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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217011)

招商安心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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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招商 安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六 年第 二 号) 基金管理人: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六 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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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8 年8月5 日《 关于 同意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监许 可〔2008 〕1008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08 年10月22日 正式生 效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10 月22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 月15 日 复核 了 本 次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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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44 八、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 解冻 .................................... 5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基 金的 业绩 .............................................................. 6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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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招 商安 心 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 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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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 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的 财产 、基 金 资产的 估值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 《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业务规 则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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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国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 和其他 组织 、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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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凭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资方 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抗拒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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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合同 的任 何客 观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2002 年12 月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责 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 司股东 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一 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5 月, 经公 司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 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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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33.4%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 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全 部股 权 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 成为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行 长助 理、 上海 分行 行长、 副行 长, 现任 执行 董事、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 副行长 兼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2004 年1 月至 2005 年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 与 南方证 券的 清算 ;在 加入 招商证 券前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旗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现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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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清 算及 培训 工作 ;中国 证 券 业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副 主任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2007 年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男 ,1972 年1 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经 历 。1994 年 8 月至1997 年 9 月在 中国 北方 工业 公 司任法 律事 务部 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律 师、 事务 所权益 合伙 人、 事务 所管 理合伙 人、 事务 所执 行主 任和管 理 委 员会成 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 2012 年5 月至 今 兼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四 届、 第五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兼 职委 员。 现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 解放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 资金 处 副处长 ; 中信 银行( 原中 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 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中 国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 兼基 金部 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 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 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 毕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经 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毕 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合 伙人 ,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事 务所 华东 华西 区首 席合伙 人 。 现为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资深 会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政协 委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归国 华侨联合会 名誉副 主席 。兼 任中 国石 化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 公司 的非执 行 独 立董事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任 财 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 任复旦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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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管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 上 海期货 交易 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平 台 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8 月, 曾在 江苏 省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 财 务 部门任 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08 月 , 任 中国 银行连 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任 ;1988 年08 月至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券 业务 部 总经理 助 理;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助 理兼 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1 月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总 监 ; 2016 年1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高 级顾 问。 现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 行计 划财务 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6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4 年 6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同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2016 年 1 月起任 招 商 银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 总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 任 产品运 营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 女 ,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 央财 经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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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 农村 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 世 纪风 险投资 公 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1 月至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 电子 集团 , 任 设 计师;1998 年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11 月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投 资部 ,从 事交 易及 证券研 究 工 作;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部 ,任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投 资 总监 、 部 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中 科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 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券 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 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潘西里 , 男 , 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7 月 加 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究 员, 从事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策略 、股 票市 场策略 研究 工作 ,2012 年 11 月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投资 部, 曾任 研究 员,从 事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策 略 研 究,现 任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4 年 3 月 27 日 至 今) 、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4 月1 日 至今) 、 招 商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5 年4 月1 日至 今) 、 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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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安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7 月 14 日 至今 ) 、招 商 安 弘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管 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29 日至 今)、 招 商安德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18 日 至今 ) 、 招 商安荣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 ) 及招 商睿 祥定期 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 时 间: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佘春 宁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8 年10 月 22 日至2010 年 8 月 19 日 ; 谢 志华 先生 , 管理时 间 为2010 年8 月19 日至2012 年8 月 30 日 ; 孙海波 先 生,管 理时 间 为 2012 年8 月30 日至2015 年 4 月 11 日。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 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助 理 及投资 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部 负责 人王 忠波 、总 经理助 理 兼 全球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经 理助 理裴 晓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部 总 监 白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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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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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制。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不 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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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负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 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内 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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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 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 等 。 4、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 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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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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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制度的 有效 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9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10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 95%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上学 历 , 高 管人 员均 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职 称 。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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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最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 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 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 共 同组成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 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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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 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 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 执 行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 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并 根 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 改 进。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 防线” 、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 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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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 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 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小 时 内 恢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 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 门、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 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 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 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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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 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 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 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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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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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6.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赵骞 7. 代销机 构: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95533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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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1.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2.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3.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4.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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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5. 代销机 构: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218022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16. 代销机 构:恒 丰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 国华 电话:95395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 : 褚 志朋 17.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于 波涛 18.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9.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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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0.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1.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2.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3.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4.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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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25.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26.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7.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28.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29.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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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30.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31.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32.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33.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 股份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34.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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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5. 代销机 构:长 城证 券 股份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36. 代销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37. 代销机 构: 湘 财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8.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9.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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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40.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41.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42.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43.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44.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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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45. 代销机 构: 国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 83700205 联系人 :牛 孟宇


