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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中小盘(360012)

光大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光 大保 德信 中小 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98]号) 
核准日期:2010 年1 月2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0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 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
金托管业务有关的 更新内容。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7 四、 基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 51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52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 基金的 投资 ....................................... 68 十、 基金的 业绩 ....................................... 83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85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87 十三、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93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95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99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00 十七、 风险揭 示 ........................................ 104 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清算 ............................ 10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44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45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 则 (试行) 》 、 《 光大 保德 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光大 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 《光大保 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光大保德信 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销 售代 理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 《光大 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合同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治理 准则》 :指《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法 律法 规及相 关规 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 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 章、 司法解释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 3 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公司 :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 售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直 销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 代 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登 记机构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 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登 记业 务 :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管理、 基金份额的 登记及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指依 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 投 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 境内合法 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 4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 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N 日: 指T 日起( 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 日/天: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 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 指在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 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 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其他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行为 ;


5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 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 指 定报 刊: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包括但不 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网 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6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和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 恐怖袭击、 传染病 传播、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 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 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 国际投资 8 总裁兼CIO。 包爱丽 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 哥 伦比亚 大 学硕士,中国 国籍 。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 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 ,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 监事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9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 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首席 市场总监 兼市场部总监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 中欧 国 际工 商 学 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化 学系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 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 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 10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袁宏隆先生,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0 年 4 月 14 日至 2011 年 4 月 25 日。 李阳先生,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0 年7 月22 日至 2013 年5 月21 日。 现任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1995 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1998 年获得华 中理工 大学生 物技术 专 业硕士 学位,2002 年 获得中 欧国际 工商学 院 工商管 理专 业硕士学位。2002 年 11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 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行业研究员、 研究总监助理;2004 年5 月至2006 年5 月在广州金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副总监、 研究总监;2006 年6 月至2010 年 4 月在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研究部经理、 基金经 理;2010 年 5 月加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副总监、研 究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 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林洪钧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部总监。


11 林晓凤女士,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 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5 ) 向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13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 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14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 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 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15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 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16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内部 控制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 险管理 负 直接责任 ;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 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 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17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 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 汤嵩彥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 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6月交 通银 行在香 港 联合交易 所 挂牌上 市,2007 年5月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上市。 根据2015 年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发布 的全 球千家 大 银行报告 ,交 通银行 一 级资本位 列第17 位, 较 上年上升2 位;根 据2015年 美国《 财富》 杂志发 布的世 界500强公 司排行 榜,交 通银行 营业 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6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9,563.22亿元。 2016年1-6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 任本行 董事长 、执行 董 事、行 长,2009 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 本行副 董事长 、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2010 年4月至2013 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 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20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制 定的各 项制度 符 合国家 法律法 规及监 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 面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建 立各二 级部自 我 监控和 风险合 规部风 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 立性原 则:托 管 中心独 立负责 受托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保证基 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 衡性原 则:托 管 中心贯 彻适当 授权、 相 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 效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在 岗位、 业务二 级 部和风 险合规 部三级 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内 部控制 与基金 托 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 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21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 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孙荣伟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3 3.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24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9.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25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6 13. 宁 波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7 16.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7.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9.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20.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28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 、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2. 洛 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9 23.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4.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5.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26.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7.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1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30.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32 32.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3.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话: (021 )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34.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5.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 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33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6.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7.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34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全国 ) 39.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0.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42.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 )83073087 传真: (0755 )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3.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4.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5.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36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6.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 、12 、13、15 、16、18、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7.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37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9.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1.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3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 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3.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39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5.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6.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57.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40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 蒙、北京) ,967210 (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 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58.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59.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 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0.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61.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 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2.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3.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4.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5.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43 66.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 67.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68.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44 69.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70.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71.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单元 10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 (锦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观 诚财富大厅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 来舒岚


45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72. 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6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7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 电话:021-22267995 联系人:何庭宇


