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红利基金(501029)

红利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机 会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6 月 3 日 证监许 可【2016 】1215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标普 中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 指数投资风 险、 上市交易 风险、 折/ 溢 价风险 以及股 指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 投 资风 险 等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预 期 风险和 预 期收益 均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的 备案 ............................................................................................................................. 23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4 九、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6 十、基 金的 投资 ............................................................................................................................. 3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1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0 十七、 风险 揭示 ............................................................................................................................. 5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4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6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宝 兴业 标普 中国 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兴业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华宝 兴 业标普 中 国 A 股红 利机 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华 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 会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兴业 标普 中 国 A 股 红利机 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华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9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0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交 易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其他 销 售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以 及可 通 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其 中可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 经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认 可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27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28、场 外: 指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外 的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赎 回 29、 场 内: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 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 30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和/ 或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等 31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32 、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过 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33 、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通过 场 内 会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34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5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6、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 的、 用于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交 易 等 业务导 致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8、上海 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开 设的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 A 股 账户 )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办理 基金 交易、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和场 内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上 海证 券账 户 3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41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7 、日/ 天: 指公 历日 48 、月 :指 公历 月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 49 、交易 时间 :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时 间段 50 、 《 业务 规则》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51 、标 的指 数: 指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52、固 定收 益品 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中央银 行债 、政 策性 银行 债、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企 业债 、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同 业存单 等品 种 53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4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5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6 、上 市交 易: 指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 为 57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8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9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或在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 指定 关系 变更 的行 为 60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系 统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2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 的 10% 63 、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6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6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69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0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 理 高级顾 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 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现任 华彬 国际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级 顾问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 曾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询 金融 机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 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江 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投 资总 监。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9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胡洁女 士 。 金 融学 硕士 。2006 年6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 在交易 部 、 产 品 开发部 工作 ,担 任量 化投 资部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兼任 投资经 理助 理的 职务 。2012 年 10 月 起任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起 任华 宝 兴业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6 月4 日起 任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8 月5 日 起任华 宝兴 业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宝 兴 业 未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品 质 生 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0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 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险、 合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1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具 体 包括 制定 风 险管 理战略 、 目标 ,设 置 相应 的组织 机 构、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 引起 的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 度量 风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 ,也 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应的 级别 。定 量的 方法 则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 标, 测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 ) 处理 风险 。将 风险 水平 与 既定 的标 准 相对 比,对 于 那些 级别 较 低、 在公司 所 定标 准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 风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 准 备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的 风 险管 理系 统 进行 实时监 视 , 并 定期 评 价其 管理绩 效 ,在 必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 统, 使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会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必 须 在 精 简 高 效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充 分 满 足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部 门 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 运作, 独立 进行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2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保证以 合理 的 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 项 规定, 并在 此基 础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 例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普 遍适 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 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 建 立完 善的 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 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 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 时,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 经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 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整 改未达 到要 求的 ,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 负 责调查 、 评 价 公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3 司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 社 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 构 、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0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 险识 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 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5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直 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boc.cn 2 ) 其它 场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2、场 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具体 会员单 位名 单可 在 上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7 海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售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 此事项 进行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勇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8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 准予注 册 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6】1215 号 准予注 册 日 期:2016 年 6 月 3 日 (一) 基金 的类 别、 运作 方式 与 存续 期 限 1 、基金 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通过 各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公 开发 售 。 场内通 过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发 售,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公 告。 尚 未取 得基 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但 属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的其 他机构 ,可 在 基 金份 额 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者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本基金 的 上市 交易 。 通过场 外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三)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者 。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份 额总额 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份 额总 额 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 购费 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9 2、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值 3 、 本 基金 采取 前 端收 费模式 收 取基 金 认购 费用 。 投资 者 在一 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 场内认 购费 率与 场外 认购 费率相 同 。 认购金 额 (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50%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 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认购 本基金 ,必 须按 照金 额进 行认购 。 (1) 场外 认购 份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 的 计算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 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 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 金资产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其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0.80%,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0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80%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利息转 份额=10/1.00=10.00 份 认购份 额=99,206.35/1.00=99,206.35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99,206.35 +10.00=99,216.3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 可得 到99,216.35 份基 金份 额 。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挂 牌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份。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费 用、 净认购 金 额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场内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按 截 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小 数部 分舍 去 归 基金资 产 。 