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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瑞通A(003839)

易方达瑞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年十 二月


I 易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 达 瑞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6]2689 号) ,进行募集 。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环 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 跌 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 基 金 投 资 回报 可 能低 于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风 险;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等 金 融 衍 生品 、 证券 公 司短 期 公 司 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等 品种 , 可能 给 本基 金 带 来 额外 风险等。 本基 金 的具 体 运作 特 点 详 见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约 定 。本 基 金的 一 般 风 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风险揭示”部 分。 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理论上其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及 《基 金合同》 。


II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基 金托 管人..............................................................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9 九、基 金转 换、 基金 份额 转让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39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 质押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 40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八、 风险 揭示.............................................................. 6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二十、 基金 合同 摘要 .......................................................... 6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0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易 方达瑞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 瑞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 金 合同 :指《 易方 达 瑞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瑞通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易方 达 瑞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易方 达瑞通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3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 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4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2、不 可抗 力: 指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 商管 理博 士,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国 债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配 置 处处长 、投 资部 副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董事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7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 市 场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易 方达 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 事。曾 任美 的集团 空调 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行 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营 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现任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资本运 营部 部长 ; 新 晟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 晟有 色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江 环保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8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 三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 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深 证 9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固定收 益总 部 总经理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易 方达 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RQFII )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意 见负 责 人员 (RO)、 提供资 产管 理负责 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中债 资 信评估 有限 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 副总经 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主动 权益 投资 的 分管领 导 、 基 金科 瑞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价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基 金经 理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裕丰 回 报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9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裕如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2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新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4 月 17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安心 回 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瑞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裕祥 回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新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10 年 3 月 2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瑞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8 月 6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丰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起任 职) 。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骏 先 生、 袁方 女士 、 王晓 晨女 士、 胡剑 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 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 行总 监;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 交易 员、 债 券 交易主 管、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兼任 易方 达 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 就 证券 提供 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 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 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胡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易方达 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财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同上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11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12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13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14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 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15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的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 围: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公司 主营 业务 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 外 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外 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 离 岸银 行业 务 ;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业务 ; 经 中国 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织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196.5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过 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业 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一 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于 2003 年设立 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部 ,2013 17 年再次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金 业务 部, 目前 下设 证券托 管处 、 客 户资 产托 管处、 养老 金 业 务处、 内控 管理 处、 运营 管理处 五个 职能 处室 。 