46.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 庞 晓芸 47.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48.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9.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5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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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 刘 闻川


50. 代销机 构: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51.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52. 代销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53. 代销机 构: 中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54.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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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5.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56.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7.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8.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59.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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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60.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 : 魏 巍 61.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2.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3.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4.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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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5. 代销机 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 王 一彦 66.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67.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王 鹏宇 68.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69.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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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70.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71.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2.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静 73.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74.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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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 田 芳芳 75.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6.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7.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78.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9.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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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80. 代销机 构:九州 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 晗 81. 代销机 构: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 王鑫 82.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83.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 谢兰 84.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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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


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85.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6.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87.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 平 88.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89.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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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90.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91.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2.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3.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4.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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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5.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翼 96.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97. 代销机 构: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 刘 美薇 98.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99.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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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100.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01. 代销机 构: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02.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3. 代销机 构: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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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104. 代销机 构: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5. 代销 机 构: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6. 代销机 构: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07. 代销机 构: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8. 代销机 构: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 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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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109.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0.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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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 《 基 金合同 》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08〕1008 号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集 期从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至 2008 年 10 月 17 日 止 , 公 开发 售, 共募 集5,439,771,823.60 份基金 份额 ( 含募 集期 利 息结转 份 额) ,有 效 认购 户数 为 17,894 户 。 (二)基 金的合同的生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08 年10 月 22 日 正式 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 办 理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的 销售 机构 为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销售代 理人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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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银 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等。 直销 及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情 增加 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 构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 如 传真、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二)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 、赎 回开 始的 公告中 规定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具体 开通 细则 另行 公告。 在 确 定申购 开始 、赎 回开 始的 时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开 放日 2日前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上海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 主,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时 除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 与 代销机 构约 定, 每交 易日 交易时 间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的业 务申 请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及转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及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通了 转换 业 务的各 基金 品种 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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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只在 转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 请。 6、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在赎 回时 先赎 回或 先转 换。 7、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 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均 为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 人民 币,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 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投 资人 投资 招商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办 理的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100 元。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的, 每 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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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款金额 不得 低于100 元。 实 际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申 购金 额、 赎回 和转 换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迟 在调 整前 2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及 转换 的确 认 与通知 : T日 在规 定时 间 之前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及 转 换的申 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在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通 常可 在T+2 日 后 (包 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确 认成 功。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 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项 将在T+7 日内 划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账户 。 在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不设 申购 费, 即申 购费率 为0%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60 日 0.1% N≥6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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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25%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25 %的 部分归 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取 转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入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申 购 费 率(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差 计算。 从申 购费 率( 费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取 申 购 补差费 用。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5) 各只 基金 的标 准申 购 费率( 费用) 按照 最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如标 准申购 费率( 费用) 调整, 基 金转 换 费的计 算相 应调 整。 4、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 费 率标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招商 基金公 司网 站。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 回 费率, 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 提 前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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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公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服 务费 模式 的情 况, 若未来 本基金 或/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开通 后端 收费 , 则 本基 金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进行调 整, 并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第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 部 分归基 金财 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 财 产。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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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 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 情 形和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拒绝 或暂停 接 受申购的 方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笔 申购申 请 ; (2)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日 的 全部申购 申请; (3)按比 例拒绝 接受、 暂停接受 某个或 某数个 工 作日的申 购申请 。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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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 3、暂停基 金转换 的情形 及处理 出现下列 情况之 一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 停基金 转 换业务: (1)不可 抗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证券 交 易场 所 在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3 ) 因市 场 剧烈 波 动或其 他 原 因而 出 现连 续 巨额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暂停接受 该基金 份额转 出 申请。 (4)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 他情形 或其他 在 《基金合 同》 、 《 招募说 明 书》 中已载明 并获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特 殊情形 。 (5 ) 发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于 规定期 限 内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公 告 。 4、 基 金暂停 申购 、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上 公 告。 暂停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最新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或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刊登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赎回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始办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 个工作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提 前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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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 额及基 金转 入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过 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 即 认为本 基 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 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本基金 赎回 申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 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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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八、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 结和解冻 (一)基 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上 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三)基 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和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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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二)投 资理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实行 低风险 、稳 健的 主动 管理 方式, 力求 在 规 避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三)投 资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种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信 用等级 为投 资级 以上 的企 业债、 可转 换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债 券回 购、 资产 支持证 券 、 央行票 据、 同业 存款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还可 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持 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 资可分 离债 券所 形成 的权 证等资 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其 中, 企业 债 投资比 例为0-40% , 可转 债 投资比 例为0-40% ) , 股票 等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的20%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5%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 收益率 。





