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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510410)

资源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 
 
 
 
 
 
上 证 自 然 资源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1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 监许 可 【2011 】1629 号文 核 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金资产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 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 括 但 不限于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型 基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属于 高 风险 、 高 收益 的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为 被动式 投资 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主 要 采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跟踪 上证自 然资 源指 数, 其风 险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的 市场 组合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相似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 计 )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 39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4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8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0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0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以及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上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 金 ” )是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上 证 自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上 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上证 自然资 源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上证自 然资 源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 地 方性法 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件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 组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指定 及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登记 业务 : 指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 务实施 细则 》定 义的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28 、登 记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可 以现 金或股 票方 式申 请认 购 3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购回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 、 申 购、 赎回 清 单: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0 、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41 、 赎回 对价 : 指 投资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42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43 、 标 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上 证自然 资源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发 生 的变更 44 、 完 全复 制法 : 一 种跟 踪指数 的方 法。 通过 购买 标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 并 且按 照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 的指 数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比 例以构 建指 数组 合 ,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 目 的 45 、 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 赎回过 程中 ,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46 、 现 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当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金 替代 之差 ;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 现金 差额 、申 购或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47 、 最 小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申 购份 额、 赎 回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 资 人申 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48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 简 称 IOPV 49 、 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 为便 于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预先 冻结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的相 应资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布的 现金 数额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2 、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本基 金收 益 率 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差 额之 日 5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所 得数 值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 、 联 接基 金: 指 将绝 大部 分基金 财产 投资 于上 证自 然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目 标 ETF ) ,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表 现,追 求跟 踪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采用 开放 式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 59 、 发售 代理 机构 : 指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 在 本基 金认购 期间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务 的机 构 60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 称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61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基 金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62 、不 可抗 力: 指无 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克服 的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 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49% ;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司 , 持 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6% ; 上 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12 % ; 上 海 盛业股 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广 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注 册 资本 为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 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七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 策 略部、交易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 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 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 品规 划部、 营销 服务 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场 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 户部 、 机构-上 海、 机 构 -南方、 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 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 、董事会办公室、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财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 法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 资 部(含各投资 风格小组)、研究部。股 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 责完 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 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 产的 固定收益投资 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 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 际组 和研究 组 , 分别 负责 各类 固定收 益资 产的 研究 和投 资工作 。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销 售组 织、 目标 和费用 管理 、销 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 管 理 、 推动金融同业 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 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 由国 资委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 别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 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 务中 心负责公司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 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 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 金研 究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 等 工作。零售-北 京、零售- 上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 海、 零 售- 南方 负责 公司 全 国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和 服务 。 营 销服 务部 负责营 销策 划、 总 行渠道 维护 和销 售支 持等 工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 行 基金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 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 量化 投资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 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 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 社保 投资组合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 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 和投 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企业年金 等养老金资产 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产品 规划部 负责 新产 品设 计、 新产品 报批 、 主 管部 门沟 通维护 、 产 品维 护以 及年 金方案 设计 等工 作 。 