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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60天E(001041)

南方理财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6 年10 月19 日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45 § 7 基 金的 募集 .............................................................................................................................. 47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8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9 § 10 基金 的投 资 ............................................................................................................................ 58 § 11 基金 的财 产 ............................................................................................................................ 69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70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3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 17 风险 揭示 ................................................................................................................................ 82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6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04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18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0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21 § 24 备查 文 件 .............................................................................................................................. 122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2 年7 月23 日证 监许 可[2012]954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 合同已 于2012 年10 月19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等 等。 本基金 为以 绝对 收益 为投 资目标 的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如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等情 况, 可能造 成基 金 资 产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6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南 方理 财 6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南方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方 理财 60 天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方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理 财6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 于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2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于 A、B 类 每份 基金 份额 ,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 下 同) 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日 (对申 购份 额而 言, 下 同) 对应 的次 两 个月的 月度 对日 , 第二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 四 个月的 月度 对日 , 以 此类 推; 对于E 类 每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金 份额 申 购 申请日 次两 个月 的月 度对 日。 第二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次两 个月的 月度 对 日,以 此类 推。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3 、 月度 对日 : 指 某一 日 期在后 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或 该日 历月实 际不 存在 对应 日 期 的,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 、认 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或 基金 中的 某一 类别份 额 (转 出 基金)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其他 类别 份额 (转 入基 金)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 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分 设三 类基 金份 额:A 类、B 类和 E 类基 金份 额 。 各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0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2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最近 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率 53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指根据 运作 期内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计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1963 年 9 月 出生 ,籍 贯安 徽 ,中共 党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十 八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至 助理 调研 员, 江苏 省人民 政府 办 公 厅调研 员 。1998 年 12 月 加入华 泰证 券 , 曾 任总 裁 助理 、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业 务 总 监 兼 投 资 银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 紫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华 泰金融 控股 ( 香港 )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银 行、 固定收 益投 资、 资产 管理 、 直接 投资、 海外 业务、 计划财 务、 人力 资源等 工作 。 现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委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中共 党员,金 融专 业硕士 ,二 十三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 中 国籍 。 历 任赛格 集团 销售 、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投资 一部 研究室 主任 、 大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鹏证券 经纪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第一 证券总 裁助 理 、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 强北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渠道 服务部 总经 理、 运营 中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 户部总 经理 、 执 行办 总经 理。 现任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深圳 分公 司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中 共党 员,经济 与管 理专业 博士 ,十七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中国 籍。 历任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流 服务中 心职 员、 华晨 集团 (香港 ) 上 海办 事处项 目经 理、 通商 控股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副经 理、 北 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项目 经理 、 华泰证 券资 产管理 总部 高级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投 资策 划员 、 南 通姚港 路营 业 部 副总经 理、 上海 瑞金 一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综 合事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 部长、 职工 监事 。 冯青山先 生,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中共 党员,工 学学 士,中 国籍 。历任 陆 军第124 师 工兵 营地 爆连 副连职 排长 、 代政治 指导 员、 师政 治部 组织科 正连 职干事 、 陆军 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 营职干事 、驻 香港部 队政 治部组织 处正 营职干 事、 驻澳门部 队政 治部正 营职 干事 、 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 副科 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 育调研 室主 任 科员、 副处 级纪 检员 、 深 圳市纪 委办 公厅 副主 任、 深圳市 纪委 党风 廉政 建设 室主任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出 生,籍 贯四 川,中 共党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中国 籍。历 任 深圳市 城建 集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 办文 秘、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办 ) 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1961 年出生 , 籍 贯福 建, 中共 党员, 近现 代史 专业 硕士 ,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 门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营 业部经 理 、 计 财 部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 席、 党 总支副 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 中 共党 员,临床 医学 博士, 中国 籍。历 任 安徽泗 县人 民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金 医院 主治医 师 、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医药 行业 研究员 、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贯 四川, 中共 党员,会 计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于 1988 年至1992 年在 沈阳 工业大 学学 习并 获得 经济 学学士 学位 , 于 1992 年至1995 年在 中国 人民大 学学 习并 获得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计 师会 计专 业翻 译、 光大银 行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中国 证监 会国 际业务 部、 上市 公司 监管 部、发 行监 管部 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 、 副处长 、处 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海 监管 局党 委委 员、 副局长 、中 国证 监会 发行 监管部 副主 任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副 书记。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籍 。 历任国 家经 委副 处长 、 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 长、 国内 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 秘 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新 闻发 言人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成 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中共党员 ,金 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 殊津贴 专家 , 国务院 学位 委员会 、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专 业学 位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中 国 籍。