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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A(160606)

鹏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十一月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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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2 6 号 文 件 《 关 于 同 意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进 行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2 0 0 5 年 4 月 1 2 日 基 金 部 函 [ 2 0 0 5 ] 9 4 号
文 件 《 关 于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备 案 确 认 的 函 》 确 认 合 法 备 案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5 年 4 月 1 2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谨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1 0 月
1 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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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3
二 、 释 义................................................................................................................................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1 5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4 6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5 2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5 2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6 1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6 4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6 4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6 8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 9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7 1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7 2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7 4
十 七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7 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7 7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8 7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9 7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9 9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 0 0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1 0 0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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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暂 行 规 定 》 ) 、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进 入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规 定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指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详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 基 金 的 投 资 ” 等 相 关 部 分 的 约 定
内 容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每 六 个 月
的 定 期 更 新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于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生 效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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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1 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
《 暂 行 规 定 》 : 指 2 0 0 4 年 8 月 1 6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共 同 发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8 月 1 6 日 起 施 行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
《 管 理 规 定 》 : 指 1 9 9 9 年 8 月 2 7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 转 发 ) 并 于 1 9 9 9 年 8
月 2 7 日 起 施 行 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进 入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权 机 构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法 或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和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代 销 机 构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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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它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基 金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限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相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日 / 天 : 指 公 历 日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第 n 个 工 作 日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认 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换 : 指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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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或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非 交 易 过 户 :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行 为 ;
货 币 基 金 分 级 : 指 根 据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份 额 余 额 设 立 基 金 级 别 , 并 依 据 不 同
级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本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设
为 A 、 B 两 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计 算 并 披 露 A 、 B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万 份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对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等 事 项 的 提 及 , 除 明 确 说 明 的 外 , 均 包 括 A 、 B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5 , 0 0 0 , 0 0 0 份 即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类 基 金 将 按 照 千 分 之 二 点 五 的 年 费 率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等 于 或 超 过 5 , 0 0 0 , 0 0 0 份 即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类 基 金 将 按 照 万 分 之 一 的 年 费 率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
基 金 日 收 益 : 指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负 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或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相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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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政 策 及 行 政 命 令 的 颁 布 或 变 更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用 于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 互 联 网 站 等 媒 体 ;
固 定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交 易 : 指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无 论 基 金 投 资 是 否 盈 利 或 亏 损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 均 适 用 固 定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交 易 。
本 基 金 的 固 定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
三、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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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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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简 历 同 前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刘 建 岩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1 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管 部 投 资 经 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债 券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研 究 员 , 2 0 1 1 年 4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3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3 月 至 2 0 1 6 年 5 月 兼 任 鹏 华
国 企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6 年 5 月 兼 任 鹏 华 丰 融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5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3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同 时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刘 建 岩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0 5 年 4 月 至 2 0 1 3 年 1 月 初 冬 女 士
2 0 1 3 年 1 月 至 2 0 1 4 年 5 月 李 君 女 士
本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1 年 4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3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3 月 至 2 0 1 6 年 5 月 兼 任 鹏 华 国 企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6 年 5 月 兼 任 鹏 华 丰 融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1
2 0 1 5 年 3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冀 洪 涛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权 益 投 资 一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投 资 经 理 。
王 宗 合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消 费 优 选 混 合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混 合 、 鹏 华 养 老 产 业 股 票 、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咏 辉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及 衍 生 品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 L O F ) 、 鹏 华 健 康 环 保 混 合 、 鹏 华 医 药 科 技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副 总 经 理 , 鹏 华 中 国 5 0 混 合 、 鹏 华 消
费 领 先 混 合 、 鹏 华 鹏 华 医 疗 保 健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2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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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 其 成 员 包 括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并 监 督 整 改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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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及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 规 及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投 资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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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 0 0 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 告 。 自 2 0 1 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 I S A E 3 4 0 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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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2 0 1 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 2 0 1 3 年 至 2 0 1 5
年 连 续 三 年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 ; 2 0 1 5 年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养 老 金 业 务 最 佳 发 展
奖 ” 称 号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 0 1 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 户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近 1 4 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 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 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到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3 3 2 只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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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提 示 ;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李 筠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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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A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n
(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 全 国 )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7 9 1 3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3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传 真 :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 4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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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o c . c n
( 5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6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7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联 系 人 : 杨 涓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8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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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 9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联 系 人 : 穆 婷