本基金 以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为主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持 续稳 健投 资收 益为 目标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样本 债券涵 盖 的 范围全 面,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涵盖 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 、 不同发 行主 体 (政 府、 企 业等 ) 和 期限 (长 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势 。 若未 来市场发 生变化导 致此业 绩基准不 再适用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调 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基 准的变 更 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五)风 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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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的 债券 型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低 等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基 金及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六)投 资策略 1、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 其中 , 企业 债投资 比例 为0-40% , 可 转 债投资 比例 为0-40% ) , 股 票等权 益 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20%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5%。 2、组合 构建 (1)货 币市 场工具 投资 在本基 金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过 程中 ,将 以严 谨的 市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采 用稳 健 的投资 组合 策略 ,通 过对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组合 操作 ,在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同 时,追 求 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具体 来说 : ①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利用 现代 金融 分析 方法 和工具 , 寻 找价 值被 低估 的投资 品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② 根 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 来确定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资产 配置; ③ 根 据 市 场 资金 供 给 情况对 货 币 市 场 工具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 以 及投 资 品 种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2)债 券( 不含可 转债 ) 投资 在本基 金的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投资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 策略,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结 合中 长期 的 经济周 期、 宏观 政策 方向 及收益 率曲 线分析,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 资组合 管理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所采 取的 主动 式投 资策略 涉及 债券 组合 构建 的三个 步骤 : 确 定债 券组 合 久期、 确定债 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和挑 选个 券。 其中 , 每 个 步骤都 采取 特定 的主 动投 资子策 略, 以尽可 能地 控制 风险 、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 ① 确 定组 合久 期 主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积极 主动地 预测 市场 利率 的变 动趋势 ,相 应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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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期配置 ,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特性 提高 债券 组合 收益 率的目 的。 本基金 在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时, 在进 行债 券市 场发 展 趋势及 市场 利率 波动 预期 的基础 上, 结合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利 率弹性 特征 ,从 而确 定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 ② 决 定债 券组 合的 期限 结 构配置 在决定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后 ,本 基金 主要 采用 收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 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所谓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即通 过考 察市 场收 益率 曲线的 动态 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寻 求在一 段时 期内 获取 因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 化而 导致 的债券 价格 变化 所产 生的 超额收 益 的 策略。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分析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不 仅可 以非常 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场 整体 状态 ,而 且能 通过收 益 率 曲线隐 含的 远期 利率 ,分 析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而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向 。