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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家泰A(003908)

万家家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 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万家家泰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一 月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 重 要提 示 万家 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7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 谨慎决策。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 中低预期收益品种。 投资 者 应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并 对于认 购(或申 购)基 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 7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19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 第 一部 分前 言 《 万家家泰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万家 家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万家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万家 家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家泰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万家家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万家 家泰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7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 者 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投 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 在投 资者认购/ 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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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9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 月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三十 八 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 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 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荣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稳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 中央财 经大学 中国金融 发展研 究院硕 士生导师 、副教 授、博 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 大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2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入 本 公司,曾 任综合 管理部 总监、董 事会秘 书、总 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高翰昆 ,英国诺丁汉大学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 交易员、 交易部总监助理、 交易部副总监, 现任公司万 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现金宝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3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4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 该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 倒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5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必须 渗透到 公 司的不同 决策 和管理 层 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性 原则 。各种 内部风险 控制 制度必 须 符合国家 和监 管部门 的 法律、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 责应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 则。各 项制度必 须体 现公司 关 键的业务 部门 之间和 关 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 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6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 险监 管原则 。公司为 了充 分防范 各 种风险, 做好 事前风 险 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 线岗 位的第 一道内控 防线 。属于 单 人、单岗 处理 业务的 , 必须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立相 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 约的工作 程序 作为第 二 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立独 立的 风险控 制部门, 从而 形成第 三 道内控防 线。 公司督 察 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 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合 规控 制委员 会定期或 不定 期的对 公 司整体运 营情 况进行 检 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7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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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18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9.59%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 长5.96% 。 净利润2,289 亿元, 增长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 率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资本充足率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动深 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9 交易量占比达95.58% , 较上年提升7.55 个百分点 ;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 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 ,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 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 、香 港《财资 》杂志 “中国 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 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在 英国 《银行 家》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 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 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0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四 )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中 国建设 银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1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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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22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 (名 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1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 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2 )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3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 (010)50938697 传真: (010)50938907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中国上海市陆家嘴世纪大道210 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 层(200120) 负责人: 苏惠渔 经办律师: 吕琰 电话: (021)6168 2688 传真: (021)6168 2699 联系人: 孙尧尧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邮 编:100738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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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24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6]1171 号文注册 募集。 ( 一) 基金名 称 万家 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 类别 债券型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募集对 象与 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六) 募集规 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 七) 募集方 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非直销销售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5 告以及当地基金 非直销销售机构 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 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 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 八)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销售 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九 ) 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必须 根据本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规定 , 在募集期 的交 易时间 段 内提出 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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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26 (6) 场内认 购需 遵守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相关业 务 规则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 认购的 确认 。本基 金销售机 构网 点(包 括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 和基金 非直销销售机构 的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应当在T+2 日到提交申请的 销售机构 网点或 通过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认购 确认情 况。认 购确认的,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5、认购限额 (1) 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 募集期 间, 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 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


(3) 投资者 认购 时,通 过本基金 的网 上直销 系 统及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认 购时, 原则上,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通过本基 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差级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 在 募集期 内多次 认购的, 按单笔 认购金 额对应的 费率档 次分别 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 十 ) 基金的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即 1.00 元/份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7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 )本 基金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的 特定 投资者 群体 与 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 。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群体者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 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6%