传 真 :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1 0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网 站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1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穆 欣 欣
电 话 : (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 ( 0 1 0 ) 6 8 5 6 0 6 6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1 2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电 话 : ( 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 真 :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2 8 ( 上 海 、 北 京 地 区 9 6 2 5 2 8 )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1 3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人 : 陈 泾 渭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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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0 - 8 0 0 3
网 址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 1 4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孔 超
传 真 :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1 5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达 洋
联 系 人 : 唐 燕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7
传 真 : (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 1 6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8
联 系 人 : 唐 苑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1 7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1 8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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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8 8 8 8 5 0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1 9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中 山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刘 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2 0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联 系 人 : 董 金
网 站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2 1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 9 6 4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 2 2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建 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2 1
联 系 人 : 刘 兴 龙
网 址 : w w w . m i n t a i b a n k . c o m
( 2 3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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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 )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世 群
联 系 人 : 刘 冬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8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x m c c b . c o m
( 2 5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2 6 )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廖 玉 林
联 系 人 : 陈 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2 2 8
网 址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 2 7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1 9 ) 9 6 0 0 5
联 系 人 : 蒋 娇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B 、 券 商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8 8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联 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2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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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张 于 爱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 3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2 7 5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4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联 系 人 : 朱 雅 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 5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6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6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7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柳 路 3 6 号 丁 香 国 际 商 业 中 心 东 塔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夏 中 苏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3 8 2 8 1 8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传 真 : 0 5 9 1 - 3 8 5 0 7 5 3 8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8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3 2 - 9 6 5 7 7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1 0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1 1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 6 0 1 - 5 5 5
网 址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 1 2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8 8 8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1 3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 1 4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3 6 0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1 5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电 话 委 托 :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1 6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联 系 人 : 郭 熠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 1 6 1 8 、 9 5 5 7 3
( 1 7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联 系 人 : 胡 永 君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1 8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8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2 3 1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3 1 5 2 9 0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 1 9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 1 0 0 0 0 7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汪 嘉 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传 真 :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2 0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电 话 : ( 0 7 9 1 ) 8 6 2 8 5 3 3 7
传 真 : ( 0 7 9 1 ) 8 6 2 8 9 3 9 5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2 1 )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夏 吉 慧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6 - 9 6 3 3 6 ( 上 海 地 区 : 9 6 2 3 3 6 )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 2 2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6 6 6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6 2 5
联 系 人 马 贤 清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8 8 - 2 2 8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n
( 2 3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金 源 中 心 2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李 荣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8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 2 4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 2 5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6 8 6 8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传 真 : 0 2 1 - 5 3 6 8 6 1 0 0 - 7 0 0 8 , 0 2 1 - 5 3 6 8 6 2 0 0 - 7 0 0 8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业 务 联 系 人 : 邵 珍 珍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6 8 6 2 6 2
( 2 6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俊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2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 0 2 1 - 6 8 8 1 7 2 7 1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2 8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4 6 3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2 9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刘 莹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6 4 9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c n
( 3 0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 蕾
联 系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3 1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范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6 5 1 6 1 8 2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8
传 真 : 0 5 5 1 - 6 5 1 6 1 6 7 2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 3 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3 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 3 4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3 3 1 9
传 真 : 0 7 3 1 - 8 4 4 0 3 4 3 9
联 系 人 : 郭 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3 5 3 1 6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
( 3 5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0 4 、 1 8 -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6 0 0 8 0 0 8 、 9 5 5 3 2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3 6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 8 号 电 信 广 场 3 6 、 3 7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7 8 6 5 0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 3 7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1 8 8 8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
联 系 人 : 吴 军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 3 8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 0 2 2 - 0 1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6 0 5 8 2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3 9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薇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4 0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国 联 大 厦 6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八 号 国 联 金 融 大 厦 7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2 9 1 9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3 1 2 4
联 系 人 : 沈 刚
联 系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4 1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长 才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联 系 人 : 袁 媛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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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 4 2 )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 -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 -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电 话 : 0 2 1 - 6 4 7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7 1 3 7 9 5
联 系 人 : 李 凌 芳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5 7 1 - 9 6 7 7 7 7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 4 3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 - 1 号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联 系 人 : 郑 琢
联 系 电 话 : 1 8 6 2 7 9 8 5 9 7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0 7 7 0 0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l i o n s . c o m
( 4 4 )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 苏 江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6 8 3 0 - 6 5 2
网 址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 4 5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2 0 0 号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军 瑞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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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背 北
联 系 电 话 :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6 6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4 7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7 1 6 1 5 0
传 真 : 0 2 8 - 8 6 1 5 0 6 1 5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1 8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4 8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电 话 : 0 8 7 1 - 3 5 7 7 9 4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8 7 1 - 3 5 7 7 9 3 0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t a z q . c o m
