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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鑫利I(519646)

银河鑫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北京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六 年十二 月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3 月26 日 《关于准 予银河鑫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31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银河 鑫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未 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 金基金托管 人 北京 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1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2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7 十五、基金税收 ..................................................... 8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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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绪 言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银河 鑫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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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银河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 鑫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鑫利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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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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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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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A 类基金份额: 指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 、I 类基金份额: 指 通 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特 定 销 售 渠 道 销 售 , 且 首 笔 申 购 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 I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申购费, 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54、不 可抗 力:指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事件 55、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 之目的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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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 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 投( 集团 )有 限公 司 2500 12.5% 首都机 场集 团公 司 2500 12.5% 湖南电 广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 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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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 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 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 ,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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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 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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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 滨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 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董伯儒 先生 ,中 共党员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国 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 、 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先后就职于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期间从事交易清算、 产品设计、 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务。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起担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润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 杨鑫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6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东航金戎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债券研究 员、 固定收益部债券经理, 主要从事债券配置和头寸管理工作。2016 年3 月起 担任担 任银河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4 月起 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 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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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 华女士,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固定 收益部 负责人韩晶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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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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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2、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 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 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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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 基 金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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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为了保 证公 司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险 、经 营风险 以及 操作 风险, 确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织 机制 、管 理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标 、内 控原 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 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 学化的 方法 尽量 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投 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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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 、 《企业 财务通 则》等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 职责 ,并 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基 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基 金财 务清 算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 登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风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交 易风 险管理 制度 、财 务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 墙制 度、岗 位职责 、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 外, 督察长享 有充分 的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督 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 参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投资 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 报告,并 在董事 会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 核工 作。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 内部 稽核管理办法、内 部稽 核工作准则等。通 过这 些制 度的建 立,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检 查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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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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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6019.1447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传





真:(010) 6622 6045 北京银 行成 立于 1996 年,是 一家 中外 资本 融 合的新 型股 份制 银行 。 成立 20 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 跨区域 、综合 化等 战略 突破。 目前, 已在 北京 、天津 、上海 、西 安、 深圳、杭 州、 长沙、 南京、 济南 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构, 发起设 立北京 延庆、 浙江 文成 及吉林 农安北 银村 镇银 行,成 立香港 和荷 兰阿 姆斯特丹 代表处 ,发起 设立 国内 首家消 费金融 公司 —— 北银消 费金融 公司 ,首 批试点合 资设立 中荷人 寿保 险公 司,先 后设立 中加 基金 管理公 司、北 银金 融租 赁公司, 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 式。 2016 年上 半年 北京 银行 实 现净利 润 106.74 亿元, 同比增 长 6.08% ;资


产利润 率 1.12% ;资 本利 润率 17.68% ,盈 利能 力 稳步提 升。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公司资 产总 额 1.97 万亿 元,较 年初 增长 6.86% ; 贷款总 额 8,661 亿元 ,较 年初


增长 11.69% ; 存款 总额 1.1 万亿元 ,较 年初 增长 7.64% , 规模 实现 均衡 增 长。不


良贷款 率 1.13% ,远 低于 行业平 均水 平, 资产 质量 保持稳 定。 拨备 覆盖 率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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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279.90% 高 位, 拨贷 比 3.16% , 风险 抵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经 营结 构不 断优 化。在 资产 负 债规模 协调 发展 的基 础上 ,主动 调整 和优 化收 益 结 构及业 务结 构。 中间 业务 收入对 营业 收 入的拉 动作 用进 一步 增强 , 报 告期 内 实现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60 亿 元, 同 比增长 50% , 在营业 收入 中占 比提 升至 24% 。 20 年来, 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医疗、 教育、 慈善、 赈灾等 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 1 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 质的金 融服务 ,北 京银 行赢得 了社会 各界 的高 度赞誉 ,先后 荣获 “全 国文明单 位” 、 “ 亚洲 十大最 佳上 市银行” 、 “ 中国最 佳城 市商业零 售银 行” 、 “最 佳区域性 银行” 、 “最 佳支持 中小 企业贡献 奖” 、 “最 佳便 民服务银 行” 、 “中 国上 市公司百 强企业” 、 “ 中国社 会责 任优秀企 业” 、 “最 具持 续投资价 值上 市公司 ” 、 “最受尊 敬 银 行 ” 、 “最 值 得 百姓信 赖 的 银 行 机构 ” 及 “中 国 优 秀 企 业公 民 ” 等称 号 。 在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 最新 发 布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排名 中, 北京 银行 按一 级资 本 排名提 升至 第 77 位, 在 过去 十年 内 跃升了 近 500 位, 排名 首都金 融业 第一 名, 连续 三年跻 身全 球 百强银 行。 在世 界实 验室 发布的 品牌 价 值排 名中, 北京银 行 品 牌价 值超 过 300 亿元, 位 居 中国 银行 业第 7 位。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 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十多年 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 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事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 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 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 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 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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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 查岗,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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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 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西 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 电 话 :(010)56086900 传 真 :(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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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 、 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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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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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 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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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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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8)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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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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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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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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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3 、第 三方销 售机 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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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网址: www.fund123.