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 率基差 波动 等因 素分 析,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并 结 合 短期资 金利 率水 平与 变动 趋势, 形成 具体 的收 益率 曲线组 合策 略, 从而 确定 本基金 债 券 组合中 不 同 期限 结构 的配 置。 ③ 选 择个 券, 构建 组合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略 ,通 过对 不 同类别 债券 的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预测 其变 动趋 势, 及时发 现由 于基 (利 )差 超出债 券 内 在价值 所决 定的 差异 而出 现的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并 结合 税收 差异 和信 用风险 溢 价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综 合评 判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以挑 选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 配的 券种, 建 立 具体的 个券 组合 。 在具体 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略 中, 本基 金还 将采 用换券 利差 交易 策略 、凸 性套 利 交易策 略以 及骑 乘收 益率 曲线策 略等 交易 策略 。 除以上 常用 策略 外, 在本 基金债 券投 资 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采 用一 级市 场参 与 策略以 及无 风险 套利 策略 等。 (3)可 转债 投资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其 投资 风险 和收 益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 可转 债相 对 价值分 析策 略通 过分 析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债的价 值 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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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向,选 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 价溢价 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 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性 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期 收 益 率越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在实 际 投 资中, 可转 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小于10% 或到 期收 益率 大 于2%的 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本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Delta 系 数 来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价 溢价率 越高 , 股 性特 征越 弱; 溢 价率 越低 , 则 股性 特征越 强。 可转 债的Delta 系数越 接近 于1, 股 性越 强;Delta 系 数越远 离1, 股性 越弱 。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价 率小 于5%或Delta 值 大于0.6 可 视为股 性较 强。 其次,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些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借 鉴 基 金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成 果,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形成 对 基 础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将可 转 债自身 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 (4)股 票投 资 本基金 可参 与股 票一 级市 场投资 和新 股申 购, 还可 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持 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 资可分 离债 券所 形成 的权 证等资 产 。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和新股 申购 的过 程中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全 面深 入地 把握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 运用 招商 基金的 研究 平台 和股 票估 值体系 ,深 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值 , 结 合市场 估值 水平 和股 市投 资环境 ,充 分发 挥本 基金 作为机 构投 资者 在新 股询 价发行 过 程 中的对 新股 定价 所起 的积 极作用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询价 与配 售, 有效 识别并 防 范 风险, 以获 取较 好收 益。 在进行 新股 申购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积 极运 用招 商基 金的研 究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发挥 本基 金作 为机 构投 资者在 新 股 询价发 行过 程中 的对 新股 定价所 起的 积极 作用 ,参 与新股 的申 购与 配售 ,以 获取较 好 投 资收益 。具 体策 略为 : (A) 新股 研究 与定 价 首先,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 利用招 商基 金的 投资 平台 和股票 估值 体系 通过 行业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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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个股基 本面 研究 、个 股估 值分析 及投 资建 议四 个步 骤,积 极发 掘新 股价 值, 为是否 参 与 新股申 购与 配售 提供 决策 建议。 a 行业 研究 行业研 究与 个股 研究 紧密 结合, 是股 票研 究的 第一 步,深 入、 细致 的行 业研 究有 利 于准确 把握 行业 景气 状况 、企业 生存 竞争 状态 及企 业未来 增长 潜力 等, 将对 投资决 策 结 果产生 重要 作用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行 业属 性分 类、行 业发 展评 估、 政策 影响和 行 业 横向对 比四 个步 骤来 发掘 景气行 业。 