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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睿远(160518)

博时睿远: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博时 睿远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 
 
【 重 要 提 示 】 
 
1 、 本 基 金 根 据2015 年12 月23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关于准予 博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5]3048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益或产 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基金参与定 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 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 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 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 大 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高预期风险 、中高 预期收益的产品。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 券) 、次 级 债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 、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 中 股票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 产的 0%-100% ,其中定向增 发 ( 非 公 开 发 行 )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 投资的股票 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权证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 目录 【 重 要 提 示】 ....................................................... 1 目录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与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 46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47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8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69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73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7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 7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7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 83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85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8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102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13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它 应披 露 的 事 项 ................................... 116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 117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118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睿远 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 博时睿远 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或 “ 本基金” )是 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或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25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 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 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封闭期 :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月 (含第 18 个月) 后对应日 (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期间, 如该 日不存在对 应 日期的, 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上市交 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3 、 场 内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6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 、登记结 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9 、证券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0 、场外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场内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 巨 额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 人民币元 5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 5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61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务 部、客户服 务中心、市 场部、养老 金业务中心 、战略客户 部、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业务部、 零售- 北京、 零 售- 上海、 零 售- 南方、 互 联网金 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 研究 部。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 销售 组织、 目标和费用管理、 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 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 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 工作。机构- 上海和机 构-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 户销售与服 务工作。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 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 零 售- 北京、零 售- 上海、零 售- 南方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客 户的渠道销 售和 服务。 营销服 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 金 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 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 理、 公司文化建设、 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 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 负责信息系 统开发、网 络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 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 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30 日 , 公司总人数为 488 人 , 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8%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 主 要成员 情 况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2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事 长。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广东 发 展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招商银行副行长、 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董事长 、招银金 融 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 硕士, 工 程师, 董事。1992 年5 月至 1993 年4 月任职于深 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 总行电脑部 信息中心副 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电 脑部副经理、 经理、 电脑中心总经理、 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1 月至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分管经纪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 兼任招商期 货 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 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7 月至1995 年 4 月在上 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学 工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 证券投资银 行北京总部 副 总 经理,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 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 出任上海盛业股 权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3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1 年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 硕士, 独 立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蛇口工 业区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 ;招商 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 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 , 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独 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酒泉 卫星基地、 四 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 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8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立 董事。1971 年起,先后 在北京西城 区半导体器 件厂、北京 东 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 斯 学会、 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经济、 社会与国际 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监 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 航空工业管 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 海 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 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 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8 月回到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4 年 10 月起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 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会主席, 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 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 平安保险公 司总公司、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 广发证券有 限公司、广 发基金管理 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 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 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2016 年 3 月18 日 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 计算机公司 任开发部经 理 、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代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 经 理,主管 IT、财务、运 作、指数与 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 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中 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5 有限公司董事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 硕士,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 深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 、中国证监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督察长 。曾供职于 广东深港律 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 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扬先生, 硕士。2008 年至2012 年在中金公司工作。201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资深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 博时弘盈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06 月 21 日~ 至今) 、 博时弘裕 18 定开债 A 基 金经理(2016 年 07 月 18 日~ 至今) 、 博时睿利定增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04 月29 日~ 至今) 、 博 时睿益定增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07 月12 日~至今) 、 博时睿远定增混合投资经理(2016 年 03 月 09 日~ 至今) 、 博 时裕隆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 08 月 24 日~至今)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投资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 部 副总经理、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 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兼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6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博 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济学院 、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 、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券 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 经理。现 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 )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 硕士,CFA。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企改革股票 基 金、博时丝 路主题股票 基金的基金 经理。现任 研究部总经 理兼博时主 题行业混合(LOF) 基金 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7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8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9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0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1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 号凯恒中心B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 2005年11月02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61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 可【2015】219 号 联系人: 谢 小华 联系电话:(010)85159352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 年11 月2 日 ,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 公司。 公司注册于北京, 注册资本61 亿元, 截至2016 年6 月30日, 在全国30个省、 市、 自 治 区设有245家 营业网点, 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 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 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 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 在企业融资、 收购兼并、 证券经纪、 证券金融、 固定收益、 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 信息技术、 运营管理、 风险管理、 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 凭借高度的敬业 精 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托 管 部 管 理 团 队 和 业 务 骨 干 具 有7 年 以 上 的 证 券 基 金 后 台 运 营 或 结 算 托 管工作经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运作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 始终遵循 “诚信、 专注、 成长、 共赢”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2 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截止2016 年10月末,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确保托管资产的 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 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障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保持基金财 产 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 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五、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3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4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话费)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6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4) 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 中 国民 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6) 北 京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 海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平 安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7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 海农 村 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0) 东莞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1) 江苏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2) 重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13) 东莞 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8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4) 河北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5) 深圳 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企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6) 和讯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7) 诺亚 正 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9 (18) 深圳 众 禄金 融 控股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 上海 天 天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 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1) 蚂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2) 上海 长 量基 金 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0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3) 浙江 同 花顺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 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4) 上海 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25) 嘉实 财 富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6) 宜信 普 泽投 资 顾问(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27) 北京 恒 天明 泽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1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28) 一路 财 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29) 北京 钱 景财 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30) 深圳 富 济财 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31) 上海 陆 金所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2) 珠海 盈 米财 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2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33) 中信 建 投期 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层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34) 中信 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5) 国泰 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6)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3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7) 招商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8) 广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9)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 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0)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1)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4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2)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3) 兴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4) 长江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5) 安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5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6) 西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 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7) 湘财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8) 万联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9) 渤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0) 华泰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6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1)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52) 东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53) 东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4) 信达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5) 东方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7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6) 方正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7) 长城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 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58)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59) 广州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8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0) 东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61) 上海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2) 新时 代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3) 大同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4)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 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9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5) 浙商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6) 平安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7) 华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8) 东莞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69) 国都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0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70) 东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1) 中银 国 际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72) 国盛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3) 华西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4) 申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5) 中泰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6) 世纪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7) 第一 创 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8) 德邦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2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79) 华福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80) 中国 国 际金 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81) 五矿 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 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 荣超经贸中心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82) 华鑫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3 (83) 中国 中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 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4) 中山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85) 联讯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86) 国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87) 华宝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4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88) 爱建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 基 金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变更、 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5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张振波 联系人: 张振波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6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 集 本基金,并于2015年12 月23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48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 集 本基金,并于2015年12 月23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48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2016 年 4 月 8 日止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2,295,840,920.95 份(含 利息结转的份额) ,有效 认购户 数为27,496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4 月15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7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 再上市交 易。 本基金已于2016年7 月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 、 本 基金上 市 交 易的核 准 机 构和核 准 文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 】427 号 二 、 上 市交易 日 期 : 2016 年 7 月 11 日 三 、 上 市交易 的 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四 、 基 金简称 : 博时睿远定增混合


