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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003901)

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交银施罗德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六 年 十一 月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6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7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0 十一、 基金 费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5 十五、 禁止 行为 ........................................................................................................................ 3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7 十七、 违约 责任 ........................................................................................................................ 38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3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0 二十、 其他 事项 ........................................................................................................................ 4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2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法 律 合 法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的 有 限 责任 公司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交 银施 罗德 瑞 景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拟担任 交 银 施罗德 瑞 景 定期 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拟担 任 交银 施 罗德 瑞 景定 期开 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交银 施 罗德 瑞 景定期 开 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交银 施 罗德 瑞 景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中 定 义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 若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交 通银 行大 楼二层 (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于 亚利 成立时 间: 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 交银 施罗德 瑞景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资运 作 、 净 值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 原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 本协议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 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政 府 支持 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 构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券 、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可分 离 交 易可 转 换债 券 ) 、 可交换 公 司债 券 、次 级债 券、中 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 期融 资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含 协议存 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 他银行 存款 ) 、 股指 期货 、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开放 期内 ,投 资于 股票 资产的 比 例 则为0-95% 。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变 更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开放 期内, 投资 于 股票资 产的 比例则 为0-95% ;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并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并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并 由 本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的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在开 放期 内的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联 交 易事 项 进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审查。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 上述 第 2 条 第 (12 ) 项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 如 果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政策 等 对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制 。 (二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 规 定的银 行存 款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但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投资 于具 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 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 超过 5% 。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制 定 或 修改 新 的定 期 存款投 资 政 策, 基 金 管理人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 立健 全银 行存 款的 业 务流程 、 岗位 职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 察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 关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对本基 金银 行定 期 存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 账 户 资料 、 投 资指 令 、 存 款证 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 而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风 险。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资 指令 与 资 金划 付 、 账 目核对 、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 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以 下简 称 《 总体 合作协 议》 ) , 确定 《 存款 协议书 》 的格 式范 本。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共 同商 定。 (2 )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相 关法 规 对 《总 体 合作 协议 》和 《 存 款协 议 书》 的内 容进 行 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 邮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 电话, 以及 存 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 余 额的确 认及 兑付 办法 等 。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存 款分 支机 构 ” ) 寄送 、上门 交付 或双 方 约定 方 式送达 存 款 证实 书 或其 他 有效 存款 凭 证的 , 基金 托 管人 可向 存 款分 支 机构 的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 额询 证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 上级行 应予 配合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 账户 名称 和 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一 切责 任。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在 存 期内 ,如 本基 金 银 行账户 、预 留印 鉴 发生变 更, 管理 人应 及时 书面通 知存 款行 , 书 面通 知应加盖 基金 托 管人 预留 印鉴 。 存款 分支 机 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 具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 变 更 通知的 送达 方式 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开户手 续 。 在存 期内, 存款 分支机 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指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公 章书 面 通 知对方 。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因 定期 存款 产生 的 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作协 议》 、 《存 款协 议书》 等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支 机构 开 立 银行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 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 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 具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下 称 “ 存款 凭证” ) , 该存 款凭证 为 基 金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 款的 有效凭 证 , 且 对应 每笔 存 款仅能 开具 唯一 存 款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日 , 由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证 复印 件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电 话确 认 收妥 后, 将 存款 凭证 原件 通过 快递 寄送 或上门 交付 至基 金托 管 人指 定 联系 人;若 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 代为保 管 存 款凭 证 的 ,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 款 凭证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收 妥。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证 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 促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 凭证 ,并 按以 上(1 )的 方 式 快递 或上 门 交 送至 托管 人 , 原存 款凭 证 自动作 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对 于存 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 每季末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人员 寄送 对账单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 资金被 挪用 、盗 取的 责任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4) 到期 兑付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递 或 双 方约定 方 式 将存 款 凭证 原 件寄给 存 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 。 存款 银行 未收 到存 款凭证 原件 的,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电话 询问 。 