互联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 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 拓展和客户运 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 客户 的服务 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 东 关系管理与董 、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 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 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 公司 治理及发展战 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 管理;政府 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及运营 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 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 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 司文 化建设、品牌 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 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 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 负责 公司的人员招 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算 、 成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等 工作 。 信息 技术 部 负责信 息系 统开 发、 网络运 行及 维护 、IT 系 统 安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等 业务。风险管 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 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 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 资决 策、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 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 立、 客观、 公正 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分 别负责 对 驻 京 、 沪、沈阳、郑 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 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 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 助。 此外 ,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 司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及境 外子 公司 博时 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 截止 到2016 年6 月30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447 人, 其 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 士 及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监 察制 度 、 财 务管 理 制度 、 人 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 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 剑 涛 先 生 , 硕 士 , 工 程 师 , 董 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 有限公司。1993 年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电 脑 部 信 息 中 心 副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分 管 经 纪 业 务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 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 就 读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与 情 报 学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1994-1997 年 就 读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2003-2006 年 , 就 读 于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经 济 研 究 所 , 获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学 位 。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 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 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 易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 克 庆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1 年 起 历 任 世 纪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北 京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投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 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 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 至 今 , 出 任 上 海 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 届董事会董事。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退 休 。200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 兼 任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200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 至 今 , 兼 任 湘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 南 峰 先 生 , 学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9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酒 泉 卫 星 基 地 、 四 川 大 学 经 济 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 兼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长 。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 迪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71 年 起 , 先 后 在 北 京 西 城 区 半 导 体 器 件 厂 、 北 京 东 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 鲁 津 斯 学 会 、 标 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1997 年 9 月至今任 瑞 银 投 资 银 行 副 主 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 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1983 年 起 历 任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 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 进 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 起 先 后 在 英 国 和 美 国 担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伦 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 8 月 回 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 在 零 售 业 务 部 担 任 副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 总经理。1999 年 10 月 起 到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先 后 在 总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 年 8 月 起 先 后 到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天 津 办 事 处 、 北 京 办 事 处 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 公 司 控 股 的 长 城 国 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 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 就 职 于 天 津 港 务 局 计 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 后 任 天 津 港 贸 易 公 司 财 务 科 科 长 、 天 津 港 货 运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华 夏 人 寿 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200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 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 今 担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员 工 监 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北 京 清 华 计 算 机 公 司 任 开 发 部 经 理 、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主管 IT 、 财 务 、 运 作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等 工 作 , 博 时 基 金( 国际)有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良 泓 先 生 ,CFA ,MBA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 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徐 卫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深 圳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 中 国 证 监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 麒 清 女 士 ,商 法 学 硕 士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 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万琼女士,硕士。2004 年起先后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 华 夏 基 金 工 作 。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 历 任 投 资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博 时 上 证 超 大 盘 ETF 基金 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ETF 及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 、 博 时 标 普 500ETF 基金及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 8 日至今) 。 王祥先生,学士。2006 年起先后在中粮期货、工商银行总行工作。2015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黄金 ETF 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兼博时黄金 ETF 联接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源 ETF 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源 ETF 联 接 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胡俊敏女士,2012 年 4 月 10 日至 2013 年 9 月 12 日 ; 方 维玲女士 ,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历 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 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 理、 博 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 现任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 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兼 博时新趋势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 理。 欧阳凡 先生 ,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兼社 保组 合投 资经理 。 魏凤春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江 南 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 证 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 作。2011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投资 经理。 