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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债券A(003743)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汇 平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6年11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77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因 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 。
本基 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 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 业,发 行方 式为 面向 特 定
对象 的私 募发行 。当 基金所 投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 收违 约,或 由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价 格下降 等, 可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较传 统企 业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更大 ,从 而增加 了本 基金整 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
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C类, A类基 金份额收取认 (申) 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
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4
第二 部分 释义 ......................................................................................................................... 5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19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62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 68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 69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80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90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 91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95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 97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100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 101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 107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111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3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 128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 145
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7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 148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 149广发景盛纯债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4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5 - 5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 指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 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 等
七部 法律 的规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招募说 明书
5 - 6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招募说 明书
5 - 7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封 闭期 :指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 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12 个 月 (含 12 个月 )后 对应日 (遇 非工 作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如该日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延后 至下 一日。 本基 金的首 个封 闭期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年度 对日 止。第 二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
日起 至该 封闭期 首日 的年度 对日 止,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交易
35 、开 放期 :指 自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不少于 五个 工作 日 、不
超过 二十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具体 期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封 闭期 结束前 公告 说明。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采取 开放运 作模 式,投 资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开放 期未 赎回的 份
额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封闭期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
或需 依据 《基金 合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合 理调 整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继续计 算
该开放期时间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招募说 明书
5 - 8
42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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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 书记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资产评 估协 会常务 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咨 询委员 会委 员,广 东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广 东省预 算腐 败工作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机 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曾 任财 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
资公 司总 经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
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招募说 明书
5 - 1 0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 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 定 代
表人 ,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 香江 集团董 事长 ,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裁。
兼任 全国 政协委 员 ,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 国女 企业家 协会 副会长 ,广 东省妇 联副 主席 ,广 东 省
工商 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女企 业家 协会会 长, 香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 商 学
院教 授, 兼任东 北制 药(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及 沈阳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招募说 明书
5 - 1 1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 现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中 华联 合保险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曾任中 国人 民保险 公司 荆州市 分公 司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国 际部总 经理 、中国 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太
平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兼纪委 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 事会 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 物资集 团公 司计 划处 副 科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广 州分行 支行 长、总 行资 金部 处长,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 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银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经 理、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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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瑞 元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 江: 副总 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 会长 及 发
展委 员会 委员。 曾在 水利部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 晗: 副总 经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 ,兼 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代宇, 女 , 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11 年基金业从业年限 ,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 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及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机构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调入固定收益部任投资人员, 2011
年 8 月 5 日 起 任 广 发 聚 利 债 券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2 年 3 月 13 日 起 任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21 日起任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任广 发成
长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广发聚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 起 任 广 发 安 泰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和 广 发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广发安瑞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任广发安祥回 报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广发集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阳 方, 权益 投资总 监刘 晓龙 ,权 益 投招募说 明书
5 - 1 3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招募说 明书
5 - 1 4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招募说 明书
5 - 1 5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 平安银 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5 年末, 平安 银行
在职员工 37,937 人,通过全国 54 家分行、99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 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7%;各
项存款余额 17,339.21 亿元,较年初增加 2,007.38 亿元,增幅 13.09%,增速居同业领先地
位, 市场份额 稳步提升 ; 各项贷款 (含贴现) 12,161.38 亿元 , 较年初增长 18.68%。 201 5 年
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961.63 亿元, 同比增长 31.00%; 准备前营业利润 593.80 亿元, 同比
增长 43.93%; 净利润 218.65 亿元, 同比增长 10.42%; 资本充足率 10.94%、 一级资本充 足率
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满足监管标准。招募说 明书
5 - 1 6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 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督 察合规处、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 员 为
55 人。
3、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 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 银行 经营
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 招行
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
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
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 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
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75 万亿,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共 43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
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 金 、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
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招募说 明书
5 - 1 7
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招募说 明书
5 - 1 8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利 用 行
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期编 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
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标 等异 常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招募说 明书
5 - 1 9
第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 明书
5 - 2 0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8 、19 、 36 、 38 、 39 、 41、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4)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招募说 明书
