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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查看PDF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就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14山证01”)2016 年 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 于2016年11月22 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三层会议室 召开。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公 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见证,并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 《公司法》 ” )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管 理 办法》 ”) 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募集 说明书》 ”)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 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 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募集说明书》 及 《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 规定 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 会议 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 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 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 债券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 本 所 律师核 查 , 公司已 于 会议 召开 十五日 以前 即2016 年11 月1 日在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 上 刊 登 了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6 年 第 一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 , 并于2016年11月18日发布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 。 公司发布的前述 公告 载明了 会议召集人、 会议 召开 的时间、 现场会议 地点、 召开 及投票方式、 出 席会议 人员 、 审议事项、 债权登记日、 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 办法、 会 议联系方式 等事项, 说明了债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 “14山证01 ” 债券持有人均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 、 公 司按照 会 议 通知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和互联 网 投 票系统 向 债 券持有人 提供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网络投票平台。 2 、 本次 债 券持有人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 下午 14:30 在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三层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 持 有 人 会议 召 集 人 和出 席 会 议 人员 资 格 的 合法 有 效 性 (一)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登记日为2016 年11月15日。 截 至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 以下午15:00 交 易 结 束 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 册为准) 均 可 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及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通过现场投票 、 网 络 投 票 和 通 讯 投 票 方 式 参 加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及其委托代理 人 共计20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 本期债券7,039,459张, 占 本期公司 有表决权 债券总 数 的70.39% 。 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人员除上述 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 债券 受托管理人 和公司委派的人员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 出席会议人 员 及其委托 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募集说明书》 、 《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的 有关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 有效。 通 过网络 投票的债券持有人,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 三 、 本 次 债券 持 有 人 会议 的 表 决 程序 和 表 决 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公司本次 债券持有人 会议现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 及委 托代理人就 通知中列明的 《关于 变更14山证01担保人的议案》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 ,且表决同意票占公司未偿还债券表决权的69.33% 。 本所律师经核查 后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的 议案 已 经参加表决的债 券持有人表决通过 ; 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及 《募集说明书》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 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 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募集说明书》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 有关 规 定 ;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均合法 有效;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表决程序 和 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 《募集说明书》 、 《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