46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7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7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7.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47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010-6829294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7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网址: www.gzs.com.cn 8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48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8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49 8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 宁北 街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 宁北 街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联系人 :胡 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联系人 :孙 骏


传真:021-5071 0161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5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


江卉 传真:89188000 电话:13141319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98 8511 网址:list.jr.jd.com/fundlist/1-11-112.htm ( 三)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461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51 (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3 月 8 日至 2010 年 4 月 9 日, 本次募集的最终有效 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888,363,582.06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29,263.74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2,90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 成基金份额共计 888,592,845 80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 年 4 月 14 日 正式生效。


52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3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发生销售机构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提前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办理的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54 1、“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 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交 易时间 结 束前撤 销,在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 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基金 份额进 行 赎回处 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依 法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无 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55 赎回时, 当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用) ; 2、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用) ; 3、本 基金对 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限 制,法 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 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最迟 在 调 整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刊 登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56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例:某 投资人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 =4,105.09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按持 有期 递减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总额 的 0.5%, 由赎回 人承 担。具 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 2 年( 含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 投资人 投资赎回 5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 年以内,在对应费率 为0.5%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7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 元 赎回费用=5,000 ×1.2×0.5% =30 元 赎回 金额=6,000 -30=5,97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 5,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5,970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 (T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证券 交 易所收 市后计 算,本 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及其 用途 1、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规定范围 内调 低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资人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3、 申 购费用 由申购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投资人 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应 归 入本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 登记


58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 理 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最迟于 开始 实施 2 日前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站 上 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 额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 力兑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 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该 基 金兑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 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 者的赎回、 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 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59 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 抗力导 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或 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2 ) 证券交 易场所 在 交易时 间内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 基金管 理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接 受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 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 易场所 在 交易时 间内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60 (3 )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 停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按 规 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 时间超过1天 但少于2周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的 前1个 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 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61 ( 十一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业务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山 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 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 62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 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 3. 基 金转 换 办 理 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 金转 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63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 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 金转 换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 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换费用实行内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 金转 换的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 登记手 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 停基 金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64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适用投 资者 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 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 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 65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富 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 本基 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办 理方 式


1. 申 请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须 拥 有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5. 扣 款金 额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 66 扣款金额, 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100 元), 不设金额级差。 光 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 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 不设金额级差。 6. 扣 款日 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 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 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 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 率