5 - 2 1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5)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8)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 明书
5 - 2 2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 明书
5 - 2 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招募说 明书
5 - 2 4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招募说 明书
5 - 2 5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8)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9)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0)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1)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招募说 明书
5 - 2 6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4)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招募说 明书
5 - 2 7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6)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招募说 明书
5 - 2 8
(28)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0)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招募说 明书
5 - 2 9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3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3)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招募说 明书
5 - 3 0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招募说 明书
5 - 3 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41)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招募说 明书
5 - 3 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3)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招募说 明书
5 - 3 3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6)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7)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8)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 明书
5 - 3 4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0)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1)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招募说 明书
5 - 3 5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52)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3)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4)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招募说 明书
5 - 3 6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5)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6)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7)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8)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募说 明书
5 - 3 7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9)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招募说 明书
5 - 3 8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2)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3)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4)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招募说 明书
5 - 3 9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5)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66)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67)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招募说 明书
5 - 4 0
(6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6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70)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1)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招募说 明书
5 - 4 1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72)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7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74)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招募说 明书
5 - 4 2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5)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6)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招募说 明书
5 - 4 3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8)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9)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0)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招募说 明书
5 - 4 4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1)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2)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3)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招募说 明书
5 - 4 5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84)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6)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招募说 明书
5 - 4 6
(87)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8)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89)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90)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招募说 明书
5 - 4 7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1)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2)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3)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招募说 明书
5 - 4 8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4)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6)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招募说 明书
5 - 4 9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7)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9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99)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招募说 明书
5 - 5 0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00)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7792564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01)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02)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03)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 明书
5 - 5 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4)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0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招募说 明书
5 - 5 2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9)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招募说 明书
5 - 5 3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10)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1)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12)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招募说 明书
5 - 5 4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3)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14)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15)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招募说 明书
5 - 5 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16)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1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招募说 明书
5 - 5 6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19)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2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21)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招募说 明书
5 - 5 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3)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24)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25)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招募说 明书
5 - 5 8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6)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网址: 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127)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28)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招募说 明书
5 - 5 9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29)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130)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3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招募说 明书
5 - 6 0
(132)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3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招募说 明书
5 - 6 1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 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66857289
经办律师:杨恒勤、刘智
联系人:牟晋军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招募说 明书
5 - 6 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6]2477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的 方式 运作 ,即 采 用封 闭运 作和开 放运 作交 替循环 的方 式。 在封 闭 期
内, 本基 金采取 封闭 运作模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申 请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本基 金的首 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年度 对日 止;第 二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至该 封闭期 首日 的年度 对日 止, 以此类 推。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不存 在
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 易 。
每一 个封 闭期 结束后 ,本 基金 即进 入 开放 期, 开放期 的期 限为 自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 第 一
个工 作日 起(含 该日 )不少 于五 个工作 日、 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具体 期间 由基金 管
理人 在封 闭期结 束前 公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取 开放 运作模 式, 投资人 可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或需依 据《 基金 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或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期间并 予以 公告,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方式和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方式为 代销 与直 销。 募 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 基
金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进 行发 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部分 第一款 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招募说 明书
5 - 6 3
件。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根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 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办 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城 市(网 点)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请 参见本 基金 之发售 公告 。本基 金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可不同。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本基 金根 据认 购、申 购费 用收 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在 投资 者 认