五 、 基 金场内 简 称 : 博时睿远 六 、 交 易代码 : 160518 七 、 本 次交易 份 额 : 1,149,074,368.00 份(截止 2016 年 7 月 4 日) 八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披露 : 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经 过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 所, 深交所于次日进行揭示。


九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十 、 本 基金开 通 跨 系统转 托 管 业务日 期 : 2016 年 7 月 11 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 办 理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1 、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9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 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 元。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倍, 且 每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99,999,000 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场外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1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某 一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 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0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率 1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如下: 表 2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笔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表: 图表 3 :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 0.50% 图表 4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 持有期<30 0.75% 30<= 持有期<365 0.50% 365<= 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来源 :博时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 有期少于 30 日 (不含)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 (含) 且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日以上 (含)的投资者所 收 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 场外赎回的投资者, 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 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2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 假 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628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 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60,517 份 退款金额=0.30 ×1.628 =0.49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3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 份,持有时间 2 年以上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 =152,800.00 元 即: 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持有时间 2 年以上,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例: 某投资 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5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4 八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5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6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7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8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分析, 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主要在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长期跟踪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挖掘 和把握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大背景下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 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以事 件驱 动策略投资 的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三 、 投 资策略 (一)类别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变 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 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定增参与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9 1) 精 选 策 略: 以 价 值 投资 理 念 和 方法 分 析 拟 参与 定 增 项 目的 内 在 价 值。 首 先 , 采用 竞 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 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 企业的竞争策略和措施、 募投项 目的质量、 募投项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行深入调研; 其次, 用财务和运营等 相 关 数 据 如 投 资 回 报 率 (ROIC ) 、 税 息 折 旧 及 摊 销 前 利 润 (EBITDA ) 等 表 征 主 营 业 务 健 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2 )成本策略: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通过内在价 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 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 距时,相应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折价比例。 3 )配置策略:以价值分析方法指导组合内各定增项目的资产配置比例。组合的构建从 单个项目选取出发, 不事先做特定行业筛选。 本组合采取一定措施管理组合行业集中度风险, 单一行业所占组合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0% 。 4 ) 价 值 跟 踪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跟 踪 投 资 项 目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 动 态 评 估 企 业 投 资价值,及时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5 )售出策略: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估值水平 \ 同 类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 公 司 近 期 的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等 作 出 是 否 售 出 的 判 断 。 项 目 退 出 策 略 更 注 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向增 发策略, 结合当前政策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参与方法获 取超额收益。 (2 )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主要采用事件驱动的投资策略。包括 1 )定增事件驱动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 “自上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思路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 佐 证 的 分 析 方 法, 立 足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定 增 行 为 对 上 市 公 司 估 值 重 构 、 盈 利 提 升 的 影 响 、 上 市公司市值管理需要、 市场情绪特征、 宏观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 把握定增事 件的二级市场联动效应,审慎制定参与二级市场投资交易的投资方案。 定向增发项目自预案公 告开始至成功实施历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 发审委、 证监会等几 个环节的审议批准。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定增事项的成功性判断, 结合二级市场投资者认同度, 重点关注自股东大会公告至发审委审批通过阶段投资机遇。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定 向 增 发 概 念 股 票 的 筛 选 兼 顾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以 及 定 增 项 目 前 景 及 收 益 分析。 就基本面分析而言,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主营业务、 同行业竞争水平、 公 司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0 内部管理水平、 盈利能力、 资本负债结构、 商誉等, 评估上市公司的 “内在价值” 。 就定向 增发项目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侧重于定增方案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是否有助 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 是否具有良好的业务增长空间等, 并对定增项目的风险因 素做充分的评估。 从以上定增项目的选择标准出发, 基金管理人拟 (1 ) 重点关注资产重组、 资产收购类以及大股东参与的增发项目; (2 ) 规避周期性行业在景气高位的扩产增发项目; (3 )设定溢价率(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相比与增发预案底价)以及“预案公告至股东大会公 告”期间涨幅率量化指标;精选具有潜在定向增发效应提振的个股。 2 )股东增持与回购事件驱动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 份行为; 高管增持是指公司高管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 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仅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 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 经营、 管 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 定量方法对股权变动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 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超预期业绩预告事件驱动 超预期业绩预告事件是指公司披露的实际业绩显著超越过去 3 个月券商等研究机构的 预测平均数的情况。 此两种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上出现显著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 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公司基本面情况, 择优选取成长性好, 安全边际高的 公 司进行投资。 4 )资产重组,包括重组、注入与并购事件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 或 对 设 在 企 业 资 产 上 的 权 利 进 行 重 新 配 置 的 过 程 。 重 组 前 后 公 司 的 估 值 往 往 会 有 明 显 的 改 变。 本基金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有 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 )高分红及高转送事件 分红指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 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 是股 东分享公司红利的重要方式, 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的股票。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 的送股或者转股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高分红,高转送股票;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1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 )股权激励事件 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 股票期权等不同形式, 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一致, 利润 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调研, 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 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7 )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事件 其 他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发 布 对 预 期 业 绩 及 行 业 造 成 极 大 影 响 的 重 要 产 品 或 重 大 合 同公告;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遭遇重大危机;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继而影响其市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管理、 资产配置等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固定收益 类 证券的投资。