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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稳乾定开混合A(003632)

招商稳乾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稳乾 定期 开 放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稳乾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10 月12 日 《关 于准予 招商 稳乾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6 】2322 号 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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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29 七、基 金备 案................................................................ 33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3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十、基 金的 投资.............................................................. 4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6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八、 风险 揭示.............................................................. 6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1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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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稳乾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稳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招 商稳 乾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 商稳 乾定期 开 放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招商 稳乾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招商 稳乾 定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和交 易基 金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封 闭期 : 指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该日 ) 或 自每 一个 开放期 结 束 之日的 次日 起 (包 括该 次 日) 至一 年的 年度 对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期间 。 如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以 该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一 日; 如一 年后 的年 度没有 对应 的 日 历日期 , 则以 下一个 工作 日 为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日 的期 间。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自 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次 日 )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日 的期 间 。 如一年 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以该 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最 后一 日; 如一 年后 的年度 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则 以下 一 个 工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 以 此类 推 。 本 基金 在 封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 赎回 、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32、 开放 期 : 指 自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包括 该日 ) 不少 于 5 个工作 日 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的 期间。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且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 告。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封闭期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 至满 足开放 期的 时 间 要求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开 放日 : 指 开放 期内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37、 年 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 日期在 后续 日历 年度 中的 对应日 期,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如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 份 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 基金代 码, 并分别 计算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46、A 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但 不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7、C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 用, 同时 从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48、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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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 亿元(RMB100 ,000,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 千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11.7% 股 权转 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 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3 月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 前海 金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并于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务 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律 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 5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第四届 、第 五届 并购 重组 审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现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 究设计 中心(联办)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 男 , 新加 坡籍 ,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 财务金 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后 工 作 站导师 ,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 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 工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获 硕 士学位 。1984 年8 月至 1986 年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1989 年10 月至1992 年10 月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讲师; 1992 年10 月至1994 年12 月任招 商局 集团 研究 部主 任研究 员; 1995 年1 月至1998 年8 月, 任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8 月至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3 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 商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 规划部 副总 经 理,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2010 年 4 月,兼 任招 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 商银 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 事。2009 年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起 任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2011 年 2 月 于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2014 年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1 月至 2001 年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 男, 中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EMBA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1998 年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 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 金 运营 中 心 基金 投资 部 , 从 事交 易 及 证券 研究 工 作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 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 投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部( 原专户 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 及总经 理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2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康晶, 男, 中国 国籍 ,硕 士。2009 年加 入魏 斯曼 资 本公司 交易 部, 任交 易员;2011 年 1 月加 入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债券 资本 市场 部, 任研究 员;2012 年 3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 曾任研 究员 , 现任招 商安 本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招 商安 泰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8 月5 日 至今 ) 、 招商 产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9 月 28 日 至今) 、招 商境 远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 招商招 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5 月 18 日 至 今) 、 招商 安 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5 月25 日至 今) 、 招商安 裕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6 月 20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8 月 20 日至今 )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20 日至 今 ) 、 招 商安 盈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8 月 20 日 至今 ) 、 招 商丰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25 日至 今 ) 、 招 商 丰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8 月 25 日 至今 ) 、 招 商稳 祥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11 日至 今 ) 、招商 招坤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今 ) 、招 商稳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 至 今) 及 招商 招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0 月 26 日至 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 如下成 员组 成:总 经理 金 旭、副 总经 理沙骎 、副 总 经理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 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化 投资 部负 责人吴 武泽 、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3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4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4、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并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 金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 隐患, 或发 生 督 察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 时向公 司董 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 办公 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管 理的 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务 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制 。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6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岗 位目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控 防线:各 部门内 部工作岗 位合理分 工、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相 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和牵 制的第二道 监控 防线:公 司在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机 构、各 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 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 务人员 向部 门负 责人 报告 ;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 总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司 员工、 各部 门负 责人 向 监 察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 察稽 核部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 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 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金融 界所 关注 。 