目前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 模式, 如无另行公告, 定期 定额申购费 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 易确 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单位资 产净值为 基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申 购份 额将在 T+1 工作 日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 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 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1、非 交易过 户是指 不 采用申 购、赎 回等基 金 交易方 式,将 一定数 量 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67 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以及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 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 登记机构 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 理非交 易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直接 向基金 登记机构 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等业 务的销 售机构 (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及质 押 1、基 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 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 有关法 律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可以办 理基金 份 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68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 以求 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 投资理 念 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 市场及自然资源, 对于真正能够顺应产业变革, 迎合 市场需求或者提升人们生活品质和效率的公司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而中小 公司因其规模小而经营灵活的特点更易具备爆发性增长的可能。 国内外的实践也 表明,中小上市公司从长期来看,往往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其他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 -3%,本 基金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此外,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 上述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 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首先,建立宏观指标监测体系。 本基金将通过资产配置小组, 严密跟踪分析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各项指标及 69 证券市场层面的指标, 以求把握整个宏观经济形势的未来走向和节奏, 进而为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主要包括: (1 )宏观经济先行指标,如狭义货币供应量(M1) 、广义货币供应量(M2)、 财政预算、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 、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 (2 ) 宏观经 济状 态指 标,如 GDP 、CPI 、PPI 、规模 以上工 业企 业增 加值及 利润和失业率等。 证券市场指标主要包括: (1 ) 股票市 场:估 值 水平及 历史估 值波动 区 间、资 金供求 状况、 成 交量及 换手率等、投资者结构数据及其变化等; (2 ) 债券市 场:债 券 收益率 水平、 收益率 曲 线历史 变动、 流动性 和 资金供 求状况等。 其次, 对上述数据与大类资产收益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把握其联系及规律。 本基金将运用光大保德信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 将上述宏观指标 (包 括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两个方面) 的历史数据及大类资产收益率历史数据进行 对比分析及量化回归分析, 确定各类资产收益率与各类宏观经济指 标和成分之间 的影响模式,包括关联方向及关联度等方面。 再次,通过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形成最终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在确立上述宏观经济指标和证券市场指标对各类资产预期收益率的 影响模式后, 再结合对上述宏观指标的分析预测, 运用金融工程的各类资产风险 测算及优化,最终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备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以求 获取高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回报, 其中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中至少 80%投资于中 小盘股票。 (1 )中小盘上市公司的定义 本基金所指中小盘上市公司是指 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1)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公司; 2)在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3) 在 沪深证 券交易 所 主板上 市、按 股票总 市 值从小 到大排 序并相 加 得到的 70 累计 总市值达到主板 总市值40%的上市公司 。 (2 ) 本基金 将采用 “ 自下而 上”的 策略精 选 中小盘 个股。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将通过以下定量及定性两个层面进行中小上市公司价值的挖掘: 1)本 基金将 利用光 大 保德信 中小企 业价值 评 估模型 对中小 盘上市 公 司的价 值进行初步排序。 光大保德信中小企业价值评估模型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并进行量化赋权: ①中小企业公司市盈率 (P/E ) , 包括静态市盈率及 预测未来两年的动态市盈 率; ②上市公司基本面指标: A.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 ,盈利增长率(△E); B.财务质量指标:财务杠杆(A/E); C.经营效率指标 :股权回报率(ROE)。 首先, 市盈率是模型最重要的考察指标。 本基金非常重视以合理的价格买入 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故选用该指标作为价值评估模型的首要控制指标; 其次,加入基本面指标以控制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具体来说, 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的边际增长率对于提升中小企业的价值非常 重要,故模型加入了盈利能力指标以控制投资标的的盈利能力; 同时, 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的财务风险更大, 模型构建了上述财务质量 指标以控制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 此外,经营效率指标也将进入模型以区分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的差异。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盈利增长率增长数据采用未来两年盈利预测数据; 其 余指标采用上市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季度末的数据。 2)同 时,我 们将从 定 性的角 度对中 小上市 公 司的价 值进行 进一步 挖 掘。具 体来说, 本基金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挖掘拥有高成长特性或潜力的中小上市公 司: ①处于行业生命周期早期或者上升阶段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 现有的产业规划布局不尽合理, 政府着 眼于长期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已经出台了并且还将出台众多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 新政策、新规划。 本基金即将挖掘那些在新兴产业发展中赢得先机, 并且经受住企业初创阶段 71 的考验,已经具备相对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和风险抵御能力的中小企业。 对于虽未受国家政策扶植, 但本基金判断也处于行业生命周期上升阶段, 且 公司治理规范透明、 管理优秀、 企业创新能力强、 产品需求比较广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也将对其进行投资。 ②拥有较好的技术应用前景 科技创新始终是促进现代社会不断进步的强大力量。 中国已经涌现了众多科 技创新型企业, 随着技术进步的叠 加效益的增强, 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以及资本 供给的不断充实,中国必将涌现更多此类公司。 本基金将着重选取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且其技术在应用的广度或 深度上具有较大潜力的公司。 从广度上主要考察该技术是否具备从单个行业拓展 到多个行业, 从产业链的某个环节衍生至整个链条, 从多限制性到少限制性的应 用等, 从而可以判断其业务增长潜能; 从深度上考察该技术是否具有高的进入壁 垒, 操作的精细化程度及效果等方面, 从而判断其业务增长的被认可度和持续性。 ③独特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的创新将带来巨大的商机。本基金将从创新商业模式的可复 制性, 可持续性及可盈利性等角度对具有独特商业模式的中小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选取 那些具备先发优势,盈利的可持续性较强,管理团队优秀的上市公司。 ④主导区域/细分领域 某些中小上市公司虽然处在传统产业或者产业周期的成熟阶段, 但它们在区 域市场或者细分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区域龙头企业往往在股 东实力、 区域文化认同、 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竞争力, 而细分领域的龙头 公司拥有该细分领域的先入优势、 上下游资源优势或者低成本等。 投资于该类上 市公司也将为本基金带来稳健的回报。 ⑤并购、重组潜力 中小企业天然是并购重 组的优良标的。 本基金也将从行业竞争者, 产业链结 构方面入手, 结合本公司的信息优势对具备较强并购、 重组预期的中小企业进行 投资,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额回报。 ⑥其他 未来出现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上述五个层面的业务驱动因素时, 本基金亦 将其及时纳入研究范围,并选择在驱动因素下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72 资。 (3 ) 在完成 中小盘 上 市公司 定量及 定性两 个 方面的 基本面 分析, 进 行投资 组合构建时, 本基金将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性 运行规律的基础上 , 分析市场形势 变化以及未来各个行业的发展趋势, 运用金融工程方法, 合理调整投资组合在行 业间的配置。 同时, 本基金还将定期采用行业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指标对组合的行 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4 ) 在完成 行业配 置 的优化 及风险 控制后 , 本基金 还将充 分考察 上 市公司 的流动性 及股 价历史 波 动性,利 用金 融工程 工 具进行整 个投 资组合 的 风险/收益 优化及分散化投资,力图以最优的价格,承担最优的风险获得最优的回报。 (5 ) 在个股 的买卖 策 略上, 本基金 将结合 动 量策略 的研究 ,力争 把 握股票 较佳的买卖时机, 从而增强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动量策略主要研究上市公司 股价 变化、 历史成交量、 换 手率等指标以求把握股价涨跌与成交量变化的规律, 通过 分析量价的配合情况, 判断个股未来阶段性运行趋势, 从而强化本基金对价值低 估上市公司的买入时机及对估值已经反映投资价值或者高估的上市公司的卖出 时机。 3、固定收益类品种 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 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 整体利率趋势, 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 流动性、 信用状况 和利率敏感 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 券投资组合。