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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H(501050)

50AH: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华 夏 沪 港 通上 证 50AH 优选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上 市 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登记机构 :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市推荐 人: 中 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地点 :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公告日期 :2016 年 11 月 23 日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1 二、基 金概 览 ......................................................................................................................................... 1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2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 4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5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9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9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11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4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4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5 十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 15 十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 15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17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 沪港 通上 证 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以下简 称 “ 本公告 ”)依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1 号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 规 则》的规定编制, 华 夏沪 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 公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保 证本 公告中 基金 财 务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凡 本公 告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请 投资 者详细 查阅 2016 年 9 月 8 日 登载 于《证 券 时报》 和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上 的 《 华夏 沪 港通上 证 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募说 明书》 。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华夏 沪港 通 上证50AH 优选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2、基 金简 称 : 华夏 上证50AH 优 选指 数(LOF ) 。 3、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50AH 。 4、基金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01050。 5、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6年11 月21 日 基 金 份额总 额:682,253,095.50 份 。 6、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1.004 元 。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172,694,257 份 。 8、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9、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11 月28 日 。 10、基 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11、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12、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13、上 市推 荐人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 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注册 机 构和 准 予注 册 文 号: 中国 证监会2016 年6 月2日 证监 许可 [2016]1201 号 文。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日 期:2016 年9月19 日至2016 年10 月21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民币 。 6、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通 过 场内和 场外 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7、发售 机构 (1) 场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场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经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会员 单位 名单 可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 站查询 。 (2) 场外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蚂 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北京 创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 众升 财 富 ( 北京 )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深 圳腾 元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 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 钱景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 北 京乐 融 多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 兴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渤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山 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 司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平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 券有限 公司 、 中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西 部证 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司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融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宏信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太平 洋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 9、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截至2016年10月21 日 , 本 基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 所 ( 特殊 普 通 合伙 ) 验资 , 本次 募集期间 净 认购金 额为682,061,028.91 元人 民币, 经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确认结转为 基金份 额的募 集期间认购 资金利 息 共计192,066.59 元人 民币。 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 产生的利息已于2016 年10月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立的 本基 金托 管专 户 。 10、基 金备 案情 况 根据《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及 《华夏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华夏 沪港 通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的有 关 规定 , 本 基金 募集 符合 有 关条件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于2016年10 月27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并 获 书面确 认,基 金合同 自该日 起 正式 生效 。 1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6 年10 月27 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本 次 募集 资金 及其 产生的 利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计682,253,095.50 份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归投资 者所 有。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主要内 容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 1、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自律 监管 决定 书[2016]279 号 。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11 月28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基金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 :50AH 。 5、基 金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01050。 投资者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172,694,257 份 。 7、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 未 上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托管 在场外 , 持有人 将其转托 管 至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后 即可 上市 流通 。 经向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申请 ,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 开 通办 理 。 