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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诚债券A(002346)

华夏鼎诚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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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9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3 十一、 基金 费用 ................................................................................................................................ 25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7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7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7 十五、 禁止 行为 ................................................................................................................................ 29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0 十七、 违约 责任 ................................................................................................................................ 3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3 二十、 其他 事项 ................................................................................................................................ 33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3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华夏 鼎诚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华 夏鼎 诚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华夏 鼎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华 夏鼎 诚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关系 ,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华 夏鼎 诚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 《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条款 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如下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 于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 次 级债 、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和公 司债(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可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 部分、 可 交换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增 发, 可转债 仅投 资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9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求 : (1)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 债券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3)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4)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同 就期 货开户 、 清 算、估 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署 协议 《期 货投 资托 管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性 风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赔 偿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款 余 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 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 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产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付 款指令,基 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点。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应写明款项 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 限 内发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对于 被授 权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 。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的 授权 , 并 且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后 , 则 对于 此后 该被 授权人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授权 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在银行 间交易成交 后,及时将通 知单、相关 文件及划款指 令加盖印章 后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并电 话确 认, 由 基金 托管 人完 成后 台交易 匹配 及资 金交 收事 宜。 如 果银 行间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结算系 统已 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取 消或 终止 ,基 金管 理人要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 人接收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其 名单,并与 基 金管理 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方 式。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定专 人立 即审 慎验证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并将 指令 所载 签字 和印 鉴与授 权文 件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及 权限 范 围核对 ,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延 误,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 对于 要求 当天到 账 的指令 , 必 须在 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 人 尽力执 行,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将指 令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指令 发送 时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00 。 对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实 行 T+0 非担 保交 收的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交易 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发 送至 托 管人。 因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时 划入 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包 括赔 偿在 深圳市 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易 失败 、 赔 偿因 占用 结算参 与人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指令 时, 基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金 余额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未按 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 执行并对基金 财产或投资 人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更换被授 权人、更改 或终止对被授 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 的授权文件 以 传真方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 经电 话确 认后生 效 , 原授权 文件 同时 废止 。 新 的授权 文件 在传 真发出 后七 个工 作日 内送 达文件 正本 。 新的授 权文 件生效 之后 , 正本送 达之 前,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新 的授 权文 件传 真件 内容执 行有 关业 务, 如果 新的授 权文 件正 本与 传真 件内容 不同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 提前 通过 录音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在接收指 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 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 的 授权文 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 报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代表 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 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择 证 券经营 机构 ,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依据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提 供相关 资料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办理 接收结 算数 据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及交易 信息 予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情 况及 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签 订《 托管 银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 如投资 港股通 ,还需 签订 《 华夏 鼎诚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港股通 结算补 充协 议》 , 用 以具 体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中 的责 任 。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保 证金 限额 进行 重新 核算 、 调 整。 基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当日 , 在 账户 资金报 告中 反映 调整 后的 最低备 付金 和结 算保 证金 。 基金管 理人 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 证金,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确定 的实际 最低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排 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 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场 内资金结算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据 办理 ;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划 款指令 具体 办理 。 如果因 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赔偿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加 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市 场操作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 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造 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风 险的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 由此 给基 金托管 人 、 本 基 金和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产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资 金 交 收;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2:00 前补足 透支 款项 , 确 保资 金清算 。 如 果未 遵循 上述 规定备 足资 金 头寸 ,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交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之间 的一 级 清算, 由此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融资 回购业务时 , 用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 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 购回 款的质 押券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债 券回购 交收 违约 或因 折算 率变化 造成 质押 欠库 , 导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欠库扣 款或对 质押 券进 行处 置造 成的投 资风 险和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交易所 场内 证券 账目 , 确保 双方账 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核对 非交 易所 场内 的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 (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 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 包括 电 子数据 和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算 汇总 表 ) ,如 因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发 送,双 方可 协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数 据, 双方 各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 5 、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 进行。 否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赎回及 分红资金汇 划的需要,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资金清算 的专用账户 , 该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7 、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或进行基 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 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 拨 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 没有 足够的 资金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 因造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款 义务 。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到达基金 资金账户需 双方按约定方 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 关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的付款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时 ,基 金管 理人 需向 基金托 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 每日 (T 日 : 资 金交 收日, 下同 )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与 应付 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定 资金 交收 额。 当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T 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清 算 账户划 到基 金托 管账 户;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T-1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 日 12:00 之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五) 基金 转换 1 、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前 ,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 华夏鼎 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 银行定 期存 款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出 具加 盖公 章的书 面说 明后 ,按 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 选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 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付 现金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告后 (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 , 基金 管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 方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基 金募 集情 况、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LOF 和 ETF 基金 适用) 、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告 、 澄 清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于 上一 款规 定的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 项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指定 媒介披 露 。 根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人 将通 过指 定媒 介或 基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的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 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年费 率 为 0.40% 。 本基金 可以 对不 同 份额类 别设 定不 同的 管理 费率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基金 份额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10% , 对于由 I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日起 适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I 类基金 份额 的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I 类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升 级后 的下 一日 起享 受 I 类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计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四)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券 交易 结算 费用 、 基 金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账 户维 护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 等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 《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 5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 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四 ) 新 任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任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 没有充足资 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投资指令 和赎回、分 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1、 承 销证 券;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保;3、从 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4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5、从 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6、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3 、在没 有过错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或 不 投资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失 等 。 4 、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造成的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 络故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所 导致 的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盖 章) ,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