目前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 管、 基金 专户 理财 托管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私募 股权 托管 、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 企 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吉晓辉 ,男 ,1955 年 出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经 济师。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 海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上海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 上 海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 海市 金融 服 务办公 室主 任 、 上 海国 际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党 委书 记, 第十 届 、 第 十一 届全 国 政协委 员。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共 上海 市第 十届 委员会 委员 。 朱玉辰 ,男 ,1961 年 出生 ,研究 生学 历,经 济学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兼 职教 授 。曾任 粮 食批发 市场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深 圳中 期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总裁 , 上 海中 期期 货经纪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总裁 , 中国 国际 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高级 副总 裁, 大连 商品 交易 所党 委书 记、 总经 理,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委 副 书记; 现任 上海 浦东发 展 银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第十 二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冀光恒 ,男 ,1968 年 出生 ,博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上海 银工 房地产 开发 公 司董事 、 副总经 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住 房信 贷部 市场 开发 处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副 行长 专 职 秘书 、 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 市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党办 主任 、 长 安支 行行 长 、 党 委书记 、 北京 市 分行 党 委委 员 、 副 行长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 现任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规模 为 1526 亿 元,托 管 证券投资 基金共六十六只,分别为国 泰金龙债券、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天治财富增长基 金、 广发小 盘成 长基 金 、 汇 添 富货币 基金 、 长信 金利 趋 势基金 、 嘉实 优质 企业 基 金、 国联 安货 币 市场基金、银华永 泰积极 型债券基金、长信 利众债 券基金(LOF ) 、华富保本 债券基金、中 海安鑫 保本 混合 、 博 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易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 、 鹏 华丰泰 定期 开 放债券 、 汇添 富双利 增强 债 券型基 金 、 中 信建投 稳信 定 期开放 债券 、 华富恒 财分 级 债券基 金、 18 汇添富 和聚 宝货 币基金 、 工银瑞 信目 标收 益一年 定 期开放 基金 、北 信瑞丰 宜 投宝货 币基 金、 鑫元合 丰分 级债 券、 中海 医药健 康产 业混 合、 国寿 安保尊 益信 用纯 债、 华富 国泰民 安灵 活 配 置混合 、 博时 产业 债纯 债 债券 、 安 信动 态策 略灵 活 配置基 金 、 东 方红 稳健 精 选混合 基金 、 国 联安鑫 享混 合基 金、 国联 安鑫富 混合 基金 、 长 安鑫 利优选 混合 基金 、 工 银瑞 信生态 环境 行 业 股票基 金、 天弘 新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币 基金 、鹏 华 REITs 封闭 式 基 金、 华富 健康 文娱 基金 、 国寿安 保稳 定回 报混 合 、 国寿安 保稳 健回 报混 合 、 国投瑞 银新 成长 混合基 金 、 金 鹰改 革红 利 基金 、 易 方达 裕祥 回报 债 券、 国联 安鑫 悦混 合基 金 、 国 联安 鑫禧 混 合基金 、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基金 、 华夏 新活 力 混合基 金 、 鑫 元汇 利债 券 型基金 、 国联 安 安稳保 本基 金、 南方转 型 驱动灵 活配 置基 金、银 华 远景债 券基 金、 华富诚 鑫 灵活配 置基 金、 富安达 长盈 保本 基金 、 中 信建投 稳溢 保本 基金 、 工 银瑞信 恒享 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长 信利 发 债 券基金 、 博时 景发 纯债 基 金、 鑫元 得利 债券 型基 金 、 国 泰添 益混 合基 金 、 中 银尊享 半年 定开 基金 、 鹏 华兴 盛定 期开 放 基金 、 华 富元 鑫灵 活配 置 基金 、 东 方红 战略 沪港 深 混合基 金 、 博 时 利发纯 债基 金、 鹏华 兴锐 定期开 放基 金、 汇添 富保 鑫保本 混合 基金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本行 内部 控制 目标 为: 确保经 营活 动中严 格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思 想 。 确 保经 营业 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 保业 务活 动信 息的 真 实、 准确 、 完整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本行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为:总 行法 律合规 部是 全 行内部 控制 的牵 头管理 部 门,指 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与 养老 金业 务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总行 风险 监控 部 是全行 操作 风 险的牵 头管 理部 门。 指导 业务部 门开 展资 产托 管和 养老金 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作 。 总 行 资 产托管 与养 老金 业务 部下 设内控 管理 处。 内控 管理 处 是全行 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制 具体 管 理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 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 职 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全 过程 , 渗 透到 各业 务流 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 覆 盖到 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 构 、 岗 位及 人员 。 内部控 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项 业 务流程 体现 “ 内 控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全员 化风 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19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文 化 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穿 到 组织架 构、 业务 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明确 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 和保 密等在 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 的资 产隔离 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各 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立 完备 有效 的应 急 方案 , 定 期组 织灾 备演 练 , 建 立重 大事 项报 告制 度 ; 在 基金 运作 公 区域建 立健 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利 用录 音、 录像 等技 术 手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定期 对业务 情况 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 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 项/ 全 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 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等 进行 监督 。 监 督依 据具体 包 括: (1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4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我行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托 管 协议约 定, ,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等 进行 严格监 督,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风险 。 3、监 督方 法 (1 )资 产托 管部 设置 核算 监督岗 位, 配备相 应的 业 务人员 ,在 授权 范围内 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 范基 金运 作, 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 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 )在 日常 运作 中, 凡可 量化的 监督 指标, 由核 算 监督岗 通过 托管 业务的 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 )对 非量 化指 标、 投资 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 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采取人 工 监督的 方 法。


