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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竞争(000545)

中邮核心竞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 年 十二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4】116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 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 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债券 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 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约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基金在 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 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本基金将不收取管理费。 投资人须注意, 这并不代表基金的收益保证, 即本 基 金存在上述收益率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与一般基金不同, 本基金成立满一年后的管理费 率是无法预先确定的, 每个季度的管理 费率是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规则, 按照 “对 称上下浮动” 的原则进行浮动的。 投资者必须注意, 由于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 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期不同, 其个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期如果小于 业绩考核周 期(每个季 度对日之前 连续一年) , 就会导致其 投资收益 与业绩考核周期内的投资收益不一致, 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的下一个季度适用的管理 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 (不含该 日) 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高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与该日业绩比 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 时, 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0% 年费率计提;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该日业绩 比较基准时, 该日起 (含 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 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 该 日 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本基金将不收取管理费。 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在该季度内的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存在不能超越 该日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备案 .................................................................................................................................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六、风险揭示 ............................................................................................................................. 8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32


1 一、前





言 《中邮核心 竞争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 说 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核心竞争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邮核心竞争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 中 邮核心竞争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中邮核心 竞争力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中 邮核心竞争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中邮核 心竞争力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颁布、同年 3 月 15 日中 国证监会 第 91 号令公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 年度对 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3 、 季度对 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 3 个 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 如 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中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54 、其他 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晓蕾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会 成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谢 德 春 先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 曾 任 北 京 市 建 筑 材 料 科 学研究院总会计师、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 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兼任北京首创财富管理公司 董事长、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 海首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 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7 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 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 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 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 日本埼玉大 学研究生院 进修) ;日本 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职 员、代表; 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 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 董事,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 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 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 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 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 ,董事,法 学硕士。曾 在财政部条 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 访问 学者) ; 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1996 年 2 月 至今, 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 间任北京市 律师协会五 届、六届理 事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 委 员会副主 任、 主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 香港) 裕田中国发 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 2. 监事 会 成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 市邮政局党 委副书记及 副局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 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大 学学历。 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 讯公司、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 雀巢 ( 中国 ) 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公司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中 信实业银行 总行开发部 副 总 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 金融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9 李小丽 女士, 大学本科, 中共党员, 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 资金调度中心主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督察长。 4 、 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 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 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 商学、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10 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职员、 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泽 松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尊享一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11 俞科进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 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 投资部副总 经理兼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 士: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担任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碳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2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 生: 理学硕士,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 、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12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 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 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4 (5 )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9 ) 贬损 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 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 确保 合法合规经营; (2 ) 防范 和化解风险;


15 (3 ) 提高 经营效率; (4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 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内控 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 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16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 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17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 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 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 施; 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 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18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 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 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 人的基 本 情 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 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发 展 概况 及 财 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 ) ,注册 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 客 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 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 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2015 年兴业银 行 市场地位和 品牌形象稳 步提升,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 《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 在 2015 年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 兴 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 、世界企业 500 强。


20 ( 三) 托 管 业务 部 的 部门设 置 及 员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管结算处、 养 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 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82 只,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 2824.63 亿元。 ( 五)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 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 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21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 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 六)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及措施 1.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 证业务不中断。 ( 七)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22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23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 :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基 金官方微信平台 —— 中邮基金服务号:zyjjfwh (3 )京东金 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2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24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 中信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5 (7 )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晋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 )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6 (11)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客服电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12)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 恒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18)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28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0)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400-88-96326 (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22)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6)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 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30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五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0)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6-7 层


31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2)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3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4)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32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6)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8 )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9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33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1)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2)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34 网址:www.dfzq.com.cn (43)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 郭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4)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6)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8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13116765372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49)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众升 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36 众升客服电话:400-059-8888 众升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51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2 )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 (8610 )67000988-6075 邮编:10004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3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4) 网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37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5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6)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7)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钢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3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9) 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60)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1) 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2) 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63)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中期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侯英建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 )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66)一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67)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40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68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9)开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71)联讯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2)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41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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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3)中山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和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4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 中心 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 )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42 网址:www.yixinfund.com (76)中经 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四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7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 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78 )中国 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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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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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83)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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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5)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6)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7)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 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 5546


