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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多因子混合(002943)

广发多因子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多 因 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6年6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16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18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 22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 23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33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42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 43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48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 50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52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 53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 59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 63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5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 80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 89
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1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 92
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 93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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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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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 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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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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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 书记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资产评 估协 会常务 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咨 询委员 会委 员,广 东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广 东省预 算腐 败工作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机 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曾 任财 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
资公 司总 经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兼 任武 汉烽火 国际 技术 有限责 任公 司、南 京烽 火藤仓 光通 信有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南 京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 网络有 限责 任公司 、武 汉烽火 信息 集成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 定 代
表人 ,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 香江集 团董 事长, 香江 集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兼任 全国 政协委 员, 全国妇 联常 委,中 国女 企业 家协会 副会 长,广 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
工商 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女企 业家 协会会 长, 香江 社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 深圳市 深商 控股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协 会中 药饮片 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药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员 ,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 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 任辽宁 大学 新华 国际 商 学
院教 授, 兼任东 北制 药(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及 沈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辽 宁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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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中 华联 合保险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曾任中 国人 民保险 公司 荆州市 分公 司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国 际部总 经理 、中国 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总 经理 ,太平 保险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太
平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兼纪委 书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阳光财 产保 险股份 有
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 事会 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 物资集 团公 司计 划处 副 科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广 州分行 支行 长、总 行资 金部 处长,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 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银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经 理、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兼职委员。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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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瑞 元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广 发制 造业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在 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 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 江: 副总 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 会长 及 发
展委 员会 委员。 曾在 水利部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 晗: 副总 经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曾 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傅友兴, 男 ,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14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
业 证 书 , 2002 年 2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先 后 任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委 会 秘 书 , 2006 年 4 月 至 2013 年 2 月 先 后 任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 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 , 2013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2 日任广发
聚 丰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4 年 12 月 8 日 起 任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4 日起任广发优企精选 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阳 方, 权益 投资总 监刘 晓龙 ,权 益 投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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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招 募 说 明 书
5 - 1 1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招 募 说 明 书
5 - 1 2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广 大
投资 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 务,展 现优 异的市 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 银行中 最丰 富、 最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基 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8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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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 展
各项 托管 业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完 善风 险控制 机
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 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 通 过 ISAE3402 (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 化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业务 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职权 。各 业务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 ,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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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 格的 人员 行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良 好
的防 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 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部 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 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 化,增 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荣 誉感 ,培育 团队 精神和 核心 竞争 力。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 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业务 运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全 面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稳定 地招 募 说 明 书
5 - 1 5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不 同部 门、不 同岗 位相互 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 管部已 经
建立 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
一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务的 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 情况不 断出 现,资 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 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基金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其过 失致 使投资 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招 募 说 明 书
5 - 1 6
第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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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200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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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6年 6月 13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6]12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方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 分第
一款 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 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向社 会公 开募集 。办 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城 市 ( 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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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 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 金对 认购 设置级 差费 率, 认购 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最 高认 购费 率不 超 过
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2%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基 金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 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认 购 份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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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 , 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1. 2% )=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50 )/ 1.00= 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 可 得到
98,864.23份基金份额。
九、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立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
准。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但招 募 说 明 书
5 - 2 1
受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最 高认 购金额 限
制。
十、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
用。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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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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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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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 额级
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持有份 额减 少导致 在销 售机 构同一 交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 ,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本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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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 者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9%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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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 N <7 天 1.5%
7 天 ≤ N < 30 天 0.75%
30 天 ≤ N <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30%
N ≥ 2 年 0
其中,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对 持 续 持 有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部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长 于
30 日 ( 含 ) 少于 90 日 的 投 资 人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长 于 90 日 ( 含 ) 但 少 于 18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长于 180 日 ( 含 ) 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 转
换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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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 5% )= 4 9,261.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 1.016 =48,485.3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0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 1 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5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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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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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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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 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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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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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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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以 企 业 本 身 价 值 为 基 础 ,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企 业 基 本 面 , 精 选 出 具 有 清 晰 经 营 模 式 、
优良 管理 架构、 稳定 财务状 况、 股价大 幅低 于内 在价值 的股 票,优 选个 股力争 获取 超越市 场
表现的阿尔法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求 有变 更的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以下三个因子精选企业个股:基本面因子、管理因子、价格因子。
1、基本面因子
基本 面因 子包 括:公 司财 务状 况、 现 金流 稳定 性、上 下游 产业 链环节 中所 具备 的议 价 能
力、 公司 创新能 力, 通过基 本面 因子, 利用 量化 评估方 法, 对资产 负债 表、经 营现 金流、 盈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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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 力的 分析等 ,精 选出发 展前 景良好 ,经 营模 式清晰 ,并 且所处 的产 业环境 健康 ,竞争 优
势突出的企业。
2、管理因子
管理因子包括:股东价值导向、激励机制合理性、资产配置及经营能力。
优秀 的管 理组 织架构 对企 业机 制的 良 性持 续增 长具有 关键 性作 用,通 过管 理因 子对 企 业
的管理团队进行考评,最终寻找出管理架构完善、管理层优秀的企业。
3、价格因子
价格 因子 包括 :公司 现有 资产 (包 括 隐形 资产 )和负 债的 净清 算价值 、在 公司 持续 经 营
的假定基础上,对公司未来成长性和空间的合理估算运用现金流贴现模型进行测算的结果。
所 谓 股 价 低 于 公 司 内 在 价 值 , 即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企 业 内 在 价 值 30% 以 上 、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价
