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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003901)

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 瑞景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交 银 施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一 月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交银施罗德 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交银施 罗德 瑞景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交银施罗德瑞景 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交 银施 罗德 瑞 景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 瑞景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交银 施罗德 瑞景 定期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额 投资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封闭期: 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 个月后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 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 个月后 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办理申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时间 分别 至少为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 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 月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 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度 的最后一日 。如该月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及其后修订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瑞景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至 6 个月 后月 度对 日的前 一日为止。 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第一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 闭期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6 个月 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该月度对日 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月度 中对应 月度的 最后 一日 。如该 月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及/ 或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办理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 为 5 个 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间要求。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 资人 认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投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 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每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募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 申购、 赎回业 务申 请的 确认以 后) , 发生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自动终 止 基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金合同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加上当 日净 申购金 额或 者减去 当日 净赎回 金额 后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及/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及/ 或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 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 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 至少为 5 个 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该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 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回 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 立,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首 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及余额 的 处 理方式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用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机 构 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顺延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以 上暂 停及恢 复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公 告规 定,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进 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 纪商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定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175 号文、 银 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在开 放期 内 申请 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且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并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 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总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 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 本 基金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书 面方式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授 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就上 述情形 ,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和 相关业 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 务; 3、妥 善保 存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称、 身份 信息 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券 、 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企业 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次级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股 指期货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开放期内, 投 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 开放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 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灵活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行业配 置比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 基础上, 自下而上精选股票和债券; 在保持总体风险 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 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市场 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 “自下 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 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行业选择和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 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 时机, 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 投资机会。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前述行业优选的基础上, 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 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池并从中精选个股,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主 业清 晰并在 产品 、技术 、营 销、营 运、 成本控 制等 某一方 面具 有较强 竞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根据波特五要素分析,行业发展环境良好; 3)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4)盈 利质 量较高 ,经 营性现 金流 加投资 收益 应该超 过净 利润( 特殊 理由除 外) ; 5)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6)股票估值具有吸引力,或符合一定时期内的投资主题。 对上述重点上市 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 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将灵活 运用久期 管理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以及信 用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等多种策略,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 稳定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 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 (2)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 险与收 益率 变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属 债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比 例。 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 谋求更高的经 风险调整后的稳定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 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 线的形变中获利。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 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 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 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 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本基金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综合考虑 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 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 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 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 行严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 评估, 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是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 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 ,以 主动 式的科 学投资 管理 为手 段,充 分考虑 权证 资产 的收益 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以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 比例的前提下, 主要配置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 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开放期内, 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2) 开放 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 1)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内的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在开放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 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 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 1、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 指数引进 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 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 债综 合全价 指数 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其指 数样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 适合 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业绩比较基 准 ,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 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 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 较 高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本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全 价交 易的债 券( 可转债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4)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3、银 行间 市场上 市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特殊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 式 于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 式 于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 规 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 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 金合 同》能 够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 当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三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 法并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在开放 期内 申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在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且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并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总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 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本 基金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 等其 他非书 面方式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授 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就上 述情形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以 特别决 议通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 式于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 式于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次级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股 指期货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开放期内,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 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灵活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行业配 置比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 基础上, 自下而上精选股票和债券;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 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市场 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 “自下 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 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行业选择和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 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 时机, 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 投资机会。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前述行业优选的基础上, 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 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池并从中精选个股,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a 、 主 业清 晰 并在 产品、 技 术、 营 销、 营运 、成 本 控制 等 某一 方面 具有 较 强 竞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b、根据波特五要素分析,行业发展环境良好; c 、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d、盈 利质 量较高 ,经 营性现 金流 加投资 收益 应该超 过净 利润( 特殊 理由除 外) ; e 、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f 、股票估值具有吸引力,或符合一定时期内的投资主题。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 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 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 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将灵活 运用久期管理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以及信 用债券、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等多种策略,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 稳 定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 险与收 益率 变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属 债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比 例。 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 谋求更高的经 风险调整后的稳定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 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 线的形变中获利。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 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 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 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 对 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本基金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综合考虑 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 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 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 行严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 评估, 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是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 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 ,以 主动 式的科 学投资 管理 为手 段,充 分考虑 权证 资产 的收益 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以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 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 比例的前提下, 主要配置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 动性的需求。 (四)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 1、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 指数引进 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 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 债综 合全价 指数 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其指 数样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 整体投资收益情况, 适合 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开放期 内, 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 (2) 开放 期内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 1)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 的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在开放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本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全 价交 易的债 券( 可转债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4) 交易 所市 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价值。 3、银 行间 市场上 市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特殊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本页无正 文, 为 《 交 银施罗德 瑞景定 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的 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地 点: 深圳 签 订 日:二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