现任 首席 宏 观策略 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经 理 、 多 元资 产管 理 部总经 理 、 博 时抗 通胀 增 强回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从 上海 交通 大学 硕 士研究 生毕 业后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研 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 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 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 金、 博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现 任研 究部 总经 理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 合(LOF) 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 6 、上 述人 员 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 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7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监 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是 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理 层对 风险 管 理负 最终责 任, 各个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 监控, 监察 部负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会 之一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件 ,即 负 责确 保每一 个部 门都有合 适的 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 该部门 的风 险,负责 批准 每一个 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8 (4) 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险 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 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理 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 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明 确的 分工 ,确 保各 项业务 活动 有恰 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高 管人 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 手册,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任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和 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公司 建 立了 自下而 上的 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 报,使 各个 层次的人 员及 时掌握 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9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 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7 万 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 三综 合” 建 设取 得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 量 达1.45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到88% 。 启动 深圳 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 点、 旗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 龙 卡云 支付 、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 支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务 快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发 卡量8,074 万张, 消费交易 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续 保持 同业领 先。 金融资产1,000 万以 上的私 人银行客 户 数 量增长23.08% ,客户 金融 资产总量 增长32.94% 。非 金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累 计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 市场领先 。资 产托管 业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 管证 券 投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市 场第 一。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 敦之 后, 再获任 瑞士 、 智 利人 民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集 团先后 获得 国内外各 类荣 誉总计122项 ,并独家 荣获 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中 国最佳 银行”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及香港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国 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1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 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2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 称 “一 级交 易商 ” ) (1)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3 (2)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4)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5)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4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7)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9)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 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1)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2)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6 (13) 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4) 湘 财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5) 国 元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6) 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7)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8)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9)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20) 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21) 东 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22) 信 达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3) 东 方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9 (24) 方 正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25)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26)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27) 广 州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0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28) 东 北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29) 南 京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30) 国 联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1) 浙 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1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32) 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33) 华 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34) 国 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 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35) 东 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2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36) 中 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37) 中 银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38) 恒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 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3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39) 国 盛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40) 华 西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41) 申 万宏源西 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42) 齐 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4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43) 世 纪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44) 中 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 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45) 华 林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46) 德 邦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47) 华 福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48) 华 龙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49) 华 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6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50) 中 国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51) 江 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52) 九 州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53) 中 国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13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7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54) 华 宝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55) 爱 建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56)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8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变更 、 增 减销售 本基 金 的 代理 机构 ,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 :严 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 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李丹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陈熹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10 月 10 日证 监许 可[2011]1629 号 文核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9 准。 本基金 自 2012 年 3 月 5 日至 2012 年 3 月 30 日进 行发售 。共 募 集 910,258,387.00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6,182 户。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12 年4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交 易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 于 2012 年 5 月11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交 易代 码:51041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须 遵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以 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 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3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4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供 当日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基金组 合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交 数据 , 计 算并发 布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IOPV ) ,供 投资 人交 易、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考 。