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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润利混合A(003966)

中银润利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银润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 十 二月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 中银润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 发售 已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6]2788 号文 准予 注册 。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准予 注册并 不代 表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的管理人 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本公 司 ” 或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 5.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认 购本 基金 。 6.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平 台 或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其他 销售机构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认 购费 ,下 同) ,追 加 认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认 购本基 金份 额时 ,首 次认 购金额 为 10000 元, 追加 认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7.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8.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 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取 得的 记录 为准 。 9.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受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 否应以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认 购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受 理, 不可 撤销。 投资 者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本基 金客 户服务 中心 查 询认购 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10. 投资人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如 尚未 开立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购。 11.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 2016 年 12 月 2 日刊 登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及 《 证券时 报》 上 的《 中 银润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本 公告将 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 申请 表格, 了解 基金 发售 相关 事宜。 12.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3.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加 或调 整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 将另行 公告 。 各 销售 机构 可能增 加部 分基 金销 售网 点, 具 体网 点名 单及 开户 认购事 项详 见各 销售机 构有 关公 告或 拨打 各销售 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具体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构说 明 为 准 。 14.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5.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资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投资股 指期 货的风 险、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风险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风 险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 基金,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 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6]2788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和 《 招募 说 明书 》 已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 公开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在认 购期 内 按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润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A 类基 金份 额 :003966 ;C 类基 金份 额 :003967 基金简 称: 中银 润利 混合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Runli Flexible Allocation Balanced Fund Profile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风 险控 制的 前提下 , 通 过科 学严 谨、 具 有前瞻 性的 宏观 策略 分析 以及个 券 精选策 略, 结合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国 债、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 目标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两亿 份,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和销 售机 构网 点发 售。 1.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 式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投资者 如需 查询 详细 销售 地点, 请向 有关 销售 机构 咨询。 如本 次发 售期 间新 增或调 整销 售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止 。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在 基金的 募集 份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且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则依 法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 台、 电 子直 销平 台及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 公开 发售 。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 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 了认 购 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 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 额退 还 投资者 。 (四) 认购费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认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认购 费用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费率如 下: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客户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注: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平台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时, 可在 上述 认购 费率基 础上 享受一 定幅 度的 费率 优惠 , 详情 可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 登的 《 中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实 施基 金网 上直销 认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 年 5 月 26 日刊 登的《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电子直 销赎 回转 认购 业务 的公告 》 及 相关 更新 。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时的 认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投资 人在 认购 基金 A 类 份额 时缴纳 认购 费。 本基 金 A 类份额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A 类份 额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A 类份 额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C 类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后 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1) :某 投资 人在 认购 期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费率 为 0.80% , 假设这 100,000 元 在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 29.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A 类基 金份 额 数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80%)=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5+29.50 )/1.00=99,235.85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在认 购期 结束 时, 假设 这 100,000 元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29.50 元 , 投 资人 账户 登 记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99,235.85 份。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2) 某投 资人 在认 购期 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这 100,000 元 在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3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C 类基金 份额 数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0 +30.00 )/1.00 =100,030.00 份 即 :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在 认购 期结 束时 , 假设这100,000 元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30.00 元 ,投 资人 账户 登 记有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100,030.00 份。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在 T 日 的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请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三个 工作日 后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确 认书 ;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下 同) ,追 加认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 台认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 首 次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0 元,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联系 方式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 基 金发售 日的 9:00-17 :00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 者 》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2)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柜台 不受 理投 资者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7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开户 和 认购申 请 , 可 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查询 确认 结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直销中 心柜台 办 理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二) 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 平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使用 及联系 方式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2.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1) 开户 时间 : 电 子直 销平 台 24 小时 ( 周六 、 周 日和 法定节 假日 照常 受理 )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开 户业 务, 发售 期间基 金交 易 日 16 :00 之 后提交 的开 户申 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理 。 2) 认 购时 间: 电子 直销 平 台在基 金发 售时 段 内 24 小 时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照常受 理)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基金 交易 日 16 :00 之后 提交 的 认购 申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 理。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可通过 中银 基金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 交易进 行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 具体 网 上直销 开户及 认购程 序可 参见网 站相关 说明。 微信 端点击 “ 开户/ 绑定” 、APP 端登陆 主页面 点击 “ 开户 ” 进行 开户 和认 购程序 。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 认购 资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2.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 效。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4.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但基 金资 产净 值高 于或等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且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或者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多 于或 等 于 200 人但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约 定程 序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中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9 号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设立日 期:








1987 年 4 月 7 日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 :











中 信银 行资产 托管 部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 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陈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颖 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骏、 许培 菁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