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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通宝A(001916)

新沃通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新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0 月 09 日证 监许可[2015]2253 号 文注 册募 集。 本 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人购买 本货 币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 价 格产 生影 响的市 场风 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 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章节。 本 基 金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债券 型基金 。 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合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表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根 据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关 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修 改 了 《 新 沃 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在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对 涉及上 述修 改的内 容进 行了相 应更 新。 除上述根据修 改 基 金 合 同 进行的更新外,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为 2016 年 10 月 20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截 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 财 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10 四、 基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 33 七、 基金的 募集 ..................................................................................................................... 35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8 十、 基金的 投资 ..................................................................................................................... 46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 54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58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5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7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7 二十、 风险揭 示 ..................................................................................................................... 79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0 二十四 、 其他披 露事 项 .......................................................................................................... 111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3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14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 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及《 新沃通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新沃 通宝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新沃通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新沃通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新沃通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新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新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新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或简称“定投计划”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 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产中扣除,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的 不同,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类基金份额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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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1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 年08 月19 日 中国 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5]1867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邢凯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 董事 长, 博士研究生。 历任 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 、 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 管理人员, 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现任 新沃股权 投资基 金管理 (天津) 有限公 司监事 、新沃置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广州新沃司浦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上 海金融 服务有限 公司法 人 、新 沃资本控 股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库三七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资金运营部 首席外汇交易员、 支行副行长、 总行办公室秘书、 信贷管理部处长, 中国工商银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1 行 (亚洲)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震 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历任人民日报编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教授、 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 学法学院教授。 项兵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加拿大 Calgary 大学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 学讲师 , 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核心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 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教授、博导,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教授。 刘燕女士,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辽 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 人 , 现任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监事 闫晓宏 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 助理, 天润置地集团人事行政经理, 百悦投资集团人力资源 副总监 , 现任新沃资 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垂锋 先生, 监事, 学士。 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 北京永拓会 计师 事务所经理, 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库三七先生,总经理。 (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靖飞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 农行 总行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现 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邢凯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信达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 现任新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学士。 历任 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 法务专员,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司 发展部 专员 ,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基金经理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2 李丹女士 ,硕士 学位。 历任中银 保险北 京总公 司债券交 易员、 债券研 究员、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库三七 成员 :高喜阳、许海韬、 邵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3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4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 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6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积 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 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7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 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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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 行为, 敬业守 法;讲究 质量, 提高效 益,健康 发展” 的经营 发展方针,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9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 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 事业部 改革等 制度创新 ,实现 了低风 险、快增 长、高 效益的 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 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 选”中 ,民生 银行荣膺 “最佳 安全性 能奖”和 “2009 年 度 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 受尊敬 银行 ” 、 “最佳服 务私人 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售 银 行”多个奖 项。 2010 年2 月 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 得评委 会奖—— “中国 银行业 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 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国际 经济高 峰论坛 上,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0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 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 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 ?亚洲最 佳投 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 中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 书(2013)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 最佳 民生金 融 奖 ”、“ 年度 公益慈 善 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博鳌 观察 》联 合授予 “ 亚洲 贸易金 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 易金 融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1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连续第四 次获 评《企 业 社会责任 蓝皮 书(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 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70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 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115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2669.46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 ” 、 “ 最佳创 新 托管银行 ”和“ 金牌创 新力托管 银行” 奖,荣 获《21 世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2 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 法经营 ,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 中心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 监督中心 ,该 中心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 则:各 中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 ;托 管业务 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3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从控 制环境 、风险 评估、控 制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4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 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08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 朱灿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21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 周虹 (2)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www.sinvofund.com )


