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商日 添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 金注册登 记业 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 户、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 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证 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或调高 销售 服务费 , 但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在 不违 背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或修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 管理 人、注 册 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 会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 示,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 开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 票在表决 截止 日以 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 管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亦可采 用其 他非 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会议 召开方 式 上,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 人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 每日 分配 、 按日支 付 ” 。 本基 金根 据 每日 基 金 收益 情况 , 以每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
完为止;
(4)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 收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 全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 现收益大 于零 时, 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金 每日进 行 收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 日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 红利再投 资( 即红 利
转基金份 额)方 式,投 资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 日收益 支付时 ,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若 当日 净收益 小 于零,且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申请赎 回其 全部基 金 份额时, 则其 对应 收
益将立即结清 ,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7) 当 日申 购的基 金 份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权益;当 日赎 回的 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调整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
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本基 金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计算见 本基 金合 同
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
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相同,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4 )-(10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机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 融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及 其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
5)本基 金投 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6)本基 金投 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五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本基 金投 资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 、银 行定期 存 款等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本基金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9)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 第 1)、 5)、 11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前,基金 管理 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 额 的 日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
额(如有) 。
某类基金份额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 告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 金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