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公 式: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总 额+ 申购赎 回 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其最 新成 交价 乘积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 现金部 分) /最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0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2)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3 位。 (3)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可 以 调整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的 计算公 式, 并予 以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方式 办理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增 减、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5 月11 日开 放申购 、 赎回 业务 。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13:00-15:00 。在 此时 间之 外不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 购、 赎 回应 遵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 须 根据申 购 、 赎 回清单 备足 相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资人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必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1 投资人T日 申购、 赎回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在T 日收 市后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与 组合证 券 的清算交 收以 及现金 替代 等的清算 ,在T+1 日 办理现 金替代等 的交 收以及 现金 差额的清 算, 在T+2日 办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登记 机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依 据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登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进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的3 个 工作日 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 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为 100 万份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调整 , 并 在调整 实施 2 日前 于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 价和 费用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是 指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2 、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人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确 定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日 的申购 、赎 回清单 在 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容 与格 式见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3 、投资 人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时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可按 照 不 超过0.5% 的 标准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用 。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 各 成份证 券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部 分、T-1 日 的现 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原 则, 用于 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现金替 代分 为3 种类 型: 禁止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禁止” ) 、 可以 现金 替代 ( 标志为 “ 允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2 许 ”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必须 ” )。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 证券的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1 ) 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 情形: 出于证 券停 牌等原因 导致 投资人 无法 在申购时 买入 证券或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可以 适用 的其 他情 形。 2 )替 代金 额: 对于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 (1 + 现金替 代 溢 价比 例)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为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果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化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规定 的参 考价 格为 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该 部分证 券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申 购时 的参考 价 格可 能有所 差异 。 为 便于操 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买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多收 取的 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买 入 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人 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3 )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如 下: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交 易 日( 即 T +2 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 以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 日终, 若基金 管理 人已购入 全部 被替代 的证 券,则以 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际买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和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人 或投资 人应 补 交 的款项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买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殊情 况: 若自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20 日 而该 部分 证券 的正常 交 易日低 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的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最 近一 次 收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人 应补 交 的款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 (在 特殊 情况 下 则为 T 日起 的 第20 个正 常 交易日 ) 期间被 替代的 证券发 生除 息、送 股(转 增) 、 配股, 以及由 于股权 分 置改 革等 发生的 其他权 益变动 ,则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3 T +2 日后 的 第 1 个市 场交 易日( 在特 殊情 况下 则 为 T 日 起的 第 21 个 市场 交易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应补 款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 给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和基金 托管 人 , 相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 于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4 )替代 限制: 为有效 控制 基金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基 金管 理人可 规定 投资人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现金替 代比 例(%)= ) ( × 金份 申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 只 替代 证 i 第 1 IOPV n i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 额 购基 券 数量 ? ? ×10 0% 公式中,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的确定 原则 与可以 现金 替代 情况 下, 替代金 额的 计算公 式 中的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相 同 。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前 为 该ETF 前一 交易 日除权 除息 后 的收盘 价 , 如果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方 式 发 生变 化, 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定 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准 。 (2 ) 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 情形: 必须现 金替 代的证券 一般 是由于 标的 指数调整 将被 剔除的 成份 证券, 或 出于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等目的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实 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证 券。 2 )替代 金额: 对于必 须现 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 一定数 量的现 金,即 “ 固 定替代 金额 ” 。固 定 替代金 额的计 算方法 为申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券 的数量 乘以 其T 日预 估开 盘价。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 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 , 为 便于 计算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及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计 算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固 定 替 代 金额 总 额 +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可 以 用 现 金 替代 的 所 有 成份 证 券 的 数量 与其 T 日预估 开盘 价乘积 之和+申 购赎 回清单 中禁 止用现金 替代 的所 有 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其T 日 预估 开盘 价乘 积之 和) 其中,T 日 预估 开盘 价是 对 标的指 数成 份证 券预 估的 开盘价 。 另 外, 若 T 日 为 基金分 红 除息日 ,则计 算公式 中的 “T -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需要 扣减相 应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 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4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总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所 有 成 份证券的 数量与 其 T 日收 盘价乘积 之和+ 申 购赎 回 清单中禁 止用现 金 替代的 所有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其 T 日 收盘 价乘 积之 和) T 日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则 投 资人 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人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人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人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人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图表 2:T 日申购赎回清单 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 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 年 10 月10 日 基金名称


