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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泰6个月定开债A(003652)

招商招泰6个月定开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招 商 招泰 6 个 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2 鉴于 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责 任公 司,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招 商招 泰6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拟担 任 招 商招 泰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 招商 招泰6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 权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思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3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办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 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与 《招商 招泰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4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 招商招泰 6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 托管人和 招商招 泰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投 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若 有 抵触 的, 应以 《基 金合 同》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三、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对于“ 招商 招 泰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其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次 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债 券 回购、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同 业存 单、 银行 存款等 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买 入股 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但可 持有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因投 资于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等 金融 工具 而产 生的 权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放 期 前1 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5 在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 现 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及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对于“ 招商 招 泰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将依 照以 下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本 基金在 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内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 现 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时 , 其 信用 级别 评 级应 为BBB 以上 ( 含 BBB )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6 (11)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5%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市 值 的30% ; (1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 于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即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一 个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 内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制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9) 项另有 约定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7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上述 约 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并 及时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本协 议规定 的, 应当 及 时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 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8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 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9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 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5、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0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复印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 话 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其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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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1- 11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因 基金 管理 人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 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 行所造 成的 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视情 况 暂缓 或 不 予执 行, 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发 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拒 绝执 行,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 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在发 现后 及时 采取措 施予 以补 救, 并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除此 之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令 对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 名 单的修 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2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加密 传 真的 形式 或其 他双方 确认 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电 话确 认 。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后 于通知 载明 的 生效时 间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 管人。 七、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 、 期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的标准 :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 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复 印件 及时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称 、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 况 ,其 中 交 易单 元 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的 10 个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3 作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单 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本 基金股指期货交易 的期货 经纪机构,并与其 签订期 货经纪合 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如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参照 相关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定 执行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由 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2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 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日 下班 前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指 定账 户 。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 行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交 易 日 14:00 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 时划入 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包 括赔偿 在深 圳市 场引 起其 他托管 客户 交 易失败 、赔 偿因 占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 金带 来的利 息损 失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 议的指 令不 得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4 如本基 金新 增投 资范 围或 投资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以双 方接 收的 方式商 定 运作流 程。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 行基金 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分别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 介 。 2、T+1 日,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份 额, 更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 库; 并将 确认 的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为满足申购、赎 回及分 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登 记机构开立 “基金 清算账 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4、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间的资 金清算 遵循“净额清算、 净额交 收”的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 应付额 (含 赎回资 金、 赎回 费、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T 日(T 指交 收当 前工 作日 ) 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在 T 日 16:00 前从 “基 金清算 账户 ”划 往基 金托 管账户 ; 当 T 日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 日12:00 前 划往 “基 金清 算账户 ” 。 5、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基 金清算 账户”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托管人 无过错 的情 况除 外) 。 6、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5 八、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 并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位 内 (含 第四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除本协议和《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误 ,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6 行分配 。 7、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 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7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 指将该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根 据持有该基金份额 的数量 按比例向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 配。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 收益分 配日之前将其制定 的收益 分配方案提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复核 , 并将 复核 意见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复核 通过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收 益 分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 配方 案达成 一致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相 关情况 的说 明 提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在 上述 文件提 交完 毕之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利 对 外 公 告 其 拟订 的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且 基金 托 管 人 有义 务 协 助 基 金管 理 人 实 施该 收 益 分 配方 案,但 有证 据证 明该 方案 违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除外 。 3、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8 金分红 ; 4、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收益分配方 案和提 供的现金红利金额 的数据 ,在红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19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 等原因 导致基金信息的暂 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停 披露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20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三)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的 销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注 册登 记 机构 , 由 注册 登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四) 经双 方当 事人 协商 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可酌 情调 低该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五)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六)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22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 第三 十八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从其 规定 。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23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投 资或 不投 资造成 的损 失等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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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1- 24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各自 过错程 度承 担 责任 ;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不 能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及受 损害 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业 务 规则及 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25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26 (本页 无正 文, 为 《 招商 招泰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