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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睿利纯债A(003795)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方正富 邦睿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方正 富邦 睿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10 月 8 日证 监许 可 [2016 ]2280 号 文注 册。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注 册并 不代表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2.本 基金 类别 为债券 型 , 运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 本 基金的 管理 人为 方正 富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人 为包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本公 司。 
4. 本基 金募 集期 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
心及网 上交 易平 台、 各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认 购本 基金。 
5.本基 金募集 对象 为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个人 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指 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6.投资 人欲购 买本 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 基金募 集期内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同时 为投 资人 办理开 立基 金账 户 的 手续 。 投资人 在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手 续时 可同 时办理 认购 申请 。 一个 投资 人只能 开立 和使 用本 公司 的一个 基金 账
户;已 经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无 须重 复开 户。 
7.本基 金的认 购金 额: 本 基金在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销售机 构首次 认购和 追加 认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 具 体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约 定为准 ; 本 基金 直销 中心 首次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 万 元,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平 台等 特
定交易 方式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业务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 认购 的数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投 资人在 募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 的
认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8、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 已经接 收到认
购申请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应 以登 记机构 在本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的登 记确 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人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认 购本 基金 的各销 售机 构或 以其 规定 的其他 合法 方
式查询 最终 确认 情况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9、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集 发售的 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明 。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详细 情况 ,
请详细 阅读 《 方正富 邦睿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合同 》 和 《 方正 富邦 睿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0 、 本 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及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将 同 时发 布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基金托管 人的 网站 (www.bsb.com.cn ) , 投资 者可 以在 相 关网站 下载
业务申 请表 格或 相关 法律 文件。 
11 、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本 基金的 销售 网点 、 联 系方 式以及 开户 和认 购等 具体 事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 的, 请查阅 该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12 、募 集期内 ,本公 司可 能新增 销售机 构,请 留意 近期本 公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公告 或通知 ,
或拨打 本公 司及 各销 售机 构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3 、 本 公司 已开 通了 网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 关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www.founderff.com )查询 。 
14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18-0990 或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客
服电话 进行 咨询 。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6 、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对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属 于 中低 风险 的基金 品种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申) 购基 金 份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也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 不对 投资 者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 次基 金份 额发 售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方正富 邦睿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方 正富 邦 睿 利纯 债 A :003795 ; 方 正富
邦 睿利 纯 债 C :003796 ) 
(二) 基金 类别 
债券 型 
(三)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均 为人民 币 1.00 元, 认 购价 格均为 人民 币
1.00 元/ 份。 
(六)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八)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基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方 式。 基金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提 前发 售基 金份额 。 
(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的直销 中心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交 易平 台。 
(1)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12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张 艳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0990 (免 长途 话费 )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网上 交易 平台 
网上交 易平 台网 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关 办 理本基 金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的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询。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5352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 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网址:www.bsb.com.cn 
(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95021 / 4001818188 
联系人 :丁 姗姗 
联系电 话:1861170531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销售 机构 新增营 业网 点则 由该 销售 机构另 行公 告。 
(十)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十一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认购 的情
况,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规定 适当 延长 或缩短 募集 期, 但整 个募 集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 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二、募 集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 值均为 人民 币 1.00 元,认 购价格 均为 人