资源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411 T -1 日信 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33.8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881,431.83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元)


¥0.8814


T 日信 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元)


¥33.83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T 日成 份股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溢比价率 固定替代 金额 600028


中国石化


7100 允许 10.0%


600108


亚盛集团


2400 允许 10.0%


600111


包钢稀土


1100 允许 10.0%


600123


兰花科创


1200 允许 10.0%


600139


西部资源


600 允许 10.0%


600157


永泰能源


1200 允许 10.0%


600188


兖州煤业


1000 允许 10.0%


600219


南山铝业


2000 允许 10.0%


600251


冠农股份


300 允许 10.0%


600259


广晟有色


200 允许 10.0%


600295


鄂尔多斯


400 允许 10.0%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5 600311


荣华实业


1200 允许 10.0%


600331


宏达股份


1400 允许 10.0%


600348


阳泉煤业


2100 允许 10.0%


600362


江西铜业


1500 允许 10.0%


600395


盘江股份


900 允许 10.0%


600432


吉恩镍业


700 允许 10.0%


600456


宝钛股份


400 允许 10.0%


600489


中金黄金


2600 允许 10.0%


600497


驰宏锌锗


1200 允许 10.0%


600508


上海能源


500 允许 10.0%


600516


方大炭素


1100 允许 10.0%


600531


豫光金铅


300 允许 10.0%


600547


山东黄金


1300 允许 10.0%


600549


厦门钨业


500 允许 10.0%


600583


海油工程


3400 允许 10.0%


600595


中孚实业


1300 允许 10.0%


600598


北大荒


1200 允许 10.0%


600652


爱使股份


900 允许 10.0%


600673


东阳光铝


400 允许 10.0%


600714


金瑞矿业


200 允许 10.0%


600737


中粮屯河


800 允许 10.0%


600740


山西焦化


700 允许 10.0%


600961


株冶集团


500 允许 10.0%


600971


恒源煤电


900 允许 10.0%


600997


开滦股份


1100 允许 10.0%


601001


大同煤业


1200 允许 10.0%


601088


中国神华


2000 允许 10.0%


601101


昊华能源


800 允许 10.0%


601168


西部矿业


3300 允许 10.0%


601600


中国铝业


5000 允许 10.0%


601666


平煤股份


2100 允许 10.0%


601699


潞安环能


1600 允许 10.0%


601798


蓝科高新


200 允许 10.0%


601808


中海油服


1000 允许 10.0%


601857


中国石油


5000 允许 10.0%


601898


中煤能源


3200 允许 10.0%


601899


紫金矿业


11600 允许 10.0%


601918


国投新集


1000 允许 10.0%


601958


金钼股份


1700 允许 10.0%


来源: 博时 基金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6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1 、2、3 、4 项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 服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开 放集 合申 购业 务, 即允许 多个 投资 人集 合其 持有的 组合 证券共 同构 成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或其 整数 倍进 行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开展 其他 服务 , 双方需 签 订书面 委托 代理 协议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 的联 接基 金可 投资 于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跟踪 同一标 的指 数。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 解冻 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可能 会少 量投 资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非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新股、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建仓 完成 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90%,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 行。 三、标的指数 上证自 然资 源 指 数。 上证自 然资 源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 该 指数 属于价 格 指 数 。 它 由沪 市中 规模大 、 流动性 好的50 只自 然资 源 类股票 编制 而成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正式 发布 ,旨 在反映 沪市 A 股中 自然 资源 类股 票的 整体表 现, 并为 相关 指数 化投资 产品 的开 发提 供基 础工具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完 全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即 按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基准 权 重来构 建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但因 特殊 情况 (比 如流 动性不 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有 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使 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的 替代。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 年化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2%。 如因标 的指 数编制 规则调整 等其 他原因 ,导 致基金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理 措施 , 避 免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一 步扩 大。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金 融产 品 , 如 权证 以及 其他与 标 的指数 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相关的 衍生 工具 , 包 括融 资融券 等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力争提 高投 资效 率、 降低 交易成 本、 缩小 跟踪误 差, 而非 用于 投机 或用作 杠杆 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同 时 针 对股 指 期 货 交 易制 定 投 资 决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等 制 度并 报 董 事 会批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8 准。 五、投资管理流程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做 出 有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决 策、 基金 组合 重大 调整的 决策 , 以 及其 他单 项投资 的重 大决 策。 基 金经 理负 责做 出日 常标的 指数 跟踪 维护 过程 中的组 合构 建、 组合 调整 及基金 每日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编制 等决 策。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 易执 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各 环节的 相互 协调与 配合 ,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1)研 究。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部依 托公 司整体 研究 平台,整 合外 部信息 包括 券商等 外 部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标 的指 数跟 踪、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 误 差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 并撰写 相关 的研究 报告 , 作为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的 重 要 依据。 (2)投 资决策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据 研究部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定期或 遇 重大事 件时 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议, 对相 关事 项做出 决策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做出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组 合构建 。结合 研究 报告,基 金经 理主要 采取 完全复制 法, 即完全 按照 标的指 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 基 金经 理可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 提高投 资效 率, 降低 交易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交 易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交易 部负 责本基 金的 具体交易 执行 ,交易 部同 时履行 一 线监控 的职 责。 (5)投 资绩效 评估。 