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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001858)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信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年十二 月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5 年9 月6 日证监许可[2015]2064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9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基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0 月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49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9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0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5 附件三:保证合同 .......................................................................................... 147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一部分


绪言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2015 年 4 月 24 日 经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正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立 法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5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4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 日) ,n 为 自 然 数 3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行 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总数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1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3 、 保 证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54 、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或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具 体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进 行 相 关 公 告 55、 保 本 周 期 或 保 本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2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 年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2 年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56 、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57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 即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的 2 年 后 对 应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合 同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8 、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59 、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60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61 、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62 、 保 证 : 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指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63 、 保 证 合 同 : 指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64 、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 不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时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65 、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66 、 份 额 折 算 日 : 指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67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 由6 名 监 事 组 成 , 其 中 包 括3名职工代表 监 事 。 监 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 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2015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长。 自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2006年5月 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曾 荣 获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 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长 。1985 年 获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06 年获得 长 江 商 学 院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 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 。1981 年毕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98 年 毕 业 于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数 量 经 济 学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年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方 女 士1990 年 获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拥 有 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 灵 玲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部总经理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1996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信 息 管 理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1 年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系 , 获 得 管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任 科 员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 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 理 。2006 年12 月 至 今 任 职 于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理。1995 年 毕 业 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计 算 机 应 用 专 业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同 年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科 技 部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主 任 科 员 、 项 目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7 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副处长;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 司首席 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9 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历任 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副 处长) 、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副处长) ;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今, 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 1996 年8 月 在 湖 南 省 物 资 贸 易 总 公 司 工 作 ;1999 年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先 后 在 总 行 营 业 部 、 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副 处 长 ) 等 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兴华先生,硕士 。2008 年毕业于英国卡迪夫大学国际经济、银行与 金融学专业,同年进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任投资专员;2010年9月, 加 入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分 析 师 。 牛 兴 华 于2013 年4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2014 年12 月2 日 起 任 建 信 稳 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17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13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月14日起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月16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2 日至2015 年11 月25 日 任 建 信 鑫 裕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10 月29 日 起 任 建 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22日起任建信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0 月25 日 起 任 建 信 瑞 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朱 虹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毕 业 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经 济 学 硕士。2007年加入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债券投 资助理。2009年4 月加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 2012 年1月, 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2014年 8月加入我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固定收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10 月29 日 起 任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 月4 日 起 任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三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1 日 起 任 建 信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6 年11 月17 日起任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者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 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2017 年09 月08 日 )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1987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 , 于2005 年8 月 , 正 式 更 名 “ 中 信 银 行 ” 。2006 年12 月, 以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和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股 东 , 正 式 成 立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BBV A ) 建 立 了 优势 互 补 的 战略 合 作 关 系。2007 年4月27 日 , 中信 银 行 在 上 海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成 功 同 步 上 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 功 收 购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信 国 金 )70.32% 股 权 。 经 过 近三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行长。1958 年出生,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1981年4月至1984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5月至2005年11 月, 任 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区 办 事 处 、 海 淀 区 支 行 、 北 京 分 行 、 总 行 数 据 中 心 ( 北 京 ) 等 单 位 。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 ,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 , 兼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数 据 中 心 (北京) 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09 年12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 兼任北京分行行 长。 2011 年10月至2014年5月,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 任中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 生, 中信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业 务。1962年12 月 生,2011 年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 担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工 作 , 历 任 计 划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信 阳 地 区 中 心 支 行 副 行 长 , 党 组 成 员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介 处 处 长 , 郑 州 市 铁 路 专 业 支 行 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郑 州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金 水 支 行 行 长 , 党 委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 泽 云 先 生 , 现 任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士。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 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10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 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5.92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基金托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检 查 实 施 细 则 》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环 节 , 保 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合 法 、 合 规 、 持 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 规 范 等 ,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持 续 培 训 , 加 强 职 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 为, 将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 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7) 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8)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0) 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1) 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gomefund.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5]2064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 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时, 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募 集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设 置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限 制 , 具 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确认 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用 按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确 定 认 购 费 率 , 以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 )/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15 年 10 月 27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 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4,229 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4,963,743,518.79 份 , 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七部分


《 基 金合 同 》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但 若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代销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为 10 元 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定投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资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2.0% 1 年