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 程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 学金融 创新 研究 院院 长、 金融工 程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京大 学创 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 行主 任、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江 苏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 家、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委员 会委员 及公 司 治理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通银 行等 单位 的博 士后指 导导 师 、 中国金 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 国 家留 学基 金会评 审专 家、 江苏 省资 本市场 研究 会会长 、 江苏 省 科技创 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香 港证 券及投 资 学会高 级资 深会 员。 历任 香港警 务处( 商 业罪 案调 查 科)警 务总 督察、 香港 证券 及期货 专员 办 事处证 券主 任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顾 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主任 科员 、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京都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主任 。 现 任致 同会 计 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董事合 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家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民 主党派, 法学 硕士, 中国 籍。历 任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 利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人。 现任北 京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区 管理 合 伙 人、 全联 并购 公会广 东分 会会长 、 广东 省律师 协会 女律师 工作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 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商联 公共 服务 联盟 副主 席。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1969 年 出生 ,籍 贯江 苏 ,中共 党员 ,法 律博 士, 中国籍 。 历任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法 规处副 处长 、 上 市公 司监 管部并 购监 管处 副处 长、 上市公 司监 管部 公司治 理监 督处 处长 、 发 行 监管部 发审 委处 长、 华泰 证 券合规 总监 、 华 泰联 合证 券 党委书 记、 副总裁 、董 事长 。现 任南 方基金 监事 会主 席。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八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国籍 。 历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华泰 紫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华 泰瑞 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1964 年出生 , 籍 贯浙 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任 浙江兰 溪马 涧米厂 主管 会计 、 浙 江兰 溪纺织 机械 厂主 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 械 动力公 司会 计、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计划 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司 计划 财务 部高级 会计 师、 经理 助理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预算部 副部 长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济 特区 房地 产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安 ( 集 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深投 物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船厂 技术 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 信置 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部副 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应总 公司 会计 、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 业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 券财务 部、 资 金运 营管 理 部总经 理、 兴 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国投 深圳 证券 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华夏 证券 深圳 分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市 场服 务部 总监、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中共党员 ,企 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 国籍。 历任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处长 、 汉 唐证 券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物 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悦 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顾 问。 现任 南方 基 金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浦东 发展 银行 深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 银华 基金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主管 、民 生加 银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 现任南 方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执行总 监。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 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 委委 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监,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纪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联合 证券(现 为华 泰联合 证券 )董事会 秘书 、合规 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 入南方 基金,任 职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记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务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收 益 )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夏晨曦 先生 ,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05 年5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风险 控制 员 等职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 总监。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7 月 ,任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负 责社保 、专 户及 年金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 南方 润元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今, 任南 方理财 14 天基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金经理 ;2012 年10 月 至 今,任 南方 理财 60 天基 金 经理;2013 年 1 月 至今 , 任南方 收益 宝 基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今,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经理;2014 年 7 月至 今, 任南方 现金 通 基金经 理;2014 年7 月至 今, 任 南方 薪金 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 今, 任 南方理 财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2 月至 今 ,任南 方日 添益 货币 基金 经理。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 收益 )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董 事李 海鹏 先生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王 珂女 士,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韩亚 庆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和 投资 股 票;


2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 行。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 控 制的目 标 和原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类 型的 界定 、风 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独 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 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权 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长 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 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司 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不 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作 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会 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定 期会 议 上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 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明确 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 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190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58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球金 融 》 、 内 地《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 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化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赵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 0571-96000888 ,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李 博、卞 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李小鹏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4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于波涛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7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8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9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0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1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2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袁 福华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23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钟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4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25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26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7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28 浙江乐清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城南街 