购、 申购 基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不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招募说 明书
5 - 6 4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在符合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 基金 份额发 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养老 金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
计划 以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 24%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200 万 0.16%
200 万≤M<500 万 0.08%
500 万≤M 1000 元/笔
(2)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认购费率最高不高
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招募说 明书
5 - 6 5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 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用 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总金额 -固 定认 购费 用 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认购 份 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5)/1.00=9,945.36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 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5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24%,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1+0.24%)=49,880.29 元
认购费用 = 50,000-49,880.29=119.71 元招募说 明书
5 - 6 6
认购份额 = (49,880.29+25)/1.00=49,905.29 份
即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49,905.29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000 认购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该笔 认购 产生利 息 5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十、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投 资者可 在基 金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
各销 售网 点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代 销网 点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认 购的 最低限 额为 10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最
低限 额为 10 元( 含认 购费 ) ,直 销机 构网点 (非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限 额为 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招募说 明书
5 - 6 7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准 。已 在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点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
认购 最低 限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认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 、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 不得动 用。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项 账 户, 在 基 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
用。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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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 募集 期届 满或 依据 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六 十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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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 作日 起进 入开放 期, 开放 期的期 限为 自封 闭期 结 束
之日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含 该日 )起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不 超过二 十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具 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或需依 据《 基金 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或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期间并 予以 公告,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个 开放 期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申 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 转招募说 明书
5 - 7 0
换。 在开 放期内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该开 放期 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的价 格; 但若投 资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申 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开放期 以及 开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体 事宜 见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本 基金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 ,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认 /申购 本基 金 记录 的投 资人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至 少
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招募说 明书
5 - 7 1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应 及
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 申购 不生效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基 金管 理 人或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养 老 金客 户,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不 高于 0.32%,且 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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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M<200 万 0.20%
2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元/笔
除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所 有 投 资 者 ,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收取
0.10%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1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2 5%的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 特定行业 、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招募说 明书
5 - 7 3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用 的 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总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用 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其中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某投 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
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 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2%)=49,840.51 元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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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0-49,840.51=159.49 元
申购份额=49,840.51/1.050=47,467.15 份
即: 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3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467.15 份基金份额。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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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计 算, 并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招募说 明书
5 - 7 6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20个工 作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招募说 明书
5 - 7 7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确认, 并根 据实 际情 况 进
行全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
(1) 全额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将对赎回款项
进行全额支付。
(2) 延期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对赎回申请进行延期支付,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招募说 明书
5 - 7 8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但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 金的冻 结与 解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招募说 明书
5 - 7 9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招募说 明书
5 - 8 0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 基础 上, 力求获 得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地 方
政府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次 级
债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 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 金不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一个月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
一个 月的 期间内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 投资 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趋 势和 信 用
风险 变化 等因素 进行 综合分 析, 构建和 调整 固定 收益证 券投 资组合 ,力 求获得 稳健 的投资 收
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将 考 察 市 场 利 率 的 动 态 变 化 及 预 期 变 化 , 对 G D P 、 C P I 、 国 际 收 支 等 引 起 利 率 变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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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 相关 因素进 行 深入 的研 究,分 析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景 ,并 在此基 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和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势 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 组合 的久 期;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 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 金根 据对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动 的 预期 建立 或改变 组合 期限 结构。 先预 测收 益率 曲 线
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 金应 用骑 乘策略 ,基 于收 益率 曲 线分 析对 债券组 合进 行适 时调整 。当 收益 率曲 线 比
较陡 峭时 ,即相 邻期 限利差 较大 时,可 以买 入期 限位于 收益 率曲线 陡峭 处的债 券, 也即收 益
率水 平相 对较高 的债 券,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债券的 剩余 期限将 会缩 短,此 时债 券的收 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主要 包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 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 资产组 合的 管理 。本 基 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 法 ,
“自上 而下 ” 在债 券一 级市场 和二 级市场 ,银 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银 行存款 、信 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 债市 场整 体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 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 况的变 化都 会对 信用 债 个
券的 利差 水平产 生重 要影响 ,因 此,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期 、国 家政策 、行 业景气 度
和债 券市 场的供 求状 况等多 个方 面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判断 以及 对信用 债整 体信用 利差 研究的 基
础上 ,确 定信用 债总 体的投 资比 例。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 化趋势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还 将
以内 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部 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 的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
券发 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信 用状 况。具 体而 言,本 基金 的信用 债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信 用利差 曲线 配置、 信用 债供 求分析 策略 、信用 债券 精选和 信用 债调整 等
