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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中国(000308)

建信创新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十二月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6 月4 日 证监许可[2013]73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属于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 般情况下其 风 险 与 预 期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 益的
品种。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23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月30 日(财务数据 未 经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创新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以 及 《建信创新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创新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创新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 创新 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创新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创新中 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2015 年4 月24 日经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立法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的 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 事 组 成 , 其 中 包 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尽 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董事 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 人、总经理,个人银行 业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 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 是高 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 获得长 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 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 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 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 。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 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 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 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 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 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 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 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 副 经 理,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划 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 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 任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 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副总裁。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 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 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 室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 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 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 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 , 硕士。2006 年起先后就职于明基 (西门子) 移动通讯公司 和 IBM 中国软件研发 实验室。 2010 年 7 月加入广发证券, 担任计算机行业 研究员。2011 年 9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计算机、 传媒、 通信行业研究员 ,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任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任建信创新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乔林建先生: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邵卓先生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 理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 了 审 计 与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 业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 作 与 制 衡 的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部 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 供保 管 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 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 月08 日 ) 。 ( 依 法 须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部 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1987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 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 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 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 金融史上多个第一 而 蜚声 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 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 的大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 年8 月 , 正 式 更 名“ 中 信 银 行 ”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 外银 行(BBV A )建 立了优 势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系 。2007年4月27 日 ,中 信银行 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功 收 购 中 信 国际 金 融控 股 有限 公 司 (简 称 :中 信 国金 )70.32% 股 权。 经 过近 三 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 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 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 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 行长。1958 年出生, 东 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1981年4月至1984 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5月至2005 年11 月, 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海淀 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行、总行数据 中心 (北京)等单位。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 ,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行 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1 月至2004 年4 月 , 兼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数据 中 心 (北京) 总经理。2005 年12月至2009 年12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10年1月至2011 年10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 兼任北京分行行 长。 2011 年10月至2014年5月,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 任中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 信银行副 行长,分管托 管业务。1962年12月生,2011 年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1982 年8 月至2006年7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 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 务处科员,副处长,信 阳地 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 组成员,计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 路专 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 ,郑州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 博士。1996年8 月进入 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 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 全部主管、 总行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6 年三季度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10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 及 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 产品 、 信托 产品 、企 业 年金 、 股权 基金 、QDII 等 其 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5.92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 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 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 控体 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 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 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 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 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 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制定了《中信 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 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 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 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 规范等,从制度上、人 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 保管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 岗位 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全 ;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 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 强职 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2)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1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2)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3)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3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 邮编: 100004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index_cn.xhtml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陈熹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3]737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发售完毕 。