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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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 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 钟路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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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1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16)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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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1)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3)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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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2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2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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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网址:www.chtfund.com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1)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场 内代销 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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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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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 】431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3 月25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4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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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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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 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I 类 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原最低申购金额、 追加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 金额小于或等于前述金额的,不再调整。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 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 数倍, 同时单笔申购最 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本基金I 类基金份 额暂不支持 场内交易,如有变动 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 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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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 款 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本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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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 不收取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人实 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 金 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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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份额和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80 日 0.50% 180 日(含)以上 0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0% 30 日( 含) 以上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9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 的投资人 收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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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例 4:某 非养老金 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 (40,000-317.46)/1.040=38,156.29 份 即:该非养老金 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非网上交 易) ,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申购, 可得到 38,156.29 份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 是场内申 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 例5 : 某 养老金 投 资 人 投 资4,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应申购 费率为0.12%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4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A 类 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 4,000,000/(1+0.12%)= 3,995,205.75元 申购费用 = 4,000,000-3,995,205.75 = 4,794.25元 申购份额 =3,995,205.75/1.040 =3,841,543.9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 申购, 则申 购份额为-3,841,543.99A 类基金份额 ;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 申购, 申 购份额为3,841,543 份 A 类份额, 其余0.99 份对应 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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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额返 还给投资人。 例 6:某非养老金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0,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 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461 份,其余 0.5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A 类 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 T 日 申购基 金 成立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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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3、投资人 T 日 赎回基 金 成立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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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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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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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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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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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在 深入 的基 本面研 究的基 础 上, 通 过灵 活的资 产配置 、策 略配 置与严 谨的风 险管 理, 分享中 国在加 快转 变经 济发展方 式的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合理稳健 的 资产配 置 策 略,将 基金 资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之间 灵活 配置 , 同时 采取 积 极主 动的 股票投 资和债 券投 资 策略 ,把握 中国经 济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展 机遇, 严格 控制 下行风 险,力 争实 现基 金份额净 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 投资 策 略主 要包 括资产 配置 策略、 股票 投资策 略、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大 类资 产配置 过程 中,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从 宏观 、中 观、微 观等多 个角 度考 虑宏观 经济面 、政 策面 、市场 面等多 种因 素, 综合分析 评判证 券市场 的特 点及 其演化 趋势, 重点 分析 股 票、 债券等 资产 的预 期收益风 险的匹 配关系 ,在 此基 础上, 在投资 比例 限制 范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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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 考虑 的市场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进行 行业 配置时 ,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式确 定行业 权 重。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根 据 宏观经 济形 势以 及 各 个行 业的基 本面 特征 对行业 配置 进行 持续 动态 地调整 。 自上而下的行 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 特征以及 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在 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 宏观政策影响分析: 根据 政府产业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 化,分 析各项 政策 对 各 行业 及 其子行 业 的 影响 , 前瞻 性的布 局 受 益于 国家政策 较大的行业 及子行业。 2) 市场需求变化: 不同行业 及子行业在 技术优势、 定价策略 、 销售渠道 等 方面的 差异 , 影响 到 其 盈利水 平。 本 基金 将 前 瞻性的 配置 市 场需 求预 期比较稳 定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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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 金还将 运用 数 量化 方法 对上述 行业 配置策 略进 行辅助 ,并 在适 当情形 下对行 业配 置进 行战术 性调整 ,使 用的 方法包 括行业 动量 与反 转策略, 行业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对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政 策、 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 力的 强弱关 乎着 公司 的 长期 生命力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具 有明 确的 产品开 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建 立相应 的营 销体系 ,公 司的销 售能 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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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公司是 否有 完善的 产品 线布局 ,能 否推出 具有 高市场 容量 的品种 并使 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公司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实际 控制人 的发 展战略 ,关 联交 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 管理 团队是 否和 谐高 效 ,能 够在公 司战 略、作 业与 成本、 质量 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政府 社会保 障政 策、行 政管 制等政 策的 调整对 各行 业及 其子行业 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 及 因 经济发 展而 导致的 人均 收入水 平的 提高 及 需求 变化, 都会 对 社 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 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在定 量指标 方面 ,重点 考察 企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估 值水 平, 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 指标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不限 于)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 务利 润增长 率及其 增长 变动 的方向 和速率 ;盈 利指 标方面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 (不限 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 PB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时 ,本 基金将 会考 量利 率 预期 策略、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套 利交 易策 略、可 转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和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选 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在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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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预 期,制 定出 组 合 的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等 发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前 景、业 务发 展状 况、市 场竞争 地位 、财 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平等 因素, 评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并根 据特 定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 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 用风 险评定 需要 重点分 析企 业财务 结构 、偿债 能力 、经营 效益 等财 务信息 ,同时 需要 考虑 企业的 经营环 境等 外部 因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 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 市场 的不 同板块 之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采取积极 策略选 择合适 品种 进行 交易来 获取投 资收 益。 在正常 条件下 它们 之间 的收益率 利差是 稳定的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比如 若某 个行业 在经济 周期 的某 一时期面 临信用 风险改 变或 者市 场供求 发生变 化时 这种 稳定关 系便被 打破 ,若 能提前预 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着重 对可转 换债 券对应 的基 础股票 的分 析与研 究, 同时兼 顾其 债券 价值和 转换期 权价 值, 对那些 有着较 强的 盈利 能力或 成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券 对应 的基础 股票 的基本 面进 行分析 ,包 括所 处行业 的景气 度、 成长 性、核 心竞争 力等 ,并 参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研判 发行公 司的投 资价 值; 基于对 利率水 平、 票息 率及派 息频率 、信 用风 险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值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估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换期 权价值 。综合 以上 因素 ,对可 转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析 ,制定 可转 换债 券的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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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 将分 析资产 支持 证券的 资产 特征, 估计 违约率 和提 前偿付 比 率 ,并 利用收 益率曲 线和 期权 定价模 型,对 资产 支持 证券进 行估值 。本 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指 数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 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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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 内在价 值联 系,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券 的投 资比 例,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避 险组合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下跌 风险 。