2、其他销售 机构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 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 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6 (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 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 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 深圳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 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 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客服 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 :www.tdyhfund.com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7 (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 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 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站 :www.buyforyou.com.cn (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 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 站:www.taichengcaifu.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www.hexun.com (1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 胡迪锋 客服 电话:95559 公司 网站:www.bankcomm.com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 电话:400-619-9059 公司 网站:www.fundzone.cn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电子产业园 2 号楼2 层同花顺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 电话:4008-773-772 公司 网站:www.5ifund.com (1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 电话:400-893-6885 公司 网站:www.qianjing.com (16)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9 客服 电话:400-088-8080 公司 网站:www.qiandaojr.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 电话:4000-466-788 公司 网站:www.66zichan.com (1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市惠河南路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纪峰 客服 电话:4006-802-123 公司 网站:www.zhixin-inv.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 电话:400-1818-188 公司 网站:www.1234567.com.cn (2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服 电话:400-898-0618 公司 网站:www.chtfund.com (2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 电话:400-821-5399 公司 网站:www.noah-fund.com (2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0 客服 电话:400-111-0889 公司 网站:www.gomefund.com (2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1910 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客服 电话:4007-903-688 公司 网站:www.fundying.com (24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客服 电话:4009-500-888 公司 网站:www.jfzinv.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 电话:400-033-7933 公司 网站:www.leadbank.com.cn (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 网站:http://www.swhysc.com/ (2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 网站:www.hysec.com (2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1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29)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 站:www.lanmao.com (30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 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站:www.pytz.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08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 李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2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首席合伙人:赵柏基 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6 楼 邮政编码:100020 公司电话:010-65338888 公司传真:010-65338800 签章会计师:单峰、张勇 业务联系人:张勇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3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的不同 ,分别设置 A 类 和 B 类 两 类基金份额, 其中基金代码 001916 作为 A 类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代码 002302 为 B 类基金份额代码, 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投资人在进行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公布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1、本基 金根据 投资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数量, 确定持有 基金份 额所适 用的份 额类别及销售服务费: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单笔 申购起点 0.01 元 500 万元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无限制 10 万元 2、基金份额 升降级规则 在基 金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日 ,若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 个基 金 账 户 内保留 的A 类 基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 A 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并 于 升级当日适用 B 类的相 关费率。 在基 金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日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 个基金 账 户 内保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 份( 不 含 500 万份 ) , 本基 金 的登 记 机 构 自动 将 其单 个基 金 账户 内持有 的可用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于降 级当日适 用 A 类 的相关 费率。 投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等交 易申请 时,应 正确 填写 基金份 额的代 码(A 类、B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代 码 不同) , 否则 ,因错 误 填写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 申购等交 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 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为 准 。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4 的销 售、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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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5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09 日证监 许可[2015]2253 号文 注册。 除法律 、行政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功,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 不成功或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6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销售 网点打印交易 确认书。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0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 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 如各基金销售机 构 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 份额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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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7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已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予以中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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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8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可在 上述范围 内规定 具体的 交易时间 )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9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若投 资人全 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其 当日收 益将立即 结清, 并随赎 回款项 一起支付给投资人;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且未付收益为负值,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支付赎回款 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 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遇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0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 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发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1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 金额申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赎回、金额确认 ” 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在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时, 如发生收取赎回 费的情形, 赎回费用应当从上述 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 ×1.00×1%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赎回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50,000×1.00=50,000.00 元 6、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2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9、 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 模限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9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3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4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5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 定投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 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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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6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 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投资 且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届时 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 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 首先采 用“自 上而下” 的研究 方法, 综合研究 主要经 济变量 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进而判断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对 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等要 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 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 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7 当市场利 率期限 结构向 上倾斜并 且相对 较陡时 ,投资并 持有债 券一段 时间, 随着时间推移, 债券剩余年限减少, 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 这时将债 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 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在多 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 更高的收益。 3、 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在回 购利率过高、 流动性不足、 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 本基金将 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 信用债投资策略 (1)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每 支 信 用 债 券 必 需 经 过 新沃 基 金 债 券 信 用评级系统进行内部评级, 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 以 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2)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信 用 产 品 相 对 国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首先, 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 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 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同 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 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 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 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 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第三, 对信用利差期 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 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 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 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第四, 研 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现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 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 类 属 选 择 策 略 。 国 内 信 用 产 品 目 前 正 经 历 着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审 批 机 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 产品价格特性、 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 本 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 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 不同类属产品的持 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8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 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 资。本 基金将 严格控制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总体投 资规模 并进行 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7、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依 法决策 是本基 金进行 投资的前提; (2 )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微观 经济运 行环境 和证券市 场走势 。这是 本基金 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系 。在充 分权衡投 资对象 的收益 和风险 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 )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投资 决策委 员会决 定基金的 主要投 资原则 ,并对 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收益 部研究 员以内 外部研究 报告以 及其他 信息来 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 信用市场进行研究, 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 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 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 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在遵守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制定的 投资原 则前提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9 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 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 对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环境 的变化 和实际 的需要 调整决策的程序。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0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等对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1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2 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 、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 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企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 的 待 回 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 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3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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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4 十一、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报 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718,468,475.67 64.41 其中:债券 718,468,475.67 64.4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6,001,539.00 34.6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21,414.14 0.57 4 其他资产 4,747,414.02 0.43 5 合计 1,115,538,842.83 100.00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1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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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形。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56.6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2.5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7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2.6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5.9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61 -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形。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511,883.61 6.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511,883.61 6.3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60,595,546.43 23.3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87,361,045.63 34.74 8 其他 - - 9 合计 718,468,475.67 64.4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6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六、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1699027 16 新华联控SCP001 500,000 50,085,038.89 4.49 2 041653056 16 胜通CP001 400,000 40,125,424.64 3.60 3 150417 15 农发17 300,000 30,270,702.57 2.71 4 011699738 16 鲁钢铁SCP003 300,000 30,239,711.37 2.71 5 041560104 15 中铝国际CP002 300,000 30,150,935.74 2.70 6 011698531 16 鲁钢铁SCP005 300,000 29,982,280.49 2.69 7 111692817 16 稠州银行CD014 300,000 29,465,677.70 2.64 8 041660005 16 鄂西圈CP001 200,000 20,014,980.43 1.79 9 011699215 16 沪华信SCP001 200,000 20,007,161.75 1.79 10 111697204 16 中原银行CD095 200,000 19,988,091.58 1.79 七、 “ 影子定价 ” 与“ 摊 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7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4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5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7 溢价或折价。 2、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746,413.89 4 应收申购款 1,000.1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747,414.02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8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新沃通宝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0.4393%