本基 金管理人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本基金的 投资 绩效进 行评 估,并 撰 写相关 的绩 效评 估报 告, 确认基 金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预 期 , 投 资策略 是否 成功 , 并 对基 金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进行 归因 分析等 。基 金经 理依 据绩 效评估 报告 总结 或检 讨以 往的投 资策 略 , 如果需 要, 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6)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 金经理根 据标 的指数 的每 日变动情 况, 结合成 份股 等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 动性 状况 、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 及基 金投 资绩 效评 估结果 等,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监控 和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 需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9 要, 有 权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调 整, 并将 调整 内容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予 以公告 。 六、投资组合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三个 步骤 : 确 定目 标组 合 、 制 定 建仓策 略, 以及逐 步调 整组 合。 (1)确 定目标 组合。 基金 管理人主 要采 取完全 复制 法,即完 全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 (2)制 定建仓 策略。 基金 经理依据 对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的流动 性和 交易成 本等 因素所 做 的分析 ,制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逐 步调整 组合。 基金 经理在规 定时 间内, 采取 适当的手 段和 措施, 对实 际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直 至达 到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本基金跟 踪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0% 。本 基 金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3 个月 内达到 这一 投资比 例。此 后,如 因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基金申 购赎 回带 来现 金等 因素导 致基 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2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公司 行为信息 的跟 踪与分 析。 跟踪分析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公司行 为 等信息 , 如股 本变 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 以 及成 份股 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的 影响 ,进 而分 析是 否需要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2)标 的指数 的跟踪 与分 析。跟踪 分析 标的指 数的 调整等变 化, 确定标 的指 数的变 化 是否与 预期 相一 致, 分析 是否存 在差 异及 差异 产生 的原因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每 日申购 赎回情 况的 跟踪与分 析。 跟踪分 析每 日基金申 购赎 回信息 ,分 析这些 信 息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 (4)投 资组合 持有证 券、 现金头寸 及流 动性分 析。 基金经理 跟踪 分析每 日基 金实际 投 资组合 与目 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差异 产生 的原 因, 并对 拟调整 的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分 析。 (5)投 资组合 调整。 使用 数量化投 资分 析模型 ,寻 找出将实 际投 资组合 调整 为所追 求 的目标 组合 的最 优方 案, 确 定组合 交易 计划 ; 如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成份 股公 司 发生兼 并、 收购和 重组 等重 大事 件, 由 基金经 理召 集会 议, 决定 基 金的操 作策 略; 进一 步调 整 投资组 合, 达到所 追求 的目 标组 合的 持仓结 构。 (6)基 金每日 申购赎 回清 单的制作 。基 金经理 以T-1日标的 指数成 份股的 构成 及其权 重为基 础 , 并 考虑T日 将发 生的上 市公 司变 动等 情况 , 制作T 日基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 并予以 公告 。 3 、投 资组 合的 定期 管理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0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定 期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 每月 每月末 , 根 据基 金合 同中 关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等 的支 付要 求, 及时 检查组 合中 的现金 比例 ,进 行现 金支 付的准 备。 每月末 , 基金 经理对 投资 策略 、 投 资组 合表现 及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分析 最近组 合 与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情 况, 寻找 出未 能有效 控制 较大 偏离 的原 因。 (2) 每半 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与指数 调整 公告 , 基 金经 理依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在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析 并制 定投 资组 合调 整策略 , 尽 量减 少因 成份 股变动 所带 来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七、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评 估内 容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每日, 基金 经理 分析 基金 的跟踪 偏离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的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 评估 。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 效评 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 资操 作、投资组合状况及 跟踪 误差等情 况, 重点 分析 基金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产 生的 原因 、 现 金管 理情况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 整前后 的操 作, 以及 成份 股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动等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 即 上证 自然资 源指 数收 益率 。 该 指数属 于价 格指数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上 证自 然资 源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者 上证 自然资 源 指数被 其他 指数 所替 代 , 或 者由于 指数 编 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上证 自然 资源 指数不 宜继 续 作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或 者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于本 基金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维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经与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有权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并 相应地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 高 收益的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投资 的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跟踪 上证自 然资 源指 数 , 其风 险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的 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相似 。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 行为 1 、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金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1 (2)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该权 证的10% 。 投资于 其他权证 的投 资比例 ,遵 从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5)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本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70% -100% ,其 中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7)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数成 分股 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导 致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禁 止行 为 禁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为 (1) 承销 证券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2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活 动。 