45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8)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9)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 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0)深圳 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夏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何钐 联系电话:0755-84354755 客服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46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 甲 5 号院1 号楼 2 单元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师: 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 公告义务。


47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 证监许可【2014 】116 号 文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 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四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在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 48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认购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各 代 销 网 点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 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 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 )基金募 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5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 用 1 )投资者在 认购 本基金 份额时需交 纳认购费, 费率按认购 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 人 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2 )认购份 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2 元,则可认 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 +1%) =9900.99 元


49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基 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0 七 、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 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 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 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 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1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2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 、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则必 53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在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 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7 日以下 1.5% 10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至 365 日 0.5% 30 日( 含 30 日)-93 日 75% 93 日(含 93 日)-186 日 50% 186 日 (含 186 日)-365 日 25% 365 日( 含 365 日) 至 730 日 0.25% 25%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


54 良影响下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 、关于实施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 基 金 对 特 定 客 户 投 资 群 体 实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政 策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 括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 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 统一实施为原申购 费率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 ;若原申购 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 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份 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8210.18 份


55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 :某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各 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 回 总 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 含)-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 (含) 至-365 日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7 日 (含 7 日 ) 但少于 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 赎回 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不 含 93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3 日 (含 93 日) 但少于 186 日 (不含 186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 (含 186 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良影响下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6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 (3)、( 5 ) 、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57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司,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在 开 放 期 内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58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9 九 、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通过积 极主 动的资 产配 置,力 争获 得超越 业绩比较 基 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可转换债 券、银行 存款和债券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 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股票投资策略相结 合 的方法 进行投资 。 (一)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各 项 重 要 的 经 济 指 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变 动 趋 势 , 判 断 当 前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 和 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 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配置策略


60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 符合经济转型方向、 业绩前景明朗的成长型 上市公司股票。 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 从战略新兴行业及传统行业处于转 型期的企业中精选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通过定 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从而确定本基 金重点投资的成长型行业,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1 、定量分析 代表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等, 因此,本基金选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 的上市公司, 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分析各上市公司的现 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 (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 , 从各行业中选择现金流 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 金的备选股票。 2 、定性分析 分析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具有 “核心竞争力” 。 所 谓核心竞争力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管理层优秀, 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以被竞 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的竞争优势的企业。 (1 )公司治 理结构 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信息 透明, 注重公 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 历史上没 有 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 )管理层 优秀 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 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是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 性的。不以上市套现为目的,踏实做事。 (3 )竞争优 势突出 企业在生产、 技术、 市场、 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 而且, 这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超越;通过上述竞争优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 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4 )行业地 位领先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行业的发展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处于同行 业中的领先地位。 3 、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公司法人治理情况、 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三) 债券投资策略 1 、平均久期 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并据此积 61 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 当预期市场利率 上升时, 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 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 期限结 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 采取子弹型策略, 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 类属配 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 国债、 金融债、 央票、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 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 特点, 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 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 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 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 回购套 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 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四)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 采用估值合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 效 62 地调整和优化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 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63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15.4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


(15.5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至 9 月 30 日止。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23,167,363.81 81.77 其中:股票


2,423,167,363.81 81.7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0,715,000.00 5.09 其中:债券


150,715,000.00 5.09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5,786,077.14 13.02 8 其他资产