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 投资人公开发售。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金额 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 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 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确 认 结果为准。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938,108,917.07 元。本次募集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367,317.83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437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938,476,234.90 份, 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 次募集 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的建 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 、 单 笔 申购 最 低金额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申购本基金时, 申 购 、定投 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基 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 计 申购 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 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在中长期 为投资者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60%-95%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其 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 要求 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 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 例为 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 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精选与创新主题直接相关、 或在该主题推动下盈利 水平长期显著提升 的 上市 公 司 ,力求实 现 基 金资 产 的长期增值。 (一) 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 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 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 测。 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 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和债市的估 值及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 类资产配置。此外,本 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 与不 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1、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缺口、 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 、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 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 的周 期,并根据具 体 情 况 推荐 适 合 投 资 的 资 产 类 别。 一 般 来 说 , 在 经 济 复苏 阶 段,投资股票类资产可 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 经济过热阶段,适当降 低股 票投资比例可以降低系 统性风险;在滞涨阶段 ,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 应当 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 金;在经济萧条阶段, 债券类资产是优先选择 的投 资品种。本基金凭借实 力雄厚的宏观经济研究 团队,对宏观经济发展 变动 趋势做出判断,从而指导基金投资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对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但 是资产价格的短期变化 受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 影响。这一点在股票市 场上 体现得尤其明显。此外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 规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对 估值 的客观分析能判断大类 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却 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 的节 奏,但资金流向分析可 以弥补这一缺点。基于 以上判断,本基金将对 流动 性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 充分利用目前可得的信息, 着重从货币供应量、 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 额、股市成交量和成交 额、银行回购利率走势 等方 面进行判断。 3、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基金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 平及风险。 其中, 相对 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A 股当前估值水平与历史估值水 平, 以及与同一时期H 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 再结合对A 股合 理溢价波动区间的分析, 判断当前A 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绝对估值法 则主要采用FED 模型、DCF 模型和DDM 模型 计算A 股市场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与当前市场估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债券市场估值和风险:一方面,通过对利率 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 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 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另 一方 面,对宏观经济、行业 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 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 企业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信用利差的影响,从而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 程如下: ① 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 处的经济周期; ②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③ 计算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估值水平 及风险分析, 评价不同市场的估 值优势; ④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二) 股票投资策略 创新是中国未来转型发展的首要驱动力。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以“创 新”为主线来进行行业配置。 总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深 入挖掘在中国经济结构 调整和产业升级过程中 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 产业、新 商 业 模 式 、 新能 源 和 新 概 念 类 等 创 新主 题 投 资 机 会 , 在 严 格控 制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创新主题行业的选择 本基金将在挖掘创新主题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各类行业与创新主题的 关联程度,以及主题相关行业的成长性,选择出符合中国经济结构转型方 向、受益于内生增长动力或对社会进步变革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重要革 新意义、强劲竞争力和高速增长前景的主题相关行业。 本基金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研究各类三级行业与创新主题的 关联程度,选择与创新主题直接相关、或在该主题推动下盈利水平长期显 著提升的行业。 2、行业配置 在基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选择的创新主题行业基础上,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 (1)国家经济政策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国家财政与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 政策、汇率政策等政策 的变化,分析国家政策 对主题行业的 影 响 , 超配 受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益于国家政策变化、预 期收益率较高的行业, 低配受国家政策影响、 预期 收益率较低的行业。 (2)经济周期 本基金将对当前经济在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根据各 行业在经济周期各阶段 的预期表现,进行行业 配置与调整,为投资者 追求 更高回报。 (3)各行业基本面的变 化 本基金将对影响各行业基本面的因素进行跟踪分析,预期各行业基本 面变化的拐点,超配基 本面即将发生有利变化 的行业,低配基本面即 将发 生不利变化的行业。 (4)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 各 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增加被市场低估的 行业配置比例,降低盈利低于预期的行业配置比例。 (5)市场需求趋势 各行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同,有的表现为刚性需求,有的呈现较 大弹性,导致不同行业成长性出现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 或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 (6)行业竞争格局 各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 点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 (三)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坚持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 致 力 于 选 择 创 新 主 题 行 业 中 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 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 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同 时结合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公司竞争能力分析, 包 括管理者素质、 市场营销能力、 技术创新能力、 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方面。 成长能力分析,包括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期净利润增长率等与行 业平均水平的比较等; 盈利能力分析,包括预期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股东权益收益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率等与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等; 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 指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公司估值水平分析,包 括市盈率法(P/E ) 、 市 净 率 法 (P/B ) 、 市 盈 率 -长期成长法(PEG ) 、企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 息税折 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等。对于这些 指标,除了静态分析以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 本 基 金 的 备 选 股 票 主 要 由 从 各 行 业 中 所 选 择 出 的 具 有 竞 争 力 比 较 优 势、未来成长空间大、 盈利能力强、财务状况 良好的上市公司中对应 价值 相对低估的股票所组成。 ( 四) 债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 略、类属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 管理策 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 上 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收益 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 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 均久 期或缩短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 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 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有 GDP 、CPI/PPI 、固定 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 、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 2、 期限 配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进行合理配置。 