存 款 到期前 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 到并 于到期 日兑 付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银 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 银行 应立 即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 原存 款凭证 复 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 具相 关证 明文件 后 , 与 存款 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 认后 , 存 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 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 如 果存款 到期 日为 法定 节假 日, 存款 银行 顺延 至到 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银行 需按 原协 议 约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 由 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等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 或部 分 资 金。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 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若 因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 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相关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 确 保及 时 将更 新 后的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 则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 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交 易 对手 名 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 果至 少 提前 一 个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新名 单确 定 时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结算 , 但 不得 再发 生新 的 交易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易 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 易 对手 不 履行 合同 而 造成 的 纠纷 及 损失 。若 未 履约 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金 管 理人 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 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监管规 定。 1.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 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 原 因而 导 致基 金现 金 周转 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 提供 足 额现 金确 保 基金 的 支付 结算, 并 按 法律 法规 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成 本 、 应 划 付的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告 知 基金 管理人 , 如基 金管 理人 仍 未及时 反馈 信息 , 致使 托 管人无 法审 核认 购指 令而 影响认 购款 项划 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行 为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取 合理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的投 资指令 不 予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不予纠 正或 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同 不得 不执 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量 、总 成本 、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 定 。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 邮件 或 书面 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托 管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 务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资产 及 实物 证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的 应 收 资产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资 产 生的 存 放或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的 基 金资 产 , 或交 由期货 公 司或 证 券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内 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 当事 人外第 三方 的 欺 诈、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 失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认购 款项 应 开立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 立的基 金资金 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也 可称 为 “ 托管账 户” ) , 保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 户名 称应为 “ 交 银施 罗 德 瑞景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预 留印鉴 为基金 托 管人 印章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 金 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证 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客户 结算 保证 金、交 收价差 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 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投 资需要 按 照 规定 开 立期 货 保证金 账 户 及期 货 交易 编 码等, 基 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提 供 的期 货保 证 金账 户 的初 始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的 登录 用 户名 及 密码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金 密 码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置 后务 必及 时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 所 提 供的 账 户开 户 材料 的真 实 性和 有 效性 , 且在 相关 资 料变 更 后及 时 将变 更的 资 料提 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协 商后 开 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 规定 使 用并 管理。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按约 定 由基金 托 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上 述存 放机构 及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 承 担保 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应 保 证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 同传 真件 与事后 送达 的合 同原 件不 一致所 造成 的后 果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合同传 真件 与 基 金管理 人留 存原 件不 一致 的,以 传真 件为 准。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资金 划 拨 及其 他 款项 付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子指 令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采 用电 子报文 传送 的电 子指 令、 网上托 管 银行管 理人 客户 端录 入的 电子指 令) 、自 动产 生的 电 子指令 (网 上托 管银 行托 管人端 根据 预 先设定 的业 务规 则自 动产 生的电 子指 令) 。管 理人 在 启用电 子指 令前 应使 用传 真或其 他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启 用函 。启用 函应 注明 启用 的业 务类型 、启 用日 期等。 启用 函应 加盖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公章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 权 通 知的 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书 面授 权 通知 ( 以下称 “ 授 权通 知” ) , 指 定指 令的 被授 权人 员及被 授权 印鉴 , 授权 通知 的 内容 包括 被授 权人 的名 单、 签章 样本 、 权限和 预留 印鉴 。 授权 通知 应加盖 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公章并 写明 生效 时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用 传 真 或 其他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的 方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授 权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 授权 通 知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话 方式 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方式确 认后 , 于授 权通 知 载明的 生效 时间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后 三个 工作 日内将 授权 通知 的 正本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授 权通知 书正 本内 容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不 一致 的,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的 传真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通知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 内容 不得 向 授 权人 、 被 授权人 及 相 关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 令是 在管 理 本 基金 时,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 交易 成交 单 、 交易指 令及 资 金划拨 类指 令 ( 以下 简称 “指 令” ) 。 指令 应 加盖 预 留印鉴 并由 被授 权人 签 章 。 基 金管 理人发给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金划 拨类 指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时 间、金 额、 出款 和收 款账 户信息 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按 照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 在其 合 法的经 营权 限 和 交 易权 限 内依 照 授权 通知 的 授权 用 传真 方 式或 其他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认 可的 方 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确 保 相关 出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并为 基 金托管 人 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对于新股、 新 债申 购等 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 10:00 前将 指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交 易日 期货 出入金 截止 时间 前 2 小时 将期货 出 入 金指令 发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场 内业 务 ,首 次 进行场 内 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已 完成交 易 单 元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交 易 日 15:00 前 将银行 间成 交单 及相 关划 款指令 发 送 至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基金 托 管人 已 完成 证 书和 权限 设 置后 方 可进 行 本基 金 的 银行 间交 易。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付 至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小时 将指 令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于15:00 以后 发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不 保证 当日 出款。 2. 指令 的确 认 :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 务在 发送 指令 后与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电话 确认 。 