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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003465)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
9月20日证监许可[2016]215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
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
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
及《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
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中国香港。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
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
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
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
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
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
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
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
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
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
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
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
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
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
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
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税
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务
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国平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
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负责人。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总经理,学士,1970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
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
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
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个
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银行
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总行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博士,1980年生。2008年1月起任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所,担任固定收益方向分析师;2012年9月加入我司,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总监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
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
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总监,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
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
究员,2014年12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
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
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
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
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
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
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
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
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9%的股份,为平
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5年末,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7,937人,通过全国
54家分行、997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25,071.49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7%;各项存款余额17,339.21亿元,较年初增加2,007.38亿元,增幅13.09%,
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各项贷款(含贴现)12,161.38亿元,
较年初增长18.68%。2015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961.63亿元,同比增长
31.00%;准备前营业利润593.80亿元,同比增长43.93%;净利润218.65亿元,
同比增长10.42%;资本充足率10.94%、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 个处
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
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
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
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
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
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
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6年3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4.3万亿,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35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
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1、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20日证监许可[2016]2152号文
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若已经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十、基金认购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利息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0.01元,如各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人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
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1.50=50001.50元
 当本基金发生前述需要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征费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1.00
 赎回费用=征费金额×赎回费率(即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待结转收益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和
调整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的分析,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进
行控制。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
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
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回购抵押
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内,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240天以内。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即减持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
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增持较长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投资品种,获
取超额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
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将根据
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特征,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决
定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的流
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
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收益-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
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
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
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
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
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2)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
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
资总量。
 (4)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
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
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对投资组合
的现金比例进行优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
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
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
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
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
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
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
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
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
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
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
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条件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
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
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
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损失。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开户
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
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
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
的分支机构,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
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
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该基金账户为唯一
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
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
号。
 (5)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经办行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
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
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
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需要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款
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
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
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提供经办
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
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及其它相
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导致出现利息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如发生逾期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按日结转份额方
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
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
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
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络方式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
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电话及网络服务
 1、电话中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
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