具体来说, 本基金在确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 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 或者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 配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 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 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 债市 场容量、结构、流动性 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 各种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 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 类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 况、行业景气度、市场 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 财务 状况、债务水平、管理 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 券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 有效地管理。 4、 套利 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 捕捉交易 机会, 以获取超额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 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 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 险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 提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投 资收 益。 ( 五) 股指期 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所投资股票头寸的流动性、 风险程度等因素的评估, 确 定是否需要进行套期保 值。本基金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的目的是对股票 组合 进行套期保值,即减小 现货资产的价格波动风 险,从而使套期保值组 合的 风险最小。本基金将采取以下步骤开展组合资产的套期保值。 1、 确定 套期保 值目 标现 货组 合、期 限以 及交易 方向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 这部分 资 产可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资产, 也可以是部分股票 资产。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 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 资金 供需状况、 股票市场估值水 平、 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结合对股票头寸的流动 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 测评,以确定需要进行 套期 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入套期保值 、 卖出套期保值 。 买 入 套期 保 值 (又称多 头 套 期保 值 )是在期货市场买 入期 货合约,用期货市场多 头对冲现货市场上行风 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 建仓 期股票价格大幅上涨的 风险;卖出套期保值 (又 称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 是在 期 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约 ,用期货市场空头对冲 现货市场的下行风险, 以规 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 格下跌的风险。本基金 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 易方 向。 2、 选择 股指期 货合 约开 仓种 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 近的原则。如 果 市 场 上存 在 以 不 同 指 数 为 标 的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 则 将选 择 与目标现货组合相关性 较强的指数为标的的股 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 值。 本基金将综合权衡所承担的基差风险、 合约的 流动性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 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 根据 最优套 期保 值比 例确 定期货 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 以目标资产组合与 期 货标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 初始 套期保 值组 合的 构建 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期货合约 数,计算得到合约数量 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 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 建套 期保值组合。 5、 合约 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 本基金将利用各类 近 期合约的择机转换策略 从而获取最大的套保收 益,原则上本基金将以 价差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的波动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将 根据价差的变化在各类近期合约的转 换过程中完 成合约的展期,但当价 差稳定时,本基金将持 有现有的合约组合到期 ,交 割结算完成后重新计算 最优套期保值比例、选 择开仓合约种类,从而 重新 构造股指期货合约组合对现货投资组合继续进行套期保值。 6、 动态 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 股票组合 β 值的变动情况, 动态确定套期 保值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 资产 β 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 阀 值,当套期保值比例变 化率超过该阀值时,调 整期货合约数,以达到 较好 的套期保值效果。 ( 六)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七)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本基金持 有的 股票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 ,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 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中国 债 券总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 债券类资产、 货币市场投资 品 种 以 及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投 资 于 股 票 的 基 金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比例为 60%-95%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均值约 为 75% ,故本基金采 取 75% 作为复合业绩比 较基准中衡量股票投资部分业 绩表现的权重,相应将 25% 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 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七成左右的流通市 值和超过四分之三的总 市值,是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 A 股 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中的很多 成份 股 本身即为业绩优良的蓝 筹品种,以其为标的的 指数期货也已经推出, 从而 会为本基金带来新的投 资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 。因此,基金管理人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全 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和其 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 、托管、交易结算等服 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 ,是 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 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 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 民银 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 、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 柜台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 托管人。同时中国债券 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 范围 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代 表性、权威性和中立性,适合作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 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走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 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 资上市公司,同时,建 立相 关研究模型。 研 究 部 撰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行 业策 略 报 告 和 拟 投 资 上 市公 司 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 经济、 行业、 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09 月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0,302,482.59 72.61 其中: 股票


70,302,482.59 72.6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26,109,503.79 26.97 8 其他资 产


405,827.30 0.42 9 合计





96,817,813.6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2,510,157.23 2.62 B 采 矿业 1,712,843.32 1.79 C 制造业 39,778,904.50 41.6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2,507.06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62,629.00 3.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60,283.00 1.1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310,878.05 10.78 J 金融业 1,111,529.23 1.16 K 房地产 业 4,670,099.20 4.8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972,652.00 6.2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302,482.59 73.51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6 年 09 月 30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行业 分类 标准 为依 据。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127 南极电 商 484,400 5,972,652.00 6.25 2 300017 网宿科 技 64,877 4,528,414.60 4.74 3 300207 欣旺达 265,900 4,108,155.00 4.30 4 601678 滨化股 份 633,500 3,756,655.00 3.93 5 002120 新海股 份 71,500 3,617,900.00 3.78 6 000651 格力电 器 141,600 3,146,352.00 3.29 7 002117 东港股 份 99,000 2,866,050.00 3.00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8 600406 国电南 瑞 172,900 2,821,728.00 2.95 9 002640 跨境通 133,600 2,782,888.00 2.91 10 000998 隆平高 科 126,329 2,510,157.23 2.62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 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国债期 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国债期 货 。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该基金该报告期 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该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3)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6,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118.31 5 应收申 购款 204,708.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5,827.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2013 年 12 月31 日 1.00% 0.22% -4.82% 0.84% 5.82% -0.62% 2014 年 1 月1 日- 2014 年12 月 31 日 27.33% 1.06% 40.83% 0.91% -13.50% 0.15% 2015 年 1 月1 日 -2015 年 12 月31 日 72.63% 2.59% 7.73% 1.86% 64.90% 0.73% 2016 年 1 月1 日 -2016 年9 月 30 日 3.02% 1.72% -8.64% 1.17% 11.66% 0.55%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2016 年9 月 30 日 128.70% 1.82% 31.93% 1.35% 96.77% 0.47%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 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 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 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 险, 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 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 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其 他风 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二、 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 市公司盈利发生 变 化 。