四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走势 能够 直接 影响 相 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 因此, 我们 将基 于信 用 利
差曲 线的 变化进 行相 应的信 用债 券配置 操作 。首 先,本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的信用 债券 研究员 将
研究 和分 析经济 周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气 度、 信用债 券市 场供求 、信 用债券 市场 结构、 信招募说 明书
5 - 8 2
用债 券品 种的流 动性 以及相 关市 场等因 素变 化对 信用利 差曲 线的影 响; 然后, 本基 金将综 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 ,我 国的 信用债 市场 尚未 完全 统 一, 主要 体现为 大部 分信 用债不 能在 主要 的债 券 市
场上 同时 流通, 部分 债券投 资机 构也不 能同 时参 与到多 个市 场中去 ,同 时,信 用债 的发行 规
模和 频率 具有不 确定 性,而 主要 机构的 债券 投资 需求又 会受 到信贷 额度 、保费 增长 等因素 的
影响 。因 此,整 体而 言,我 国信 用债的 供求 在不 同市场 、不 同品种 上会 出现短 期的 结构性 失
衡, 而这 种失衡 会引 起信用 债收 益率偏 离合 理值 。在目 前国 内信用 债市 场分割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将紧 密跟踪 信用 债供求 关系 的变动 ,并 根据 失衡的 方向 和程度 调节 信用债 的配 置比例 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 金将 借助 公司内 部研 究员 的专 业 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权威 、专 业研 究机 构 的
研究 成果 ,采用 定量 分析与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分 析方法 对发 债主体 企业 进行深 入的 基本面 分
析, 并结 合债券 的发 行条款 等因 素确定 信用 债的 实际信 用风 险状况 及其 信用利 差水 平,挖 掘
并投 资于 信用风 险相 对较低 、信 用利差 收益 相对 较大的 优质 品种。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面 分
析是 信用 债投资 的基 础性工 作。 具体的 分析 内容 及指标 包括 但不限 于国 民经济 运行 的周期 阶
段、 债券 发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发 行人 业务 发展状 况、 企业市 场地 位、财 务状 况、管 理
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整
信用 债发 行企 业在存 续期 间可 能会 受 到多 种因 素或事 件的 影响 ,从而 导致 其信 用状 况 发
生变 化。 债券发 行人 的信用 状况 发生变 化后 ,本 基金将 及时 采用新 的债 券信用 级别 所对应 的
信用 利差 曲线对 信用 债等进 行重 新定价 ,尽 可能 的挖掘 和把 握信用 利差 暂时性 偏离 带来的 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四)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是 普通 信用债 与一 系列 期权 的 结合 体, 既有债 券的 保护 性又有 像股 票那 样的 波 动
性。 可转 债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具有 抵御下 行风 险、分 享股 票价格 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本基 金一方 面将 对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本 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确 该可 转债的 债
底保 护, 防范信 用风 险,另 一方 面,还 会进 一步 分析公 司的 盈利和 成长 能力以 确定 可转债 中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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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上涨空间。
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 具有债底保护。 一般而言, 可转债的债底就是该债券的纯债价值,
需要 根据 信用状 况、 债券期 限、 市场资 金面 和流 动性等 因素 计算必 要报 酬率, 然后 采用现 金
流贴 现的 方法来 进行 测算。 对于 有回售 条款 并且 触发回 售条 款的可 转债 ,还会 有一 个回售 债
底, 具体 需要根 据回 售条款 的相 关规定 以及 现金 流贴现 的方 法进行 测算 。可转 债的 真实债 底
取纯 债价 值和回 售债 底的较 高者 。本基 金将 借鉴 信用债 的基 本面研 究, 从行业 基本 面、公 司
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 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 精选财务稳健 、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五)息差策略
本基 金可 以通 过债券 回购 融入 和滚 动 短期 资金 作为杠 杆, 投资 于收益 率高 于融 资成 本 的
其它 获利 机会, 从而 获得杠 杆放 大收益 。本 基金 进入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 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 全 方
位的 研究 和比较 ,对 个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 行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券 的增信 措施 等进行 全
面分 析, 选择具 有优 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 通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适度 分散投 资来 管理组 合
的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 B 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 B S )
等证 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点 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性 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 蒙特卡 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八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管
理人 将以 风险管 理为 原则,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的 判
断、 对债 券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构建 量化 分析体 系, 对国债 期货 和现货 基差 、国债 期
货的 流动 性、波 动水 平、套 期保 值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行 跟踪 监控, 在最 大限度 保证 基金资 产
安全 的基 础上, 力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国 债期 货相关 投资 遵循法 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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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 期内 ,为 了保证 组合 具有 较高 的 流动 性, 本基金 将在 遵守 有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 比 例
的前 提下 ,投资 于具 有较高 流动 性的投 资品 种, 通过合 理配 置组合 期限 结构等 方式 ,积极 防
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期 前一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内 ,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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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2)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本基 金在 开放期 内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投 资日 至下一 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 10)项 规定 以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对 本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或 取消 限制 的 ,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 可根 据法 律法规 规 定 作
出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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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 场、 上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 分析, 拟订 所辖 基金的 具体 投资计 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 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
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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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总财富) 收益率×90%+银行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其中 ,银 行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是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一 年期 人民 币存 款 基
准利率。
本基 金选 择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原 因 为本 基金 是通过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资产 来获 取收 益 ,
力争 获取 相对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基 金财 产的 保值增 值。 中债综 合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 ,该指 数旨 在综合 反映 债券 全市场 整体 价格和 投资 回报情 况, 具有较 强
的权 威性 。指数 涵盖 了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所 市场 及柜台 市场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适 合
作为 本基 金债券 投资 收益的 衡量 标准。 由于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80%,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10%乘以银行 1 年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剩余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 ,如 果人 民银行 调整 或停 止发 布 基准 利率 ,或者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停
止计 算编 制中债 综合 指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本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
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具 体情 况,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且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八、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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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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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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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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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 值 。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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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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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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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响。招募说 明书
5 - 9 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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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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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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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
在 通常 情 况下 ,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 费按 前 一日 C 类 基金 份 额资 产 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 服务 费主 要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 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行销 广告 费、 促销 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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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调 整 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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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 协议
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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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相 关 法 律 对信 息 披 露 的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 等 规定 发 生 变 化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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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招募说 明书
5 - 1 0 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招募说 明书
5 - 1 0 4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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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 B R 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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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基金 信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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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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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指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地转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好 ,也 存在部 分可 转债 、企业 债、 资产证 券化 等品种 流动 性相对 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等风 险品 种 ; (2 )选 券方 法、选 券 模 型