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久期策略等, 由相关领域的专业研 究 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 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 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 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 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 , 其中定向增 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2 )转 成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3 值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得展期; (15 ) 封闭 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 转 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2 )转成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单 只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4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 综合指数收益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该指数 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 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 七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相关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 基 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356,155,004.66 58.62 其中:股票 1,356,155,004.66 58.6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50,000,000.00 23.78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350,572.14 4.17 7 其他各项资产 310,796,433.38 13.44 8 合计 2,313,302,010.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6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5,296,683.66 35.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164,007.36 0.96 E 建筑业 64,228,907.08 2.78 F 批发和零售业 113,676,181.79 4.9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9,217,900.92 3.8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2,181,755.69 7.45 J 金融业 170,075.58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101,613.60 2.9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7,878.98 0.01 S 综合 - - 合计 1,356,155,004.66 58.7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274 阳光电源 18,704,470 218,655,254.30 9.47 2 300166 东方国信 6,476,747 148,965,181.00 6.45 3 002223 鱼跃医疗 3,492,167 110,736,615.57 4.79 4 002528 英飞拓 10,176,991 70,221,237.90 3.04 5 002583 海能达 6,216,216 69,870,267.84 3.02 6 002400 省广股份 5,081,001 69,101,613.60 2.99 7 603030 全筑股份 2,222,222 64,111,104.70 2.78 8 300373 扬杰科技 3,115,050 62,830,558.50 2.72 9 603939 益丰药房 1,960,000 62,798,400.00 2.72 10 300317 珈伟股份 2,182,540 60,565,485.00 2.6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 期内 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券 的 发行 主体 没 有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0,708,873.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835.6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1,723.94 8 其他 - 9 合计 310,796,433.3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274 阳光电源 218,655,254.30 9.47 非公开发行认购 2 300166 东方国信 148,965,181.00 6.45 非公开发行认购 3 002223 鱼跃医疗 110,736,615.57 4.79 非公开发行认购 4 002528 英飞拓 70,221,237.90 3.04 非公开发行认购 5 002583 海能达 69,870,267.84 3.02 非公开发行认购 6 002400 省广股份 69,101,613.60 2.99 非公开发行认购 7 603030 全筑股份 64,111,104.70 2.78 非公开发行认购 8 300373 扬杰科技 62,830,558.50 2.72 非公开发行认购 9 603939 益丰药房 62,798,400.00 2.72 非公开发行认购 10 300317 珈伟股份 60,565,485.00 2.62 非公开发行认购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8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16.4.15-2016.9.30 0.60% 0.08% 1.03% 0.45% -0.43% -0.37%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9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0 定公允价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确定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7 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开披 露 的 信息采 用 阿 拉伯数 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货 币 单 位为人 民 币 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8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 )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0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1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2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3 第十 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主要 风 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 越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4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 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 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基金参与定 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 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 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 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 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 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 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5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6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基 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7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 、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8 换等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9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0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1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2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3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 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4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5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6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7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8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9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0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1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2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 可【2015】219 号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16 年 7 月 08 日)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3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 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以事 件驱 动策略投资 的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转 融通证券出借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在 封 闭期 ,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 中股 票 投 资 比例 为 基 金 资产 的 0%-100% ,其中定向 增发(非公 开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转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 投资的股票 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债 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100%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4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 成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5 2 )转成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 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 二)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6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8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09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 、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 于非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0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1 (六)其他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2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3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交 易 资 料的寄 送 服 务 1 、场外投资者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次交易结束后,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 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 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根据客户需要, 博时基金向场外投资者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阅 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 收取对账单的 场外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 博时一线通 客服电话查 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2 、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1 个工 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 投资者可到交易 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 详情请咨询相关场内销售 机构。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可登录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4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上交易,如 基金 认/ 申购 、 定投 、转 换 、赎 回、 赎 回转 申购 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2 、查询服务: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 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 基金账户 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 三 )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 四 ) 电子邮 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服务。 ( 五 ) 手机理 财 服务 投资者 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息资讯 等功能和服务 。 ( 六 ) 信息订 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 七 ) 电话理 财 服务 投 资 者拨 打 博 时 一线 通:95105568 ( 免 长途 话费)可享 有 投 资 理财 交易 的 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 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 传 真 索取等操作。 2 、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 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 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 等服务。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5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 理 人 联系方 式