8、基金资 产净值的 披露: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并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行 情发 布系统 揭示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 9,337 户 ,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73,069.84 份。 其中 , 本基金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数 为 1600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为 107,933.91 份; 本 基金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7,737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65,860.00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场 内机构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为 11,089,797 份 , 占场内 基金 总份 额 的 6.42% ; 场内 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 本 基金基金 份额为 161,604,460 份 ,占 场内 基 金总份 额 的 93.58% 。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的从 业人 员未 持有本 基 金 场内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管理人 的从 业人 员 持 有本 基金场外 基 金份 额 47,943.14 份, 占本 基 金总份 额 的 0.01% ,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投 资和 研究 部门 负 责人 、 本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未 持有 本基 金场外 基金 份额 。 (三) 前十 名持 有人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5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 本 基金 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情 况 如下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 ) 1 阮兴根 10,001,700 5.79% 2 李捷 9,474,539 5.49% 3 倪少陵 5,000,125 2.90% 4 海通期货 股份有 限公司 - 海通-子 午 2 号资产 管理计 划 4,999,225 2.89% 5 海通期货 股份有 限公司 - 海通-子 午 3 号资产 管理计 划 4,999,225 2.89% 6 屈勇 4,999,225 2.89% 7 夏新源 3,283,730 1.90% 8 包桂春 2,985,209 1.73% 9 姜玲 2,717,031 1.57% 10 陈月焕 1,991,219 1.15%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提供的 持有 人信 息编 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 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总经理 : 汤 晓东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911100006336940653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6 经营范围 : (一) 基金募 集; (二) 基金销 售;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的其他 业务 。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3、内 部组 织结构 与 人员 情 况 公司设 置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并 根据 业务 需要 进行 了合理 的人 员配 置。 公司业务 部门主要 分为 投 研部门 、 风险控制 部门、 营销部门 、后台运 作部门 等。其中 , 投研部 门 主 要负 责投 资研 究、 投资 管理 、 投 资交 易 等工作 ; 风险 控制 部门 主 要负责 投资 的事 前、 事中 、 事 后风 险合 规 监控等 工作 ; 营销 部门 主 要负责 营销 和市 场推 广等 工作 ; 后 台运 作 部门主 要负 责会 计估 值与 核算、 注册 登记 等日 常运 营 业务以 及信 息系 统的 管理 和维护 等 工 作 。 4、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98 年 4 月 9 日, 是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成 立的 首批全 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 公 司总部 设在 北京 , 在 北京 、 上海、 深圳、 成都、 南 京、 杭 州、 广 州 和青岛 设有 分公 司 , 在 香 港、 深圳 、 上海 设有 子公 司。 公司 是首 批全 国社 保 基金管 理人 、 首 批企业 年金 基金 管理 人、 境内首 批 QDII 基金管理人 、 境内 首 只 ETF 基金管理 人、 境 内首 只 沪港 通 ETF 基金管理 人 、 首批内 地与 香港 基金 互认 基金管 理人 , 以及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人 、 保险资 金投 资管 理人 ,香 港子公 司是 首批 RQFII 基 金管理 人。 华夏 基金 是业 务领域 最广 泛 的基金管 理公司之 一。18 年来,公 司秉承 “ 为信任 奉献回报 ” 的企业 宗旨, 坚持以专 业、 严谨的 投资 研究 为基 础 , 为投资 人提 供优 质的 基金 产品和 理财 服务 。 凭借 规 范的经 营管 理和 良好的 品牌 声誉 ,公 司多 次荣获 境内 外权 威奖 项。 截至目前 , 公司 旗下 管理 84 只开 放式 基金 ,品 种涵 盖货币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股 票 型、指 数型 、QDII 等不同 类型, 建立 了覆 盖高 中低 风险等 级的 公募 基金 产品 线,为 各类 风 险偏好 投资 者提 供便 捷、 专业的 投资 理财 服务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7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荣膺女 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硕士 。2010 年 7 月加 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曾任 研究 发展 部高 级 产品经 理 , 数 量投 资部 研 究员 、 投 资经 理 、 基 金经 理助理 等 , 现任 数量投资部副总裁,上证 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6 日 起任 职)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20 日 起任 职)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 任职 ) 、 华 夏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 起任 职) 、华 夏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 任职 ) 、 华夏 沪港 通上 证 50AH 优选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 任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 赵 观甫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2、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8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一。 截至2016 年一季度 末,中国 建设银 行已托管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 3、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 侯 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四) 验资 机构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联系电 话:010-85125248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燕 、 易丹 联系人 :李燕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本 基 金的资 产负 债表如 下( 未经 审 计) : 单位: 人民 币元 资产 2016 年 11 月 21 日 资产:


银行存 款 182,630,098.93 结算备 付金 11,438,849.89 存出保 证金 2,374,554.83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99,396,473.89 其中: 股票 投资 99,396,473.89 基金投 资 -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贵金属 投资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125.07 应收利 息 292,406.73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696,167,509.3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11,031,582.59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95,946.32 应付托 管费 39,189.27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29,667.55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38,480.45 负债合 计 11,334,866.1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682,253,095.50 未分配 利润 2,579,547.66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684,832,643.16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696,167,509.34 注: ① 截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4 元, 基 金份 额总 额 682,253,095.50 份。 ②本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 生效, 本报 告期 自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9,396,473.89 14.28 其中: 股票 99,396,473.89 14.2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00 57.4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4,068,948.82 27.8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702,086.63 0.39 8 合计 696,167,509.34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通 过沪港 通机 制投 资香 港股 票的公 允价 值 为 56,970,130.89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为 8.32% 。