20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监 督结 果 ,采取 定期 和不 定期报 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不定 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规违法 操作 , 以电话 、邮 件、 书面提 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 确纠 正期 限。 在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再 对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进 行复 查,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项 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将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 )针 对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对基金 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的检 查,应 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加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广 东金 桥百 信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江 东 路 16 号2401 室 负责人 :聂 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22 经办律 师: 祝志 群、 郑怡 玲 联系人 :祝 志群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23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一)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公 开发 售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 《 易方 达瑞通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及后 续关 于 变更 或增 减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请 投资 人 就募 集和 认 购 的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 易 方达瑞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七)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3、认 购数 量限 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4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另有 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投 资人 通过 本 公司直销 中心 首 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是 人民 币 1,000 元。 在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认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 规定的 , 需 要同 时遵循 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 上金额 均含认 购费 ) 。 (5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 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 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并 不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分 别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投资人在认 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 运作 情况 ,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对基 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 认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用。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费 用 按每笔 A 类 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对于 A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对通 过直销 中心 认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25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实行 有 差别的 费 率优惠 。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特 定投 资群 体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特 定投 资群 体 认 购费 率见 下 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购 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05% 1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购 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费用 由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不足 部分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运营 成本 中 列支。


(3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a. 若 投资 人选择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净 认购金 额= 26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 投 资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100,000 元 , 认 购费 率 为 0.5%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5% )=99,502.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502.49 =497.51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497.51 +50)/1.00 =99,552.49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可得 到 99,552.49 份A 类 份额。


例二 : 某 投资 人 (特 定投 资 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投 资本 基 金A 类 份额 100,000 元,认 购费 率为 0.05%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为 50 元,则 可认 购 基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05% )=99,950.0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50.02 =49.98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49.98 +50 )/1.00 =100,000.02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可得 到 100,000.02 份 A 类份额 。


b. 若 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认 购 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三 : 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 金 C 类份额 100,000 元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 份 额 ,可得 到 100,050.00 份 C 类份额 。 (4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留 小 数点 后 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基 金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登 记为 准。


27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2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29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 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 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30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期 限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赎 回 款项。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 的 支付时 间可 相 应顺延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的 确认情 况, 31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售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 币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是人 民币1,000 元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申 购限额 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 含 申购费 )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 或转出 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认购/ 申 购、 赎回 费 ,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C 类 基金份 额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C 类 基金份 额 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天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大于 或 等于 30 天 的 32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对于 A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 更 或增 减 特 定投 资群 体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销 售 机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3、赎 回费 率 (1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 天 ) A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33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于 30 天 (不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有 期 在 30 天以 上 (含) 且少 于 90 天 (不 含) 的 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 75%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有 期 在 90 天以 上 ( 含) 且少 于 180 天 (不 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 (2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0-29 0.5%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于 30 天 (不含 )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优惠活 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34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本 基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两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该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 的单位 为人 民 币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若投 资人 选择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申 购费率 为 0.6%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400=95,580.37 份


例五: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 , 申购 费率为 0.06% ,假 设申 购当日 A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400 元,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06% )=99,940.04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申购份 额=99,940.04/1.0400=96,096.19 份


(2 ) 若投 资人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六: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份额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35 申购份 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 类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七: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份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109.20 元。


例八 : 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 天 , 则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0.50%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36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37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停止 交易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 (6) 、 (7 ) 项情 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现 上 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38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9 九、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转让 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办理 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 业务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费用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二) 基金 份额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交易 方式 进行的 份额 转让 申请 , 具 体 由基金 管理 人 提前发 布相 关公 告。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40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次级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权 证、股 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因 素、 估 值及流 动性 因素 、 政 策因 素 等分析 , 并重点 考虑 债券 市场 情况 ,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资 产类 别的配 置比 例。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 (1 )宏 观经 济走 势,主 要通 过 对 GDP 增 速 、工业 增 加值、 物价 水平 、 市 场利 率 水平等 宏观 经济 指标 的分 析, 判 断实 体经 济在 经济 周期中 所处 的 阶段; (2 ) 市场 估值 与流 动性 , 紧 密跟 踪国 内外 市 场整体 估值 变化 , 货币 供 应量增 速变 化及 其对市 场整 体资 金供 求的 可能影 响; (3) 政策 因素 , 密切关 注国 家宏 观经 济与 产业经 济层 面 相关政 策的 政策 导向 及其 变化对 市场 和相 关产 业的 影响。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以 下因 素, 对 各行 业的 投资 价值 进行综 合评 估, 从而 确定 并动态 调 整 行业配 置比 例。