( 4 9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勇
联 系 人 : 赵 钦
联 系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1 6 4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4 0 0 - 0 0 9 9 - 8 8 6
传 真 : 0 5 9 2 - 5 1 6 1 7 6 3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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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 ) 银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颂
联 系 人 : 林 文 宇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3 7 5 9
咨 询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1 0 8 8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t z q . n e t
( 5 1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5 2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华
电 话 : (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8 7 2 8 7 0 3
联 系 人 : 戴 莉 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2 1 ) 6 3 3 4 0 6 7 8
网 址 : w w w . a i z q . c o m
( 5 3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服 务 热 线 : 9 5 3 1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 5 4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0 9 8 5
客 服 热 线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5 5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2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2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联 系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2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8 9 8 8 8 8 、 9 5 3 6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2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 c o m
( 5 6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 1 0 - 8 5 1 2 7 6 2 2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6 1 9 - 8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m s z q . c o m
( 5 7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邮 政 编 码 : 3 5 0 0 0 3
联 系 人 : 张 腾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业 务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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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5 8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 徐 勇 力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8 8 9 9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x z q . n e t
( 5 9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 6 0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1 9 4 9 4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 人 : 王 鹏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4 0 0 2 8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 6 1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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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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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德 军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9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0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s d z q . c o m . c n /
( 6 3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2 6 1 7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0 6 或 4 0 0 8 8 8 8 5 0 6
网 址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6 4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0 0 5 2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6 5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4 6 6 8 8 0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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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惠 州 广 电 大 楼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红 旗 营 南 路 天 畅 园 6 号 楼 二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张 悦
电 话 :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 0 1 0 - 6 4 4 0 8 8 3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 6 7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8 5 6 7 9 2 0 3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1 0 -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6 8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联 系 电 话 : 0 2 9 - 6 3 3 8 7 2 5 6
联 系 人 : 黄 芳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 6 9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联 系 人 : 齐 冬 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8 0 7
传 真 : 0 1 0 - 5 6 4 3 7 0 1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 7 0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2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0 8 8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C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8 6 7 6 9 7 4 2
联 系 人 : 谭 忻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联 系 人 : 洪 诚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D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 1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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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6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2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联 系 电 话 : 1 3 8 1 1 2 1 7 6 7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 3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昌 庆
联 系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 4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5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联 系 人 : 黄 飚
联 系 电 话 : 0 2 8 - 8 4 2 5 2 4 7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8 - 5 6 6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 6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7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8 3 5 8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 真 : 0 2 1 - 5 0 3 2 5 9 8 9
联 系 人 : 陶 怡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9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黄 敏 儿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7 8 8 8 9 2 - 8 2 3
客 服 电 话 : 4 4 0 - 8 2 0 2 - 8 1 9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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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h t t p s : /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 1 0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何 雪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2 0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 1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5 9 9 5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1 2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刘 琼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1 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1 3 8 8 - 1 1 0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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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j r j . x i n l a n d e . c o m . c n
( 1 4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1 5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
联 系 人 : 林 爽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1 6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1 6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曹 怡 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7 - 6 2 6 6
网 址 : a . l e a d b a n k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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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联 系 人 : 崔 巍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7 8 8 5 6
传 真 : 0 1 0 - 5 9 3 7 8 9 0 7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十 二 层
负 责 人 : 王 丽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十 二 层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3 2 1 8 0 6 5 2 6 9 7 8 1 / 2 / 3 / 4
传 真 : 0 1 0 - 6 5 2 3 2 1 8 1
联 系 人 : 苏 文 静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陈 熹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转换 与赎回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6 年 9 月 1 2 日 刊 登 公 告 , 本 基 金 于 9 月 1 5 日 起
开 始 分 为 A 、 B 两 类 , 其 中 原 基 金 代 码 1 6 0 6 0 6 作 为 A 级 基 金 代 码 , 新 增 1 6 0 6 0 9 作 为 B 级 基
金 代 码 。 在 分 级 后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开 放 日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5 0 0 万 份 ( 包 含 5 0 0 万 份 ) 的 , 为 B 级 基 金 份 额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0 0
万 份 ( 不 含 5 0 0 万 份 ) , 为 A 级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自 动 进 行 份 额 级 别 判 断 和 处 理 , 并 分 别 适 用 A 、 B 级 相 关 费 率 。 详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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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请 参 阅 本 基 金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的 公 告 。
( 一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的 场 所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指 定 网 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 明 参 见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相 关 公 告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代 销 机 构 ( 具 体 名 单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5 年 4 月 2 0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率 及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通 常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通 常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特 殊 业 务 安 排 ,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对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三 ) 申 购 限 制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 四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 用 “ 固 定 价 格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始 终 保
持 为 1 . 0 0 元 。
2 、 本 基 金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转 换 与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转 换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仅 在 转 出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赎 回 , 以 及 转 入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申 购 的 前 提 下 , 方 可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 基 金 转 换 后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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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且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须 同 时 具 备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拟 转 入 基 金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理 资 格 , 并 开 通 了 相 应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5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出 其 账 户 内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自 动 结 转 投 资 者 待 支 付 的 收 益 。
6 、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成 功 之 日 起 , 按 照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最 新 的 业 务 规 则 计 算 转 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间 , 并 按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率 计 收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相 关 基 金 费 用 。
7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将 与 赎 回 款 项 一
起 结 算 并 支 付 。
8 、 当 日 的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规 则 实