3,720,514.57 0.13 9 合计





2,963,388,955.52





100.00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6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70,319,486.96 32.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440,000.00 0.66 E 建筑业 25,300,000.00 0.86 F 批发和零售业 54,059,414.35 1.8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98,290,959.93 37.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624,676.15 1.6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1,331,818.22 2.4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6,801,008.20 4.62 S 综合 - - 合计 2,423,167,363.81 81.90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324 旋极信息 11,959,626 259,523,884.20 8.77 2 300367 东方网力 10,561,868 256,336,536.36 8.66 3 300267 尔康制药 18,417,518 254,714,273.94 8.61 4 300104 乐视网 5,732,498 253,663,036.50 8.57 5 300418 昆仑万维 6,276,632 161,121,143.44 5.45 6 300364 中文在线 2,960,420 136,801,008.20 4.62 7 300271 华宇软件 6,630,004 134,986,881.44 4.56 8 000687 华讯方舟 5,821,603 111,425,481.42 3.77 9 300261 雅本化学 7,072,554 81,472,627.88 2.75 10 300059 东方财富 3,999,960 76,599,234.00 2.5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50,715,000.00 5.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715,000.00 5.09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37 16 国债 09 600,000 60,180,000.00 2.03 2 019534 16 国债 06 500,000 50,035,000.00 1.69 3 019538 16 国债 10 400,000 40,500,000.00 1.3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无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无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者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内股票。 (3 )基金的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2,918.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87,449.15 5 应收申购款 680,146.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20,514.57


67 (4 ) 本报告 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104 乐视网 147,467,240.25 4.98 非公开发行 2 300261 雅本化学 10,287,895.54 0.35 非公开发行 12、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 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1,827,142,011.17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 额 320,804,653.54 减: 报告期期 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588,731,685.29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 ” 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559,214,979.42 13、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4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4.23-2016.9.30 89.81% 2.56% 10.17% 0.01% 79.64% 2.55%


68 十 、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69 十 一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 以其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所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债 券 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0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 、全 国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固定收 益 品 种,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上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合约估值方法 本 基 金 投资股 指 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 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 有 确凿证 据 表 明按上 述 方 法进行 估 值 不能客 观 反 映其公 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如 有 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但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7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误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时 ,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应 及 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 值错误 的 责 任方对 有 关 当事人 的 直 接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 估值错 误 而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 人 负有及 时 返 还不当 得 利 的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值 错 误 发生的 原 因 ,列明 所 有 的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 值 错误发 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 值 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值 错 误 处理的 方 法 ,需要 修 改 基金登 记 机 构交易 数 据 的,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 行 更 72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出 现 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金 管 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可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交 易 所 及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十 二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74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5 十 三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1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一 年 内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本基金 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 (不 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期间 截 止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期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期间 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00%


其中:


如期间 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为非工作日,则 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取 期间起始日(或期间 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自基金成立至指定交易日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76 1 ) 当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小数 点后 保留位数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 时, 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 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0% 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3.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2 ) 当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 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 季度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3 ) 当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 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 季度对日(不含该日)本基金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根据在该日之前(不含 该日) 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和每个季度对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确定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的基金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确定后在该季度内 保 持不变; 自下一个季度对日起, 按照新 的季度对日之前 (不含该日) 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增长率与该季度对日 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的结果确定之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率; 以此类 推。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例: 假设基金合同自 2011 年6 月8 日 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即 2011 年6 月8 日至 2012 年6 月7 日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 提; 本基金合 同 生效满 一年后,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根据季度对日的释义,基金合同生 效满一年后, 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季度对日为2012 年 6 月 8 日、2012 年 9 月10 日、2012 年 12 月 10 日、 2013 年 3 月8 日。 假设 2011 年6 月8 日-2012 年6 月7 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 26% ,2012 年6 月 8 日业绩比较 基准为 4.85% ,经过比较 26%>4.85% , 因此确定 2012 年 6 月 8 日-2012 年 9 77 月9 日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 年费率计提 。 假设2011 年9 月10 日至2012 年 9 月 9 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 4.6% ,2012 年 9 月 10 日业绩比 较基准为 4.6% , 经过比较 4.6%=4.6% , 因此 确定 2012 年9 月10 日-2012 年 12 月9 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假设 201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9 日基金 份 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为 4% ,2012 年12 月 10 日业绩 比较基准为 4.6% ,经过 比较 4%<4.6% ,因 此确定 2012 年 12 月 10 日-2013 年3 月 7 日不计 提基金管理费。 以此类 推。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8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 约定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9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80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81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82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 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83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84 十六、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等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85 5 、流动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基金估值 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 (不含该 日) 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 日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高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与该日业绩比 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 时, 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0% 年费率计提;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该日业绩 86 比较基准时, 该日起 (含 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 计提;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该日 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本基金将不收取管理费 。 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在该季度内的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存在不能超越 该季度对日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 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 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交易所备 案制, 无需审批, 也不要求评级, 发行程序简便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以及信息披露情况要 求 明显少于公募债券且相 对滞后等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11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 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基 金代销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87 十七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终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8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89 十八、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90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91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92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3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94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修改 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设立的日常机构召集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事项。 (三)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5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96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97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98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八)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99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 公告等适用本合 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100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101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1 )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一年内,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2 )本基金 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 一年后, 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 (不 含该日)连续 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 该日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期间截 止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期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期间起 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00%


