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 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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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 六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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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已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499 号) 。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富国银行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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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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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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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中
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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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证银行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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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 富国银行 A 份额
持有人、 富国银行 B 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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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7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间 受 理 投 资者 申 购 、 赎回 或 其 他 业务 申 请 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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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富国银行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富国银行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富国 银行 份 额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富国 银行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5、富国银行 A 份额:指富国 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6、富国银行 B 份额 :指 富国 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7、每份富国银行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富国银
行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4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富国 银行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 日全部基金 份额(包括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 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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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给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估 算 价 值 , 按 基 金 份 额 的 不 同 , 可 区 分 为 富国 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56、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 指数
57、日/ 天:指公历日
58、月:指公历月
59 、 指 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0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1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2 、 登 记 结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5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记结算 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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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1 份富国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68、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 富国 银行份额与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
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9、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银行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 与 1 份富国 银行 B 份 额的行
为
70、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银行 A 份 额与 1 份富国 银行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 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71、 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3%” 。 本 基 金 将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含该日,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富国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重 新 设 定 该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 A 份额 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富国 银行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预 见 、 不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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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三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 理部、 客户服务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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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公 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包 括 指 数 投 资 、 主 动 量 化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等公募及专户基金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包括 QDII 权益类公募基金、 以香港投资为主的沪港深权益类公
募 基 金 、 以 香 港 权 益 及 权 益 类 衍 生 品 为 主 的 专 户 投 资 基 金 等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
为 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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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有员工 357 人, 其中 64.99%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
中心支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 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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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 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中 级 审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 增 光 先 生 , 监 事 长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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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CFA 。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历 任 毕 马 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漳 州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局 秘 书 、 办 事 处 负 责 人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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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 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
研 究 员 ,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上 证 综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方旻先生, 硕士, 自 2010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
量研究员;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
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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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量 化 投 资 副 总 监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格 。
(2)历任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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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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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禁 止 性 行 为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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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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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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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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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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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制审 计, 并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牌理财’财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 户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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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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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 1 )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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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3 )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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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6 )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7 ) 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8 )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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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9 )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0 )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1 )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2 )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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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3 )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4 )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5 )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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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6 )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7 )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18 )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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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9 )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0 ) 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1 )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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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2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23 )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人员: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 24 )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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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26 )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27 )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28 )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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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29 )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0 )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om
( 31 )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6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32 )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3 )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34 )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7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35 )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36 ) 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37 )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8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38 )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__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增 加 或 调 整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9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40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一 ) 基 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 富国银行份额 ” ) 、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富
国银行 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 富
国银行 B 份额” ) 。 其中,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自 动分 离 与 配 对转 换 规 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银行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银行 A 份额
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根据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富国银行 A 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富国银行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 接 受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和赎回。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 资 者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富
国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 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银
行份额后赎回。
投 资 者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的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并 申 请 将 其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
赎回。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折 算 详 见 本
基金合同 “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 , 其所产生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分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41
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富国
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 三 ) 富 国银 行 A 份 额 和 富 国 银行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计算 规 则
根据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富
国银行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对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富国银
行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
保富国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富国银行 B 份额
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银行 A 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净
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富 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 +3% ” 。 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设 定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第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基 准 日 ( 含 该 日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原 则 上 为 每 年 的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富国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 率 。 此 后 , 将 以 每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基 准 日 ( 即 使 当 日 并 未 发 生 定 期 折 算
的 情 形 )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重 新 设 定 该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富 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时, 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 A 份额累计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42
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净 资产。富国银
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
收益率 和截至计算日富国银行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银行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1
份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 A 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计 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 四 )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设NAV
基础
为 T 日富国银
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NAV
基础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
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
自然日}; NAV
A
为 T 日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B
为 T 日富 国银
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富国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富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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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NAV
A
= 1 + R
t
N
NAV
B
= 2 × NAV
基础
? NAV
A
3、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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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499 号) 。
( 一 )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7,041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070,357,931.8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360.945.60 份,
两项合计共 2,070,718,877.49 份基金份额。 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158,044.10 份 (含利息转份额) , 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9 户, 持有份额共占基金份额
