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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添和纯债A(003498)

前海联合添和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新 疆前海 联合 添 和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新疆 前海联 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 联合 添 和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 称为: 《关于准 予新疆 前海联 合 添和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2065 号) ,注册日期为:2016 年 9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1 目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101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 行)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及 《新疆 前海联合 添和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新疆前海 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新疆前 海联合 添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新疆前 海联合 添 和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新 疆前海 联合 添 和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各自类别的 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 认购费、 申购费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 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 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 ,不收取 认购费及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 认购及 申购时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 认购及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设立日期:2015 年8 月7 日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电话:0755-82780666 联系人: 叶翠怡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 30%、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 25%、深圳市 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 25%、凯信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6 名成员,其中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 董事长, 硕 士学历。1997 年7 月至2002 年5 月在工商银行广东 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工 商银行深圳 分行工作 , 担任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新疆能源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长。 孙磊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 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 现任 杭州新 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王晓耕女士, 董事, 硕士学历。 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 国际部、 大 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新财富》 杂志社,2009 年1 月 起担任五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1 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负责人,现任公司总经理。 孙学致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副院长, 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张东成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学 历。1994 年 取得律师 执业 资格。 曾 先后任 职于华夏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部门, 以及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国 浩律师事务所及金杜律师事务所;现任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顾问。 冯梅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 山西财经 大学副教授、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现任北 京科技大学教授。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宋粤霞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 所文员、 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 凯信恒有限公司总经理、 执行(常务)董事。 毕晓南先生 ,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专员、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人事行 政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华先生, 督察长,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监 事。 刘菲先生, 总经理助理, 学士学历。 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 部、 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 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 部、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 部等,2007 年起任 融通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雅洁女士, 悉尼大学及中央昆士兰大学金融学与会计学双硕士,7 年证券 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渠道管理和信用 债研究工作, 随后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 曾担 任博时上证企债30ETF 等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具有丰富的固定收益投研经验。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 总经理王晓耕女士, 基金经理林材先生, 基金经 理张雅洁女士,交易 管理部负责人陈晗颖女士,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周明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和 危机 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 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涵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的设 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 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职责明 确并相 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 交易风险管理、 财务风险控制 以及岗位分离、防火墙、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 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 通过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 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55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3 年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第 七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1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内部 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中 国工商 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内 控合规 部、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3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4 )数 据安全 控制。 通过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 立、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 安全。


(5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3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 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400-640-0099 (2 )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电话: (0755)82785257 传真: (0755)82788000 客服电话:440-640-0099 联系人: 罗俐珍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每类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 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 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电话: (0755)82786790 传真: (0755)82789277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 黄嘉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 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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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七、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 申) 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收取 认购费、 申购费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不收取认 购费和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方法、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 )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M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备注:M 为基金 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方法。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认购 费率为 0.6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 元,则可得到 99,453.58 份A 类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净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 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 元,则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 认购 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及时到原 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表 示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 认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 )本 基金在 其他销 售机构 、 基金管 理人的 网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 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 ,最低追 加认购金额为 1 元 (含 认购费 )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 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含认购 费) , 累计认 购金额不 设上限 。 各销 售机构对 最低认 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 日 (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或其 他销售 机构首次 和追加 申购本 基金份 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 (含申购费) 。直销柜台 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含申购 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 、 单日累 计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 额上限 、单个 账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上限、 单笔申 购上限 等。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备注:M 为基金 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2 年 0.05% Y≥2 年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30 日 0.10% Y ≥30 日 0% 备注:Y 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 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 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可得到 97,740.25 份A 类基金份额。


2)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9,212.60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 00×0.10%=10.50 元 赎回金额=10,500 -42.00=10,489.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 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 或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上限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 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兑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于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组合 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 调整、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 日常管理。 (1 ) 久期调整策略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在全面 分析 宏观 经济 环境 与政策 趋向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调整 债券 资产组 合 的久期 , 达到 增加收 益或 减少损 失的 目的 。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 所持有 的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所产生 的资 本 利得; 反之 , 当 预期 市场 总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并获 得较高 的再 投资 收益 。 (2 )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 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 的。 (3 )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 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 (4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 )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 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 行业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发生, 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1 )分 散化投 资:发 行人涉及 众多行 业,本 组合将保 持在各 行业配 置比例 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 )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 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 提前布局景气度 提升行业的债券。 4、 债券投资策略 (1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 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 足够的收益补偿, 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 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 决定投资策略 。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投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发行总量 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组合限制 (9) 的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2、 中债 综合全 价(总 值)指数 由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编 制,该 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 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指数编制单位停 止编制该指数、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经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在估值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2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在估 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证券经纪 机构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 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 投 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证券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份额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 、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6、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 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销售 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 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 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 金,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该类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 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 个券价格表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2、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七、 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 ,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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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0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及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所需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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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4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并按 照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赎 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 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调整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授权 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纸 质授权、 电话授 权、短 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 投票权提供便利。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合 以 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用 网络、 电话 、 短信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 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载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生效后 方 可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成立时间:2015 年8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80666 传真:0755-82788000 联系人: 叶翠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发行总量的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组合限制9 )的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 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 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 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 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640-0099;0755-8869700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八、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联系基 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 尽事宜,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新疆前海联合 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