中国民 生银 行 成立二 十 年 来 , 业 务不 断 拓展 , 规 模不 断扩 大 , 效 益逐年 递增 , 并保 持了 快 速健康 的发 展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 民 生银行 A 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 了 58 亿 元人 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 股 权分置 改 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港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 严 格管 理, 规 范 行 为, 敬 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 健 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 改革 发展与 管理 等 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 先 后 推出了 “ 大集 中” 科技 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三卡 ” 工 程、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 现了 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 银行 在 “200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 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9 2009 年 9 月 , 在 大连 召开 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 中国中 小企 业金 融服务 十 佳机构 ” 。在 “第 十届 中国 优秀财 经证 券网 站评选 ” 中,民 生银 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 在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行 理 财产品 评选 ”中 ,民生 银 行获得 了“2009 年中 国最 受尊敬 银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 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 10 月 ,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 奖—— “ 中国银 行 业十年 改革 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是 评委 会为 表彰在 公 司治理 、激 励 机制 、 风 险管 理 、 产 品创 新、 管理 架构 、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 立 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1 年中 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安 全奖 ” 后,民 生银 行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是第 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 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 卓越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 也是民 生银 行 继 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 时报》 “中 国银 行业 成就 奖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之后第 三次 获 此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 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最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 由 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金 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纪 亚洲金 融年会 ” 上 ,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五 届卓 越竞 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越 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布 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书 (2013 ) 》 中, 民生银 行荣 获 “中国 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0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 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 年荣 获 《 亚洲 企业 管 治》 “第 四届 最佳 投资 者关 系公司 ” 大奖 和 “2014 亚 洲企业 管 治典范 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 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最佳 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经 济观 察》 报“年 度 卓越私 人银 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 融理财 》 举 办的 2015 年度 金融理 财 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 最佳 实物 黄金 投资银 行” 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连续 第四次 获评 《企业 社会 责 任蓝皮 书(2015 ) 》 “中 国 银行业 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度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 女 , 北 京大 学本 科 、 硕士 。 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 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 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 了更 好地 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为 客户 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 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 完 善制度 、 组织 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70 人, 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持 以客 户 需求为 导向 ,秉承 “诚 信 、严谨 、高 效、务 实” 的 经营理 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1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 供 安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1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 2669.46 亿元 。 中国 民生 银行 于 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 生?安 享财 富”托 管业 务品 牌,塑 造 产品创 新、 服务 专业、 效 益优异 、流 程 先进、 践行 社会 责任 的托 管行形 象, 赢得 了业 界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 化了 与 客 户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行 ” 、 “ 最佳创 新托 管 银行” 和“ 金牌 创新力 托 管银行 ”奖 ,荣 获《21 世 纪经济 报道 》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组 织 结 构由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 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 独 立、 专职 的风险 监督 中 心,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部 的 所有中 心和 岗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监 督 中心, 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中 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 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严 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 )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2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 风 险识 别 与 评估 :风 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中 心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 定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理念 。 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 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 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 参与, 只 有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中 心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3 ) 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 。托管 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 人制, 横 向多中 心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中 心、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4 ) 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 部十分 重 视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 包 括业 务管 理办法 、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 环 境和 业务 的发 展还 会不 断增加 和完 善。 (5 ) 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度 执 行比编 写制 度更 重要, 制 度落实 检 查是风 险控 制管 理的 有力 保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风险 监 督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稽核 检查 。 总 行审 计部 也不定 期对 资 产 托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风 险 管理中 ,技 术控 制风险 比 制度控 制 风险更 加可 靠, 可将 人为 不确定 因素 降至 最低 。 托 管业务 系统 需求 不仅 从业 务方面 而且 从 风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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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 和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冯敏


2、 代 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5、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6、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7、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8、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0 、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1 、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2 、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13 、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 、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5 、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16 、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9 六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2322 号文 注册 公 开募集 。 ( 一) 基金类 别、 运作方 式 、 存续期 间 1、基 金类 别: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募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向 投资者 公开 发售 ,其 中周 六、周 日 发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的 公告 。 具体募 集方 案以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为 准,请 投资 者 就发售 认购 事宜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金 管理 人 及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办 理 基金发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的 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发 售业 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系 方式 , 请参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 五) 募集上限


本基金 可以 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具 体限 制请 参看 相关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0 ( 六) 募集方 式 本基金 募集 采用公 募方 式 ,包括 直销 和代销 两种 途 径,直 销由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进 行,代 销由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等 机构 开展 。 ( 七) 基金面 值、 认购费 用、 认购价 格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前 端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用 。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 率按认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费率 如下 表: 认购确 认金 额(M 元) 认购费 率 M <1000 万 0.80% M ≥1000 万 500 元/ 笔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费用 由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对于认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对于认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本基金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购 金额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 具 体数额 以本 基金登 记机 构计 算并 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1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认 购份 额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且该 认购 申请 被全 额确认 , 认 购费率 为 0.80% ,假 定认 购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0.00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金 额=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4=793.66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793.66+10.00 )/1.00 =99,216.34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本 金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10.00 元, 可得 到 99,216.34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且该 认购 申请 被全 额确认 ,假 定认购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0.0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 为: 认购金 额=10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0 )/1.00 =100010.0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本 金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利 息为 10.00 元, 可得 到 10001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针 对特 定 投资人 (如 养老金 客户 等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 八)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 列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2、认 购的 限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 元 ( 含认 购费) , 具体认 购金 额由 代销 机构 制定和 调整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认购 , 每笔 最低 金 额 为 1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含认 购费 )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 含认 购费 )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4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2 (6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九)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数 额以登 记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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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七、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本基金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则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根 据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第 二 十部分 的约 定 进行财 产清 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 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金额扣 除 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 于 5000 万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八、基 金的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包括 该日 ) 或自 每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起 ( 包括 该次 日 )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 日 (包括 该日 ) 的 期间 。 