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取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 成交情况, 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 流动 性利差, 期 权调整利差 (OAS) , 并 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 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 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对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 73 计和判断。 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根据国债、 金 融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 以 及 各 品 种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流 动 性 情 况, 通 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 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 行配置。 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 利差分析、 信用等级分析和流动性分析, 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据。 (2 )组合久期调整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 踪, 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 不同 期限的 收 益率变动 情况,在长 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 行配置,以 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3) 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将快速发展, 我们预计大批优 质企业将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 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加强对企业债、 资产 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并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 跨市场套利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分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 其参与主体、 资金 量、 交易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基金将关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以博取跨市场的套利机会。 4.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 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 如股指期货、期 权等衍生品等, 本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 可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 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74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中证700 指数 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 中证 700 指数是由 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 500 和中证 200 成份股一起构成, 该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 ,这一特征与本基金中小盘的风格特征较为吻合。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 场推 出更具 权 威、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 的指 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主要以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 票为投资对象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 均较高的品种,其 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决 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6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 这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 经验的集中体现。 在强调深入挖掘投研团队集体智慧的同时, 各层次的投资决策 75 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是基金 管理人 负责宏 观 投资决 策和投 资监督 的 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 决定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 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 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 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一般每月召开例会, 如发生重大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 ) 首席投 资总监 负 责资产 配置小 组及投 资 组合委 员会的 日常管 理 。资产 配置小组由首席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研究总 监、 首席策略分析师以及宏观研究 员等人组成, 一般每月召开例会, 并提出下个月的资产配置建议, 资产配置所需 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由金融工程小组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一般每周召开例会, 决定投资 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 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 评估投资流程中的 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 基金经 理充分 考 虑资产 配置小 组及行 业 研究员 、债券 研究员 的 投资建 议, 其主要 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经理着重关注宏观经济及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 与资产配置小组探 讨行业的投资评级, 关注上市公司盈利变化。 此外, 基金经理对于需要重点投资 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并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 ) 高级宏 观研究 员 侧重于 宏观经 济研究 及 债券研 究,负 责投资 组 合中债 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 ) 金融工 程师着 重 关注量 化研究 ,关注 证 券估值 及预期 收益率 预 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 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 作为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 ) 行业研 究员着 重 评估数 据质量 及可靠 度 ,通过 走访公 司,对 上 市公司 商业运营模式、 公司治理情况、 盈利状况及成长性、 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 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 为投资 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债券研究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 76 监测并分析影响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 为各类债券定价并提出投资债券投资建 议; (7 ) 投资组 合委员 会 在内部 和外部 研究报 告 的基础 上,经 过集体 讨 论决定 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 ) 目标投 资组合 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批准 后 ,由基 金经理 负责实 施 ,下达 交易指令到交易部; (9 ) 交易部 依据投 资 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 统 一执行 投资交 易计划 , 进行具 体交易,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 权严格分离;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 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 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 估, 并提 供相关报告, 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 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 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 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及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 资或者 买卖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基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77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本基金 所指中小盘上市公司是指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1)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公司; 2)在创业板 上市的公司; 3)在沪深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按 股票总市 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得到的 累计 总市值达到主板 总市值40%的上市公司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基 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 ) 本基金 参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7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8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中保留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他权证的投 78 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第 (3) 项除外 ) 时, 本 基金不受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 九)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79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9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685,302,861.60 58.81 其中: 股票 685,302,861.60 58.8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0,000,000.00 15.4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2,655,499.22 25.1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366,540.83 0.63 8 合计 1,165,324,901.6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6,568,521.46 5.85 B 采矿业 90,356,488.16 9.34