施 日 前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提 交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基 金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的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于 T + 2 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3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不 成 功 后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转 换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转 换 结 果 对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做 出 相 应 转 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赎 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六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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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以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申 购 本 基 金 每 次 最 低 扣 款 额 为 1 0 0 元 ( 含 )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等 于 或 高 于 1 0 0 元 的 最 低 扣 款 金 额 , 具 体 最 低 扣 款 金 额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2 、 转 换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2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不 受 限 制 , 本 基 金 设 定 的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0 份 基 金 份 额 。
4 、 本 基 金 当 期 基 金 收 益 结 转 基 金 份 额 或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5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确 定 , 并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0 . 0 1 份 )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6 、 转 换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待 支 付 的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7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再 加 计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予 以 计 算 , 并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0 . 0 1 元 )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份 额 、 转 换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 0 0 份
2 、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转 换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固 定 为 1 . 0 0 元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率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 补 差 费 率 / ( 1 + 补 差 费 率 )
转 换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换 费 用 + 转 出 份 额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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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 若 该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为 1 6 .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6 . 0 0 = 1 0 , 0 1 6 . 0 0 元
4 、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日 收 益 及 基 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率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八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后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转 换 基 金 成 功 之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2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 4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
( 5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到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可 拒 绝 该
笔 申 购 申 请 。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4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 第 ( 5 ) 项 拒 绝 申 购 情 形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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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情 形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基 金 赎 回 、 转 换 行 为 ;
( 6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申 请 且 能 够 足 额 兑 付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兑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 可 兑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兑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并 仍 以 固 定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元 )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本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情 形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但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 手 机 短 信 、 网 站 公 告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4 、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或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告 。
( 十 二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暂 停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后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后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七、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和 转托管
(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以 及 经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财 产 分 割 或
转 移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遗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买 通 卖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办 理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的 具 体 条 件 、 程 序 及 收 费 标 准 以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 为 准 。
八、 基金 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是 在 保 证 资 产 安 全 与 资 产 充 分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为 投 资 者 追 求 稳 定 的 现
金 收 益 。
( 二 ) 投 资 方 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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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
(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 货 币 市 场 资 金 流 动 状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
2 、 决 策 程 序
( 1 ) 研 究 部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数 据 ,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相 应 的 分 析 报 告 , 作 为 决
策 支 持 。
( 2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研 究 人 员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采 用
情 景 分 析 法 确 定 组 合 目 标 久 期 的 范 围 。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短 期 因 素 的 影 响 在 战 略 性 配 置 预 先 设 定 的 组 合 久 期 范 围 内 确 定
组 合 目 标 久 期 。
( 4 ) 研 究 部 协 助 基 金 经 理 在 目 标 久 期 的 约 束 下 ,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预 期 选 择
相 应 的 组 合 到 期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使 投 资 组 合 总 收 益 最 大 化 。
( 5 ) 基 金 经 理 及 助 理 根 据 短 期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拟 定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方 案 ,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
( 6 ) 对 通 过 审 议 的 类 属 配 置 方 案 , 在 满 足 上 述 约 束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 及 助 理 合 理 有
效 分 配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 在 保 证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并 结 合 市 场 定 价
和 套 利 机 制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交 由 交 易 室 执 行 。
( 7 ) 交 易 室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 8 )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绩 效 评 估 研 究 员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拟 定 改 进 方 案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 9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流 程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3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 1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走 势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制 定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将 上 升 , 则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受 暂 行 规 定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久 期 调 整 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超 过 1 8 0 天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8 0 天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7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各 类 债 券 资 产 在 期 限 结 构 上 的 配 置 是 本 基 金 所 选 择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在 资 产 配 置 过 程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 其 做 法 是 , 根 据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预 期 , 采 用 总 收 益 分 析 法 在 下 述 的
三 种 基 础 类 型 中 进 行 选 择 :
1 ) 子 弹 组 合 。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2 ) 杠 铃 组 合 。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3 ) 梯 形 组 合 。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 3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在 保 持 组 合 资 产 相 对 稳 定 的 条 件 下 , 根 据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回 购 等 ) 的 市 场 规 模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 决 定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 通 过 评 估 各 类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性 利 差 , 确 定 不 同 期 限 类 别 资 产 的 具 体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 4 )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在 满 足 基 金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的 资 金 需 求 前 提 下 , 通 过 基 金 财 产 安 排 ( 包 括 现 金 库 存 、
资 产 变 现 、 剩 余 期 限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措 施 ) , 在 保 持 基 金 财 产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的
稳 定 收 益 。
( 5 ) 套 利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主 要 分 为 融 券 回 购 与 银 行 同 业 存 款 之 间 的 套 利 策 略 、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 策 略 以 及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三 大 类 :
1 ) 融 券 回 购 与 银 行 同 业 存 款 之 间 的 套 利
所 谓 融 券 回 购 与 银 行 同 业 存 款 之 间 的 套 利 , 指 的 是 以 低 于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的 价 格 融 入
资 金 后 , 再 以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存 放 银 行 , 从 而 获 得 无 风 险 收 益 。
2 )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
A . 同 一 市 场 异 日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
所 谓 同 一 市 场 异 日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 , 指 的 是 在 同 一 市 场 T 日 以 低 于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的 成 本 融 入 资 金 , 而 在 T + 1 日 以 高 于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的 价 格 融 出 资 金 , 从
而 获 取 无 风 险 收 益 。
B . 同 日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
所 谓 同 日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 , 指 的 是 T 日 以 低 于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的 成 本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在 T 日 以 高 于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的 价 格 在 同 一 品 种 上 融 出 资 金 , 从 而 获 取 无
风 险 收 益 。
3 ) 跨 市 场 套 利
所 谓 跨 市 场 套 利 指 的 是 在 利 率 低 的 市 场 融 入 资 金 同 时 在 利 率 高 的 市 场 融 出 去 , 从 而 获 取
无 风 险 收 益 ;
A . 跨 市 场 异 日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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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跨 市 场 异 日 融 券 回 购 与 融 资 回 购 之 间 的 套 利 , 指 的 是 T 日 在 一 个 市 场 以 较 低 成 本 融
入 资 金 , 而 在 T + 1 日 在 另 一 个 市 场 以 高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融 出 资 金 , 从 而 获 取 无 风 险 收 益 。
B . 回 购 与 债 券 之 间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所 谓 在 回 购 与 债 券 之 间 的 套 利 是 指 在 利 率 低 的 市 场 融 入 资 金 , 投 资 在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债 券
( 含 央 行 票 据 ) 市 场 上 , 从 而 获 取 无 风 险 收 益 。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活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 即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 1 - 利 息 税 率 ) ) 。
在 合 理 的 市 场 化 利 率 基 准 推 出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确
定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选 择 标 准 需 要 合 理 、 透 明 , 为 广 大 投 资 者 所 接 受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投 资 者 最 熟 知 、 最 容 易 获 得 的 低 风 险 收 益 率 。