43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位,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15=42962.71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净值为1.15元, 则其可 得到42962.71份基金份额 , 需缴纳 的申购费用为592.8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位,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1年,赎回 适用费率为2.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2.0% =229.6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0=11250.40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小于1年,假设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50.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 过 渡 期 按 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如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 间相应顺延。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 九 部分


保 本 和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对 此 提 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 2 年 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 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还 是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 保证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定。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情 况 和 届 时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披 露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全 文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担 任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 、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增 加 或 更 换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变更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原 有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 外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 二 ) 除 上 述 第 ( 一 ) 款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同。 (三) 新 增 或 更 换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 并 符 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四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后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及时接收。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十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本 部 分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6、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业 务 , 履 约 担 保 业 务 , 与 担 保 业 务 相 关 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9、其他 重 庆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重 庆 市 三 峡 库 区 产 业 信 用 担 保 有限公司, 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成立。 2010 年 1 月, 公司正 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公 司 更 名 为 重 庆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股 东 为 重 庆 渝 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和 国 开 金 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定 重 庆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521.76 亿元, 不超 过公司同期净资产 (人 民币 46.34 亿元)的 25 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57.22 亿元。 二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保证合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由 保 证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51 亿元。 三 、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保 证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将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行清偿。 四 、 除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所 指 的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责任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 止的;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 保证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 , 该方将免 于承担 责 任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他 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其 影 响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文件。 六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同 意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本 基 金 不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转 型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为非保本基金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保证人不 再为本 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保 证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认 购 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在 严 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包 括 风 险 资 产 ( 即 权 益 类 资 产 ) 和 安 全 资 产 ( 即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 ,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层为基金在风险资产和安全 资 产 两 大 类 资 产 上 的 配 置 策 略 ; 另 一 层 为 安 全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资 产 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 仅 能 从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的 水 平 上 基 本 消 除 投 资 到 期 时 基 金 净 值 低 于 本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金 的 可 能 性 , 降 低 投 资 风 险 , 而 且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使 基 金 分 享 股 市 整 体 性 上涨带来的收益。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 根 据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调 整 放 大 倍 数 , 并 相 应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的 比 例 , 以 确 保 投 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价值,从而达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1)CPPI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投资策略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三步: 第 一 步 ,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 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该数值 即为安全垫; 第 三 步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特 定 倍 数 ( 放 大 倍 数 ) 的 资 金 规 模 投 资 于 风 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放大倍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 基 金 放 大 倍 数 的 确 定 是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部 数 量 分 析 小 组 定 量 、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定 量 定 性 综 合 分 析 的 结 果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两 种 分 析 方 法 确 定 放 大 倍 数 以 达 到 最 优 效 果 。 其 中 ,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包 括 : 为 本 基 金 设 计 的 波 动 监 测 工 具 , 包 括 当 前 的 、 隐 含 的 和 历 史 的 波 动 率 ; 为 减 小 构 造 成 本 而 确 定 的 放 大 倍 数 波 动 范 围 ; 定 性 的 分 析 手 段 包 括 : 宏 观 经 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 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部 每 月 对 未 来 一 个 月 的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利 率 水 平 等 因素, 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放 大 倍 数 区 间 , 综 合 考 虑 股 票 市 场 环 境 、 已 有 安 全 垫 额 度 、 基 金 净 值 、 距 离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间 等 因 素 , 对 放 大 倍 数 进 行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例 如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 或 预 期 将 产 生 剧 烈 波 动 时 , 本 基 金 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安 全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券、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工具等。 其中, 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 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到 期 期 限 匹 配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并 依 据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最 优 、 兼 顾 流 动 性 的 原 则 确 定 债 券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将 持 有 相 当 数 量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相 近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其 中 一 部 分 严 格 遵 循 持 有 到 期 原 则 , 首 要 考 虑 收 益 性 , 另 一 部 分 兼 顾 收 益 性 和 流 动性。 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 能地控制住利率、 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风险。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其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1)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采 用 行 业 配 置 与 个 股 精 选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优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以 谋 求超额收益。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A 、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从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两 个 角 度 对 行 业 进 行 考 察 , 并 据 此 进 行 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在 定 性 分 析 方 面 , 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监 测 为 基 础 , 利 用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增 长 空 间 、 行 业 发 展 政 策 、 行 业 结 构 变 化 趋 势 、 行 业 自 身 景 气 周 期 等 多 个 指 标 把 握 不 同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变 化 情 况 和 业 绩 增 长 趋 势 。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如 下 几 类 行 业 : 行 业 景 气 度 高 或 处 于 拐 点 的 行 业;受益于技术升级或消费升级因素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 量 分 析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行 业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相 对 利 润 增 长 率 、 行业 PEG 等。 B 、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奉 行 “ 价 值 与 成 长 相 结 合 ” 的 选 股 原 则 , 即 选 择 具 备 价 值 性 和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绝 对 估 值 与 相 对 估 值 , 对 股 票 的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判 断 , 并 与 当 前 股 价 进 行 比 较 , 对 股 票 的 价 值 做 出 判 断 。 在 价 值 维 度 , 主 要 考 察 股 票 账 面 价 值 与 市 场 价 格 的 比 率 和 预 期 每 股 收 益 与 股 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 在成长维度, 主要考察 公司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相 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 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 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资;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按 照 取 消 或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 )*1.3。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2 年。以上浮 30% 的 2 年期银行定期 存 款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投 资 者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而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 易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时反馈。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投资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 具 体 的 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走 访 拟 投 资 公 司 或 其 他 机 构 ,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挖 掘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 同 时 ,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研 究 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行 业 策 略 报 告 和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 究 部 和 投 资 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济、 行业、 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8,940,570.70 4.14 其中:股票