同 时,本基 金积极 发现可 能存 在的 套利机 会,构 建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套 利组 合, 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债券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6)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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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即不低于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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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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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规 投资等 上述事 项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本基金主要通过不同资产配置及组合精选,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 争取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 金的 运作过 程中 ,在不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生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者 出现更 有代 表性 、更权 威、更 为市 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 ,则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公告,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变 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中等 的投 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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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 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4,578,950.36 7.33 其中: 股票 64,578,950.36 7.3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26,170,218.50 71.06 其中: 债券 626,170,218.50 71.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9,500,304.25 7.8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863,368.15 12.81 8 其他资 产 8,029,685.34 0.91 9 合计 881,142,526.60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837,510.91 3.6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62,510.48 0.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7,558,027.93 3.1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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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09,677.86 0.19 J 金融业 177,223.18 0.02 K 房地产 业 1,534,000.00 0.1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578,950.36 7.42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1 国药股 份 800,000 24,816,000.00 2.85 2 600271 航天信 息 259,964 5,737,405.48 0.66 3 000568 泸州老 窖 170,000 5,283,600.00 0.61 4 002701 奥瑞金 479,863 4,808,227.26 0.55 5 002508 老板电 器 100,000 4,127,000.00 0.47 6 002450 康得新 199,858 3,613,432.64 0.42 7 000404 华意压 缩 299,983 3,569,797.70 0.41 8 600519 贵州茅 台 10,000 2,979,100.00 0.34 9 002589 瑞康医 药 82,330 2,709,480.30 0.31 10 002325 洪涛股 份 200,000 1,838,000.00 0.21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81,277,736.00 9.3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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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21,691,000.00 13.9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21,149,000.00 48.42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052,482.50 0.2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6,170,218.50 71.99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560100 15 杭 工投 CP001 800,000 80,480,000.00 9.25 2 019539 16 国债 11 740,000 74,074,000.00 8.52 3 011699613 16 深 航空 SCP004 500,000 50,195,000.00 5.77 4 041656008 16 青 国投 CP001 500,000 50,095,000.00 5.76 5 041651033 16 粤 航运 CP001 500,000 50,045,000.00 5.75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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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暂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暂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注: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情形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也没 有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注: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1,274.3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845.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18,565.7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29,685.3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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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未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注:无 。 1.12 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变 动 本基金2016 年第 3 季度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项目 银河鑫 利混 合 A 银河鑫 利混 合C 银河鑫 利混 合 I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137,040,689.40 17,999,429.95 -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53,072.26 43,232.37 200,000,000.00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1,509,195,056.54 2,219,005.80 -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少 以"-"填 列) -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627,898,705.12 15,823,656.52 200,000,000.00 注:1 、总 申购 份额 含红 利 再投、 转换 入份 额。 2、总 赎回 份额 含转 换出 份 额。 ( 十)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 2016 年9 月30 日) 银 河鑫利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15.04.22 — 15.12.31 2.10% 0.08% 2.88% 0.01% -0.78% 0.07%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今 4.00% 0.07% 5.69% 0.01% -1.69% 0.06% 银河鑫利混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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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15.04.22 — 15.12.31 2.00% 0.08% 2.88% 0.01% -0.88% 0.07%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3.40% 0.07% 5.69% 0.01% -2.29% 0.06% 银河鑫利混合 I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15.11.18 —15.12.3 1 0.40% 0.03% 0.45% 0.01% -0.05% 0.02% 自基金成 立起至 16.02.03 0.40% 0.04% 0.80% 0.01% -0.40% 0.03% 16.09.14 至今 0.10% 0.08% 0.17% 0.01% -0.07% 0.07% 注:1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为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3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1% 2、本 基金 自2015 年 11 月18 日起 ,增 加银 河鑫 利 混合 I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 增加基 金份 额 类别后 ,本 基金 将分 设 A 类、C 类及I 类 三类 基金 份额。 3、本 基金 自2016 年 2 月3 日起, 银 河鑫 利混 合I 类基金 份额 全部 赎回, 2016 年 9 月 14 日,银 河鑫 利混 合I 类基 金新增 份 额 200,000,000.00 份。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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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 、期 货 交 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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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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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 指数期货、 国债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 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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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经济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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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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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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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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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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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 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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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 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6%÷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I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05 % 年费率计提。I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I 类基 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I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划 出,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支付 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支付 。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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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商 一致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提 高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或其他相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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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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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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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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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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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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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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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 及资产支持证券 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资产支持证券 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资产支持证券 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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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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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十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 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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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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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含 包括信用债券, 因 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 一定波动,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 本基金动态评估 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 以及其 风险收 益特征 ,追 求股 票、债 券和货 币等 大类 资产的 灵活配 置及 资产 的稳健增 长,但 策略分 析研 判结 果可能 与宏观 经济 的实 际走向 、上市 公司 的实 际发展情 况、股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 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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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 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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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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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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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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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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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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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11)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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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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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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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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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他 应由 本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 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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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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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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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4)上 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 条第 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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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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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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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 该类 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 值; (4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用 不 同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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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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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 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 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6%÷当年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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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的0.05 %年费率计提。