b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 经过对 所研 究股 票所 属行 业进行 深入 分析 后, 行业 研 究员将 从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利用公 开信 息、 公司 调研 、外部 研究 报告 等信 息,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多角度 的 研 究。分 析过 程侧 重对 包括 公司所 处的 行业 的前 景、 公司在 该行 业中 的地 位和 定价能 力 、 公司的 管理 层素 质以 及公 司治理 结构 在内 的一 些因 素进行 定性 分析 。 c 个股 估值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利用绝 对和 相对 估值 等多 种方式 和方 法对 研究 对象 的股 票 价值进 行评 估。 在投 资过 程中, 绝对 估值 方法 与相 对估值 方法 的综 合使 用为 投资决 策 提 供更为 可靠 的依 据。 其中, 股票 绝对 估值 方法 主要采 用 自 由现 金流 折现 (DCF )模 型及 股息 折现 (DDM) 模型计 算公 司隐 含增 长率 ,进而 评估 股票 现价 的估 值水平 ; 股票相 对估 值方 法主 要采 用基于 核心 盈利 (Core earnings )计 算的 市盈 率(PER)、 市净率 (PBV)、EV/EBITDA 、 市销率 (Price/Sales ) 、 市 价与现 金流 比率 (Price/Cash Flow ) 及PEG (PE to Growth ) 等 指标进 行估 值。 d 决策 建议 经过上 述三 步的 研究 与评 估,有 助于 对所 研究 股票 的投资 价值 形成 较清 晰的 认识 ,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申购 业务 提供以 下三 方面 决策 支持 : 首先, 确定 合理 的初 步询 价申报 价格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对发 行股 票深 入研 究的 基 础上, 结合 新股 发行 当期 市场状 况及 短期 市场 走势 判断, 以历 史新 股发 行折 价水平 为 参 考,确 定合 理的 初步 询价 申报价 格。 其次, 预测 股票 流通 后的 市场价 格。 发行 人和 承销 商最终 确定 发行 价格 后,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综 合衡 量发 行折 价水平 、近 期新 股上 市涨 幅、短 期市 场变 化、 市场 对该股 的 预 期、行 业平 均估 值水 平及 其他影 响新 股市 场价 格的 因素, 从而 判断 新股 上市 首日及 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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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期满后 的可 能市 场价 格。 最后, 分析 和比 较申 购收 益率。 经过 上述 分析 研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结 合发 行市 场 资金状 况, 大致 测算 申 购 中签率 及收 益率 等数 据, 并将该 收益 率与 申购 资金 成本进 行 比 较,从 而决 定是 否参 与新 股发行 申购 。如 果申 购收 益率为 负或 远低 于资 金成 本,则 放 弃 申购; 否则 可以 考虑 参与 申购。 (B) 积极 参与 新股 申购 现 有 新 股 询 价 发 行 制 度 使 基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新 股 发 行 定 价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作 用。本 基金 将充 分利 用新 股询价 制度 ,在 深入 研究 的基础 上, 与股 票发 行人 及承销 商 进 行充分 的交 流与 沟通 ,力 争确定 合理 的股 票发 行价 格区间 ,并 根据 具体 品种 及发行 价 格 参与新 股申 购。 (C) 新股 变现 策略 本基金 对新 股实 行择 机变 现策略 ,即 根据 对新 股流 通价格 的分 析和 预测 ,结 合股 票 市场发 展态 势, 适时 选择 新股变 现时 机, 以获 取较 好的股 票变 现收 益。 (七)投 资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股票 投 资周会 和债 券投 资周 会等 方式 , 讨 论拟投 资的 个股 和 个券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 等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 在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提 供 给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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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八)投 资限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1)-(6 ) 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止 性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2、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 列限 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40% ; (4)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比 例 不 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5)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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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一只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百分 之 二 ;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之十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协商 ,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11)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12)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13)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 述限 制行 为中 的(1 )—(9 ) 为引 用当 时有 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有 关 限制性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建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安 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来源于 《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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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18,979,777.80 97.41 其中: 债券