188,940,570.70 4.14 2 固定收益投资


2,407,506,222.50 52.72 其中:债券


2,407,506,222.50 52.72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2,500.00 21.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5,001,022.67 20.04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7 其他资产 55,352,146.58 1.21 8 合计 4,566,802,462.45





100.00 ( 二) 报 告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688,612.00 0.21 B 采矿业 27,963,959.00 0.61 C 制造业 38,896,638.95 0.8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37,489,562.10 0.82 E 建筑业 21,545,793.15 0.47 F 批发和零售业 13,785,377.63 0.3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8,879,285.81 0.20 J 金融业 347,298.76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344,043.30 0.6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8,940,570.70 4.15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9 月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 三)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674 川投能源 2,197,000 19,047,990.00 0.42 2 600236 桂冠电力 2,715,990 18,441,572.10 0.41 3 600054 黄山旅游 901,159 15,626,097.06 0.34 4 000888 峨眉山A 1,135,644 14,717,946.24 0.32 5 002155 湖南黄金 1,203,150 14,461,863.00 0.32 6 000996 中国中期 622,300 13,752,830.00 0.30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7 000596 古井贡酒 305,805 13,103,744.25 0.29 8 600068 葛洲坝 1,580,676 12,503,147.16 0.27 9 600584 长电科技 512,680 9,951,118.80 0.22 10 000998 隆平高科 487,600 9,688,612.00 0.21 ( 四) 报 告期 末 按 券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7,361,231.90 2.3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56,758,000.00 27.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56,758,000.00 27.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62,454,000.00 18.96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5,537,990.60 0.78 8 同业存单 145,395,000.00 3.20 9 其他 - - 10 合计 2,407,506,222.50 52.92 ( 五)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23 15 国开 23 5,500,000 552,090,000.00 12.14 2 150317 15 进出 17 3,000,000 302,610,000.00 6.65 3 160402 16 农发 02 2,500,000 250,050,000.00 5.50 4 111693716 16 西安 银行 CD019 1,500,000 145,395,000.00 3.20 5 011699239 16 中建 材 SCP002 1,200,000 120,360,000.00 2.65 ( 六)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 九)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 、 本期国 债 期 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 金该 报 告 期 内投 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均 无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和 在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谴 责 、 处 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 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范 围。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2,024.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650,104.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848,563.94 5 应收申购款 1,453.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352,146.58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4 九州转债 1,595,560.20 0.04 2 110035 白云转债 2,982,696.00 0.07 3 123001 蓝标转债 659,637.00 0.01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4 128011 汽模转债 1,263,691.80 0.03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 率① 基金 净 值 收益 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5 年12 月31日 1.60% 0.10% 0.49% 0.01% 1.11% 0.09%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9 月30 日 -0.79% 0.11% 2.10% 0.01% -2.89%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6 年 9 月30日 0.80% 0.11% 2.60% 0.01% -1.80% 0.10%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2) 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提 方 法 和 支 付 方 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 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 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 而基金管 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十九 部 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对 于 本 基 金 来 说 , 巨 额 赎 回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债 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收 益 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 财 务 风 险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 该 机 制 的 重 要 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 导 致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 外,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并 提 前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该 期 间 存 在 无 法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另 外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将 暂 停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1、保证风险 本 基 金 引 入 保 证 人 机 制 , 但 可 能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而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 产 生 保 证 风 险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更换基金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同 时 保 证 人 也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保 证 人 的 资 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提 供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保 本周 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 内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本周期 内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 日)基金份 额发生的任 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修 改《基金合 同》条款, 可能加重保 证人 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因不 可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 保证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 张权 利。 3、未知价风险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人 作 出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操 作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之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 利益的直接损失。 (五)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 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操作风险。 (六)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 二十部分