指 令以 获得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该指 令已 成功接 收之 时视 为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 依照 “ 授权 通知” 发出 的 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 3. 指令 的执 行 : 基 金托 管 人 确认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指 令后 , 应对 指令 进 行形式 审查 , 验证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传 真指 令还 应审 核印 鉴 和签章 是否 和预 留印 鉴和 签章样 本相 符 , 指 令复核 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执 行。 正 常 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的出入 金 指 令, 通 过期 货 结算银 行 银 期转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 结 算 银行 银 期转 账 系统出 现 故 障等 其 他紧 急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使用非 银 期 转账 手工出 入金 。 非 银 期 转账 手 工出 入 金,入 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划 款 指令通 过 结 算银 行的网 银系 统划 往期 货公 司指定 账户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通 知期 货公 司进 行入 金操作 , 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通 知期 货公 司出 金后 , 再 发送 指令 给基 金 托管人 ,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 的网银 系统 划往 基金 托管 账户。 执 行 完 期货 出 金或 入 金的操 作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过 其 交 易系 统 或终 端 系统查 询 出 金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情 况。 在指令 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若基金 管理 人撤 销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 注明 “ 作废 ”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及被 授权 人签章 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 指令 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 2、当 基金 托管 人 有 合理 理 由 认为 所接 受指 令为 错误 指令时 , 应及 时与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电 话确认 , 暂停 指令 的执 行 并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重 新发 送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相关 交易 凭证 、 合同 或 其他有 效会 计资 料 , 以 确 保 基金 托管 人 有 足够 的资 料来判 断指 令的 有 效性 。 基 金托 管人 待收 齐 相关资 料并 判断 指令 有效 后重新 开始 执行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合 理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时间内 补充 相关 资料 , 并 给 基金 托管 人 预 留必 要的 执行时 间 , 否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因 此造 成的 延 误不承 担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指 令 有 可能 违反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或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时 , 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并及 时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纠正 ;如 相关 交易 已生 效 ,则 应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难以 监 督的交 易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在事后 履行了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通知 以及 向中国 证监 会的 报告 义务 后, 即视 为完 全履 行了 其 投资监 督职 责 。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或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 在依 法 履 行 投资监 督职 责 的 情 形下 免 于承 担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 理人 的有效 指 令和通 知, 除非 违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或 具有第 (四 ) 项所述 错误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拖延 执行 ,否 则应 就基 金或 基金 管 理人由 此产 生的 损失 负 赔偿 责任 。 除因故 意或 过失 致使 基金 财产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利益 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 责 任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须 提前 至少 一个 交 易日 , 使 用传 真 方 式或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 的方 式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加盖 基金 管 理人 公 司公 章的书 面变 更通 知, 同时 电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以 电话 方 式或 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后, 于 授权 通知 载 明的 生 效时 间生效 , 同时 原授 权通 知 失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 个工 作 日 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的 正本 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 变 更通 知 书书面 正本 内容 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的 传真 不一 致的 , 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接 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令若 以传 真形 式发 出, 则正本 由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指 令传 真件。 当两 者 不一致 时, 以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的 指令 传真 件为 准。 (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指 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 时 清算 所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造成 的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出 足够 执行 时 间 、 未能 及 时与 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指 令 确认 致 使资 金未 能 及时 清 算或 交 易失 败所 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正 确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有效 指令 , 基 金财 产 发生 损失 的, 基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金托管 人 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任 。 在正 常业 务受 理 渠道和 指令 规定 的时 间内 , 因 基金 托管 人 原 因 造成 未 能 及时 或 正确 执行 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而导 致 基 金 财产 受 损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 相应 的责任 ,但 如遇 到不 可抗 力的情 况除 外。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议 相关 规 定 履行 形 式审 核 职责,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存 在 事 实上 未经授 权、 欺诈、 伪造 或未 能及时 提供 授权 通知 等情 形,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执行有 关指 令 或 拒 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 而给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资 产 或 任何 第 三方 带 来的 损 失, 全部 责 任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但 基 金托 管人 未按合 同约 定尽 形式 审核 义务执 行指 令而 造成 损失 的情形 除外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1、 基 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并 按 照有关 合同 和规定 行使 基金 财产 投资 权利而 应承 担的 义务 , 包 括但不 限于 选择 经纪 商及 投资标 的等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用 其交 易单 元作 为 基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 理人 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将 交易单 元租 用协 议及 相关 文件 及 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接 收结算 数据 。 交易 单元保 证金 由被 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交付 。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的 半年 度报 告 和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 基 金通过 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券 的成 交量 、 回购成 交量 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 情 况及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率 等基 本信 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 易的 期货 经纪机 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 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1) 基金 管理 人所 选择 的 期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通过 深证 通向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以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格 式显 示本 产 品成 交 结果 的 交易 结算 报 告及 参 照保 证 金监 控中 心 格式 制 作的 显示本 产品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权益 状况 的交 易结 算报 告。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可 采用电 子邮 件 的 传送方 式作 为应 急备 份方 式传输 当日 交易 结算 数据 。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 17 :00 之 前 。因 交易所 原 因 而造成 数据 延迟 发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恢 复后 告 知期货 公司 立即 发 送至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数 据接 收状 况。 若期 货公司 发送 的期 货数 据有 误, 重 新向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责 成期 货公 司在发 送新 的期 货数 据后 立即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并电 话确 认数 据接 收状况 。 (3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责成 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对发 送的 数据的 准确 性 、 完 整性 、 真 实性负 责 。 由 于 交 易结 算 报告 的 记载事 项 出 现与 实 际交 易 结果和 权 益 不符 造 成本 产 品估值 计 算 错误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委 托 财产 场 内 清 算 交收及 相 关 风险 控 制方 面 的职责 按 照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 执 行。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 真实 性 和 准确 性 负 责。 