1,318,979,777.80 97.4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154,652.43 0.75 8 其他资 产


24,906,398.39 1.84 9 合计





1,354,040,828.62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0,024,000.00 5.5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2,049,000.00 13.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2,049,000.00 13.92 4 企业债 券 373,740,450.30 34.2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21,560,000.00 29.44 6 中期票 据 396,422,000.00 36.2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184,327.50 1.3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18,979,777.80 120.76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1461017 14 神华 MTN002 900,000 95,076,000.00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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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2 011699990 16 陕 煤化SCP008 500,000 50,380,000.00 4.61 3 011699890 16 西 宁经 开 SCP001 500,000 50,240,000.00 4.60 4 160210 16 国开 10 500,000 50,195,000.00 4.60 5 011698355 16 中 铝业SCP009 500,000 50,075,000.00 4.58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0.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存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 管理人 从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655.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491,491.60 5 应收申 购款 2,396,251.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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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8 其他 - 9 合计 24,906,398.39


10.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末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止的业 绩表 现如 下: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0.22--2008.12.31 4.30% 0.23% 2.65% 0.10% 1.65% 0.13% 2009.01.01--2009.12.31 8.34% 0.44% 0.27% 0.06% 8.07% 0.38% 2010.01.01--2010.12.31 8.85% 0.45% 2.00% 0.07% 6.85% 0.38% 2011.01.01--2011.12.31 -2.77% 0.37% 3.79% 0.06% -6.56% 0.31% 2012.01.01--2012.12.31 8.01% 0.15% 4.03% 0.04% 3.98% 0.11% 2013.01.01--2013.12.31 -0.28% 0.19% 1.78% 0.05% -2.06% 0.14% 2014.01.01--2014.12.31 19.80% 0.29% 9.41% 0.16% 10.39% 0.13% 2015.01.01--2015.12.31 11.13% 0.23% 5.54% 0.07% 5.59% 0.16% 2016.01.01--2016.06.30 2.16% 0.07% -0.21% 0.07% 2.37% 0.00% 2016.01.01--2016.09.30 4.32% 0.06% 0.70% 0.06% 3.62% 0.00% 基金 成 立起 至2016.09.30 78.91% 0.31% 34.16% 0.08% 44.75% 0.23%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8 年 10 月 22 日。 十 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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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产 生 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消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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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 产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 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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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根据 中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 本 基金 采用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基 金估值 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 中的 “ 指数 收益 法 ” 对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 进行估 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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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 值 出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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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 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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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相 应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 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 次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当期 可供分 配收 益的 2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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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收益 分配实 施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售服 务费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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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2、 基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0.70% ,即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70%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7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不可抗 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基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0.20% , 即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0%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 销售服 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 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0 % 的 年 费率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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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5、 上述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4 )到(8)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6、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7、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协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在 新 费 率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按照 信息披 露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六、 基金的 募集 ”相 应部 分。 2、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3、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4、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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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 回 费率, 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公 告。 (三)基 金的税收 根据财 政部 财税[2004]78 号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税收 政策 的通 知》的 要求,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买 卖股票 、债 券的 差价 收入 ,继续 免征 营业 税和 企业 所得税 。 本基金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依 法纳税 。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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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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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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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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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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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4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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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利益 共享、 风险 共担 的集 合证 券投资 方式 ,即 通过 向社 会公 开 发行基 金份 额筹 集资 金、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基金 管理人 (即 基金 管理 公司 )统一 管 理 和运用 资金 ,从 事股 票、 债券等 金融 工具 投资 ,并 将投资 收益 按基 金投 资者 的投资 比 例 进行分 配 的 一种 间接 投资 方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除保 本基 金外 ,基 金虽然 进行 适度 的资 产配 置, 但 资产配 置并 不能 完全 抵御 市场整 体下 跌的 风险 , 基金 净值仍 会随 证券 市场 行情 上下波 动 。 因此,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也 有可 能损失 本金 。 基金管 理人 提示 基金 投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金 产品 。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通过正 规 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 过其 他代 销渠 道, 对本 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 资 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 险承 受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投 资 者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大 的 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的 债券 型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低 等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基 金及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适 合具 有中等 风 险 承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 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在 风险 控制的 基础 上为 基 金投 资 者争取 最大 的投 资收 益, 但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请投 资者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未 来可 能的收 益 和 风险。 (一)市 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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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波 动 会 导致债 券 市 场 的 价格 和 收 益率的 变 动,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包括 债券市 场工 具 在 内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收 益水 平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信 用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包 括了 企业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这 些品 种 承载的 信用 风险 要高 于高 信用等 级的 债券(如 国债 等),若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不能 按 时或全 额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将导 致基 金资 产发生 损失 ,出 现 信 用风 险 。 并且 ,随着 我 国 债券市 场的 发展 ,企 业债 等信用 产品 的品 种和 规模 将逐步 扩大 ,基 金可 能加 大对这 些 品 种的投 资, 从而 导致 信用 风险加 大。 (三)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以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和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和待遇 给付 的要 求。 由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 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 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四)投 资策略风险


由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以 及目 标客 户定 位 不同 于股 票基 金和 其它 债券 基 金,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对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要求 较高 ,这种 突出 安全 性和 流动性 的投 资 策 略有可 能造 成投 资收 益的 减少。