如 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以 该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 的最后 一日 ; 如 一年 后的 年度没 有对 应的 日历 日期 , 则以 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期 的最 后 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该日 )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 的 期间。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次日 ) 至 一年 的 年度对 日的 期 间。 如 一年 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 以 该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一 日; 如 一 年后的 年度 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期 ,则 以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指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且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 如在开 放期 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在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继续 计 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直 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在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括 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 开放期 办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 转 换 业务。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或 其他 情形 导致 原定 开放起 始日 或 开放期 不能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则开 放起 始日 或开放 期相 应顺 延。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 的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 新的业 务发 展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 定外 ,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 括该日 ) , 本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 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 时间 , 直 至满 足 《基 金合 同》 关于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 换价格 为该 开放 期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 转换的 价格 , 销售机 构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但是 , 在 开放 期内 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投资 者在 业务办 理时 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6 开 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具 体 事 宜见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 期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 基金的 最高 限额 和本基 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 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均 为 10 元 人民 币 ;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际 操 作中,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前 提下, 可根 据情 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7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整 申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日终 仍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将默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份额 对应 资产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按 申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确 认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 金资产 ,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的 计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连续持 有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1.0% T ≥1 年 0.0% 基金份 额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某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某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9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 回费 ,赎 回费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 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及 公司 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持 有人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7、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针 对特 定投资 人( 如养老 金客 户 等)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0 应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 假 定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150/ (1+1.0% )=99,158.41 元 申购份 额=99,158.41/1.2000=82,632.0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150 元 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 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0 元, 可 得到 82,632.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2 )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150/1.2000 =83,458.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 可得 到 83,458.33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本基金 某 类 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 总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赎 回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某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大 于等 于 1 年, 对应赎 回 费率 为 0,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该 类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0 元, 则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0 = 10,68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某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大于等 于 1 年 , 假设 赎回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8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 基金开 放期 每个 开放日 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 则 依规 定执 行。 本 基金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1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申 购 的时间 相 应顺延 。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2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项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并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赎 回 的时间 相 应顺延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 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也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解 冻与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4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 十八 )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且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开 通 其 他服务 功能 ,并 提前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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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十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度 流动 性, 力求 取得 超越基 金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股 票 ( 包 含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 债 券、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10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我 国宏 观经 济指标 、 国 家产 业政 策、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及 我国 资本市 场 的运行 状况 等深 入研 究, 判断我 国宏 观经 济发 展趋 势、 中 短期 利率 走势 、 债 券 市场预 期风 险 水平和 相对 收益 率。 结合 本基金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的 设置, 采用 不同 的投 资策 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依据 定期 公布 的宏 观和金 融数 据以 及投 资部 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 策、 市 场 趋 势的综 合分 析, 重点 关注 包括 GDP 增速 、固 定资 产 投资增 速、 净出 口增 速、 通胀率 、货 币 供应、 利率 等宏 观指 标的 变化趋 势, 同时 强调 金融 市场投 资者 行为 分析 , 关 注资本 市场 资 金 供求关 系变 化等 因素 , 在 深 入分析 和充 分论 证的 基础 上评估 宏观 经济 运行 及政 策对资 本市 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6 的影响 方向 和力 度, 形成 资产配 置的 整体 规划 ,灵 活调整 股票 资产 的仓 位。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策略 。 (1 )使 用定 量分 析的 方法 ,通过 财务 和运营 数据 进 行企业 价值 评估 ,初步 筛 选出具 备 优势的 股票 作为 备选 投资 标的。 本基 金主 要从 盈利 能力、 成长 能力 以及 估值 水平等 方面 对 股 票进行 考量 。 盈利能力方 面,本 基金主 要通过净资 产收益 率(ROE ) ,毛利率 ,净利 率,EBITDA/ 主 营业务 收入 等指 标分 析评 估上市 公司 创造 利润 的能 力; 成长能 力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EPS 增 长率 和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等指 标分 析评估 上 市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 长速 度; 估值水 平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市盈 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自 由 现 金流 贴现 (FCFF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指标 分 析评 估股 票的 估 值 是否 有 吸引力 。 (2 ) 公司 质量 评估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深入 调研 上市 公司, 并基 于公 司治 理、 公 司发展战 略、 基本 面变 化 、 竞 争优 势、 管理 水平 、 估值 比较 和行业 景气 度趋 势等 关健 因素 , 评 估上 市 公司的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 成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进 一步优 化备 选投 资标 的。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包括: 久期 策略 、 期 限结 构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和相 对价值 判 断策略 等, 对于 可转 换公 司债等 特殊 品种 ,将 根据 其特点 采取 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1 ) 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济 周期 、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率 政策 等经 济 因素 , 对 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预测 ,并 确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 的长短 。 (2 )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 国家 的 货币 政策 、 汇率 政 策、 货币 市场 的供 需关 系 、 投 资者 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 动 趋势包 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 向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缓 转折、 曲线 陡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的期 限结 构策略 。 (3 ) 个券 选择 策略 通过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 素, 预 测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 结合流 动性 偏好 、 信 用分 析等多 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 析, 综 合评 判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在个 券选 择的基 础上 , 构 建模 拟组 合, 并 比较 不同 模拟 组合 之间的 收益 和 风 险匹配 情况 ,确 定风 险、 收益匹 配最 佳的 组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7 (4 ) 相对 价值 判断 策略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持 相对 低估 、 价 格 将上升 的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5 )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值 主要 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债券 价值 和内 嵌期 权价值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 值进 行评估 , 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 价值的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进 行投 资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新 发可转 债和 可交 换债 券的 预计中 签率 、 模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 可转债 和可 交换 债券 新券 的申购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策 略。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 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以实 现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 票仓位 的目 的。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 度运 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7.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五 个方面 综合 定价 , 选 择低 估的品 种 进 行投资 。 五个 方面 包括 信 用因素 、 流动 性因 素 、 利 率因素 、 税收 因素 和提 前 还款因 素 。 而 当 前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 考虑的 因素 。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 市场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调 整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谋求 避险 增收 。 针 对 非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发 债主体 的信 用水 平及 个债 增信措 施 , 量 化 比 较判 断 估值 , 精 选个 债 , 谋 求避 险增收 。 本基 金 主要采 取买 入持 有到期 策 略;当 预期 发债 企业的 基 本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采 取“尽 早出 售” 策略 , 控 制投 资风 险 。 另 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内嵌转 股选 择权 , 本基 金 将通过 深入 的基 本面分 析及 定性 定量 研究 , 自下 而上 地精 选个 债,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谋求 内嵌转 股权 潜 在的增 强收 益。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8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流动 性, 在遵 守本 基金有 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的 前 提 下,主 要配 置高 流动 性的 投资品 种,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满 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五)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封闭 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9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如本 基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在开 放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0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在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7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30% 。 沪深 300 指 数选 样科 学客 观,行 业代 表性好 ,流 动 性高, 抗操 纵性强 ,是 目 前市场 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而 中证 全债 指 数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变动 的全 貌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比较 基准 。 基 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 选 用上 述 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 忠实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出, 或 者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停 止发 布,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适当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中 高风 险、 中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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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十二 、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四)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 闭市后 ,各 类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 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 到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值 方法 ”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 、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有 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在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5%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 付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 , 由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 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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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二) 基金登 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 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登 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机 构。 其保 存期 限 自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二 十年 ;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2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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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十 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 露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5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7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22 )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3 )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4 ) 进入 开放 期;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1、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2、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3、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 况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8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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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9 十八 、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0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 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四)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 本 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 运作, 投资 者需 在开 放期 提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非 开放期 间 将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 期如 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 基金 作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 在封 闭期内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 100% , 在开 放期 内, 在投 资 管理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0%-95% , 具 有对 股票市 场的 系 统性风 险, 不能 完全 规避 市场下 跌的 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上 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值 能够 完 全 跟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4、本 基金 将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纳入 到投 资范 围中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 使投 资 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同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重 大损 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1 5、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存 在因 市场 交易量 不 足而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及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无法 支 付 到期本 息的 信用 风险 , 可 能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秉 承稳健 投资 的原 则, 审慎 参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严格 控制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 资 风险。 6、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含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能 带来 以下风 险: (1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约 ,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 交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2 ) 利 率风 险 : 市 场利 率 波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而如 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3 ) 流动 性风 险: 受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4 ) 提前 偿付 风险 :债 务 人可能 会由 于利 率变 化等 原因进 行提 前偿 付, 从而 使基金 资 产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 五) 其他风 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定期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2 十九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合同约 定应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 日有效 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额 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5000 万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3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5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6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7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8 (3 )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若 未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成 立 日常机 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9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调 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若 发生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调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基 金 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除外 )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0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1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或会 议 通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1/2);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应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 项 、 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2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4、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网络 、 电话或 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具 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授 权 他人代 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授权 方 式可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非 书面 方 式等 , 具 体方 式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3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 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1、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有 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在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5%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3、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5 %÷ 当年 天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 付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明 。