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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日添金A(003874)

浙商日添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浙商 日 添 金货 币 市 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浙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浙商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浙商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2016年11 月14日 《关于准予浙商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650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 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 会成本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则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 险,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 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 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 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目录 ...........................................................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7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浙商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监督办法》 ”)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等 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 《浙商 日 添 金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 同》 :指 《浙商 日添金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浙商日 添金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 说明书》 : 指 《浙商日添 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 : 指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指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关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 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 规定的条件,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0、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5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2、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53、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 56、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 将投资人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8、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 欧美中心 1 号楼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邹钧乐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 ,董 事长,1961 年生, 中共 党员, 博士生学 历。 历任深 圳 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券办副主任;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万 向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 高玮女士 ,董 事,1968 年生, 浙江 大学数 学 系博士, 高级 工程师 。 历任财 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 市场管理总部经理、 稽核部经理、 职 工监事;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合规风控总监。 耿小平先 生, 董事,1948 年生, 华东 政法学 院法律专 业毕 业,中 欧 国际工 商管理学院 EMBA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浙 江省 人 民 检 察院 副 检察 长; 浙 江 省 高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1 速公路指挥部副指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 省交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睒睒先 生, 董事,1954 年生, 大专 。历任 养生堂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兼总 经理、 董事、 董事长;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志惠先 生, 董事,1967 年生, 经济 学博士 。历任深 圳市 住宅局 房 改处主 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裁办公室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公 司副总经理。 现 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周一烽先 生, 董事,1962 年生, 复旦 大学经 济系学士 、上 海社会 科 学院经 济 学 硕 士 、美 国 亚利 桑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学院 EMBA 。 历 任 上 海市 社 会 科 学 院 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广联 (南宁) 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 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泰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 生, 独立董 事 ,1973 年生 ,西 南政 法大学法 学硕 士、博 士 ,清华 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 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纪鹏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6 年生 ,中 国社 会科学院 研究 生院工 业 经济系 硕士, 高级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 首席经济学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 资本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生导师; 中 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金雪 军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8 年生 ,南 开大 学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浙 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2 独立董事;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 士, 独立董 事 ,1963 年生 ,上 海财 经大学硕 士, 高级会 计 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 生, 监事,1951 年生, 大专 ,经济 师。历任 建设 银行杭 州 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赵琦女士 ,监 事,1971 年生, 大学 本科, 注 册会计师 。曾 任通联 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 生, 职工监 事 ,1981 年生 ,厦 门大 学金融学 专业 学士、 硕 士,特 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 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监。 高远女士 ,职 工监事 ,1986 年生, 复旦 大学 经济学系 学士 。曾任 安 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员,2009 年加入 浙商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李志惠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聂挺进先 生, 副总经 理 ,1979 年生 ,南 开大 学世界经 济专 业硕士 。 历任招 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现任 上海聚潮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1979 年生,南开大学 EMBA 。历任恒生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 督察长, 硕士。 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平安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嘉路律师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及 合 伙 人 、 平 安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3 吕文 晔先生, 硕士。 历任 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德勤咨询 (上海) 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员、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兼债券交易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唐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0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 查晓磊先生, 1982 年生, 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 心研究员, 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 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及量化投资部副 总经理,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颖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8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交易总监、 高级研究员。 现任 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4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5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6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 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 全法 人治理 结 构,形成 合理 的决策 、 执行和监 督机 制。通 过 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部 门 、岗位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 则: 用科学 合 理的内控 程序 和方法 , 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 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公 司的 经营战 略 、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评 估、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通 过科学有 效的 经营管 理 方法降低 各种 成本, 提 高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7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 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 分析和评估。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 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 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 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 互为衔接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 完备、 有 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8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 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 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 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 对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形成第三道防线;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 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 平均年龄31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于2005年4 月26 日取得 基金托管 资格 。基金 托 管业务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0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截止2016 年9 月30 日 , 兴 业 银 行 已 托 管 开 放 式基金10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118.21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兴业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了从董事会、 经营层到操作 层, 覆盖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 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 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1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 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邹钧乐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 (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变更、 增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 并及 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B 座 507 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85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史苑卓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3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超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 、基 金份额 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因认/ 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限制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 金 额 0.0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 金 额 0.01 元 10000 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 低 份额 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5 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或 调整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6 年X 月X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6]2650 号 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一 、基 金的类 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的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六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6 七 、募 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 、基 金份额 面值 、认购 费用 及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0 元,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 ,000.00+100)/1.00=100 ,1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100 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 可得到 100,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7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 售机构 对申请 的受理并 不表示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 )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销 柜台、 基金管 理人的 网上交易系统(目 前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和 其他销售机构首次 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 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 、募 集资金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9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0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1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 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已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 。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追加 申购限额 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对所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对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 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中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500 万份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 点 ) 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 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2 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3、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3 举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则 其可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未出现征收 1% 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 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 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举例三 :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 1.00+1000.00=1,001,000.