42 1)行 业景 气度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家相 关产业 政策 、 规 划动 态, 并 结合行 业数 据 持 续跟 踪、 上下游 产 业链深 入进 行调 研等 方法 , 根据 相关 行业 盈利 水平 的横向 与纵 向比 较, 适时 对各行 业景 气 度 周期与 行业 未来 盈利 趋势 进行研 判, 重点 投资 于景 气度较 高且 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业 。 2)行 业竞 争格 局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进 入者 的数 量、 行业 内 各公司 的竞 争策 略及 各公 司产品 或 服务的 市场 份额 来判 断公 司所处 行业 竞争 格局 的变 化, 重 点投 资于 行业 竞争 格 局良好 的 行 业 。 (2 ) 个股 投资 策略 1)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满 足基 金管理 人以 下分 析标 准的 公司: 公 司 经营稳 健, 盈利 能力 较强 或具有 较好 的盈 利预 期; 财务状 况运 行良 好, 资产 负债结 构相 对 合 理, 财务 风险 较小 ; 公司 治理结 构合 理 、 管 理团 队 相对稳 定 、 管 理规 范 、 具 有清晰 的长 期愿 景与企 业文 化、 信息 透明 。 2)估 值水 平分 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 择合 适的 股票 估值 方法。 可 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 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FCFF ,FCFE ) 或 股利 贴 现 模型 (DDM ) 等 。 通 过估 值 水平 分析 , 基 金 管理 人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3)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与调 整 本基金 在行 业分析 、公 司 基本面 分析 及估值 水平 分 析的基 础上 ,进行 股票 组 合的构 建。 当行业 、 公 司的 基本 面、 股 票的估 值水 平出 现较 大变 化时, 本基 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时 进行 动 态调整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本基 金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供求 变化 等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和 调整,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 43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介 入机 会, 谋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2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确 定 投资决 策。 此外 , 本 基金 将 对拟投 资或 已投 资的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进 行流 动性分 析和 监 测,尽 量选 择流 动性 相对 较好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并 适当控 制债 券投 资组 合整 体的久 期。 (3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的 基础 上, 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投资 , 主要 采 取分散 化投 资策 略,控 制 个债持 有比 例。 同时, 紧 密跟踪 研究 发债 企业的 基 本面情 况变 化,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 制投资 风险 。 (4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若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将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 上而 下 投资策 略指 本公 司在 平均 久期配 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基 础 上, 运 用数 量 化 或定 性分 析方法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利率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溢 价、 税 收溢 价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对收 益率 走势 及其 收益和 风险 进行 判断 。 自 下而上 投资 策 略 指本公 司运 用数 量化 或定 性分析 方法 对资 产池 信用 风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 风险与 收益 相 匹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 配置 。 4、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 资 组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有效 管理现 金流 量或 降低 建仓 或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 成本 等。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权证 的投 资原 则为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本 基金 将关 注其 他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推出 情况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基金 投 资其他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 目 44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在 充分评 估衍 生产 品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基 础上 ,谨 慎地 进行投 资。 5、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在 综合 考虑预 期风 险 、收益 、流 动性 等因素 的 基础上 , 本基金 可根 据资 产配 置及 流动性 管理 等需 要参 与融 资业务 。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参与 融券 业务 和转 融通证 券 出 借业务 。 6、未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新 综合 指数 (财 富) 收益率 ×80%+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 ×20% 中债新 综合 指数 (财 富) 指 数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固 定收益 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对 股票 市场 具有 较 强的代 表性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部 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此 外, 本 基金还 参考 预期 的大 类资 产平均 配置 比例 设置 了业 绩比较 基准 的 权重。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更 改以 上指数 名称 、 停 止或 变更 以上指 数的 编制 或发 布, 或以上 指 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以上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或市场 上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调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 人 同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2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5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应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规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期货 , 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 组合限 制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46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47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和 含权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0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51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2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及存款 银行 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同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54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 支 付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5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 支 付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59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在任何 一 个 工作 日 A 类或 C 类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为 零 时,本 基金 将停 止计 算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和累 计份 额净 值, 暂 停计算 期间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和累 计份 额净 值将 按照另 一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累 计份 额净 值披露 , 作 为参 考净 值, 用 作确认 投资 者重 新申 购或 转入该 类基 金 60 份额时 的计 算价 格。 该类 基 金份额 不为 零时 , 将 恢复 计 算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累 计份额 净值 , 其 中 该 类 基金 累 计份 额 净值 = 该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该 类 基 金 恢复 计 算前 的 另一 类 份 额 累计 分红+ 该类 基金 恢复 计算 后的份 额累 计分 红。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1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62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证 券公 司短 期 公司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63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 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 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可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3、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 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5、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 争 、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64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 其他资 产买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 股票 、债券 或 其他 资产 。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三)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投 资特 定品 种的特 有风 险 1、本基 金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资产 可投 资 于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场 , 其中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当 股票 市场 或 债券市 场上 行时 ,本 基金 可能过 少配 置 相关资 产从 而无 法获 得相 应收益 ; 当 股票 市场 或债 券市场 下行 时, 本基 金可 能过多 配置 相 关 资产从 而导 致较 大损 失, 相关市 场变 化以 及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情况 将影 响基 金业绩 表现 。 2、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包 括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等金 融 衍生品 ,股 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等金 融衍生 品投 资可 能给 本基 金带来 额外 风 险 。 投 资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的 风险 包括但 不限 于 杠 杆风险 、 保 证金 风险 、 期 货 价格与 基金 投资 品种 价格 的相关 度降 低带 来的 风险 等。 由 此可 能 增加本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性 。 3、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 括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由 于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非公开 发 行和交 易, 且限 制投 资者 数量上 限,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相对 较大 。 若 发行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 或 投资者 大量 赎回 需要 变现 资产时 , 受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证券 公司 短 期公司 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4、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 括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由 于该 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 和交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 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