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5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 , 由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 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7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度 流动 性, 力求 取得 超越基 金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股 票 ( 包 含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 债 券、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封闭期 内, 股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10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封闭 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 -95%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在 封 闭 期, 本 基金 不受 前述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 现 金;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8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BBB 以 上( 含BBB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 金净资 产的140%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本基 金在 封 闭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0% , 在开 放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9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在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0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1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 日有效 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额 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5000 万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3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 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 同 正本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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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755 )83199596


1.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 事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保险 兼业 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2.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股 票 ( 包 含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 债 券、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10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2.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封闭 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6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如本 基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在开 放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7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在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2.4.1 基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 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8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4.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2.4.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心 交易 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 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2.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 查,严 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指 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 切实 履行 托 管职责 。 基金 管 理人在 签署 银行 存款 协议 前, 应 将草 拟的 银行 存款 协议送 基金 托管 人审 核。 首次投 资银 行 存 款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银 行存 款的 投资签 署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2.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 托 管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签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2.6.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6.2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 公 司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9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2.6.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6.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2.6.5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7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的 风 险 ,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部 门 的规定, 制定了经 公司董 事会批准 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相关 制度( 以下 简称“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 致 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首次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中期 票据 投 资签订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7.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 中 期票 据 应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0 资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 中期票 据 的 10% 。


2.7.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7.3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2.8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应符 合中 国证 监会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首次 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签 订风险 控制 补 充协议 。 2.8.1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相关 投 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8.2 基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流 动性 风险, 确保 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2.8.3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制定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8.4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因 基金管 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除 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1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2.9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10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运作违 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 的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 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2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4.1 基 金财 产 保 管的 原则 4.1.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4.1.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4.1.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账户。 4.1.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1.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必 要的 协助 配合 , 但 对此不 承担 相 应 责任。 4.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认 购专户 。 该 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交 的验资 报告 需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3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及其 持有 份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4.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进 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4.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4.5.1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4.5.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回购 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4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4.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4.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4.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5.1.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该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按四 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5.2.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5.2.2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的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 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6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6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5.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某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某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 公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某类 基 金 资产净 值、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公 司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 金管 理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5.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8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定期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 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5.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7.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7.1.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9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1.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7.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2.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7.2.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7.2.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7.2.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7.2.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7.2.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2.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4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商 稳乾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二) 《招商 稳乾 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招商 稳乾 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