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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A(519332)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 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浦银安盛盛 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 重要提示 1、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获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 可 〔2016〕2730 号文 准 予 注册 募集。 中国证 监 会 对本基 金 的 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 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 基金 托管人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本 基金的 发 售 对象为 符 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 5、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 额 将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发售渠道为本公 司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 (周六、 周日电子直销 照常办理业务, 具体时间安排详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见本公告正文) 。 6 、 投 资人 认 购 本 基金时 , 需 首先开 立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 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 ) 基金账户。 (1 ) 已持上 海 人 民币普 通 股 票账户( 或 证券投 资 基 金账户) 的 投资人 ,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将 上 海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 ) 没有上 海 人 民币普 通 股 票账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 金 账户的 投 资 者,可 在 销 售机构申请新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 (3 ) 已经持有上海中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上海中登公司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 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 基 金 份 额时不 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而 从 本 类别基 金 资 产中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8 、 一 个投资 者 只 能开设 和 使 用一个 基 金 账户。 不 得 非法利 用 他 人账户 或 资 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 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 败 责 任 。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 、 投 资者认 购 款 项在募 集 期 内产生 的 利 息折算 为 基 金份额 归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本基金在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含 认购费) ,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在直销机构 ( 柜 台方式)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10、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该销售 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 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浦银安盛盛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本 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 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 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3、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 或(021)33079999 咨询认购事宜。 14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28-999 或(021)33079999 咨询认购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基金 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 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如下: 1 、 本 基金为 纯 债 债券型 基 金 ,债券 的 投 资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的 80% ,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 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 一 、 基 金 募集 基本情况 (一)基 金名称 浦银安盛 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A 类:519332;C 类:519333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五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六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七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据认 购/ 申购费 、 赎 回费及 销 售 服务费 收 取 方式的 不 同 ,将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 金 份 额 时不收 取 认 购/申 购 费 ,而从 本 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 售 服务费 的 基 金 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 可自行 选 择 认购/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类别。 本 基 金不同 类 别 基金份 额 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 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办公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 薇 网址:www.py-axa.com (2 )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6 年12 月8 日至2016 年12 月30 日。 在募集期 内,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 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 、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日 起 三 个月内 , 如 果本基 金 的 募集份 额 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则该 《基金合同》 满足生效条件。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 他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 、 若 募集期限 期 满, 未 满 足 募集备 案 条 件 ,则 《 基 金合同 》 不 能生效 , 本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十一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 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 人认购 C 类 基 金 份额不 收 取 认购费 用 , 而是从 该 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5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A 类份 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认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 上述认 购 费 用以四 舍 五 入的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上 述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 上 述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其中有效 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 =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认购份额=9,940.36+5.5=9,945.86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45.8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0 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认购份额=10,000.00+5.5=10,005.5 份 即 如 果 投 资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C 类份 额 , 可 得到10,005.5 份C 类 基 金份额。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2. 二 、 发 售 方式 及 有 关 规定 1 、 在 募集期 内 , 本公司 将 同 时面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发 售 ( 电 子 直销暂 限 个 人投资 者 ) ,投资 者 可 多次认 购 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在 电 子 直 销 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最低追加认购金 额为 1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 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 万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的 最低认购标准。 2 、 投 资人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但 已 受理的 认 购 申请不 允 许 撤销。 3. 三、个 人 投资 者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人民币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可选 择到本公司 上海直销中心认购。 (2 )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现金缴款除外) 。 (3 ) 在上海 直 销 中心开 立 基 金及交 易 账 户的投 资 者 应指定 一 个 银行账 户 作 为其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 款等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 )营业时间: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 9:00~17:00(节 假日不受理) 。 (5 ) 请有意 在 上 海直销 中 心 认购基 金 的 个人投 资 者 尽早向 上 海 直销中 心 索 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py-axa.com) 上下载有关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6 )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① 投资者可从 2016 年 12 月 8 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 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 选 择 在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同 时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③ 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国护照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并签署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填妥并签署的《投资适性分析调查表》 ; ? 