总量的 0.008% ;本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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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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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 金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 富国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易。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 银行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 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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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能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 的程 序 后 增 加相 应 功 能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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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只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富国 银
行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投资者办理 富国银行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资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富国
银行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 富国银行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它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富国银行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富
国 银行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售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托 的 销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为富国银行份额 办理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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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富国银行
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富国
银行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富国银行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
国 银行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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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销 售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申购 富国银行 份额, 单笔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 富国银行份额,单
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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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富国银行 份 额 ,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的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 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某一场外 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 赎回富国银行份额
时, 每次对 富国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富国银行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但 各 销售 机 构 对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24%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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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除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其 他 投 资 者 申购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见下
表 :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00%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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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 管
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不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
费率。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富国 银行份 额 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 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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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采用截
位方式 ,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资者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银行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银行份额。
例 5: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
申购富国银行份 额 , 其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36%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6% )=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 =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 =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银行份额。
例 6: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银行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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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0.92× 1.015=0.9338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富国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 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银行 份 额 的 场 外 赎 回 和 场 内 赎 回 均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赎 回 的 计 算 公
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以 上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场外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 银行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8: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场内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0% =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 银行份额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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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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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富国银行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和 富国银行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富国 银行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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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富国银行份 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富国银行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富国 银行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理富国银行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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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注 册登 记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和跨 系 统 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富国银行份额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的 富国银行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富国银行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 银行份额后再申请
场内赎回。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富国银行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银行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须办理已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银行份
额场内赎回或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 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富国银行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富国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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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办理。
(3)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三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或
者是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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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二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配 对转 换 是 指 本基 金 的 富国 银行份额与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 额 之 间 的配 对 转 换 ,包 括 以 下 两种 方 式 的 配对 转 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成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富国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富国银行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机 构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金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配 对
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配 对 转 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配 对转 换 的 原 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富国 银行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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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合并为富国银行份额的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富国银行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五 ) 配 对转 换 的 程 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六 ) 暂 停配 对 转 换 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费 用
投资者 申 请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有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基
金 合 同 将 相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改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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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紧 密 跟 踪 中证 银行 指数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银行指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进 行 投 资 , 依 托 富 国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 利 用 长 期 稳
定 的 风 险 模 型 和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中 的 组 成 及 其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的 收 益 表 现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在 合 理 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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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的
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其权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股 票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高 度 正 相 关 和 跟 踪 误 差
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 据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的 调 整 规 则 和 备 选 股 票 的 预 期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及 时 进 行
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 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银行指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银行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 以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中 该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同 指 数 一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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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控 制 并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 投 资决 策 与 交 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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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五 ) 标 的指 数 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行 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 银行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证 银行指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银行指数收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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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 则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 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富国银行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七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 中证银
行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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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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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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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可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行 。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 债 权 人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十)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16,646,474.48 94.60
其中:股票 816,646,474.48 94.6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580,783.33 5.40
7
其他资产 64,024.61 0.01
8
合计 863,291,282.42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1,522.11 0.0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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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业
232,204.01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3,726.12 0.06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816,172,748.36 94.9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6,172,748.36 94.92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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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600016 民生银行 12,833,172 118,835,172.72 13.82
2 601166 兴业银行 7,239,432 115,613,729.04 13.45
3 600036 招商银行 5,599,020 100,782,360.00 11.72
4 601328 交通银行 14,914,358 82,476,399.74 9.59
5 600000 浦发银行 4,693,917 77,402,691.33 9.00
6 601169 北京银行 6,603,686 60,093,542.60 6.99
7 601398 工商银行 13,171,542 58,349,931.06 6.79
8 601988 中国银行 11,440,800 38,555,496.00 4.48
9 000001 平安银行 3,728,246 33,815,191.22 3.93
10 601818 光大银行 8,644,000 32,760,760.00 3.81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603189 网达软件 3,898 105,713.76 0.01
2 603816 顾家家居 3,219 79,380.54 0.01
3 300541 先进数通 1,467 66,704.49 0.01
4 300534 陇神戎发 996 55,805.88 0.01
5 603313 恒康家居 3,371 51,947.11 0.01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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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165.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11.25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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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 应收申购款 28,347.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024.6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3816 顾家家居 79,380.54 0.01 新股认购
2 603313 恒康家居 51,947.11 0.01 新股认购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尾差。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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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30-2015.12.31 -4.06% 2.41% -10.71% 2.44% 6.65% -0.03%
2016.1.1-2016.9.30 -1.91% 1.03% -5.15% 1.02% 3.24% 0.01%
2015.4.30-2016.9.30 -5.89% 1.82% -15.31% 1.84% 9.42% -0.0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2、 本基金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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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买的各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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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8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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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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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富国银 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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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国银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国银
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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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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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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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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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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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折 算
( 一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外)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基 准 日 距 上 一 次 不 定 期 折 算 基 准 日 不 足 一 个 月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选 择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届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公
