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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A(001196)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3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 东方鼎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484 号) 和 《关于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机构部函 [2015]894 号)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4 月21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保证 《东 方鼎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 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水平中等的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4 月18 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 于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告》 , 本基金于2016 年 4 月20 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 并对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上述公告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可通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 本基金自 2016 年 7 月19 日至2016 年8 月 1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及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的议案》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8 月16 日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上述议案, 自2016 年 8 月16 日起,本基金实施新的管理费率以及赎回费率。关于本次会议 的召集及决议情况,可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7 月14 日、7 月15 日、7 月 16 日、8 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及公司网站上 披 露的相关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0 月 21 日。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东 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东方鼎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 责制, 下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 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 市场 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 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 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 七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 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 委证管办副 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国土资源 与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司治 理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EMBA,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 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 执行 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 兼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 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 兼任东方汇智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 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 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 司, 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薇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外 汇期权投资经理。2012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 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邱义鹏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嘉实基金医药行业研究员助理、 长城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2010 年8 月加盟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医药生物、建筑材料、建筑装饰、食 品 饮料、 农林牧渔行业研究员,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主 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兼任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 董事 介绍。 李仆先生,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 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6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宝钢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 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曾任特别 顾问。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12 月3 日起转 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朱晓栋先生,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徐昀君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8 年证券从 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3 年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3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5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6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7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 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 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8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 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 算控制 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 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9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 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1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 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 2007 、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 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2 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 章 ,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 (三)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 门 、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 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3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 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4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 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 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直 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 、其 他销售 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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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7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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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8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29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期) 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www.buyfunds.cn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0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1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 、cn 1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2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2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传真:010-56580660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4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2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5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3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31、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3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7 三 、登 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四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 赵立卿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8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15 年3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鼎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484 号) 和 《关于东方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机 构 部 函[2015]894 号) 核准 ,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募集。 (二)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 : 不定期 (三)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4 月13 日至 2015 年4 月15 日 募集份额为:5,285,314,816.72 份 有效户数:604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 函》 (基金部函[2015]1042 号)的批准,于2015 年4 月21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39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二)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 构的营业网点即 其他销售 机构销售网点。目前 其他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中“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 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0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1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本基金不设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普通客户 养老金客户 不收取 M<50 万 0.80% 0.08% 50 万≤M<500 万 0.50% 0.05% 500 万≤M<1000 万 0.30%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赎 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T<30 日 0.75% 100% 30 日≤T<180 日 0.50% 75% T≥180 日 0% —— C 类基金份额 T<30 日 0.50% 100% T≥30 日 0% ——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3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1: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对应费率为0.80%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22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0.80%/ (1+0.80% )=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622=93,397.05 份 例5: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0.08%/ (1+0.08% )=79.9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79.93=99,920.07 元 申购份额=99,920.07/1.0622=94068.97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3: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 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4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4: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时长 3 个 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10,000×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2500-62.50=12,437.50 元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29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 ×1.2529×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 ×1.2529-0.00=12,529.00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 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5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 (三) 、 (五) 、 (六)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四)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6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7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8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 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 销售机构 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49 第 八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通过发掘市场中的新机会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动态配置资产及 主动管理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绝对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含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因素、国家经济政策、市场估值因素、债券市场收益 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资产的最佳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结合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选择策略,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发掘 市场中新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行业配置策略 重点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0 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 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 展的根本性因素进行分析,从行业对上述因素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受益程度入手, 筛选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作为重 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 焦点行业资产配置。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焦点行业,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周期、行业竞争态势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影响行业短 期运行情况的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筛选具有短期重点发展趋势的行业资产进行 配置,并依据上述因素的短期变化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配置策略 ①投资价值分析 价值投资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低 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估值反转带来 的收益。通过运用多项指标如 PE、PB、EV/EBITDA 等进行相对估值,通过与国内 同行业其它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国外同行业公司相对估值水平等进行估值比较,找 出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 ②趋势性分析 公司的经营业绩成长和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具有连续性和延展性,这决定了 公司股票价格的长期趋势。同时,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受到当期各种外部因素的 影响,股票价格还具有中、短期趋势。中期趋势表现为股价相对长期趋势的估值 偏离和估值修复过程,而短期趋势则表现为外部因素影响短期股价偏离和恢复的 过程。由于市场反应不足或反应过度,股票价格的涨跌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惯性。 因此,可通过基本面分析、行为金融分析和事件分析,利用股价中、短期趋势的 动态特征,进行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操作,从而提高单只股票的投资收益。 ③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也将关注成 长型上市公司,重点关注具有潜在高成长性和稳健盈利模 式的上市公司,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的公司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适度提高 成长精选股票的风险水平,对优质成长型公司可给予适当估值溢价。在具体操作 上,在以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 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变化路径和公司盈利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1 能力在行业内乃至整个市场所处的相对位置,评估风险,精选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动态调整债券的投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 险,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结合 市场利率趋势及信用环境变化情况等,综合 判断各类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构造债券的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 基金将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券种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 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主要通过期限 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 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 转股权潜在 的增强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 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 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2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 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 的基本判断,对 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 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3 资策略,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4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收益率 8%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绝对回报, 以 “年化收益率 8%” 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6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承 诺 详情请见“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4,444,685.88 7.69 其中:股票


44,444,685.88 7.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23,076,622.00 90.54 其中:债券