道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29 浙江杭州 余杭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余杭区 南苑街 道南大街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代销券商 及其他 代销机 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济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 济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5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 、19 、36 、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8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0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05 、11 、12 、13、 15、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1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4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15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6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7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8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83367029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0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1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2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23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5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26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7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 座 4 楼 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王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28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9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赵辉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26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30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2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 海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5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6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7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文、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8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9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40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娣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41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2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3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4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5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 东杨高 南路 428 路1 号 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 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46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7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8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延庆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路40 号二 十一世纪 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0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1 北京广源 达信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2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53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上述代销 机构, 均代 销我 司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B 类份额 。 此外, 河 北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也 代 理销售 南 方理财60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E 类份额。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或 销售 机构的 不同 , 形 成不 同的 基金份 额类 别。本 基金 将 设 A 类、B 类和 E 类 三类 基金 份额 , 各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A 类基 金份 额按 照 0.30% 年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B 类 基金份 额按 照0.01% 年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 新增 的E 类基 金份额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台 、指 定的 电子 交易 平台办 理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E 类 基金 份 额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0.25% , 具体 规定详2015 年3 月 9 日发布 的《关 于南 方理 财 6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基 金份额 类别 、开 放申 购赎 回业务 并修 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A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和追 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B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和追加 认、 申购最 低金 额均 为500 万 元;E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0.01 元。 本公司 不对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自 动份 额类别 转换 。 三、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的 类别 转换 业务规 则 1 、投 资者 类别 转换 的两 类 份额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 机构销 售的 。 2 、类 别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3 、A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转 换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单 笔转 换的最 小份 额 为500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类 别转 换 为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转换 的最 小份 额为 500 份。 4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 金份额 之间 的类 别转 换不 收取转 换费 。 5 、 正 常情 况下,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在T+1 日对 投资 者 T 日的类 别转 换业 务申 请进 行有效 性 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查询类 别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6 、基 金份 额类 别转 换后 的 运作期 保持 不变 。 7 、 类 别转 换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 首先转 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份额 类别 转换业 务开 通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具 体开 通份 额类 别转换 业务 的时 间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 E 类基 金份 额不 适 用 A 类与 B 类基 金份 额间 的升 级 和降级 规则 。 四、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整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认( 申)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调 整前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 转换的 数量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调 整前 应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7 月23 日 证监 许可[2012]954 号文 批准 募集。 募集 期自 201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6 日 ,共 募集 5,108,388,955.42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 数为23,027 户。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 10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在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后, 本基 金份 额将自 动转 换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上 述基 金转换 和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项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9.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2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方 可就 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次两 个月 的月 度对日 起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E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每个运 作期 起始 日 ( 含起 始日) 至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的前 一个 工作日 进行 预约 赎回 ; 如 果 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申请预 约赎 回, 可在 当期 运作期 到期 日进 行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 2 日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该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出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本基 金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已分别 于 2012 年11 月 2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2012 年12 月 19 日开放 日常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 自2015 年3 月9 日 起开 放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9.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登记机 构只 办理在赎 回提 交当日 即运 作期到 期 日对应 的到 期份 额。 若提 交赎回 申请 的份 额超 出到 期份额 的部 分, 登记 机构 对超出 到期 份额 的部分 将确 认为 失败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9.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可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请 。 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可及 时查 询申 购的确 认情 况。 