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需 承 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 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 业,其 经营 状况 稳定 性 较
低、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信 用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业 ;同 时由于 其财 务数据 相对 不透明 ,
提高 了及 时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风 险的 难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有 的其他 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 回购 为提 升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 提 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 的风险 。债 券回 购的 主 要
风险 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及 波动性 加大 的风 险,其 中, 信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中 交易对 手
在回 购到 期时, 不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证 券或 价款 ,造成 基金 净值损 失的 风险; 投资 风险是 指
在进 行回 购操作 时, 回购利 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致 的风 险以及 由于 回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
量放 大, 致使整 个组 合风险 放大 的风险 ;而 波动 性加大 的风 险是指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在 对
基金 组合 收益进 行放 大的同 时, 也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性 (标 准差) 进行 了放大 ,即 基金组 合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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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 险将 会加大 。回 购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值 造成损 失的 可能性 也
就越大。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 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有 风险 之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 期保 值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资 风险 主要 包括 流 动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及评 级风险 等。 由于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投 资收益 来自 于基础 资产 产生的 现金 流或 剩余权 益, 因此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还面临 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本 基金 的封 闭运作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能赎回 基金 份额 ,因此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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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平安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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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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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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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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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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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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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
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
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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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基 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 后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 的数量 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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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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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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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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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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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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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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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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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 九)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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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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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深圳,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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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 贷、 结 算、 汇兑业务 ;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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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 管机 构批准 发行 或买卖 人民 币有价 证券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外 汇存 款、汇 款; 境内 境外借 款; 从事同 业拆 借;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保 ;在 境内境 外发 行或代 理发 行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或代 客买卖 外汇 及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外 汇买 卖;贸 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 国内 结算 ;国际 结算 ;外币 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外 汇
贷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代 理收付 款项 ;黄金 进口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外 币兑 换;结 汇、 售汇; 信用 卡业务 ;经 有关监 管
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招募说 明书
5 - 1 3 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招募说 明书
5 - 1 3 1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开 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规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
出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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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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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或
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 应遵守 《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等
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招募说 明书
5 - 1 3 4
7、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招募说 明书
5 - 1 3 5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招募说 明书
5 - 1 3 6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申 购
款,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专户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金 托管 人办理 托管 专户的 开立 、销户 、
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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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基金托 管
人保管协议副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正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签订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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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 000 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基
金合同约定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招募说 明书
5 - 1 3 9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本 估
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1)基 金管 理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招募说 明书
5 - 1 4 0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招募说 明书
5 - 1 4 1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独 立
地设 置、 记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招募说 明书
5 - 1 4 2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 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因 编制基 金定 期报 告等 合 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相关 资料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
整性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招募说 明书
5 - 1 4 3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 为深 圳,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 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 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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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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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 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2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 单。 定期对 账单 分为季 度对 账单及 年度 对账 单。本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季度结 束后 向本季 度
有交 易并 定制季 度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者 提供 季度 对账单 ;每 年结束 后向 所有本 年度 末持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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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 定制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 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 改通 信地址 、电 话、电 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 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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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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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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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广发 汇平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广 发汇 平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四 )《 广发汇 平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