( 五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短 期 金 融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8 0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4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5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6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7 、 短 期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和 现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8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8 0 天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7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9 、 本 基 金 不 得 与 关 联 股 东 进 行 交 易 , 不 得 通 过 交 易 上 的 安 排 人 为 降 低 剩 余 期 限 的 真 实
天 数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2 、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1 3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应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建 仓 期 为 1 个 月 , 建 仓 期 完 毕 后 应 达 到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由 于 基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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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 六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不 超 过 1 8 0 天 ; 本 基 金 采 用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产 生 的 负 债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负 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其 中 :
( 1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2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
( 1 )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为 准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2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3 )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4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5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6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或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8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为 准 。
( 9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将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部 分 予 以 披 露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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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基 金 的 禁 止 行 为
本 基 金 不 得 进 行 如 下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在 承 销 期 内 担 任 副 主 承 销 商 或 分 销 商 所 承 销
的 证 券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非 控 股 股 东 在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基 金 财 产 应 当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买 卖 上 述 证 券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投 资 于 股 票 、 可 转 换 债 券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9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更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应 相 应 变 更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1 、 有 利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增 值 ;
2 、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力 。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3 , 5 5 6 , 7 1 4 , 9 3 4 . 6 4 3 0 . 7 9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其 中 : 债 券 1 3 , 5 5 6 , 7 1 4 , 9 3 4 . 6 4 3 0 . 7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3 2 9 , 0 0 0 , 8 9 3 . 5 0
0 . 7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9 , 8 6 3 , 6 1 0 , 4 4 9 . 7 6 6 7 . 8 3
4 其 他 资 产 2 7 8 , 7 0 4 , 1 1 3 . 9 1 0 . 6 3
5 合 计 4 4 , 0 2 8 , 0 3 0 , 3 9 1 . 8 1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0 . 9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4 9 9 , 9 9 9 , 1 3 0 . 0 0 1 . 1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1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8 5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8 9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7 3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情 况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超 过 1 2 0 天 。
( 2 )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9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1 8 . 2 1 1 . 1 5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1 3 . 5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3 3 . 6 8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1 6 . 6 6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1 8 . 6 0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1 0 0 . 7 1 1 . 1 5
4 、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券 种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 5 6 3 , 3 7 9 , 0 1 9 . 8 5 5 . 9 0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 5 6 3 , 3 7 9 , 0 1 9 . 8 5 5 . 9 0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4 , 6 5 9 , 3 5 5 , 9 0 6 . 4 6 1 0 . 7 3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6 , 3 3 3 , 9 8 0 , 0 0 8 . 3 3 1 4 . 5 8
8 其 他 - -
9 合 计 1 3 , 5 5 6 , 7 1 4 , 9 3 4 . 6 4 3 1 . 2 1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注 : 上 表 中 , 附 息 债 券 的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的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0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6 0 4 0 1 1 6 农 发 0 1 5 , 5 0 0 , 0 0 0 5 4 9 , 9 8 3 , 0 4 7 . 4 2 1 . 2 7
2 1 6 0 2 0 9 1 6 国 开 0 9 5 , 5 0 0 , 0 0 0 5 4 9 , 7 5 1 , 9 4 1 . 7 3 1 . 2 7
3 1 6 0 3 0 4 1 6 进 出 0 4 3 , 5 0 0 , 0 0 0 3 5 0 , 2 6 8 , 3 4 1 . 9 4 0 . 8 1
4 1 5 0 3 1 8 1 5 进 出 1 8 3 , 0 0 0 , 0 0 0 3 0 0 , 1 3 2 , 6 7 4 . 7 8 0 . 6 9
5 1 1 1 6 9 7 5 9 6
1 6 江 阴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C D 0 0 9
3 , 0 0 0 , 0 0 0 2 9 9 , 5 3 2 , 4 1 7 . 7 6 0 . 6 9
6 1 1 1 6 9 5 2 8 6
1 6 德 阳 银
行 C D 0 6 2
3 , 0 0 0 , 0 0 0 2 9 7 , 3 7 1 , 1 7 8 . 4 7 0 . 6 8
7 1 1 1 6 9 7 0 0 7
1 6 宁 夏 银
行 C D 0 4 1
3 , 0 0 0 , 0 0 0 2 9 6 , 3 1 8 , 3 0 0 . 7 6 0 . 6 8
8 1 1 1 6 1 0 5 3 1
1 6 兴 业
C D 5 3 1
3 , 0 0 0 , 0 0 0 2 9 5 , 7 5 6 , 1 8 1 . 9 9 0 . 6 8
9 1 1 1 6 9 7 6 1 3
1 6 九 江 银
行 C D 0 7 1
3 , 0 0 0 , 0 0 0 2 9 5 , 6 3 9 , 0 5 5 . 0 1 0 . 6 8
1 0 1 5 0 2 2 2 1 5 国 开 2 2 2 , 0 0 0 , 0 0 0 2 0 0 , 0 1 5 , 7 4 7 . 6 9 0 . 4 6
5 、 “ 影 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3 6 5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 . 0 1 3 3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3 0 2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基 金 计 价 方 法 说 明
1 )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银 行 实 际 协 议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协 议 ( 封 闭 式 回 购 )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1
日 计 提 利 息 ;
3 ) 基 金 持 有 的 附 息 债 券 、 贴 现 券 购 买 时 采 用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包 含 交 易 费 用 )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利 息 收 入 ;
4 )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断 式 回 购 以 协 议 成 本 列 示 ,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
回 购 期 间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 资 产 的 性 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 议 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 续 持 有 现 金 资 产 , 实 际 持 有 的 相 关
资 产 按 其 性 质 进 行 估 值 ;
5 )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视 同 债 券 , 购 买 时 采 用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包 含 交 易 费 用 )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利 息 收 入 。
( 2 )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不 存 在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情 况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没 有 出 现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 4 ) 其 他 资 产 的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2 7 5 , 3 9 2 , 9 8 2 . 4 6
4 应 收 申 购 款 3 , 3 1 1 , 1 3 1 . 4 5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2 7 8 , 7 0 4 , 1 1 3 . 9 1
( 5 )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重 要 事 项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决 策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其 中 久 期 区 间 决 策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 基 金 经 理 在 设 定 的 区 间 内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自 行 调 整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和 类 属 配 置 决 策 由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讨 论 确 定 , 由 基 金 经 理 实 施
该 决 策 并 选 择 相 应 的 个 券 进 行 投 资 。
2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九、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2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其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鹏 华 货 币 A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0 5 年 4 月 1 2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0 5 年 1 2 月 3 1 日
1 . 4 7 1 4 % 0 . 0 0 3 8 % 1 . 3 0 1 9 % 0 . 0 0 0 0 % 0 . 1 6 9 5 % 0 . 0 0 3 8 %
2 0 0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1 . 7 9 1 3 % 0 . 0 0 3 7 % 1 . 8 7 9 9 % 0 . 0 0 0 3 % - 0 . 0 8 8 6 % 0 . 0 0 3 4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3 . 7 2 8 7 % 0 . 0 0 7 9 % 2 . 2 2 5 2 % 0 . 0 0 2 4 % 1 . 5 0 3 5 % 0 . 0 0 5 5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3 . 2 0 1 6 % 0 . 0 0 4 6 % 0 . 6 5 9 6 % 0 . 0 0 0 3 % 2 . 5 4 2 0 % 0 . 0 0 4 3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1 . 4 6 9 7 % 0 . 0 0 4 0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1 0 9 7 % 0 . 0 0 4 0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1 . 7 9 2 5 % 0 . 0 0 3 8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4 3 2 5 % 0 . 0 0 3 8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3 . 4 4 3 2 % 0 . 0 0 3 2 % 0 . 4 6 9 7 % 0 . 0 0 0 1 % 2 . 9 7 3 5 % 0 . 0 0 3 1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4 . 0 7 9 1 % 0 . 0 0 3 4 % 0 . 4 2 0 1 % 0 . 0 0 0 2 % 3 . 6 5 9 0 % 0 . 0 0 3 2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4 . 0 2 7 8 % 0 . 0 0 4 5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6 7 7 8 % 0 . 0 0 4 5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4 . 3 2 3 3 % 0 . 0 0 4 7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9 7 3 3 % 0 . 0 0 4 7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3 . 3 5 5 6 % 0 . 0 0 4 0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0 0 5 6 % 0 . 0 0 4 0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1 . 8 1 6 0 % 0 . 0 0 0 5 % 0 . 2 6 2 7 % 0 . 0 0 0 0 % 1 . 5 5 3 3 % 0 . 0 0 0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4 0 . 4 2 2 8 % 0 . 0 0 5 1 % 8 . 9 8 9 2 % 0 . 0 0 2 0 % 3 1 . 4 3 3 6 % 0 . 0 0 3 1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3
鹏 华 货 币 B 类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0 5 年 4 月 1 2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0 5 年 1 2 月 3 1 日
1 . 4 7 1 4 % 0 . 0 0 3 8 % 1 . 3 0 1 9 % 0 . 0 0 0 0 % 0 . 1 6 9 5 % 0 . 0 0 3 8 %