80


C 制造业 376,913,701.60 38.9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27,937,194.50 2.89 E 建筑业 24,510.48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732,802.23 1.3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448,981.12 1.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9,012,586.01 0.93 J 金融业 9,916,433.18 1.03 K 房地产 业 42,672,406.00 4.4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759,500.00 0.1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3,609,016.36 2.4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350,720.50 1.59 S 综合 - - 合计 685,302,861.60 70.84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81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 金 1,880,000 71,797,200.00 7.42 2 000998 隆平高 科 1,053,300 20,929,071.00 2.16 3 600201 生物股 份 635,000 19,729,450.00 2.04 4 600489 中金黄 金 1,530,032 18,559,288.16 1.92 5 002041 登海种 业 953,145 16,889,729.40 1.75 6 002050 三花股 份 1,572,100 16,349,840.00 1.69 7 600779 水井坊 953,000 15,581,550.00 1.61 8 300015 爱尔眼 科 395,316 13,820,247.36 1.43 9 300144 宋城演 艺 553,009 13,548,720.50 1.40 10 600419 天润乳 业 180,080 12,639,815.20 1.31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告期内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受到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8.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82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3,325.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451,059.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0,603.53 5 应收申 购款 431,552.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66,540.83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3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4 月 14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27.63% 1.67% 1.24% 1.41% 26.39% 0.2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12 月31 日 -31.38% 1.45% -24.37% 1.10% -7.01% 0.35%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12 月31 日 2.86% 1.38% 2.06% 1.11% 0.80% 0.27%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6.62% 1.47% 7.67% 1.06% -1.05% 0.4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7.68% 1.16% 31.38% 0.89% -23.70%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75.28% 2.57% 27.81% 2.09% 47.47% 0.48%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0.15% 1.75% -11.54% 1.53% 11.39% 0.22%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 80.99% 1.69% 24.99% 1.36% 56.00% 0.33%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84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2010 年4 月14 日至2010 年 10 月13 日。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及投 资组 合的比 例 范 围 。