民币 1.00 元/ 份。 
2、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分 为 A 、C 两 类份 额,其 中 A 类份 额收取 认 购费,C 类份 额不 收取 认 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按认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费 率表 如下 : 认购金 额 (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4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认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全 额预缴 的原 则,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其 中: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费 的认购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 ( 包括 基金 份额的 份数 )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利 息 为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60%)=9,940.36 元 认购费 用 =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 (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 可得 到 9,945.36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认购 本基 金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则 认 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认购金 额 = 申请 金额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 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上述计 算结 果 ( 包括 基金 份额的 份数 )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投 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 认在 募集 期投 资 10 万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 购份额 为 100,050.00 份。 4、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 不 得动 用。 认购 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 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登 记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方式 和确 认 1)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 2)投资 人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 3)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 者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或以 其提供 的其 它合 法有 效的 方式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 。 (2) 本基 金在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具 体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约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直销 中 心 首 次 认购 的 最 低 金额 为 人 民币 5 万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交 易平 台等 特定 交易方 式办 理 本基金 认购 业务 单笔 认购 最低金 额不 受 上 述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市场情 况, 调整 认购 的数 额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三、 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个人投 资者 可到 各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或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本 基金 的 开户与 认购 业务 。 个人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成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向 投资人 分配 基金 账号 , 个人 投资者 应从 递交开户 申请 后的 第二 个工 作日起 至开 户网 点办 理开 户业务 确认 手续 。 (一) 通过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开 户和认 购程 序 ( 若已 经在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立 基金 账户 ,则不 需要 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 金发售 日 的 9:00 —17:00 ( 周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不受理 ) 。 2、开 户 个人投 资者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须提供 以下 材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2) 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请 表》 ; (3) 指定 银行 账 户 同名 银 行存折 或银 行卡 及复 印件 ; (4) 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 认的《 风险 调查 问卷 (个 人) 》 ; (5) 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 认的《 投资 人权 益须 知( 个人) 》 。 3、认 购 个人投 资者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办 理认 购申 请, 须提 供以下 材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2) 划款 凭证 或复 印件 ; (3) 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业 务申请 表》 。 4、缴 款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开放 式基金 , 应 先到 指定 银行 账户所 在银 行, 将对 应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公司 指定 的方 正富 邦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资金 专户如 下 : 账户名 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1001007200059507046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西 四支 行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105100003023 5、注 意事 项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不受 理投 资人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投资 人开 立基 金账 户的当 天可 办 理认购 申请 , 但 认购 的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提 。 投 资人 开户 时须 预留指 定银 行账 户, 该 银行 账户 作为 投资 人 认购、 申购、 赎回、 退款 等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资金 往来 的结算 账户 。 银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1)认 购申请 当日 交易结 束之前 ,若个 人投资 者的 资金未 到本公 司指定 直销 资金专 户或划款凭证 未传 真至 本公 司, 则当日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作 无效处 理。 (2) 基金 认购 结束 ,以 下 将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1)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投 资人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与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不符 的; 4)投资人开户成功,但认 购资金从非 “ 指定银行账户 ” 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 使用存折转 账、信 汇或 电汇 方式 的;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3) 投资 人的 无效 认购 资 金 ,将 于本 基金 认购 结束 后第 3 个 工作 日起 划往 投 资人指 定的 银 行账户 。 (4) 投资 人 T 日提 交开 户申请 和认 购申 请后 ,可 于 T +1 个 工作 日到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本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开户 确认 和认 购受理 结果 。 认购 确认 结果 应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查询 。 (二) 通过 方正 富邦 网上 交易平 台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1、 认购 的时 间 : 基 金发 售 日 7× 24 小时 受理 , 当前 交 易日 17:00 以 后交 易申 请 视为下 一交 易 日提交 的申 请。 2、开 立基 金账 户及 认购 程 序 (1 ) 可 登 录 本 公司 网 站 (www.founderff.com ) , 参 照 公 布 于 方 正 富 邦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网 站上的 《方 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网 上交易 平台 业务 规则 》 办 理相关 开户 和认 购业务 。 ( 2 ) 尚 未 开 通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可 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ounderff.com ) , 根据页面 提示 进行 开户 操作 , 在开 户申 请提 交成 功后 , 即可 直接 通 过方正 富邦 网上 交易 平台 进行认 购。 (3)已 经开通 方正 富邦基 金网上 交易的 个人投 资者 ,请直 接登录 方正富 邦基 金网上 交易平 台进行 网上 认购 。 3、方 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咨 询电 话:400-818-0990。 (三)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其 他销售 机构 开户 及认 购本 基金的 , 开 立基 金账 户和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机构投 资者 可到 各销 售网 点或本 公司 的直 销中 心办 理基金 的开 户及 认购 。 机构 投资者 开立 基金账户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将向 投资 人分 配基 金账 号, 机构 投资 者应 从递 交开 户申请 后的 第 二个工 作日 起至 开户 网点 办理开 户业 务确 认手 续。 (一) 机构 投资 者在 方正 富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若 已经 在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立基 金账 户, 则不 需要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 1、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 金发售 日 的 9:00 —17:00 ( 周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不受理 ) 。 2、机 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 申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须提 供以下 材料 : (1)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加 盖公 章的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提 供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组织 机构 代码证 复印 件 ;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税务 登机 证件复 印件 , 已办 理三 证合 一的企 业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 执照复 印件 ; 加盖公 章的 控股股 东或 实际 控制 人信 息;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开立 银行账 户的 《 开 户许可 证》 或《 开立 银行 账户申 报表 》原 件及 复印 件(或 指定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明 ) ; (2) 法定 代表 人/ 单位 负 责人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3) 法定 代表 人/ 单位 负 责人及 业务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明 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4) 预留 印鉴 卡( 一 式三 份) ; (5) 填妥 的加 盖公 章的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通过 传真 办理 开户 的 机构还 需提 供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的《 投资 人传真 委托 服务 协议 》( 一 式两份) ; (6) 填妥 的加 盖公 章的 《 风险调 查问 卷( 机构 ) 》 。 (7) 填妥 的加 盖公 章的 《 投资人 权益 须知 (机 构) 》 。 3、认 购 机构投 资者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在 直销 中心 办理 认购申 请, 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1) 业务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 证明文 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2) 划款 凭证 或复 印件 ; (3) 填妥 的加 盖预 留印 鉴 章的《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业 务申请 表》 。 4、缴 款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开放 式基金 , 应 先到 指定 银行 账户所 在银 行, 将对 应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公司 指定 的方 正富 邦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资金 专户如 下: 账户名 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1001007200059507046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西 四支 行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105100003023 5、注 意事 项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不受 理投 资人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投资 人开 立基 金账 户的当 天可 办 理 认购 申请 , 但 认购 的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提 。 投 资人 开户 时须 预留指 定银 行账 户,该 银行账 户作为 投资 人认购 、申购 、赎回 退款 等基金 交易过 程中资 金往 来的结 算账户 。 银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1)认 购申请 当日 交易结 束之前 ,若机 构投资 者的 资金未 到本公 司指定 直销 资金专 户或划 款凭证 未传 真至 本公 司, 则当日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作 无效处 理。 (2) 基金 认购 结束 ,以 下 将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1)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与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不符 的; 4) 投 资者 开户 成功 , 但 认 购资金 从非 “ 指 定银 行账 户 ” 划来 , 或 者资 金划 拨没 有 使用 “ 贷记 凭 证 ” 方 式或 “ 电汇” 方式 的;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3) 投资 者的 无效 认购 资 金,将 于本 基金 认购 结束 后第 3 个 工作 日起 划往 投 资者指 定的 银 行账户 。 (4) 投资 者 T 日提 交开 户申请 和认 购申 请后 ,可 于 T +1 个 工作 日到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本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开户 确认 和认 购受理 结果 。 认购 确认 结果 可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查询 。 (二)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其 他销售 机构 开户 及认 购本 基金的 , 开 立基 金账 户和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清 算与 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 入专 门账户 ,不得 动用。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 转 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登 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2、投资 人通过 销售 机构进 行认购 时产生 的无效 认购 资金, 将于认 购申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起 三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直 销机 构进行 认购 时 产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人 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 出。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在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具 验资 报告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 验 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若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本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 基金认 购人 。 七、本 次份 额发 售当 事人 和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电话:010-5730391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潘 英杰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3038 号 现代 国际 大 厦 28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电 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 :陆 丽苹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电话:010-5730391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潘 英杰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联系人 :丁 媛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庞 伊君 经办会 计师 :陈 玲、 庞伊 君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