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01,000.00 元。 举例四 :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该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为 100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部 分 赎 回 10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100,000.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100,000.00 份基金份额,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4 额为 100,000.00 元;其剩余基金份额为 901,000.00 份。 举例五 :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全部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 1.00-1000.00=999,000.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000.00 元。 举例六 :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申请部分赎 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0× (10,000.00/1,000,000.00 )]× 1.00=9,99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0.00 元。 出现征收 1% 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 取强制赎 回费用。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新 的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功 ,使本 基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 7、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已实现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5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8、9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已实现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 当程序后终 止基金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6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7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七、 基金 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 八、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 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研究与预判,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 主动管理投资策略, 争取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实现较高的资产组合 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国 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 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 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 优先选择央 票、 短期国债等高 等级债券品种, 防范违约风险。 其次,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将根据拟合收益率 曲线的实际情况, 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 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 )久期策略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0 久期是衡量组合相对于利率变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标。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 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 率水平 下降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基金组合久期; 当预 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 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以规避组合跌价风险。 (4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 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即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 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5 )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资金 面变 化情况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组合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 上争取更高收益。 (6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相关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1 (4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5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 银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本基金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9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2 除上述第 (1) 、 (5) 、 (11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3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 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4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5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 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 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 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具体而言, 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 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 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 、 为 了避 免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按 市 场利 率 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 。当“ 影 子 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负偏离 度绝对值 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8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9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0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 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 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1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 每 日分 配 、按 日 支付 ” 。 本 基金 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 益情 况 ,以 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 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 6、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回 其全部 基金份 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 若当 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 将立即结清;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7、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3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 第 5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 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6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9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 日)未结转份额(如有) 。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0 某类基金份额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1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 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2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28、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3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5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甚至影响基金净值。 2、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 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 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 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 净值出现损失。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五 、份 额面值 与影 子价格 偏离 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 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 基金的份 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 基金面临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6 六 、其 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8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0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1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2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各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3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4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5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调 高销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低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 (5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6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7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8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在表决 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9 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0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1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2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3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邮政编码:310012 成立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5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6 (4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5 )本 基金投 资于 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 银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本基金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9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7 除上述第 (1) 、 (5) 、 (11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8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9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存 款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 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 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上 述投资限 制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行为 进行监 控。基 金托管人如 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0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1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2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备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 者从 事客 户 交易结 算交 易资 金存 管 的商业 银行 等营 业机 构 开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 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 中登公司” ) 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银行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3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 托 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 中必 须体 现如 下 条款或 目的 相同 的类 似 条款: “ 存款 证实 书不 得被质 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或目的相同的类似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 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 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 收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4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5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票据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基 金 估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 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 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 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 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具体而言, 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 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 险承担责任。 (2 ) 为了 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与 按 市场 利 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6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注册登 记机构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7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估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8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9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 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构配备先进、 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 、账 务寄送 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季刊、 基 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 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 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00-11 : 30, 下午 13 : 00 -17: 00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 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 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公告、 动态等资讯类 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九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述 联系 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书。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6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7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08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签署页。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