告。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银行份额将按一份富国银行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银行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后 ,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 调 整 。 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银行份额
NAV
基础
后
=
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 ? 0.5 × NAV
A
前
? 1.000 × NUM
基础
前
NUM
基础
前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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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NUM
基础
前
2
×
NAV
A
前
? 1.000
NAV
基础
后
其中:
NAV
基础
后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A
前
: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
基础
前
: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场外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2) 富国银行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
的份额数
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前
× NAV
A
前
? 1.000
NAV
基础
后
其中:
NUM
A
前
: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富国银行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国银 行 份 额的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国银 行 份 额的份 额 数+ 富国 银 行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
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二 )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即: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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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
则进行不 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
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和
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数
=
NUM
基础
前
× NAV
基础
前
?1.000
1.000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2)富国银行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A
后
= NUM
A
前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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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富 国 银 行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NUM
A
前
× NAV
A
前
?1.000
1.000
其中,
NUM
A
后
: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银行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B
后
= NUM
B
前
富国银行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前
× NAV
B
前
? 1.000
1.000
其中,
NUM
B
后
:折算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B
前
:折算前富国银行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AV
B
前
:折算前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国银 行 份 额的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国银 行 份 额的份 额 数+ 富国 银 行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数+ 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
额数+ 富国银行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数
按 照 上 述 折 算 和 计 算 方 法 , 可 能 会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 当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按
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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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
对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确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富国
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 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 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
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银行 B 份额
NUM
B
后
=
NUM
B
前
× NAV
B
前
1.000
2)富国银行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 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NUM
A
后
= NUM
B
后
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前
× NAV
A
前
? NUM
A
后
× 1.000
1.000
3)富国银行份额
NUM
基础
后
=
NUM
基础
前
× NAV
基础
前
1.000
NUM
基础
后
: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4)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富 国
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数
按 照 上 述 折 算 和 计 算 方 法 , 可 能 会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 三 ) 折 算份 额 数 的 处理 方 式
折 算 后 , 场 外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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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 四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相 关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五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 其 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本 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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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的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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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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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两类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富国 银行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富国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
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 银行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 富国银行份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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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富国 银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 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
与 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富国银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 银行 A 份额与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富国 银行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6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7
22、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银行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银行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银行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 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 银行 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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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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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 部分
风险 揭 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基金。从 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 , 富国银行A 份额具有 低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 银行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
( 一 )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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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1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生跟踪误差 。
④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跟 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牌,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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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 制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银行 B 份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特征。
由于富国银行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
动幅度将大于 富国银行份额的净值 和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富国 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而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
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
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富国银 行 A 份额持有人或富国银行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富国 银行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因 此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面 临 风 险 收
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资产 。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因 此 , 在 基 金 份
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富国银行 A 份额或富国银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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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B 份额 的一部分 投资者可能面 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者 通 过 不 具 备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富国银行 A 份额或富国银行 B 份额, 在其 参与
份 额 折 算 后 , 则 折 算 新 增 的 富国银行 份 额 并 不 能 被 赎 回 。 投资者 可 以 选 择 在 份 额
折算前将 富国银行 A 份额或富国 银行 B 份额卖出, 或 者将新增的 富国银行份额通
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分 级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富国 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市场供求
关 系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其 交 易 价 格 ; 另 一 方 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除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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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 后方可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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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富国 银行 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富国银行份额、 富
国 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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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 依法申请赎回 富国银行份额, 或
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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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及
转融通;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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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 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 富国银行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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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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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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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富国 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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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富国银行 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 止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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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 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 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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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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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富国 银行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
行 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富国 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 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 银行 A 份额、富
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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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 富国银行份
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
国 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
银行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 书 面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其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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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富国 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 银行 B 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富国 银行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
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富国 银行份额、富国 银行 A 份额、
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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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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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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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富国 银行 份额、 富国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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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富国银行份额、 富
国 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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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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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银
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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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25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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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或 结 算 方 式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27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28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29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
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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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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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的 备 付 金 账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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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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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别计算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富国 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外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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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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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的寄 送 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 三 ) 免 费信 息 定 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四 ) 网 络在 线 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户服务 ” 栏目,可
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投资刊物查阅,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 五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六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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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八 )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 系 本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 面理 解 了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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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七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2016 年 6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
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 (山东)
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
2、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京 东 官 方 旗 舰 店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3、2016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长 量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构且开通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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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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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九 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