基 金托 管 人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应及时 查收 申购 及转 入资 金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 及转出 款项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 注册登记 机 构应 通 过与基 金 管理 人 建 立的 系 统发送 有 关 数据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有 关数 据, 如因 各种原 因 , 该系 统无 法正 常发送 , 双方可 协商 解决 处理方 式 。 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5. 如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其他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 ,应 保 证上 述 相关事 宜 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分红资 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资 金清 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 转换 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款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应收 款没 有到 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8. 赎回 、转 换资金 划付 规定 划付赎 回款 、 转 换转 出款 时, 如基 金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划付;因 基金资 金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按时 划付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责 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与 投资 有关 的付 款、 赎回和 分 红 资金划 拨时 ,基 金管 理人 需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金资金 账 户与 “ 基金 清 算账户 ”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 循 “ 全额 清算 、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 每 日按照 资金账户 应 收资 金与 应 付资 金 的差 额 来确 定 资金账户 净 应收 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 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为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适 当方式 ,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查 询和 账务 管 理 。 当存 在资金 账 户净 应 收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交收 日 15:00 时 之前 从基 金清算 账户 划 往 基 金 资金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方 式查询 结果 ; 当存 在资金账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将 托管 账户净 应 付额 在 交收 日及时 划往 基 金清 算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的方 式查 询结 果。 当存在 资金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划付;因 基金资金 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按时 划付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 托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分 红 进行 账 务处理 并 核 对后 ,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指 令 及时 将分 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 告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及复 核;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编 制 及 复核 ;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及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 七 ) 在 有需 要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 据 和编制 结果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在公 开披 露之 前应 予保密 。 除 按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外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运 作中 产 生的 信 息以 及从 对 方获 得 的业 务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为 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 判决或 裁 定 、仲 裁 裁决 或 中国证 监 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金募 集情 况、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 临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股指期 货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情况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 金应 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办理 与基 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宜, 对于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需要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的 信息 披露 文件 , 在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相 监督 ,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 义务。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媒 介披 露 。 根 据法 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 在指定 媒介 公开 披 露。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生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需要 披露的 事项 时,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处 ,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一、基金费用 基 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 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 关法律 法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 金托 管 人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都 应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保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 至基 金托 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 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保证 不做 出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造 成 损害 的行 为 , 并 与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或 临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及 时办 理 基金 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基 金托 管 人应给 予积 极配 合 , 并 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 资产总 值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保证 不做 出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造 成 损害 的 行为 , 并与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或 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 及 时 办理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 应给予 积极 配合 , 并与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和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方 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付款 指令 , 或违 规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或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 除外。 ( 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 履行 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 当承担 违 约 责任。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约 定 , 给 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各自 的行 为依 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 根据 各自 的过错 程度 对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一方 当事 人 或 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赔 偿, 另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义 务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 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 当 事人可 以 免 责 : 1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 为 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 、 非 因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故 意 或重 大过 失造 成 的 计算 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 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 所导 致的 损失 等 ; 4、不 可抗 力 。 (四)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另 一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 力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履 行本 协议 。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 要支持 。 (六)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 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深 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 人 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 师费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双 方盖 章 以及 双方 法 定代 表 人或 授 权代 表 签章,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的 意见修 改 并 正式 签署 托管 协议。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的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式 三 份, 协 议双方 各持 一份,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需要 上报 监管 机构 一 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配 合 , 承 担司法 协助 义务 。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 人依据 基金 合同 、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 理。


本 协议 附件 构成 本协 议 不可分 割的 组成 部分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 本页为 《 交 银 施 罗德 瑞景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 签署页 ,无 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 交银 施罗 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日 :2016 年





日 签订地 :


基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日 :2016 年





日 签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