0.0032%


0.2700%


0.0000%


0.1693%


0.0032%


2016 年 上 半年 度 1.1136%


0.0019%


0.6732%


0.0000%


0.4404%


0.0019%


2016 年7 月1 日至 2016 年9 月30 日 0.5588% 0.0039% 0.3403% 0.0000% 0.2185% 0.0039%


新沃通宝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8 月5日( B 类份额 生效 日 ) 至 2016 年9 月30 日 0.3943% 0.0049% 0.2108% 0.0000% 0.1835% 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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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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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0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1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收 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2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3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公司 及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4 据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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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5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回 基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益 ;若 投 资 人 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 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6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节假 日最后 一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 支付, 每日例行的收益 支 付 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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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7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的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 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 下: H= 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份额(扣除当日该类份额升级的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9 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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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0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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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1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 转份额。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3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6 5 / 7 7 i= 1 1 + 1 1 0 0 %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工作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4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5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6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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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7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8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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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9 二十、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接 受后将 使当日 申购相关 控制指 标超过 上限, 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 基金的风险。 (4 )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日集 中赎回 量较大 ,而本基 金在短 时间内 无法及 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1 )若 投资人 全部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其当日 收益将立 即结清 ,并随 赎回款 项一起支付给投资人;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且未付收益为负值,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 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2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 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 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 赎回款 交收资 金不足的 风险; 或者为 应付赎回 款,变 现冲击 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 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 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0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 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 长期 看,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 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 清 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四、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 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 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1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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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2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1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3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4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5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6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7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8 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另 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89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0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1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2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3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4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5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6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上述终止的情形的,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包括二次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7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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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8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1616 室 邮政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 日期: 2015 年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2015]18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99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 构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 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上述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1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2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 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在签署 银行存 款协议前 ,应将 草拟的 银行存款 协议送 基金托 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3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4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5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 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6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7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 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 在人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本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9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10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提供。以下 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 资 人 拨 打基 金 管理 人客 服 热 线400-698-9988( 国 内 免 长途 话 费) 可享 有 如 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提 供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 最新 公告信息 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座席服务: 提 供每周 五天, 每日不少 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法定 节假日除外)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等 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sinvofund.com )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 热 点 问答、 市场波动点评、 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同时, 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问或留言。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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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11 二十四、 其他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6 年4 月21 日 新沃基金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 T+0 快速赎回业务的公 告 2016 年5 月11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5 月16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5 月1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5 月17 日 新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5 月1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5 月18 日 新沃基金关于开通机构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 T+0 快速赎回业务 的公告 2016 年5 月19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1 号) 2016 年5 月31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6 年第1 号) 2016 年5 月31 日 新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6 月1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6 月1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6 月17 日 关于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6 年6 月21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7 月15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6 年7 月19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7 月22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7 月2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8 月03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8 月05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12 关于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 B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 年8 月05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8 月25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 年8 月25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9 月0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9 月26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6 年9 月26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9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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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13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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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1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新沃通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新沃通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