对于因 上述 (5) 、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将 结合 使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4,417,051.92 98.37 其中: 股票 74,417,051.92 98.37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31,547.73 1.6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63.22 0.00 8 合计 75,649,462.8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40,321.00 1.52 B 采矿业 45,669,659.44 60.76 C 制造业 26,567,769.48 35.3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039,302.00 1.38 合计 74,417,051.92 99.01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4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088 中国神 华 262,272 3,986,534.40 5.30 2 601899 紫金矿 业 1,188,647 3,815,556.87 5.08 3 600547 山东黄 金 98,764 3,771,797.16 5.02 4 600028 中国石 化 753,091 3,660,022.26 4.87 5 601857 中国石 油 496,870 3,587,401.40 4.77 6 600111 北方稀 土 241,575 2,985,867.00 3.97 7 600489 中金黄 金 240,370 2,915,688.10 3.88 8 601600 中国铝 业 764,588 2,859,559.12 3.80 9 600583 海油工 程 307,667 2,104,442.28 2.80 10 600157 永泰能 源 518,847 2,075,388.00 2.76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2.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0.2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3.22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4/10-2012/12/31 -10.80% 1.44% -6.79% 1.50% -4.01% -0.06% 2013/1/1-2013/12/31 -33.81% 1.49% -34.27% 1.50% 0.46% -0.01% 2014/1/1-2014/12/31 30.81% 1.35% 30.19% 1.35% 0.62% 0.00% 2015/1/1-2015/12/31 -8.75% 2.94% -8.94% 2.96% 0.19% -0.02% 2016/1/1-2016/9/30 -8.26% 2.02% -7.72% 2.03% -0.54% -0.02% 2012/4/10-2016/9/30 -35.35% 1.96% -32.98% 1.98% -2.37% -0.0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6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7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8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四 位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9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该 当事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 关费用 , 由责 任方承 担 ; 但若经 诉讼 或仲 裁的 终局 裁判 , 基 金财 产未获 得补 偿的部 分可 列入 基金费 用项 下的 相关 科目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0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 2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同期收 益率 达 到1% 以上, 方可进 行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根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使收 益分 配后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可 能使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于 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及 金额的确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收 益率 、标 的指数 同期 收益 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 金相 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率 =基金收益率-标的 指数 同期收益 率。 基金收益 率为 收益评 价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与基金 上市 前一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比 减去 1 乘 以 100% ;标 的指数 同期收 益率为收 益评 价日标 的指 数收盘价 与基 金上市 前一 日标的指 数收 盘价之 比减 去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日 重新 计算 上述 指标 。 收益评 价日 日期 以本 基金 日后相 关公 告为 准。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2 2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计算截至 基金 收益评 价日 本基金的 份额 可分配 收益 ,并确 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 、根 据前 述可 供分 配利 润 及收益 分配 比例 计算 收益 分配金 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4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发 生的 费 用; 6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9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10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11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12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4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3% 的 年费 率计 提。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季支 付。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与中 证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50,000 元( 即不 足 50,000 元部 分按照 50,000 元 收 取)但 基金 合同 生效 当季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不 设下 限, 按实 际计 提的金 额支 付。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及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是 指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2 、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人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确 定 。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申购、 赎回 清 单 的内容 与格 式见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3 、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0.5% 的 标准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5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按 照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6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 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7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和网站 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九、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8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 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9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0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 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 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包 括 ETF 基金) 风险 管理 成熟 经验 的基础 上, 针对 本基 金的 特点, 确立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理念 , 建 立相 应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对 本 基金整 个投 资过 程进 行有 效的风 险监 控, 为基 金持 有人谋 取标 的指 数所表 征的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投资 收益 。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一、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二、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发 生送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成份 股派发 现金红 利、 成份股增 发、 送配等 所获 收益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标 的 指数收 益率 ,从 而产 生跟 踪偏离 度。