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划 出,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支付 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支付 。 (4) 上述“1、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 (4 )- (10)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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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提 高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合 理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在深入 的基 本面研 究的 基础上 , 通 过灵 活的资 产配置 、策 略配 置与严 谨的风 险管 理, 分享中 国在加 快转 变经 济发展方 式的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债券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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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的 10%; 6)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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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 不低于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9)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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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规 投资等 上述事 项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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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指 数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 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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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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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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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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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结 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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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府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管 箱业务 ;办理 地方 财政 信用周 转使用 资金 的委 托贷款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币兑 换;同 业外汇 拆借 ;国 际结算 ;结汇 、售 汇; 外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 汇担 保;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和 代客外 汇买 卖; 证券结 算业务 ;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 ;债 券结 算代理 业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务 ;经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核 查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债券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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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6)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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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 不低于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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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 托管人依照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 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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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交易对手书面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 是 否在名单内 进行监督。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 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理 人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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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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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有 权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 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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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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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 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 基金 资金账 户( 托 管专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资产 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 集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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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严格 管理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资 产托 管专户 、及 时核 查 资产托管专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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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的正当 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及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存期 限按 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并保证 其真实 性及 其与 原件的 完全一 致性 ,未 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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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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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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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注 册登 记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双 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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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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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 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情 况,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当时 有效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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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 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澳门 和台 湾地区 ) 法 律管 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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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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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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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 并倡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需 求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电子文 件或 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 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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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 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基金平 台可 以进 行 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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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关闭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的公 告(2016.5.5)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淘宝店关闭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6.5.5 )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4 )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7)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8 )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开通基金赎回极速回倍利宝业务的 公告(2016.5.30) 7 、 银 河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摘 要 ) (2016.6.4) 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6.22) 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2016.6.30) 1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开 会方 式召开 银河 鑫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2016.7.1) 1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开 会方 式召开 银河 鑫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6.7.4) 1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开 会方 式召开 银河 鑫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6.7.5 ) 1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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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 14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的 公 告 (2016.7.6) 15、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2 季报(2016.7.19 ) 1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银河 鑫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2016.8.3) 17、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8.4) 18、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8.4) 1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12) 2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厦 门市 鑫鼎盛 控股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22) 2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参加 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8.23) 2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的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24) 23、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报(2016.8.25) 2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与 中国工 商银 行合作 开通 基金网 上直 销业 务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29) 25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的 公 告 (2016.9.2) 26、关 于银河 鑫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复(大额)申 购( 含 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 的补充公告(2016.9.20) 27、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懒 猫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9.23) 2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武 汉 市 伯嘉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9.23) 2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广 源达信 投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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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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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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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 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银河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 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