场内 认购 份额 计算结 果 先 按四 舍五 入的 原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再按 截位 法保 留 到 整数位 ,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剩余金 额退 还投 资者 。剩 余金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 内 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10 元, 认购费 率 为0.80%,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80% )=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1 认购份 额= (99,206.35+10 )/1.00 = 99,216.35 份 = 99,216 份 利息转 份额=10/1.00=1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99,216 +10=99,216 份 退款金 额=0.35 ×1.00=0.35 元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 可得 到99,216 份基金 份额,退 款金 额为0.35 元 。 ( 七)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手续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基 金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3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 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 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份额 。 对在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最终 确认中 被全 部确 认失 败的 场外认 购申 请, 场外 认购 资金及 经基 金 管 理人确 认的 相关 利息 将退 还投资 者。 对部 分确 认失 败的场 外认 购申 请, 仅将 确认失 败部 分的 认 购 资金( 本金 )退 还投 资者 ,对确 认失 败部 分认 购资 金产生 的利 息不 予退 还, 登记机 构将 经基 金 管 理人确 认的 全部 认购 资金 (包含 认购 失败 部分 的认 购资金 )利 息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认购 前 , 应 认真 阅 读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一旦 选 择在某 销售 机构 提出认 购申 请, 即视 为 投 资者 已 完全 阅读 、理 解并 认可 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并 接受 该规 则 的 约束。 4、 认 购限 制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 场 内认购 均 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2) 投资 者 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在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e 网金每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 投资 者 在直销 柜台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2 其他基 金的 投资 者 ,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场 外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场外 销 售机 构 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4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构认 购本 基金 , 单笔 认 购申请 的最 低 金 额为 1,000 元 , 且 认购 金 额必须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5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6) 募集 期间 的单 个投资者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 八)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 九)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3 七 、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规 定 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 本基 金 将 申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上 市交 易 公 告书》 。 ( 四) 上市 交易 的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 1 、募 集金 额不 少于2 亿 元 人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上 市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投资者 参与 本基 金 的 相关 业务, 应当 满足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投资 者适 当性 管理 的相关 要求 。 (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 规 则》 等 有关 规定 。 (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 揭 示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八)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 执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5 行。 ( 九) 其他 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 十) 若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 新功 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6 九 、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基金 份额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业 务。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且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会员单 位。 具 体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场内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 外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申 购,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赎 回,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份额 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开始 办理 的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确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7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场外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 转 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记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遵 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基金 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资 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8 1 、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 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万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每笔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场外 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场外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 构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且 申购申 请的 金 额必须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3 、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 投资者欲 转入直销 柜台进行 交易要 受直销柜台 最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5 、 投资 者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 得 低于 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某一 销售 机构 的某 一交 易账 户 内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场 内申购 费率 与场 外申 购费 率 相同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6 个月 0.50%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9 6 个月 ≤Y <1 年 0.25% Y ≥1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 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5 、 办理 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场 外、 场内 申购 均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场 内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再 按截 位法 保 留 到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 的剩余 金额 由场 内证 券经 营机构 退还 投资 者 。 申购 费用、 净申 购金 额 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外申购 本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0%, 申购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861 元,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0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 假定申 购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1 元,可 得 到91,160.94 份 基金份额 。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内申购 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0%, 申购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861 元,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 额=0.94 ×1.0861 =1.02 元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内 申购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1 元,可 得 到91,160 份基金 份额, 退款 金额 为1.02 元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 0×1 .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 用=11,615 ×0.25%=29.04 元 赎回金 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1,585.96 元。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1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指 数编 制单 位或 指数 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 况使 指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 计算 错误或 发布 异常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 指 数编 制单 位或 指数 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 况使 指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 计算 错误或 发布 异常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2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出现 暂停 赎 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场内赎 回申 请按 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 期 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相 应规则 进行 处理 。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3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自 行确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暂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和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 申购 、买 入或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从 场 外 转到场 内 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上海 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 中的基金 份额 , 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或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4 (3)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 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证 券登 记系 统后 ,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 进 行转 托管 或在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指定 关系 变更 的行 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份额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统 之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 规 定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 本基 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 间、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 相应 停牌 日期 、 基 金份额 处于 质押 、 冻结状 态或 出现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情 形时 ,不 得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制 定和实 施相 应 的 业务规 则。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5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力 争将 基 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 在 0.35%以内 , 年 跟踪 误差 控 制 在4% 以内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业 板和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于 标普 中国 A 股红 利 机会指 数 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市 值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实现基 金投 资 目 标。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并 根 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 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投 资成 份股、 非成 份股 、成 份股 个股衍 生品 等进 行 替 代。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 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6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本着 风险 可控 和优 化组合 风险 收益 的原 则, 将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产 品,以 期获 得 稳 定的收 益。 本基 金综 合考 虑信用 等级 、债 券期 限结 构、分 散化 投资 、行 业分 布等因 素, 制定 相 应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计划 。