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 投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189,740.00 0.17 C 制造业 11,071,330.00 1.6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516,776.00 0.22 E 建筑业 3,055,975.00 0.4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92,080.00 0.1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35,527.00 0.25 J 金融业 21,533,823.00 3.14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2 K 房地产 业 1,431,092.00 0.2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426,343.00 6.20 2、按 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 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金融 47,400,211.74 6.92 工业 7,593,672.25 1.11 能源 1,976,246.90 0.29 信息技 术 - - 非必需 消费 品 - - 必需消 费品 - - 电信服 务 - - 材料 - - 房地产 - - 保健 - - 公用事 业 - - 合计 56,970,130.89 8.32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三)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60,500 9,351,950.00 1.37 2 01988 民生银 行 935,000 7,134,391.84 1.04 3 03968 招商银 行 374,000 6,153,205.08 0.90 4 03328 交通银 行 1,014,000 5,329,463.54 0.78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82,500 4,616,050.00 0.67 6 06837 海通证 券 316,000 4,018,659.22 0.59 7 01288 农业银 行 1,386,000 3,845,704.26 0.56 8 06030 中信证 券 246,000 3,828,522.60 0.56 9 600519 贵州茅 台 10,800 3,342,600.00 0.49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3 10 01398 工商银 行 836,000 3,338,187.12 0.49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四) 按债 券品种 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未持 有债 券。 (五)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未持 有债 券。 (六)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未持 有贵 金属 。 (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未持 有权证 。 (九)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无股指 期货 投资 。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无股指 期货 投资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无国债 期货 投资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无国债 期货 投资 。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无国债 期货 投资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决策 程序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 发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的 情 形。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4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374,554.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125.0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2,406.7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2,086.63 4、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6 年 10 月 28 日 发布 华 夏沪 港通 上证 50AH 优 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 (一 )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托管 基金 资产 。 (二 ) 根 据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如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违反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及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 将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将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 上市 推荐 人就 基金 上市交 易事 宜出 具意 见如 下: (一 ) 本 基金 上市 符合 《 基金法 》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 相关条 件; (二 ) 基 金上 市文 件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符合 相关 规定要 求 , 文 件内 所载 的 资料均 经过 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沪 港通上 证50AH 优选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注册的批复 2、 《华夏 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 3、 《华夏 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 议 》 4、 《华夏 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6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十一 月二 十三 日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8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9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0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1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2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3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除本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增加 、减少 、调整 本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 构、 代销 机构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收益 分配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4 务的规 则。 (4)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5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含 1/2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6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含 1/2)。 参 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7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基 金 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本基 金 场内份 额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仅能为 现金 分红 , 具体 权 益分派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当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同期上 证 50 指 数累 计报 酬 率达到 1% 以上 , 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金的 证券、期 货交易 费用(包 括但不局 限于经 手费、印 花税、证 管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 证券 账户 相关费 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10、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 、 因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而 产生的 各项 费用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需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1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具体 计 算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招 募说 明书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 发生调 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或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2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2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 基金还 可投 资于非成 份股、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券、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 构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期 权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含同业 存单 )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可通 过沪 港通 投资 上述相 关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和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金 投资 港股 通机 制下 香港市 场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二、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 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投 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 市 场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和 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3 0.5% 。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6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 开 放式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 等。 (18)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4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 开 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持 有 合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9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进行 投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的 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6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 基金 合同 》受 中 国法律 管辖 。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