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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A(003814)

银华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 上证10 年期 国 债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57 号文准
予注册。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为 债券型。 本基金采取开
放式的 运作方式。 
3.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为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中国 工商银行” )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5.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公开发售。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其他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十七)销售机构” 。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 司基金账 户的投 资人无 需重新开 户) 。 本基金 发售期内,2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 基金按照 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 
9.投资人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归投 资人所 有。 《 银华 上
证10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 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 有效认购款项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10. 在本基 金其 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 点及网 上 直销交易 系统 进行认 购 时,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1. 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3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 购期间 对单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 购规模 没有上限 限制, 但需满 足本基
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2.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 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 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 投资人 怠于查询而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 本公告 仅对 本基金 募集的有 关事 项和规 定 予以说明 。投 资人欲 了 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 阅读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刊登的
《银华 上证 10 年期 国 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 及 《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摘要》 ” ) 。 《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摘要》 、 《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上, 投资 人亦可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下载有 关申 请表格 和了
解基金募集 相关事宜。 
14. 销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的城市 名称 、网点 名 称、联系 方式 以及开 户 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本基金还有可能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如 变更、 增减 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
询认购事宜, 也可拨打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对于未开 设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询认购事宜。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合 考虑各种 情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本 基 金募集4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 个人 投资 者还 可登 录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 在与 本 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 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 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5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8)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9)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6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抽样复制法, 实 现跟踪上证10年期 国债指数,
但由于基金费用、 交易成本、 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
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标的 指数抽 样方法 引发的风 险:即 标的指 数因为抽 样方法 的缺陷 有可能
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
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的交易成本, 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 影
响投资收益。 
2) 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标的 指数成 份券的 价格可能 受到政 治因素 、经济
因素、 政策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
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在跟 踪指数 时由于 各种原因 导致基 金的业 绩表现
与标的指 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
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运作中, 由于投资者申购而新增
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
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
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
踪指数 的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
造成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7 
 
19.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8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A 
C 类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C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003814 
C 类份额基金代码:003815 
(二)基金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如标的指数更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基金名称、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人民币1.00 元/份。 
(七)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9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前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抽样复制法选择合适的债券进行投资,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九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的 成份券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十一 )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10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 二)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
况 ”之“ (十七 )销售 机构” ) 。 直销 机构的直 销中心仅 对机构 投资者 办理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三)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账 户的投资 人无需 重新开 户) 。本 基金直 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 本公司 基金账户。 (十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敬请投资者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 投资人怠于查询而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六)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28 日至 2016 年12 月1 日。 如遇突发事件,11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 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适当延长或缩 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十 七)销售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 官方网站或各大 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 “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 八)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及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12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A 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2%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3% M ≥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 老金 客户以 外 的其他投 资人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时所 适用认 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A 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1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本基金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3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40%,假设这7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1+0.40%)=697,211.15 元 认购费用=700,000 -697,211.15=2,788.85 元 认购份额=(697,211.15+90.00)/1.00 =697,301.15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 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 金份额为697,301.15 份。 2、本基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 :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7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700,000+90.00)/1.00 =700,090.00份 即: 投资人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700,090.00 份。 (二十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4 二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 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 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购通账户、天天盈账户、 通联渠道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8 )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登陆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作日 (T+2 日) 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 业务确 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15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二)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 16 三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 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 (2 )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发的 有效法 人营业 执照(三 证合一)复印 件 并加盖 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 (3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复 印件加盖 单位公 章(或 出示指 定银行出 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4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 (加盖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5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是二代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 (7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8 )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10)机 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 )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指投 资人开 户时预 留的作为 赎回、 分红、 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 )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17 预留交易印鉴)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 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 本公司发布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之日起 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 )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 认购: ①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18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19 四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0 五 、退 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 过 本公司 直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无 效认购 资金在被 确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 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21 六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22 七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23 八 、本 次认购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 银 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三)销售机构 24 本基金直 销机构 详见本 公告 “一 、基金 认购的 基本情况 ”之“ ( 十七 )销售 机构” 。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刘欣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刘欣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