5 、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金 融 衍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 工 具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管理 基 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降低跟 踪误 差, 以 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力争 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 本。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 市 场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 策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获 利保 护 策 略、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权 证策 略等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 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投资于 标普 中 国A 股 红利 机会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市值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 基金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本 基金 指数化 投资 部 分不受 前述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7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8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 五) 标的 指数 和 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标普 中国A 股红 利机 会指 数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普 中 国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收 益率 ×95%+ 同 期银 行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跟 踪标 的 , 或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人 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 若变 更 标 的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等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 位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9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 若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略 等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八) 待公 司具 备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要 求后, 本基 金可 参与 融资 及转融 通业 务 , 届时相 关投 资比 例限 制按 照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九)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同 一标的 指数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 则基 金管理 人可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使 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接 基金 模式 进行 运作并 相应 修改 《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0 十一、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1 十二、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 非 固定 收益品 种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除 资产 支持 证券 外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3)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固 定收 益品 种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若银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2 行间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 应按 成本估 值。 4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按约 定 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3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4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5 十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红 。 如果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 形式, 则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 金 份额 。 场内 份额 收益 分配 方式只 能为 现金 分红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7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7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的 约定 计提标 的指 数 使 用相关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标的 指数 使用 相关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使 用相关 费用 包括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用 费。 (1)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任一 年度 累计 计提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金额 小于 指数 许可使 用协 议规 定的 年度 费用下 限, 则 基 金于该 年度 最后 一日 补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至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 用收取 下限 ,本 基 金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收取 下限为 每 年 30,000 美元。 (2) 标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每 年 3,000 美 元。 计算方 法如 下: H=3,000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 人 民币 兑美 元 汇 率中 间价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以人民 币计 提, 按年度 支 付。 若 由于 汇率 影响 当年 计提的 标的 指 数 数据使 用费 高于 或低 于3,000 美 元, 则 基金 与该 年度 最 后一日 调整 计提 的数 据使 用费 至 3,000 美 元。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的 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年首日 起 15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指数 许可 使用 协议 所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法 、费率 和支 付 方 式发生 调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和 指数 数据使 用费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行 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8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 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1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 资 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 过 审计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3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 变 更标 的指 数 ; (27) 本基 金停 复牌 或终 止 上市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 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4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5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①目标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目标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与整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存 在偏 离。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6 ② 目标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③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目 标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于目 标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基 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误 差 。 2 ) 由于目 标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在 目标 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变 化 ,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 )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收益 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目 标指 数收 益率 , 产 生跟踪 误 差 。 4 ) 由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或 流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冲 击 成 本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 ) 由于基 金应 对日 常赎 回保 留的少 量现 金、 投资 过程 中的证 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管 理 费 和托管 费等 费用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 6 )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如未 来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的卖 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具 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误差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④ 目标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 金将变 更目 标 指 数。基 于原 目标 指数 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与 新 的 目标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2) 上市 交易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各种 原因 导 致 停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本 基金 ,产 生风 险;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流 动 性风险 。 (3)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 于 对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 波动的 预期 。投 资 于 衍生 品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 等。 由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为 剧烈 ,有 时 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价 相当 复杂 ,不 适当 的估值 有可 能使 基 金 资产面 临损 失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 指 数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7 微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 资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 有 在规定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 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8 十八、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后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9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等 业务 规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1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2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3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 期 货 账户等投 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 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则及 《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保管 基金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4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5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终止上 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上 市条 件而 被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3)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影 响的 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 对《基 金 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5)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6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7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以 会议通 知 载明 的 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 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8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意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 (3)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表 决方 式上 , 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载 明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9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 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0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2日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1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 并在决 议生 效5 日内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3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心58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4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标普 中国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股票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 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 投资 于 标普中 国A 股红 利机会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的 市值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持有 股票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 投 资于标 普中 国A 股红 利机 会 指数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市值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但 本基金 指数 化投 资部分 不受 前述 限制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5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7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14)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b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c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d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即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90% ; e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6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本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结算 账户 和投 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7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 金 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 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8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 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6 、债 券托 管账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 托管人 对 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 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9 值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 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及时 进行 公 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 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 各自 赔偿 金 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场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 将相 关 情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0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 因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 议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 协商 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1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 清 算。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2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 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 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3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 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七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方 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4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暂无。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5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6 二十四、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标普 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三) 《 华 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注册 登记 协议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