4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于 基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等费 用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本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


7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因受到 最低 买入股 数的 限制,基 金投 资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四、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1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五、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 可能存 在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 形,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六、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投 资人 交易 、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误 , 投 资人 若参 考IOPV 进行 投资 决 策可能 导致 损失 ,需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七、 退市风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八、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 可能 仅允 许对部 分成 份 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且设 置现金 替 代 比例上 限, 因此 , 投 资人 在进行 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别 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等 原因 而无 法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股 ,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九、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 险


投资人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条 件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人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十、 基金份额赎回 对价的 变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券 , 在组 合证券 变现 过程中 , 由于 市场变 化 、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 差等 因素 , 导致 投资 人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 存 在变现 风 险 。


十一、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因多 种原因,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 受到 限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记 机构可 能调整 结算 制度,如 实施 货银对 付制 度,对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组合证 券 及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 生变 化,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风险 。 同 样的 风险 还可能 来自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2 3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机构 、基金托 管人 及其他 代理 机构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 或投资 人 利益受 损的 风险 。


十二、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人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 回清单 编制 错误 、 越 权违 规交易 、 欺 诈行 为及交 易错 误等 风险 。


十三、 技术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十四、 不可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机构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3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4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5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并对登 记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6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对价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的份 额或 赎回 的股票 、 现 金替代 金额 及现 金差 额;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7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8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及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投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9 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出 席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联 接基 金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 对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0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交易所 和登 记机构在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交 易、 转托管 及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1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或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含 50%,下同 )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至少应在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2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监督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3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 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含本 数 )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4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5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 第 (1 )-(9) 项召 开事由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章 第 ( 二 )条 所 规 定 的第 (10) 、 (11)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 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6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登记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8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 :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可能 会少 量投 资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非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新股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基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9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建仓 完成 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90%,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 行。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 、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3 、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5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70% -100%, 其中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本 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由 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导致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约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0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1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控制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 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2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3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网下股 票认 购结 束, 登记 机构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对 募集 的股 票进 行冻结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含募集 股 票市值)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4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和股 票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和基 金证券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报 告中 需 要对基 金募 集资 金和 股数 同时确 认。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和冻 结股 票的 解冻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5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6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7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f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g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担任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编 制及 持续保 管义 务由 登记 机构 承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 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8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 户服 务电 话 “博时 一线 通”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七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服 务和 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 通过电 话查 询基 金份额净 值。 同时, 客服 中心提供 工作 日每天 9:00-21:00 、节 假 日(十 一和 春节 除外 )9:00-17:00 的 电话 人工 服务 。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二 、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服 务以 及在线 交流 的平 台。 登陆 网站后 , 投 资人可 以查 询基 金相 关信 息, 享受 资讯 服务 ; 投 资 人还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答 , 并提 交 投诉与 建议 。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三 、客 户投 诉处 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博时 基金 网站、 “ 博时一 线通” 自动 语音留言 、人 工坐席 、书 信、电 子 邮件 、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投资 人 还 可以通 过发 售代理 机构 、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代理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一) 、 2016 年 09 月 0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深 圳 前海 欧中 联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二) 、 2016 年 08 月 3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华 信证 券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9 ( 三) 、 2016 年 08 月 2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 )》;


( 四) 、 2016 年 08 月 2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 五) 、 2016 年 07 月 2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六) 、 2016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开通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并参加 其定 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七) 、 2016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2 季 度报 告》 ;


( 八) 、 2016 年 07 月 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嘉 兴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九) 、 2016 年 07 月 18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桂 林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 、 2016 年 07 月 1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开通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其定 投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一) 、 2016 年06 月 06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深 圳前 海凯 恩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十二) 、 2016 年06 月 01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广 东顺 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公 告》;


( 十三) 、 2016 年05 月 2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新增 乾道 金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0 ( 十四) 、 2016 年05 月 25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 时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6 年第 1 号 (摘 要)》 ;


( 十五) 、 2016 年05 月 25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 时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6 年第 1 号 (正 文)》 ;


( 十六) 、 2016 年04 月 22 日 , 我 公 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


( 十七) 、 2016 年04 月 13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增 加天 风证 券为 上证超 级大 盘及 上证 自然 资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申 购赎回 代办 券商 的公 告》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证 自然资 源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 上 证自 然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1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