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 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1 、 基金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 水 平 。 对 主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 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 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 多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4) 运 营风 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5) 道 德风 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2 、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 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 投 资比例,因此具有对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处 于发 展阶段,具有 波 动 性 较大 的 特 征 , 因 而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必 要 时 将 通 过资 产 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 风险。 同 时 , 本 基 金 属于 主 题 投 资 混合型 基 金, 股 票部分重点投资于创新 类 主题上市公司 , 因 此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可 能面 临 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 特定风险,或者目标主 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 定领 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 差风 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票指数价格的不 同。影响股指期货理论 价格的因素有三个:标 的股票指数价格、无风 险收 益率和股票指数的股息 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 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 而导 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动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为资金 量风险。 流动量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以 合 理 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 风 险,这种风险通常在市 场出现某种极端行情时 容易发生。通常以市场 的广 度和深度来衡量股指期 货市场的流动性。市场 的广度是指市场参与者 的类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型复杂程度。如果买卖 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 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 ,那 么市场就是狭窄的。深 度是指市场对大额交易 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 追加 数量很小的需求,可以 使价格大幅度上涨,那 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 果数 量很大的 追 加 需 求 对 价格 没 有 太 大 的 影 响 , 那么 市 场 就 是 有 深 度 的 。较 高 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金量风险即是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 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 不 完全 套期保 值策 略风险 不完全套期保值是指不完全对冲现货资产的风险头寸,而是适当地调 整现货资产的风险暴露 程度而产生的风险。在 这种策略下,期货合约 市值 通常会超过或低于现货 市值。当期货价格走势 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 亏损 会成倍放大,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 模 型风 险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需要计算套期保值比率,套期保值比 率计算方法 依据不同的理论有许多计算模型, 各种模型有 不同的假设前提和取样差异。 本基金将利用模型计算 的结果采用动态保值策 略,如果市场的变化有 别于 模型的假设,套期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5) 展 期风 险 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价格也存 在差异。如果下一个月 的合约价格低于交割月 合约的价格,由于空单 展期 需要买回交割月合约平 仓、卖出近月或者远月 合约开仓,在此过程中 不仅 可能由于买高卖低而出 现价差损失,同时还需 要承担买卖期货合约时 所产 生的交易成本。整个交 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 差损失和 交 易 成 本 统 称为 展 期风险。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 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7.87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等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在中长期 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60%-95%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其 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 要求 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 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 例为 准。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本基金持 有的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股票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 ,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 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 化 的 , 采 用最 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 、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 销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60%-95%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其 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 要求 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 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 例为 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本基金持 有的 股票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债券 资产、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 ,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 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四;本 基金 持有所有 上 市 公 司 发 行证 券 时 明 确 规 定 的 锁 定期 在 三 个 月 以 上 流 通 受限 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 本基金持有所有 上 市 公司 发 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 定期在三个月以内(含 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 经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 披露义务。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 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 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 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 , 并 造成 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和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 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 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 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 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 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 据上 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 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 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管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 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 行,如基金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 行,有权拒绝执行。该 名单 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 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 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主 责任 方 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 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资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 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时;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 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 账 单 的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 查 询 等 ; 同 时投 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 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2 关 于 新 增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5 3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4 关 于 新 增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5 关 于 新 增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6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盈 米 财 富 转 换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7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产 品 参 加 “ 京 东 金 融 全场基金 1 折”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9 8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长 量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2016-05-25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 9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10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4-15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第 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 说 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 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 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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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 六 年十二 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