2 0 0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1 . 8 6 5 0 % 0 . 0 0 3 7 % 1 . 8 7 9 9 % 0 . 0 0 0 3 % - 0 . 0 1 4 9 % 0 . 0 0 3 4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3 . 9 7 6 8 % 0 . 0 0 7 9 % 2 . 2 2 5 2 % 0 . 0 0 2 4 % 1 . 7 5 1 6 % 0 . 0 0 5 5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3 . 4 4 7 8 % 0 . 0 0 4 6 % 0 . 6 5 9 6 % 0 . 0 0 0 3 % 2 . 7 8 8 2 % 0 . 0 0 4 3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1 . 7 1 4 4 % 0 . 0 0 4 0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3 5 4 4 % 0 . 0 0 4 0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2 . 0 3 6 7 % 0 . 0 0 3 8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6 7 6 7 % 0 . 0 0 3 8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3 . 6 9 1 0 % 0 . 0 0 3 2 % 0 . 4 6 9 7 % 0 . 0 0 0 1 % 3 . 2 2 1 3 % 0 . 0 0 3 1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4 . 3 2 8 4 % 0 . 0 0 3 4 % 0 . 4 2 0 1 % 0 . 0 0 0 2 % 3 . 9 0 8 3 % 0 . 0 0 3 2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4 . 2 7 6 6 % 0 . 0 0 4 5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9 2 6 6 % 0 . 0 0 4 5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4 . 5 7 3 2 % 0 . 0 0 4 7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2 2 3 2 % 0 . 0 0 4 7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3 . 6 0 3 8 % 0 . 0 0 4 0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2 5 3 8 % 0 . 0 0 4 0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1 . 9 9 9 5 % 0 . 0 0 0 5 % 0 . 2 6 2 7 % 0 . 0 0 0 0 % 1 . 7 3 6 8 % 0 . 0 0 0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4 3 . 8 4 2 9 % 0 . 0 0 5 1 % 8 . 9 8 9 2 % 0 . 0 0 2 0 % 3 4 . 8 5 3 7 % 0 . 0 0 3 1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4
十、 基金 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财 产 包 括 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价 值 总 和 。
其 构 成 主 要 包 括 :
1 、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 、 清 算 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
4 、 应 收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款 ;
5 、 应 收 基 金 申 购 款 ;
6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投 资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7 、 债 券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和 应 计 利 息 ;
8 、 其 他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 、 其 他 资 产 等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独 立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它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它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4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一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帐 面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为 1 . 0 0 元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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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或 损 失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1 、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工 具 的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银 行 实 际 协 议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协 议 ( 封 闭 式 回 购 )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 3 ) 基 金 持 有 的 附 息 债 券 、 贴 现 券 购 买 时 采 用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包 含 交 易 费 用 )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利 息 收 入 ;
( 4 )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断 式 回 购 以 协 议 成 本 列 示 ,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 回 购 期 间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 资 产 的 性 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 议 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 续 持 有 现 金 资 产 , 实 际 持 有 的
相 关 资 产 按 其 性 质 进 行 估 值 ;
( 5 )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视 同 债 券 , 购 买 时 采 用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包 含 交 易 费 用 )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利 息 收 入 。
2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即 使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 1 ) - ( 5 ) 规 定 的 方 法 为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了 估 值 , 仍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3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测 试 所 采 用 的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确 定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
4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5 、 采 用 本 估 值 方 法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 适 用 影 子 定 价 法 对 估 值 对 象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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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调 整 时 , 调 整 差 额 于 当 日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产 生 相 应 的 波 动 。
6 、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如 有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已 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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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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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2 、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二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1 、 基 金 投 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所 得 收 益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3 、 买 卖 证 券 已 实 现 价 差 ;
4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5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收 入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 本 基 金 收 益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收 益 。 收 益 分 配 计 算 结 果 计 算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确 度 为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采 用 去 尾 的
方 式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 记 收 益 ;
3 、 本 基 金 每 日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以 人 民 币 元 方 式 簿 记 ,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者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累 计 收 益 恰 好 为 负 值 , 则 将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恰 好 为 负 值 , 则 将 从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月 集 中 结 转 一 次 。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不 满 一 个 月 的 , 不 结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9
转 。 每 月 结 转 日 , 若 投 资 人 账 户 的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收 益 , 则 该 投 资 人 账 户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体
现 为 增 加 ; 反 之 , 则 该 投 资 人 账 户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体 现 为 减 少 ;
5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 T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有 当 日 分 红 权 益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当 日 分 红 权 益 ;
7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并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约 定 内 容 相 应 调 整 ,
且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益 和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基 金 日 收 益 = [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 × 1 0 0 0 0
上 述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公 历 日 ( i = 1 , 2 … … 7 )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如 不 足 7 日 , 则 采 取 上 述 公 式 类 似 计 算 。
十三 、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1 ) 费 率 : 年 费 率 0 . 3 3 %
( 2 ) 计 提 标 准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计 提 方 式 与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 1 ) 费 率 : 年 费 率 0 . 1 0 %
( 2 ) 计 提 标 准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
H = E × 0 . 1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计 提 方 式 与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上 述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它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用 均 为 零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其 他 基 金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及 时 公 告 ,
请 投 资 者 予 以 关 注 并 查 阅 相 关 信 息 。
说 明 : 转 换 费 由 转 换 申 请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与 上 述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费 中 有 7 5 % 作 为
注 册 登 记 费 用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 2 5 % 归 入 相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1 ) 费 率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 年 费 率 0 . 2 5 %
B 类 基 金 份 额 — — 年 费 率 0 . 0 1 %
( 2 ) 计 提 标 准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0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计 提 方 式 与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三 ) 其 他 费 用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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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列 支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 转 换 费 费 率 的 , 应 事
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 应 最 迟 于 调 整 后 新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 六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四 、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3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2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7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 基 金 的 审
计 业 务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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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十五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一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0 5 年 3 月 1 4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了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0 5 年 3 月 1 4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3 )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0 5 年 4 月 1 3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2 、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收 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公 告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及 截 至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该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最 近 一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2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3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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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将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部 分 予 以 披 露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作 出 专 项 披 露 说 明 ; 出 现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特 殊 估 值 方 法 的 特 殊 情 形 时 , 将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部 分 予 以 披 露 。
3 、 临 时 报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即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重 大 事 件 包 括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4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开 放 式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开 放 式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或 其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5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其 他 应 披 露 信 息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 管 理 规 定 》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 。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的 定 期 报 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等 公 告 文 本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十六 、风 险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其 他 风
险 等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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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市 场 的 变 动 对 于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金 融 资 产 价 格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 对 于 任 何