9.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不同 份额 类别 的金 额限制 见 “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章 节; 本基 金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进行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基金 销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最 低申 购金额 及最 低赎 回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 2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9.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9.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额申 购” 方式 ,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式 ,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当期 运作 期内 的收 益 ( 注: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者每 日计 算当日 收 益,当 期运 作期 内的 收益 在运作 期期 末集 中支 付。)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提 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获得当期运 作期 的基金收 益。 (1) 对于A、B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例 1: 某 投资 者 于 2012 年7 月3 日申 请购 买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当日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尚 有当 期收 益625.50 元,则 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为2012 年 7 月 4 日至 2012 年 9 月3 日,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共 62 天。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若投资 者 于9 月3 日 提出 赎回 10 万 份的 申请 ,则 其 可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00 份×1.00 元+625.50=100,625.50 元。 例 2 :若 投资 者未 于 2012 年 9 月 3 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则第 一期 收益 结转 后的 基金份 额 变为: 100,625.50 元/1.00 元=100,625.50 份。 该份额 自 2012 年 9 月 4 日起进 入第 二个 运作 周期 ,第二 个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为 2012 年 11 月5 日 (申 购申 请日 , 即 7 月3 日 , 次四 个月 的 月度对 日 11 月3 日 为非 工 作日 , 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即11 月 5 日 ),第 二个 运作 期 共64 天。 若投资 者 于2012 年11 月5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当日 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尚有 当期收 益 632.80 元 ,则 其可 得的 赎 回金额 为: 100,625.50 份×1.00 元+632.80=101,258.30 元。 若投资 者未 于2012 年11 月5 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 则 自 2012 年11 月6 日 起进 入第三 个运 作期, 第三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为 2013 年 1 月 3 日 , 即申购 申请 日(7 月 3 日 )次六 个月 的月 度对日 。 投 资者 可于2013 年1 月3 日 赎回 基金 份额 , 若不 赎回 则于2013 年1 月 4 日 进入 下 一个运 作期 。以 此类 推。 例 3:投 资者 A 于 2012 年7 月 3 日申请 购买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于 2012 年 7 月 5 日申 请购 买5 万 份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持有 的 15 万 份基 金 份额中 , 对 应10 万份 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 运作期 为2012 年7 月4 日至2012 年9 月3 日; 对 应5 万 份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为2012 年7 月 6 日至 2012 年 9 月5 日。 若投资 者A 于9 月 3 日提 出12 万份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 , 而在9 月3 日运 作 期到期 当 日,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中对 应的 到期 份额 为 10 万份, 因此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当日 到期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即确 认 10 万份基 金份 额可 获得 的赎 回金额 ,剩 余 2 万份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 请不成 功, 仍注 册登 记在 投资者 的基 金账 户中 。 若 当日投 资者 持有 的到 期基 金份额 尚有 当期 收益625.50 元 ,则 该日 投 资者可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000 份×1.00 元+625.50=100,625.50 元。 (2) 对于E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例 1: 某 投资 者 于 2015 年3 月2 日申 请购 买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当日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尚 有当 期收 益625.50 元,则 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为2015 年 3 月 3 日至 2015 年 5 月4 日( 由于5 月2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5 月 4 日 ), 第一 个运 作期 共 63 天。 若投资 者于 运作 期间 提出 预约赎 回申 请 或 5 月 4 日 提出赎 回10 万份 的申 请, 则其可 得 的赎回 金额 为: 100,000 份×1.00 元+625.50=100,625.50 元。 例 2 :若 投资 者未 于运 作 期间提 出预 约赎 回申 请 或 5 月 4 日提出 赎 回 10 万 份 的申请 , 则第一 期收 益结 转后 的基 金份额 变为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00,625.50 元/1.00 元=100,625.50 份。 该份额 自2015 年 5 月5 日 起进入 第二 个运 作周 期 , 第二个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为2015 年 7 月 6 日( 由 于 7 月 4 日为 非工作 日,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即 7 月 6 日) ,第 二个运 作期 共 63 天。 若投资 者于 运作 期间 提出 预约赎 回申 请 或 7 月 6 日 提出赎 回10 万份 的申 请, 当日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尚 有当 期收 益 632.80 元, 则其 可 得的赎 回金 额为 : 当日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尚有 当期 收 益632.80 元 ,则其 可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625.50 份×1.00 元+632.80=101,258.30 元。 若投资 者未 于运 作期 间提 出预约 赎回 申请 或7 月6 日 提出赎 回10 万份 的 申 请, 则自2015 年7 月7 日 起进 入第 三个 运作期 ,第 三个 运作 期到 期日为2015 年 9 月 7 日 ( 由于 9 月6 日 为非工 作日 , 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即9 月7 日 ) 。 投 资者可 于运 作期 间提 出预 约赎回 申请 或 9 月7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 若不赎 回则 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以此 类推 。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上 述涉及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上述涉 及金 额 的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为基 准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9.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方可 就该 基金 份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投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9.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9.10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9.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9.12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公 告。 9.13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9.14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或 同一 基金 中不 同份额 类别 的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9.15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的 资格 不得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9.16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9.17 定 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9.18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9.19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未来根 据市 场情 况及 投资 者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则 安 排本基 金上 市交 易事 宜, 具体安 排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提前 发布 公告 , 并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9.20 基 金预约 赎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10.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10.3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80 天以 内 ,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信用债 券相 对央 票、 国债 等利率 产品 的信 用利 差是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 本基 金将 通过重 点投 资信 用类 债券 , 提高 整体 收益 能力。 本基 金将在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 信 用评级 的基 础 上和内 部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框架下 ,积 极投 资信 用债 券,获 取信 用利 差带 来的 高投资 收益 。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 二 是债券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 行 业信 用状况 、 信 用债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债券供 需情 况等 的分 析, 判断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各 类属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依靠 内部 评级 系统分 析各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信用 水平 、违 约风 险及 理论信 用利 差 , 选择信 用利 差被 高估 、未 来信用 利差 可能 下降 的信 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 不超 过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 并在 回售 日前进 行回 售或 者卖 出。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10.4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国 家货币政 策及 债券市 场政 策、商业 银行 的信贷 扩张 和企业 信 用评级 。这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决定 主要投 资原 则: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投 资组 合方 案。 (2)提出 投资建 议: 投资研 究团队依 据对 宏观经 济、 货币政策 、债 券市场 基本 面等的 判 断,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向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建议 。 (3)制定 投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遵守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进行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门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5)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0.5 投 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0 日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10.6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10.7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 其 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基 金、混 合基 金。 10.8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10.9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10.10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10.11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014,168,040.80 63.86 其中: 债券 9,014,168,040.80 63.8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500.00 1.42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849,803,203.01 34.36 4 其他资 产 51,538,291.04 0.37 5 合计 14,115,510,034.8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2.9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619,507,206.58 34.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6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注: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8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44


30.6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14 - 2 30 天( 含)-60 天 13.25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19 - 3 60 天( 含)-90 天 86.4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8.6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3.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34.67 30.65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生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34,640,438.60 4.1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4,885,945.47 0.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4,885,945.47 0.8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70,420,269.76 10.25 6 中期票 据 80,689,280.38 0.77 7 同业存 单 7,343,532,106.59 70.32 8 其他 - - 9 合计 9,014,168,040.80 86.3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34,860,185.41 0.33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94111 16 广 州农 村 商业银 行 CD082 15,000,000 1,491,547,168.44 14.28 2 111694165 16 包 商银 行 CD031 10,000,000 994,279,271.65 9.52 3 111615122 16 民生 CD122 7,000,000 695,072,175.77 6.66 4 111619031 16 恒 丰银 行 5,000,000 497,746,996.66 4.77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CD031 5 111694260 16 广 州农 村 商业银 行 CD085 5,000,000 497,097,255.71 4.76 6 111609243 16 浦发 CD243 5,000,000 492,659,520.78 4.72 7 111694590 16 广 州农 村 商业银 行 CD094 4,000,000 390,978,593.73 3.74 8 111617233 16 光大 CD233 3,000,000 293,654,795.91 2.81 9 111609362 16 浦发 CD362 3,000,000 293,607,061.21 2.81 10 111617243 16 光大 CD243 2,600,000 252,480,984.99 2.42


7.“影子定价”与 “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7.1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0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0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853%


7.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 明 注:无 。 7.3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无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9.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持 有剩 余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但不存 在该 类浮 动利 率债 券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 。 9.3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611.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1,514,679.06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538,291.04 10.12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0.19-2012.12.31 0.6686% 0.0030% 0.2779% 0.0000% 0.3907% 0.0030% 2013.01.01-2013.12.31 4.5884% 0.0077% 1.3781% 0.0000% 3.2103% 0.0077% 2014.01.01-2014.12.31 5.1780% 0.0106% 1.3781% 0.0000% 3.7999% 0.0106% 2015.01.01-2015.12.31 4.3121% 0.0067% 1.3781% 0.0000% 2.9340% 0.0067% 2016.01.01-2016.09.30 2.2322% 0.0069% 1.0328% 0.0000% 1.1994% 0.006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8.0932% 0.0095% 5.5602% 0.0000% 12.5330% 0.0095%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0.19-2012.12.31 0.7309% 0.0034% 0.2779% 0.0000% 0.4530% 0.0034%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013.01.01-2013.12.31 4.8905% 0.0077% 1.3781% 0.0000% 3.5124% 0.0077% 2014.01.01-2014.12.31 5.4803% 0.0106% 1.3781% 0.0000% 4.1022% 0.0106% 2015.01.01-2015.12.31 4.6105% 0.0113% 1.3781% 0.0000% 3.2324% 0.0113% 2016.01.01-2016.09.30 2.4533% 0.0069% 1.0328% 0.0000% 1.4205% 0.006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9.4460% 0.0095% 5.5602% 0.0000% 13.8858% 0.0095% 南方理财60 天债券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3.09-2015.12.31 3.4270% 0.0121% 1.1200% 0.0000% 2.3070% 0.0121% 2016.01.01-2016.09.30 2.2701% 0.0069% 1.0328% 0.0000% 1.2373% 0.006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7748% 0.0101% 2.1643% 0.0000% 3.6105% 0.0101%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 12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管 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临 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假 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 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是 根据 运作 期内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计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精 确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完 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 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 核无误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 或者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3 位) , 或者 基金 运作 期 年化收 益率 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者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按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 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每个 工 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和 运作 期 年 化 收益 率。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7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 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日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或 其他 媒介 披露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 历日(i=1 ,2 ……7)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基 金七 日年化 收 益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算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ΣRi/n )×365 )/10000] ×100%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1 ,2 ……n )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n 为 该运 作 期天数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四 舍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 后 三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 ( 如有 )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如 有)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运 作期 年 化收益 率、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 17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购买 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由 于本基 金在 每个 封闭 期内 主要采 用持 有到 期的 投资 策略 , 所 以在 每个 封闭 期内 相比一 般采 取 主动操 作策 略的 基金 而言 , 所 面临 的管 理风险 相对 较低 。 但 从长 期看 , 本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仍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响 基金 的长 期收 益水 平。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对于A 、B 类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认购 份额而 言, 下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申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对应 的次 两个 月的 月度对 日, 第二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对应 的次 四个 月的 月度对 日 , 以 此 类 推; 对于E 类 每份 基金 份额,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指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两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 第 二个 运作期 到期 日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次两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 以 此类推 。 