523,076,622.00 90.5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69,817.87 0.12 8 其他资产


9,510,004.79 1.65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7 9 合计 577,701,130.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088,000.00 0.89 C 制造业 23,135,548.60 4.0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049,515.97 1.0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50,000.00 0.95 H 住宿和餐饮业 4,582,225.05 0.8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48,593.82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0,802.44 0.02 S 综合 - - 合计 44,444,685.88 7.7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75 亚厦股份 500,000 5,955,000.00 1.04 2 600268 国电南自 700,000 5,873,000.00 1.02 3 000905 厦门港务 500,000 5,450,000.00 0.95 4 600395 盘江股份 600,000 5,088,000.00 0.89 5 601126 四方股份 500,000 4,835,000.00 0.84 6 600754 锦江股份 149,991 4,582,225.05 0.80 7 603558 健盛集团 199,974 4,511,413.44 0.79 8 002567 唐人神 349,910 4,303,893.00 0.75 9 600579 天华院 200,000 3,110,000.00 0.54 10 603986 兆易创新 982 174,766.54 0.03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697,689.00 1.5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39,000.00 5.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39,000.00 5.23 4 企业债券 310,749,000.00 54.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5,390,000.00 21.84 6 中期票据 25,828,500.00 4.5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372,433.00 3.9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3,076,622.00 91.09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80386 14 冀渤海债 300,000 32,169,000.00 5.60 2 011699815 16 国电集SCP004 300,000 30,057,000.00 5.23 3 1180132 11 厦门象屿债 250,000 26,577,500.00 4.63 4 1280320 12 宜昌财投债 300,000 25,674,000.00 4.47 5 1280398 12 营口沿海债 300,000 25,482,000.00 4.4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59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29.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01,176.62 5 应收申购款 198.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10,004.7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5,780,548.80 1.01 2 110032 三一转债 4,480,032.00 0.78 3 110033 国贸转债 2,864,185.20 0.50 4 110035 白云转债 2,273,736.00 0.40 5 110034 九州转债 1,595,560.20 0.28 6 113010 江南转债 853,844.70 0.15 7 123001 蓝标转债 724,046.00 0.13 8 128010 顺昌转债 539,385.10 0.0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3986 兆易创新 174,766.54 0.03 重大事项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21-2015.12.31 3.75% 0.07% 5.59% 0.00% -1.84% 0.07% 2016.1.1-2016.6.30 1.52% 0.14% 3.99% 0.00% -2.47% 0.14% 2016.7.1-2016.9.30 1.36% 0.11% 2.02% 0.00% -0.66% 0.11%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4.20-2016.6.30 0.84% 0.16% 1.58% 0.00% -0.74% 0.16% 2016.7.1-2016.9.30 1.46% 0.11% 2.02% 0.00% -0.56% 0.11%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1 二 、本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4 月21 日生效,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2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4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五)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六)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5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6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7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二)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三)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69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每日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1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三)至(九)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四)至(十)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2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 行。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5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6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8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79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0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 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 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 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区域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 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 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1 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 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 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2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4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6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8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89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0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1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2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率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3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4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5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7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8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9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 :崔伟 成立时间 :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电话: (010)66295888 传真: (010)66295999 联系人:李景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1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 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同时,经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纳入监督范 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2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3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5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 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6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7 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管理制度。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8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09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1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2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3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4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安全高效的 信息查询 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任何需 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 理E-Mail 、 传真等多样化 咨询方式,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 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5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 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查阅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 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 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件等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议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6 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 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述 联系 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书。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 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从上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截止日 2016 年4 月21 日到本次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6 年10 月21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4-22 关于继续 参加中 正达广 基 金认购、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4-27 关于增加 大泰金 石管理 有 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 投和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4-27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5-4 关于增加 东兴证 券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2016-5-10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5-10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5-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中 国民生银 行直销 银行基 金 通系统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5-11 关于增加 国金证 券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2016-5-13 关于增加 海银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5-27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6-1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6-3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8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摘要 (2016 年 第 1 号) 2016-6-3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2016-6-3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6-16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在 京东旗 舰店开 展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6-28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提 醒投资 者防范 金 融诈骗的 通告 2016-6-28 关于增加 前海凯 恩斯为 旗 下基金销 售渠道 及开通 定 投及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6-6-28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6-28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半 年度最 后 一日净值 公告 2016-7-1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7-5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7-6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开 展通联 支付招 商 银行卡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7-7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 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 告 2016-7-14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东 方 鼎新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公告 2016-7-14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7-15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东 方 鼎新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第一次 提示性 公 告 2016-7-15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参 与诺亚 正行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16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东 方 鼎新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第二次 提示性 公 告 2016-7-16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7-20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持有的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6-7-30 关于增加 上海联 泰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申(认 )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2 关于在东 北证券 开通东 方 基金旗下 基金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2016-8-5 关于增加 北京汇 成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申(认 )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5 东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深 圳前海 凯恩斯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8-17 关于增加 武汉伯 嘉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2016-8-17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19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东 方鼎新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 结果暨决 议生效 的公告 2016-8-17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016-8-17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016-8-17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2016-8-26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2016-8-26 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 停 100 万 元以上 (不 含 100 万元) 申购、转 换转入 、定期 定 额投资公 告 2016-8-27 关于增加 深圳众 禄金融 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申(认)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9-3 关于增加 凤凰金 信(银 川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申(认)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9-9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0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2 号) 121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