一 种 金 融 资 产 来 说 , 即 使 自 身 状 况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变 化 , 其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也 有 可 能 受 到 市 场 整
体 的 影 响 而 发 生 变 动 从 而 导 致 损 失 。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的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好 , 但 是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况 下 ( 加 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 情 况 下 ) 也 会
出 现 部 分 品 种 的 交 投 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 果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较 大 , 可 能 因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存 在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出 现 波 动 。
( 四 ) 利 率 风 险
因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动 导 致 利 率 波 动 时 , 将 会 产 生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在 影 响 本 基 金 持 有 未 到 期 的 短 期 债 券 的 资 本 损 失 以 及 回 购 等 的
机 会 成 本 损 失 。
( 五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和 各 个 行 业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和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的 走 势 , 给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带 来 风 险 。
( 六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由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提 高 , 现 金 收 益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价 值 会 因 此 降 低 。
( 七 ) 再 投 资 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 因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为 再 投 资 风 险 。
( 八 ) 信 用 风 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 九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是 指 当 债 券 、 票 据 或 债 券 回 购 等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时 ,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或 导 致 基 金 不 能 及 时 抓 住 市 场 机 会 , 对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 十 ) 政 策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 币 政 策 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所 引 发 本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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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 )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 十 二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
十七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 本 基 金 终 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本 基 金 亦 告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它 情 况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 应 当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的 成 立 时 间 、 组 成 及 职 责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相 关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作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需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5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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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清 算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的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5 、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作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清 算 的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十八 、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或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有
效 赎 回 的 款 项 ;
( 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就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查 阅 或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
( 9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并 要 求 予 以 赔 偿 ;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宜 涉 及 的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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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5 ) 返 还 持 有 基 金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6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及 其 它 事 先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费 用 ;
( 5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理 销 售 协 议 对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8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9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 1 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 1 6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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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账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及 基
金 报 告 ;
( 4 ) 充 分 考 虑 本 基 金 的 特 点 , 并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或 委 托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6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7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8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 9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管 理 、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1 0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1 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6 ) 保 守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因 遵 守
和 服 从 司 法 机 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它 监 管 机 构 的 判 决 、 裁 决 、 决 定 、 命 令 而 作 出 的 披 露 或 为
了 基 金 审 计 目 的 而 作 出 的 披 露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
( 1 7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8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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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3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 2 4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2 5 ) 负 责 为 基 金 聘 请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 2 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7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按 规 定 退 还 所 募 集 资 金 本 息 , 并 承 担 发 行 费 用 ;
( 2 8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 防 止 在 不 同 基 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及 进 行 不 公 平 的 资 源 分 配 ;
( 2 9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3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 3 )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且 投 资 指 令 未 生 效 的 , 不 予 执 行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且 投 资 指 令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生 效 的 ,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7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依 法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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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4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有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7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8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并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0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 1 1 )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的 方 法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3 )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 1 4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告 ;
( 1 6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7 ) 按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 1 8 ) 依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0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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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5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2 6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1 、 召 开 事 由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4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7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8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以 下 情 况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 基 金 转 换 费 ;
( 2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3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变 化 ,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
( 5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召 集 人 选 择 确 定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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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至 少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6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则 载 明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
( 7 ) 与 会 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或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8 )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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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也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a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b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不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a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b .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时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下 同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c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意 见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不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
d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e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按 规 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 如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但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提 出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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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c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 ) 议 事 程 序
a . 现 场 开 会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7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b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与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a . 一 般 决 议 ,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通 过 ;
b . 特 别 决 议 ,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不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有 充 分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其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意 见 模 糊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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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a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b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c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 内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9 、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事 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五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它 情 况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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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 应 当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定 在 深 圳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 七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并 同 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供 投 资 者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十九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募 集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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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的 监 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监 督