其中:


如期间起始日 (或期间截止日) 为非工作日, 则期间起始日 (或期间截止日) 的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取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自基金成立至指定交易日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1 )当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小数 102 点后保留位数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 时, 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 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0% 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3.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2 )当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 季度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3 )当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 季度对日(不含该日)本基金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在该日之前 (不含该 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和每个季度对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确定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的基金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确定后在该季度内 保 持不变; 自下一个季度对日起, 按照新的季度对日之前 (不含该日) 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的结果确定之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率;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03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 效控 制投资组 合 风险的前 提 下, 通 过积 极主动的 资 产配置 , 力 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 基 准的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可转换债 券、银行 存款和 债券 等资产,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包 括 通 知 存 款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 、 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04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三)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5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15.4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


(15.5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6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估值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107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0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09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10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11 十九、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一 ) 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日期:2006 年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7.0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 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112 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二 ) 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1 .订立托管 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 邮核心竞争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2 .订立托管 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订立托管 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股指期 货、可转换 债券、银 行存款和债 券等资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 央行票据、债券 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113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4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


(15.4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


(15.5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115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 券 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 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 控 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116 (4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 个交易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或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前,与 基金托管人 签 署 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117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11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18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基金 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 产的银行存 款 。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 在内的所有托管 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 119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 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 .股指期货 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选择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银期转 账业务。 未来如果基金托管人取得期 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以后, 基金财产的期货结算账户 应在基金托管人下属网点开立, 并将相关业务一并转移至基金托管人下属网点, 同时应该终 止由其他银行提供的基金财产的期货保证金转账服务。 在基金财产的期货结算账户转移过程 中,对基金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21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 ) 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122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 ) 托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3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 红利 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 网上 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 客户 分级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 信息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 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 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 主动 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 示 124 等。 (七 ) 对账 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 信息 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 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 投诉 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十)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 )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125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4-03-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4-03-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2014-03-12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014-03-12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3-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开 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2014-03-1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2014-03-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2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2014-04-12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4-04-24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4-05-2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的公告 2014-06-17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赎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4-07-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网 上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4-07-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兴业银行、 交通银行网上 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7-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7-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07-19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4-07-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8-1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的公告 2014-08-19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 报告 2014-08-2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06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 暂停定期 2014-09-10


126 定投业务公告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的公告 2014-10-24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2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北 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3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 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0-3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14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日常申购、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 2014-11-21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11-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 暂停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4-12-03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12-0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2-11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01-20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日常申购、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 2015-02-03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在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5-02-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04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 报告 2015-03-2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3-31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04-22


1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9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6-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东 亚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5-6-1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2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5-7-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 折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7-8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2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8-25 中邮核心竞争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2015-8-2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公告 2015-9-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告 2015-10-2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1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京 东 商 城 基 金 直 销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2-4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2015-12-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告 2015-12-10 中邮创业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4


12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4 季 度报告 2016-01-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2-0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2-1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2-2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0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务有限公 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2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 告 2016-03-2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3-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2016-04-1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4-15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1 季 度报告 2016-04-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4


12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0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 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2016-06-0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公告 2016-06-15 关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1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0 折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06-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6-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2 季 度报告 2016-07-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7-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民 生 银 行 为 代 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0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1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08-13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 报告 2016-08-2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09-2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族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9-29


131 二十二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2 二十三 、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会批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二) 《中 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四) 《中 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法 律意见书》 ; (六) 基金 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