0.00% 100万≤M <300 万 0.04% 300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 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0.00% 100万≤M <300 万 0.40% 300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 基金认 购费由 认购人承 担,认 购费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投资者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 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8 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场内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截位部 分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 小数 点后 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1: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对 应认购费率为 0.6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9,945.36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 则该投资者实得 A 类基金份额为9,945.36 份基金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9 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 投资者实得 A 类基金份额为 9,945 份,其余 0.36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 投资者。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如果投资者 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金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对 应认购费率为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则可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 =10,000.00+5.00=10,005.00 份 如果投资者 是场外认购 ,则该投资者实得 C 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实得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5.00 份。 (十 一 )募集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其中, 场外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 小数点 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 认的结果为准。 ( 十二 )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存放 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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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0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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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1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 售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 具体场内、 场外 非直销销售机构 (网点)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非直销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非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2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按先 进先出的 原则, 对该持 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6、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 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3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 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投资者 申购 时,通 过本基金 的网 上直销 系 统及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申 购时, 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时,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 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 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4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场 内赎回时 ,赎 回份额 必 须是整数 份额 ,并且 每 笔赎回 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 调整上述第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 赎回 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0.00% 100万≤M <300 万 0.05% 300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5 其他 投资者 的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含 申 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0.00% 100万≤M <300 万 0.50% 300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针对 A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 0.75%的 赎回费, 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为 30 天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针对 C 类份额,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 0.75%的赎回费,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为 30 天以 上的 投资者 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30 天 0.75% 0.75% Y ≥30 天 0%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在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 开展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 在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 公告。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6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截 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 投资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若 有) , 计算结果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投 资者的 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A 类申 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 1: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若投资 者 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7 若投资者 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 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448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0=9,920.4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20.40-79.37=0.23 元 例 2: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应 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若投资者 通过场 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 份 若投资者 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 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516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16×1.0500=9,991.8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1.80-7.99=0.21 元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1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1.05=9523.81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523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8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大于3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 元,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 类基金份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 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 该 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该 类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9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0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 金投资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临时停 止交易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1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 金投资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临时停 止交易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其他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 质押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 当技术条件成 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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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3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主板 、创业 板、中小 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次 级债、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也可直接买入股票和权证, 或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获得 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合理评估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 通过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 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 在此基础之上, 确定组合久期和 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以此为框架, 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 进行品种选择。 针对可转换债券、 含权债券、 资产证券化品种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4 衍生品种,本基金区别对待,制定专门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 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 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同投资品 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 在 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 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当市场基准利率变化 时, 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 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 的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政策、 市场供需、 市场结 构变化 等因素的分析,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 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 以达到降 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 结构表 明了固 定收益投 资品的 到期收 益率与到 期期限 之间的 关系。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 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 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 含权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5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 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 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 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 进行综合评估。 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 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 行人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 以地方政策、 地方收入支出、 城市化率、 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动 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上, 采用指标定 量打分制,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 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 建 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在投资操作中, 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降低信用债 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 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含 可分离 转债)兼 具权益 类证券 与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特 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 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 估值分析, 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 投资回报。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 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6 券的投资。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考察利率水平、 票息率、 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 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 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 变量的研究确定其投资价值。 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10、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 引力的公司股票。 本基金从定性 和定量两个方面来把握投资对象的特征: (1 )定性方面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信息透明, 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 具 有优秀、 较为稳定的管理层, 管理规范进取, 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公司规模; 财务 透明、 清晰, 资产质量 及财务状况较好; 在生 产、 技术、 市场、 政策 环境等经营 层面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 有清晰的增长战略, 并与其现有的竞争优势 相契合。 (2 )定量方面 已具备历史成长性, 历史每股主营业务收入、 EPS 等财务指标已具有增长性; 未来成长 性持续 ,预期 每股主营 业务收 入增长 率和预期 EPS 增长 率 等指标高于 行业平均水平; 为达精选之目的, 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构建过滤模 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核心股票库, 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 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布局; 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 对投资标 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1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12、 国债期货的投资 管理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7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8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本基金投资于国 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21 ) 本基金投资于定 期存款及同业存单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因 其信用等级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9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情况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管 理人、 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组合 限制或 禁止行为 规定, 本基金 可不受 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0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 为:中 债总全 价指数 ( 总值) 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该指数样本涵盖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 银 行债、 商业银行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综合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加权因子, 每日计算, 可以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全面客观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固定收益 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由 中证指 数公司 编制和维 护,是 在上海 和深圳证 券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 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同时, 该指数编制方 法清 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 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权益投资部分业 绩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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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51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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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5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 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其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 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3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将 参考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或 者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4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5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 视为 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6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7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场所、 登记结 算机构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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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份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59 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清算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 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1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 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2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 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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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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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7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 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8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 况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 资情况。 11、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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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提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者 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的 顺 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71 (7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者变现成本高; 三是 投资者 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 不平衡,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 以上。由于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导致本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这类品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因此, 相对于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型基金而言,本基金预 期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更 高 。 (2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包括国债 期货等 金融衍 生品,国 债期货 等金融 衍生品 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 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3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由于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非 公开发 行和交 易,且限 制投资 者数量 上限,潜 在流动 性风险 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72 利影响或损失。 (4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由于该 类债券 采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和 交易, 并不公 开各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明书、 审计报 告等)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 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失 。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等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 差错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主 要在场 外市场 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交 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 非 直销销 售机构 销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担保或者背书, 非直销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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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74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本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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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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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6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77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78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79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0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形 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基 金 合 同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2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 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或减少份额 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3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示的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 )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5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7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8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89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主板 、创业 板、中小 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次 级债、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也可直接买入股票和权证, 或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获得 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1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2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21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3 除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因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情况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4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5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6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9 层(名义 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8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主板 、创业 板、中小 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次 级债、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可分 离 交易 可转债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也可直接买入股票和权证, 或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获得 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99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 一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 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 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0 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9)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20)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21)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款及同业存单的合计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因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情况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托管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1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2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3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4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5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6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7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9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其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 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0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9)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2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3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 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4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 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5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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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11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 非直销销售机构 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向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 四) 信息订 制服 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 五) 资讯服 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万家家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 :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 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 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 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 投资者 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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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118 第 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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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119 第 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 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 万家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万家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 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十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