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3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 徐 福 星 联系人:李美


31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4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 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25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26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 杰


联系人:邵珍珍


3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27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公地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 www.hgccpb.com (28)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9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33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1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2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3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34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5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6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7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8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9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40)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36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1)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42)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43)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37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4)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45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住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38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7)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 炯 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8)上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地址: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9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39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0)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1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2)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0 (53)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5)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6500 、400-684-0500


41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6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57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 振 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8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59)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60)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1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 www.zzwealth.cn (62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43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3)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石 景 山 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四 惠 东 通 惠 河 畔 产 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 现 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64)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5)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6)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7)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68) 上 海 景 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69)厦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0)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1)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沈捷睿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72)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3)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12-95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12-9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址:http://shhxzc.lhygcn.com/ (74)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47 住 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D座二层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 鹏 润 大 厦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 增 减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48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49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7 月30日 证监许可〔2013 〕1020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并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向 社 会公开募集。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变更或 增 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 。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50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 九 )基金份额 的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1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认购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群体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 养老金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300万元 0.12%


52 300万元≤M<500万元 0.04%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重 复 认 购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 。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 若投资人 选 择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为 0.60% ,假定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3.00)/1.00 =9,943.36 份 2 )若投资人选 择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购份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购份额=(10,000 +3.00)/1.00=10003.00 份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53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主 动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投 资 人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54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十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5 七、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作


56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58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59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资人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60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所 示 :
























































(单位:元)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 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300万元 0.15% 300万元≤M<500万元 0.06%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收 取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持 有 期限少于 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 <30 天 0.75% 1 年 ≤ Y < 2 年 0.05% Y ≥30 天 0% Y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 A 类基金


61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等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某 投 资 人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可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9,448.22 份 (2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购份额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申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62 申购份额=10,000/1.05=9,523.81 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1 万 份 , 份额 持 有 时 间 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1%=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11.00=10,989.00 元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万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 对 应 赎 回费率为0.7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75%=82.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82.50=10,917.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63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 (2 ) 、 (3 ) 、 (5 ) 、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4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65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


66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 基 金 的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十 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 开通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67 ( 十 六)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申购,但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货币及财政政策方向、市场资金供需 状况、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水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 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在 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 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精选预期风险可控、


69 收益率较高的债 券 , 以 获 取 较 高 的 债 券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 1 、资产配置策略 (1 )久期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通过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3 )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收益率、 流动性、 税赋水平、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回售以及市场偏好等因素的综合评估,研究各类型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债 券 , 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 将 在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 部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框 架 下 , 运 用 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精选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 造和优化债券投资组合,为投资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 ) 信 用 类 债 券 的 个 券 选 择 及 行 业 配 置 1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各 行 业 的 发 展 状 况 , 确 定 各 行 业 的 优 先 配 置 顺 序 ;


70 2 )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 险; 3 ) 运 用 财 务 评 价 体 系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流 动 性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 ) 利 用 历 史 数 据 、 市 场 价 格 以 及 资 产 质 量 等 信 息 , 估 算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违 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5 ) 综 合 发 行 人 各 方 面 分 析 结 果 , 确 定 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 水 平 , 利 用 市 场 的 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 策 略,在此 基础上重点分析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对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 最后,结合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 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选 择 风 险 与 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


71 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 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72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1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73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 增 值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报 告 期 末 的 三 季报数 据。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纯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 资 产 净 值 为 512,473,901.39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9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99 元;C 类资产净值为 99,175,855.49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1 元 , 累 计 基


74 金份额净值为1.191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32,369,324.90 79.14 其中:债券


532,369,324.90 79.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000,000.00 2.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498,688.18 9.29 8 其他资产


63,805,419.71 9.49 9 合计





672,673,432.79





100.00 2 、 期末按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75 1 国家债券 42,943,109.00 7.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156,000.00 6.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156,000.00 6.57 4 企业债券 351,415,715.90 57.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378,000.00 4.97 6 中期票据 67,476,500.00 11.03 7 可转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2,369,324.90 87.04 5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680033 16 醴 陵 高 新 债 500,000 52,220,000.00 8.54 2 101576007 15 桂 林 交 投 MTN001 500,000 52,155,000.00 8.53 3 160210 16国开10 400,000 40,156,000.00 6.57 4 1580313 15 汨 罗 城 投 债 300,000 31,737,000.00 5.19 5 1580311 15 黔 畅 达 专 项 债 300,000 31,668,000.00 5.18 6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6 8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9.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0.1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 基 金 为 纯 债 基 金 , 不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10.3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292.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00,094.54 5 应收申购款 50,779,032.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805,419.71 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7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78 十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A 类 本 期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4.23-2014.12.31 5.70% 0.20% 7.23% 0.10% -1.53% 0.10% 2015.01.01-2015.12.31 8.33% 0.14% 8.74% 0.08% -0.41% 0.06% 2016.01.01-2016.09.30 5.30% 0.11% 3.86% 0.06% 1.44% 0.0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0.56% 0.15% 21.10% 0.08% -0.54% 0.07% 基金 C 类 本 期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4.23-2014.12.31 5.30% 0.20% 7.23% 0.10% -1.93% 0.10% 2015.01.01-2015.12.31 8.07% 0.14% 8.74% 0.08% -0.67% 0.06% 2016.01.01-2016.09.30 5.25% 0.11% 3.86% 0.06% 1.39% 0.0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19.77% 0.15% 21.10% 0.08% -1.33% 0.07%


7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81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最新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83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84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85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同一类别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87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89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 0.4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90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9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9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93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94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95 或 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96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交 易 信 息 ; (2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97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9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99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10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101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103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104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10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106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07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08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109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10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11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112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113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114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115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 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规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117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18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9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 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120 行职能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卖政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121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申购,但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b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c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d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22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h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i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j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k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l 、 一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整。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124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125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126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托 管 人 没有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b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127 要求。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监 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 资料。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 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 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 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128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9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130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规定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部资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131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132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会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133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134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 成 本 估 值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135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136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体上。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137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


138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39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140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4 年6 月23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141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2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14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6-04-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 线的公告 2 、2016-04-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方淘宝店停止认、申 购业务的公告 3 、2016-05-0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4 、2016-05-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5 、2016-05-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6 、2016-06-06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年第1号) 7 、 2016-06-06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 8 、2016-06-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广源 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 、 2016-06-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0 、 2016-06-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43 11 、2016-06-15


中海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乾 道 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 、2016-06-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3 、2016-07-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 、2016-07-01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 公告 15 、2016-07-0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晟视 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6 、2016-07-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招商 银行快捷支付、交通银行网银支付费率优惠的公告 17 、2016-07-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8 、 2016-07-19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19 、2016-07-2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 、2016-07-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1 、2016-07-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 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 、2016-07-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144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3 、2016-08-0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 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4 、2016-08-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 、2016-08-0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6 、2016-08-1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7 、2016-08-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2016-08-1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9 、2016-08-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0 、2016-08-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厦门市鑫 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1 、2016-08-24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32 、2016-08-24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半 年 度 报 告 33 、2016-08-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5 34 、2016-09-0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35 、2016-09-0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6 、2016-09-2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天津 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7 、2016-09-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38 、2016-09-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9 、2016-09-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40 、2016-09-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1 、2016-10-1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42、 2016-10-19


关 于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C 类 份 额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43 、2016-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46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47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 文 件 。 2、《 中海纯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纯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关于申请募集中海纯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律意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一 六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