65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7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8 二十、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69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质押 进行 融资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70 部机构 ;


(17)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71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 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72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73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4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以 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 可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质 押等 业 务 规则; (7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75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6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77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78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79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80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 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 不同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81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 支 付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82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 支 付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83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次级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权 证、国 债 期货、 股指 期 货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 证、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4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 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 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期货 , 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 组合限 制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7)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85 (18)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86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87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8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 管辖。 ( 仅 为 本合 同之 目的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以 及台 湾地 区法律 。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基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基金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6.5298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依 法 90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次级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等 )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单 、 权 证 、 国 债期货 、 股指 期 货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 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 行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 证、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2) 扣 除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1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 易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 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期 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 合限制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本基 金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7)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后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92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进 行 监 督。 管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管理人 、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 立 董事通 过。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5.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93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 的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据 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 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 银行存 款 , 由 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 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首 94 次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进 行处 理。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 人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执 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 书面 提交基 金 托管人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 决 。 8.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依据本 协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 第 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期票 据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中 期票据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 定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制 制度 和 95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但 未执 行 的 投 资指 令 或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是否复 核基 金 管 96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 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 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托管 人主 动扣 收 的汇划 费除 外 ) 。 托 管人 不对处 于自 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97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XX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认购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有效 认 购资金 当日 以书 面形 式确 认资金 到账 情 况,并 及时 将资 金到 账凭 证传真 给基 金管 理人 ,双 方进行 账务 处理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 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 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98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 结 算保证 金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为 履 行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 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符 合监管 机构 要求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 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以 根据 《 基 金合同 》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就本 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议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存 款 银 行总 行 或 其 授 权分 行 签 订 总体 合 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 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 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99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每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 公 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100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3)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券 ,选 取每 日收 盘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4)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 如 有充 分理 由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101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102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03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印 鉴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 相 104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妥善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七、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 之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05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并需 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 盖章) 确认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更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106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金合 同》 终 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 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1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瑞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瑞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 方达 瑞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