填妥并签署的《开户业务补充信息表》 ; ? 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 ?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加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④ 开 户申请 得 到 受理的 投 资 者,可 在 自 申请日 (T 日)起 第 二 个工作 日 到 上海直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 (现 金缴款除外) ,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 投 资者应 在 “ 汇款人 ” 栏 中填写 其 在 浦银安 盛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上 海 直 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 投 资者应 在 “ 汇款备 注 栏 ”或“ 用 途 栏”中 准 确 填写其 欲 购 买的浦 银 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 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 败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② 如 果投资 者 在 认购当 日 没 有把足 额 资 金划到 账 , 但下一 工 作 日资金 足 额 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 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 )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 填妥并签署的《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业务申请表》 ; ②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如有) ; ③ 不 与开户 手 续 同时办 理 的 认购交 易 , 需提供 投 资 者有效 身 份 证件原 件 及 复印件。 (4 )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 待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 基金 发售日每天 15:00 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 平台 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从未开 通 过 本公司 电 子 直销的 个 人 投资者 , 可 在浦银 安 盛 基金管 理 有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限 公 司 网 站(www.py-axa.com ) 选择 “ 网 上 开户 ” , 根据 页面提示,进行网上 开 户 操 作 ;在网 上 开 户申请 提 交 成功后 , 即 可登录 “ 网 上交易 ” , 通过浦 银 安 盛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进行网上认购 。 使用微信 平台从未开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的 个人投资者 可以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浦银安盛微理财” 并选择关注, 关注后 点 击“开户/绑 定 ” 按提示 信 息 选择“ 立 即 开户” 进 行 开户 操作; 微信端 开 户 成 功 后 , 点 击“开 户/ 绑定” 按 提 示信息 选 择 “立即 绑 定 ”进行 账 户 绑定, 账 户 绑 定 成功后即可进行认购。 (2 ) 已开通 本 公 司电子 直 销 的个人 投 资 者 ,可 直 接 登录浦 银 安 盛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网站 “网上交易” 进行网上认购。 使用微信 平台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 投资者可以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浦银安盛微理财” 并选择关注, 微信端点击 “ 开 户/ 绑 定”按 提 示 信息选 择 “ 立即绑 定 ” 进行账 户 绑 定, 账户绑 定成功 后 即 可 进 行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 投资者可于 T+2 个工作日起 (T 为申请日) 登陆本公 司网站, 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金认 购份额。 5、注意事项: (1 ) 电子直销渠道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2 ) 电子直销渠道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10 元。 (三 )代销渠道 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渠道的规定为准。 新增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4. 四、机 构 投资 者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中心认购。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 )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 (2 ) 在上海 直 销 中心开 立 基 金及交 易 账 户的基 金 投 资者应 指 定 一个银 行 账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 以便进行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 资 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3 )营业时间: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 9:00~17:00(节 假日不受理) 。 (4 ) 请有意 在 上 海直销 中 心 认购基 金 的 机构投 资 者 尽早向 直 销 中心索 取 开 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上下 载有关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5 )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 2016 年 12 月 8 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 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 选 择 在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同 时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③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 位公章) 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指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 ?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的《开放式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 ?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开户业务补充信息表》 ; ?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 加盖公章的《投资适性分析调查表》 ; ?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 需要提交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私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 ④ 开 户申请 得 到 受理的 投 资 者,可 在 自 申请日 (T 日)起 第 二 个工作 日 到 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 如果开户 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 (现 金缴款除外) ,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 :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栏” 或 “ 用途栏” 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 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 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 果机构 投 资 者在认 购 当 日没有 把 足 额资金 划 到 账,但 下 一 工作日 资 金 足额到账, 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 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 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 下情况 将 被 视为无 效 认 购,款 项 将 退往机 构 投 资者的 指 定 资金结 算 账 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机构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 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3 )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 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业务申请表》 ; ②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如有) 。 (4 )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 )代销渠道 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渠道的规定为准。 新增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5. 五、清 算 与交 割 (一)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 成。 6. 六、基 金 的验 资 与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一) 募集期截止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登记机构出具 认购 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 若本 《基金合同》 达到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理基 金 备 案手续 。 自 中国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三) 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 《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 则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 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7. 七 、 本 次 基金 募 集 当 事人 及 中 介 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日期: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 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三)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一、 “ 基金 募 集 基 本 情浦银安盛 盛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况”( 九 )“销售机构”部分。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 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 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 孙芳尘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 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 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振波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