或高 管增 持价、 定向 增发价 等情 况。通 过购 买股 价大幅 低于 企业内 在价 值的公 司股 票,当 市
场回 归理 性,公 司企 业内在 价值 将会体 现在 股价 的大幅 上升 ,同时 也可 以以较 低的 成本, 在
较高的胜算下确保投资本金的安全,以此获取阿尔法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 险变 化 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 对 GDP、 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景 ,并在 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政 政
策、 货币 政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对 市场 利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线 未来的 变化 趋势做 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主要 包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 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 资产组 合的 管理 。本 基 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银 行存款 、信 用债、 政府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类 属配置 ,进 而确定 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 国债 、央 行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 券 ,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 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5
本基 金将 根据发 行人 的公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盈 利能力 、偿 债能力 、流 动性等 因素 ,对信 用
债进 行信 用风险 评估 ,积极 发掘 信用利 差具 有相 对投资 机会 的个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取分散 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兼 具权 益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 面将对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 基
本面 进行 深入挖 掘以 明确该 可转 债的债 底保 护, 防范信 用风 险,另 一方 面,还 会进 一步分 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 究 ,
从行 业基 本面、 公司 的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财 务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结 构等 方面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 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 全 方
位的 研究 和比较 ,对 个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 行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券 的增信 措施 等进行 全
面分 析, 选择具 有优 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 通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适度 分散投 资来 管理组 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
证券 品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提 前偿 还率、 风
险补 偿收 益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析 ,并 辅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选 择流 动性 好、 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并 根据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判, 以及 对股指 期货 合约的 估
值定 价, 与股票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实 现多 头或 空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获 得股 票组合 产
生的 超额 收益。 本基 金在运 用股 指期货 时,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特征 ,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 基金 辅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为有利 于加 强基 金风 险 管
理。 在进 行权证 投资 时,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6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 损失 性、灵 活性 等特性 ,通 过限量 投
资、 优化 组合等 投资 策略进 行权 证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动 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管
理人 将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判 断、对 债券 市场进 行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基 差、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根 据 投 研 联 席 会 议 的 决 议 , 结 合 对
证券 市场 、上市 公司 、投资 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部 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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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中债全债指数收益率×35%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市场代 表性较 强 ,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股票 部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证 全债 指数能 够较 好的反 映债 券市场 变动 的全
貌,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的 比较基 准。 此外 ,本 基金还 参考 预期的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设
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
后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化 、或有 更适 当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市 场
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 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8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9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2) 条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或取 消限 制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作 出
调整,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0
九、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1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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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3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4
所含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 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遇特殊
情况 ,为 更好地 保护 投资者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与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可 以将本 基金 份额净 值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5
保留至更精确小数位并公告。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6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7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8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9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0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 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1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调 整 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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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3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律 对 信 息 披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5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6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8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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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招 募 说 明 书
5 - 6 0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债
券型基金, 而低 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 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 业,其 经营 状况 稳定 性 较
低、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信 用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业 ;同 时由于 其财 务数据 相对 不透明 ,
提高 了及 时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风 险的 难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有 的其他 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 。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 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价 格变动 不同 。表现 为两 种情况 : 1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 2 )价 格变 动
的幅 度不 同。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差 异,也 构成 了合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 指数招 募 说 明 书
5 - 6 1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 由于 模型设 计、 资本市 场的 剧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按模 型结果 调整 股指期 货合 约或者 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 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有 风险 之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 期保 值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投资权证的风险
权证 投资 可能 面临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时 间价值 递减 风险 等。市 场风 险指 标的 证 券
的价 格波 动使得 权证 的价值 发生 变化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可 分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险 ,
是指 权证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风 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广 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指 资金 量无法 满足 保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头 寸
面临 被强 制平仓 的风 险;时 间价 值递减 指期 权的 内在特 征之 一,指 随着 行权日 的来 临,权 证
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资 风险 主要 包括 流 动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及评 级风险 等。 由于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投 资收益 来自 于基础 资产 产生的 现金 流或 剩余权 益, 因此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还面临 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2、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 ,既 能投 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亦能 投资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
具, 因此 股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的 变化均 会影 响到 本基金 的业 绩表现 。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专 业
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13、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5 - 6 2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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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 效后
方可执行,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招 募 说 明 书
5 - 6 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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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 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 8393666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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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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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 基金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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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行政许可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 决
定》 (国发[ 1983] 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 金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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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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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1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2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3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4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5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6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7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 九)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8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招 募 说 明 书
5 - 7 9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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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 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资金清算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招 募 说 明 书
5 - 8 1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 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金 融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
业务 ;银 行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招 募 说 明 书
5 - 8 2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所持有的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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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2) 条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或取 消限 制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作 出
调整,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二 )款 的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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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等。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
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 结算 账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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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本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该账 户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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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证。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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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 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
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存在 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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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 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算。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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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 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2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余 额等 。季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服 务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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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 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 改通 信地址 、电 话、电 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 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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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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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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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广发 多因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件
(二 ) 《广 发多 因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四 ) 《广 发多 因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