85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86 (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处分外,基 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87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88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若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89 果对外公布引发的估值差错造成实际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财产价 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 点后四 位内( 含第四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90 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计 价错误 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 代理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 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91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 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 因,列 明所有 当事人 ,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 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 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按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进行公 告,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92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5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每年 最多分配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期末 (期末指当次分红时的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下同) 可供 分配利润的5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 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94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5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9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二) 与基 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设立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不记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 97 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3 、赎 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及登记费后,余额部分全部归 入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 本基金赎回费率 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 2 年(含 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4 、转 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 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98 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经 报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上述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费 率和赎 回 费 率 , 并 最 迟 于 新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三)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99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 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100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一 )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基 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 基金份 额发售 的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101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 指定媒 体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 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其中财务数据更新至最近一次基金法定定期报 告期末)。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 方式。 ( 四 )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102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 五)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03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暂无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04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 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05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 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 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106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 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 股票的 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 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 同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盘类上市公司的股 票, 中小盘股票相对其他风格的股票具有更大的波定性, 因此, 基金 净值也可 能 出现相对较大的波动。 另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 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 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 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107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交通银 行 等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8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登记 机 构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4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5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6 )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7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109 (8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9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0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 3)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募 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 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 ,决定 本基金 的相关 费 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 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 , 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11 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 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112 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13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 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114 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115 (1 ) 基金投 资人持 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人 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的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 记机构 、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在 办理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各项 业 务时, 按照销 售机构 要 求提供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客户资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16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共同 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17 (1 ) 除法律 法规或 本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118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 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19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统 计显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② 到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 ④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120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 临 时提案) ,大 会召集 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21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 表决并形 成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122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123 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争议的 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 基金合 同的当 事 人之间 因本基 金合同 产 生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 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3、除 争议所 涉内容 之 外,本 基金合 同的其 他 部分应 当由本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124 继续履行。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5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 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126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 -3%,本 基金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此外,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 上述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每隔一个季度, 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 拟投资的中小盘股票池。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127 本基金所指中小盘上市公司是指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1)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公司; 2)在创业板 上市的公司; 3)在沪深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按 股票总市 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得到的 累计 总市值达到主板 总市值40%的上市公司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基 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7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8)基金的投资组合 中保留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限制的 行为 ,应及 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29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 或回函 确 认收到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与存款 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相关 规 定,就 本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另 130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人应 加 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 的监督 与核查 ,严格 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 款业务 时,应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7、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8、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131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是否对非公开 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3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 (5 ) 基金托 管人应 安 全、完 整地保 管基金 资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33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存 款 账户,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 管 人可 以 通过申 请开通 本基金 银 行账户 的企业 网上银 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 通银行企 业网 上银行 ( 简称“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的管理 应符 合《中 华 人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 基金托 管人应 严 格管理 基金在 基金托 管 人处开 立的银 行存款 账 户、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134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募集资 金经验 资 后,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135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 (如 XBRL 系统) 将净值计算结果传送给托管人, 托管人复核后, 将结果反馈给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 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 上述约 定时间 外 ,如果 确因业 务需要 ,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 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136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 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金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37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 、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138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39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 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站 的公告。 (四)、 基金转换


140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 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 订阅电子 、短信对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 (六) 、在线服务


141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 司网站 账户查 询 系统 , 查询基 金账户 情况、 交 易明细 情况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 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 司网站 获取基 金和基 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 括 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七)、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服电话 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42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二)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 三)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 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6 年4 月22 日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 年5 月14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行直销银行“基金通 ”平台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5 月27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 年5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5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6 年6 月14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平 安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 年6 月18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与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申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6 月24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交 易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6 月29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7 月1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6年6月30日资产净值 公告 2016 年7 月20 日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016 年8 月4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产品新增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43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6 年8 月4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产品新增上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 年8 月5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产品新增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8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8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 年9 月20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10 月13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 告


144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 供 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145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