保 本周 期 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同 意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保 证 人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非保本基金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投资、 基金 费 率 、 分 红 方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做 相 应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保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 及之后 4 个 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 2、 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 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后,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转型为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进 行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 之一。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金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默认 方式为继续持有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日 期 为 到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最 后 一个工作日。 5、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可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并 提前公告。 6、 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接受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 不接 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 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 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含本日) 之后, 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还 是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款。 2、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支 付 差 额 的 , 保 证 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主 动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金 额 足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期后 第 二 十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基 金 合 同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适用的法律”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波动 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 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 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现金 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份额折算日。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需 要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折 算 日 )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产。 八、转型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建 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 如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申购, 申购的具 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予以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 保本周期届满, 如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特殊情 况下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 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的 基 金 份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在本基金 转 型 为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有 关 到 期 的 上 述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处 理 方 式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 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 》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二十 四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 于 准 确 完 整 地 预 留 了 地 址 及 邮 编 的 投 资 人 , 本 公 司 将 于 投 资 人 开 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人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送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 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地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人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人 准 确 完 整 地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项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人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二十五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 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2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4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5 5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6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金融 全场基金 1 折”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9 9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二十 六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第二十 七 部分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办 函 [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 法 律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 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本周期内,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的情况除外;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保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 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 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变 更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建信鑫 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9)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代销机构、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各类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于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债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 中 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资;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行。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投 资 比 例如下: (1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 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行。 2.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按 照 取 消 或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行。 2.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必 要的监督与复核义务后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1.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指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必 要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若基金管理人的确违规, 督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存款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执 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该 名 单 之 外 的 存 款 银 行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该 名 单 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2.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2.2.3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责任。 2.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3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 督 与 核 查 义 务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则 基 金 托 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3.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托 管 协 议 的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1.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1.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4.1.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4.2 募集资金的验资 4.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 机 构 或 在 其 他 银 行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4.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4.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协助。 4.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4.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4.4.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5.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4.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4.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原 件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5.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5.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1.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5.1.3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5.2.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5.2.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3 估值差错处理 5.3.1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5.3.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应的责任。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5.3.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3.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5.3.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4 基金账册的建立 5.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5.4.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5.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5.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5.5.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20 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 内完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关规定为准。 5.5.4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5.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审核时提示。 5.5.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6.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15 年。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6.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7.1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解释。 7.2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并适用 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2)向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 如选择此种 争议解决方式,该处建议填写“基金托管人” ) 。 7.3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8.1.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8.2 基金财产的清算 8.2.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2.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2.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2.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8.2.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2.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附件三: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360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邮编:100033 保证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保证人” 或 “担 保人” )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4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0 鉴于: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合同》 ”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订立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 同 ” 或 《 保 证 合 同 》 ) 。 保 证 人 就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 合同》 为准。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 非 本 《 保 证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保证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 额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1 亿元人民币。 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 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保本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 利; 10、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 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将 上 述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保 证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清 偿 款 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 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根据本条 1、2、3 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 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 金合同》 及本条1、2、3、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 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按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要 求 清 偿 的 金 额 及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为 清 偿 及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保证人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 并 按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 保 证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和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赔 偿 对 保 证 人 造 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 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费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保 证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 (不含) , 至保证 人 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终止日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 的 义 务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 本 合同终止。 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保 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 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 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3 幢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十二 月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