公司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请确 保 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 全 面理解 了 本 招募说 明 书 。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6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一) 、 2016 年 09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睿 远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016092701 》 、 《关于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6092702 》;


( 二) 、2016 年 09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三) 、 2016 年 09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四) 、 2016 年 09 月 1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五) 、 2016 年 09 月 0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六) 、 2016 年 09 月 02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七) 、 2016 年 08 月 3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八) 、 2016 年 08 月 2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 九) 、2016 年 08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十) 、 2016 年 08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十一) 、 2016 年 08 月 1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十二) 、 2016 年 07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十三) 、 2016 年 07 月 2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十四) 、 2016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 十五) 、 2016 年 07 月 1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睿 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十六) 、 2016 年 07 月 1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 十七) 、 2016 年 07 月 0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的公告》;


( 十八) 、 2016 年 07 月 0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关于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 十九) 、 2016 年 06 月 2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7 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二十) 、 2016 年 06 月 2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二十一) 、 2016 年 06 月 08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 定投、 最低持有数量限制的 公告》;


( 二十二) 、 2016 年 05 月 2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十三) 、 2016 年 05 月 1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二十四) 、 2016 年 05 月 1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二十五) 、 2016 年 05 月 12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关于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二十六) 、 2016 年 04 月 1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博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18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