(五)债 券投资特定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而 债券投 资除 存在 上述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外 ,还存 在其 自身 的特 定风 险,包 括: 1、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 低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 金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2、债 券回 购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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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 的 主要风 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投资风 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 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 中 交易对 手在 回购 到 期 时, 不能偿 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风 险 ; 投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 回购 操作时 ,回 购利 率大 于债 券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 以及由 于 回 购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险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是 指 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对 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 性 ( 标准 差) 进行了 放大 ,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 加大 。回 购比 例越高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高 , 对 基金净 值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也就 越大 。


(六)一 级市场投资特定风险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由于 股票 一级 市场 和二级 市场 在市 场特 性、 交易 机 制、投 资 特 点和 风险 特性 等方面 存在 着一 定的 差别 ,因此 ,本 基金 在股 票一 级市场 投 资 风险管 理方 面采 取了 特定 策略。 包括 : 1、一 级市 场申 购违 规风 险 一级市 场申 购违 规风 险是 指由于 某只 股票 或债 券的 一级市 场申 购中 签率 持续 放大 , 使得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持有 的该股 票或 债券 的比 例或 份额超 过了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限制 所导 致的 风险 。 2、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 一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主要体 现为 资产 上市 时跌 破发行 价的 可能 。 3、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 风险 一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主要 体现 为资 产因 发行 被冻结 锁定 , 影响 组合 的流 动性 。 主要体 现为 两种 情况 : (1) 大部 分资 产被 冻结 , 组合需 要现 金进 行新 的申 购;


(2) 所持 资产 在可 上市 流 动首日 ,出 现大 量变 现, 导致资 产不 能以 较低 成本 变现 。 (七)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 至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八)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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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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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的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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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A、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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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B、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 机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 服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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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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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A、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收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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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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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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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A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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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B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 答 复,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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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D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授 权委 派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拒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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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得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表决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 履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5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 再 次开 会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条 件 , 才能视 为有 效。 E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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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20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15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 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15 日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15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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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内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统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G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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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 票 的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效力 。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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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B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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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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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四) 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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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品种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信 用等 级为 投资 级以 上的企 业债 、可 转换 债券 、短期 融 资 券、债 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央行 票据 、同 业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还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及 派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权 证 等 资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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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80% ( 其中, 企业 债投 资 比例为 0-40% , 可转 债投 资比 例为0-40%)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不 高 于 20% ,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 围 。 (2)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b、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c、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40% ; d、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 遵从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i、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j、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百分之 二;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 分 之十;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调 整; k、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l、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m、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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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上述限 制行 为中 的 a -i 点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 限 制性规 定,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建仓期 结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 行为 。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 -6 点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 性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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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 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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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 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 银 行以外 的 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之 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 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 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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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已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 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即增 加已 持有 流通 受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的 提 供,从 而使 审核 指标 更为 完整。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及 其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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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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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 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 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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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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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 达 、挂 号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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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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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 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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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各 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一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对 无 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 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 具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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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下 列 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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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能 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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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包括: 基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持 有 人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 日问 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如基 金持有 人 不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登录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可 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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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参 加渤 海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18 2、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 公 告2016/9/27 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新浪 仓石开 通 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2016/9/22 4、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上 海基 煜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9/14 5、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蛋 卷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9/6 6、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6/8/24 7、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6/8/24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江 南农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8/12 9、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晟 视 天 下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8/5 10、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民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8/5 1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大 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投业 务 的 公告2016/7/29 12、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2 季度报 告2016/7/19 13、招 商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12 14、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的公 告 2016/6/28 15、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东莞农 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6/6/17 1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场外 开 放 式基金 费率 优惠 及开 通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6/6/16 17、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杭州 数米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6/6 18、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零 一六 年第 一号 ) 20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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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19、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二 零一 六年 第一号 ) 2016/6/4 2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兴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场外 开 放 式基金 费率 优惠 及开 通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6/6/1 2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大连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5/31 22、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奕丰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5/24 2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宁波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5/16 24、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苏宁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5/13 25、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新浪 仓石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4/27 26、关 于淘 宝基 金理 财平 台和支 付宝 基金 支付 业务 下线的 公 告 2016/4/26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 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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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 心收益债 券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安心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