每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 因此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2 、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进 入下 一运 作期 风险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 或 者后 续运 作期 到期 日未申 请 赎回,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若 投资人 没有 按规 定及时 提交 有效 赎回 申请 , 可能 因本 基金 进入 下一 个运作 周期 而无 法及 时赎 回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应 提前 做好 投资 安排 ,避免 因未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而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金转 换后 产品 特征 变 化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本基 金份额 将自 动转 换为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份 额。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 采取普 通开 放式 货币 市场 基金运 作模 式, 每日 接受 申购、 赎回 。 4 、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南 方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考 虑到 法定 节假 日等 原因,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实 际运 作期 期限或 有不 同, 可能 长于 或短 于 60 天。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出 现不 一致 的风险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 市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售 机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 述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与 产品 风 险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 求提供 的信 息,以及 不时 的更新 和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监管 报告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后, 本基金 份额 自 动转换 为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 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权益 登记 日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2)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者每 日计 算当日 收 益并分 配, 并在 运作 期期 末集中 支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4)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按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零 时,为 投 资者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者 记负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零 时, 当日 投资者 不记 收益 ; (5)本 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 计算并分 配,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 ) 方 式。 若投 资者在 运作 期期 末累 计收 益支付 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者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其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通过 在基 金 份 额运作 期到 期日 赎回 基金 份额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支 付收 益。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 日起享 有基 金的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 的基金 份 额自下 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 期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后首个 开放 日各 级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0 日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管 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临 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假 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 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是 根据 运作 期内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计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精 确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完 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 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 核无误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32 、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现金 、 通 知 存 款、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和大额 存单 、剩 余期 限( 或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期票 据、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为具 有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人资 格、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 银 行 。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AAA 以上(含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C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D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 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 收益率 的计 算、 复核 的 时 间和程 序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 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管 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临 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 收益率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率 计 算 错 误造 成 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成 以 后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机构及 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主要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 加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系 统、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 导 致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若本基 金包 含H 类份 额, 则 H 类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 客 户投诉 及建 议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 服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度 场外 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 单及 月度 、 季 度场 外交易 手 机 短信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人 定期发 送。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开户、 认购/申 购、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基 金 管 理 人电 子 直 销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参 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 和 业 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 和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获得 投 资咨询 、 服务 定制/ 取消 等 专项服 务。 (二)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微 信公众 号或 者客 户端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投资人 通过 关注 基金 管理 人微信 公众 号 (可 搜索 “ 南方基 金” 或 “4008898899 ” ) 或下 载手机 客户 端 , 可 查阅 基 金净值 、 基金 动态 及活 动、 服务资 讯等 , 也可 通过 “微 客服 ” 或 “在 线客服 ”获得 投资咨 询、 服务定 制/取消 等专 项服务 。如绑 定或登 录个人 账户 ,还可 享有基 金交易 (仅 限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户 查询、 基金 交易 查询 等服 务。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南京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6-10-14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国庆节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6-09-22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中秋节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6-09-06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6-08-29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6-08-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得 投顾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6-07-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广源 达信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智 慧财 富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6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016-07-21 南方理 财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限 制大 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2016-07-13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6-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余杭 农村 商 业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6-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6-22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端午节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6-06-0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成 基金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6-05-13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五一节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6-04-21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016-04-20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理财 60 天(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 24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 南方 理财6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理财6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