A . 监 督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B . 监 督 标 准
a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配 套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等 规 定 内 容 ;
b .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
C . 监 督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中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等 内 容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 管 理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划 款 指 令 违 反 法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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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本 款 暂 定 上 述 约 定 内 容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明 确 规 定 内 容 与 此 部 分 内 容 不 符 或 冲 突 或
未 作 出 明 确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并 且 应 当 对 此 进 行 修 改 并 遵 照 执 行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如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的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妥 善 保 管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及 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向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支 付 赎 回 和 分 红 款 项 等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实 际 收 到 的 基 金 全 部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规 定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本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及 其 他 基 金 的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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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人 员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符 合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条 件 , 有 安 全 高 效 的 清 算 、 交 割 系 统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 有 完 善 的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7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应 收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8 ) 对 于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应 收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 基 金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定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将 募 得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的 当 日 出 具 基 金 财 产
接 收 报 告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全 权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确 保 所 托 管 基 金 全 部
存 款 的 安 全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 本 基 金 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本 基 金 证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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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投 资 的 清 算 和 存 管 , 并 对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如 实 记 录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法 规 使 用 并 管 理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5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代 表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债 券 的 过 户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协 议 副 本 。
6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由 托 管 人 选 定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实 物 证 券 保 管 费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7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自 保 管 一 份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合 同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且
该 正 本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 1 ) 估 值 对 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
( 2 ) 估 值 方 法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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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或 损 失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1 )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工 具 的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
A .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银 行 实 际 协 议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B .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协 议 ( 封 闭 式 回 购 )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C . 基 金 持 有 的 附 息 债 券 、 贴 现 券 购 买 时 采 用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包 含 交 易 费 用 )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利 息 收 入 ;
D .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断 式 回 购 以 协 议 成 本 列 示 ,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
回 购 期 间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 资 产 的 性 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 议 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 续 持 有 现 金 资 产 , 实 际 持 有 的 相 关
资 产 按 其 性 质 进 行 估 值 ;
E .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视 同 债 券 , 购 买 时 采 用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包 含 交 易 费 用 )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利 息 收 入 。
2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即 使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A - E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为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了 估 值 , 仍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3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测 试 所 采 用 的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确 定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
4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5 ) 采 用 本 估 值 方 法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 适 用 影 子 定 价 法 对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调 整 时 , 调 整 差 额 于 当 日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产 生 相 应 的 波 动 。
6 )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如 有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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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4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原 则 、 程 序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进 行 确 认 。 一 经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起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因 基 金 估 值 原 则 、 程 序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补 正 措 施 , 若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赔 偿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追 偿 。 赔 偿 原 则 如 下 :
1 ) 赔 偿 仅 限 于 因 估 值 原 则 、 程 序 违 规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保 留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财 产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2 ) 复 核 时 间 及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资 产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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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已 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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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4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2 ) 、 3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4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和 核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记 账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切 实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定 期 报 告 。
( 1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时 间 安 排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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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结 束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 2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复 核 安 排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留 存 一 份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报 表 及 报 告 及 时 进 行 复 核 ,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披 露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完 毕 , 应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1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2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的 权 利
( 1 )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 2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的 义 务
( 1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3 )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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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托 管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托 管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委 员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 经 其 批 准 后 生 效 。
2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十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帐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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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新 开 户 欢 迎 信 、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CALL-CENTE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 七 ) 客 户 专 家 团
为 持 续 改 进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 客 户 专 家 团 ” 机 制 , 邀 请 客 户 对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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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8 日
2 0 1 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5 月 3 日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5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3 1 日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6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证 件 类 型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1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5 日
2 0 1 6 年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2 0 1 6 年 7 月 2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网 上 直 销 与 直 销 柜
台 渠 道 开 展 旗 下 指 定 货 币 基 金 与 指 数 基 金 及 指 数
基 金 之 间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2 9 日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8 月 2 日
2 0 1 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8 月 2 9 日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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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9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广
发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9 月 2 8 日
关 于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国 庆 假 期
前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9 月 2 8 日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0 月 1 0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6 年 4 月 1 2 日 至 2 0 1 6 年 1 0 月 1 1 日 止 。
二十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 三、 备查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 四 )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 016 年 1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