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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混合A(003799)

华安新泰利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安新泰利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 1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 2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 查 ........................................................................ 2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7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8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 11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13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 16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0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1 十一、基 金费用 ............................................................................................................................. 22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24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的 保存 .................................................................................................. 24 十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更 换 ...................................................................................... 25 十五、禁 止行为 ............................................................................................................................. 28 十六、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28 十七、违 约责任 ............................................................................................................................. 30 十八、争 议解决 方式 ..................................................................................................................... 32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效 力 .......................................................................................................... 32 二十、其 他事项 ............................................................................................................................. 32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签 订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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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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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华安新 泰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华安 新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华安 新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华 安新泰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 相应 术语 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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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1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华安 新泰 利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 指期货、 债券 (包括国 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3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 基金 仅在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时: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本 基金 仅在参 与融 资业务 时,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本基 金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投资 比例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4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6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 况暂 缓或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7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8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9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基 金托管 人 处开立 基金的 证券交 易 资金结 算的二 级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权 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求 的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11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对 于被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12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少 三个 工作 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 启用日期,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起开始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 的修 改自 启用日 期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同, 其他 事宜 根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 执行 ,若 无明确规 定的,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规 则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期 货公 司等 可就基 金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 具体事 项另 行签 订协议约 定。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13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场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双 方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约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 00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如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 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机 构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14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 +2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 +3 日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收益 分配进 行 账务处理 并核 对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15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 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及 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6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国 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 银行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 债、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非 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及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估 值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估值 日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估值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7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 付。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 (一) 条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6、8 项进行处 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 错,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没有发 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18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19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 20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在 中国 证监会允 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须载 明基 金收 益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21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章 第( 六)条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0% 。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0.60% 的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22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0.10% 的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 登记机 构代收 ,登 记机 构收到 后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 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23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 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24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5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 管理 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失, 并有 义务 协助新 基金 管理人 或临 时 基 金管 理人尽 快恢 复基金 财产 的投资 运作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6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失, 并有 义务协 助新 基金 托 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尽 快交 接基金 资产 。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原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职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需在六 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管理 人和 新基 金托管 人。在 新基 金管 理人和新 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27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从 事 《 基金 法》第 七十 三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机 构,相 互出 资或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行政 上、财 务上 没有互 相独 立,其 高级 基金管 理人 员或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28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29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 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证 券的 流动性 受到 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 现的, 清算 期限相 应顺 延。 (4)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 金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30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基 金管理 人和/或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31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三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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