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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003835)

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 鹏华 沪 深港新 兴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要提示] 1、鹏华 沪 深港 新兴 成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募集 及 其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已 获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5]2638 号 文注册 , 获中 国证 监 会机构 部函 [2016]2722 号 文批 准延 期 募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 注册 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的 风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推 荐或 者保 证。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登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 。 4、本 基金 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止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销 售机构 非限 量公 开发 售 。 5、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为 本 公司设 在 深 圳、 北京 、上 海 、武 汉、 广州 的直 销中 心 及本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 。 6、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 7、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规 模限制 。 8、投 资者 欲认 购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 则 不需要 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开 户和 认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9、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每个 基 金账户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直 销中 心的 首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 元, 不设 级差 限制 (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 等 特定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金 暂不受此 限制) , 本基金直 销中心单 笔 认 购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情 调整 。 本 基金 募集 期 间对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 限 制 。 10、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申 请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 即 不得撤 销。 11、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12、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仔细 阅读 2016 年 11 月 22 日刊 登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上和 本公司 指定 销 售机构 网站 上的 《鹏华 沪 深港新 兴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有关基 金募 集 事宜。 14、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还 有可能 新增 或调 整 销 售机 构, 请留 意近 期本 公司 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公告 ,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询 。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各 销售 机构 的客 户 服务 电 话咨询 本基 金的 认购 事宜 。 16、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予 以公告 。 17、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投 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根 据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审 慎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中高 风险 、 中高 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 本 基金 的 风险主 要包 括 : 系 统性 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 本基 金 以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 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 现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于 初始 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 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 金名 称 鹏华沪 深 港 新 兴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鹏华沪 深港新兴成长混合 ; 基 金 代 码 : 003835 )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3、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5、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不设 固定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6、募 集方 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及网 上交 易系 统 公 开发 售。 7、单 笔最 低认 购限 制 (1) 本基 金 销 售机 构 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8、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9、销 售机 构 本公司 设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武汉 、广 州的 直销 中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在募集 期间 ,投 资人 可拨 打 本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999 或登录 本公 司 网站: www.phfund.com 。 10、发 售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时 间 为 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 截止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 日, 若本 基金 募集 总份 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总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则本 基金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备案手 续后 ,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 募集 期并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 期 (包 括延 长后 的 募集期 ) 届满 , 本 基金 仍 未达到 法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并 将已募 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为 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11、如 遇突 发事 件及 其它 特殊情 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安 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并 及时 公 告 。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 规定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认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认 购费率 :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 M<5 00 万 0.8% 0.2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如: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认 购本 基 金 1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1.2% 。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5.2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 (9,881.42 +5.20 ) /1.00 =9,886.6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有 本 基金 9,886.62 份。 5、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 (4)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 购份 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产 生的 投资 人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6、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使用 本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1、已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不 需重新 办理 开户 。 2、尚无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的投资 者,可 直接在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销售 机 构或直 销网 点办 理本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3、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公司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 册 手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 直接认 购本 基金 。 4、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 账 户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 须 用 已有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在 新的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点 处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注 册确 认 后 方 可 办 理本基 金的 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 事项 1、投 资者 需开 立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方可直 接认 购 本 基金 。 2、每 个投 资者 仅允 许开 立 一个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请 投资 者注 意,如 同 日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可 能导 致开 户失败 。 ( 三)各银行销售网 点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程


各销售 机构 包括 银行 和证 券公司 的开 户和 认购 的相 关程序 以各 机构 相关 规定 为准。 ( 四)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 程 1、在本基 金募集期 间,本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上 海、武汉 和广州的 直销中 心向首 次 认购金 额不 低 于50 万元 的 投资人 办理 开户 ( 或账 户 注册) 、 认 购手 续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认 购金额 为1 万元 。 2、认 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9:00 至 16:3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不受 理申 请) 。 3、认 购程 序: (1)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 册)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须开 立本基 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如 已开 立则 不需 重新办 理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 资人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办理 基金 账户 卡时 请注意 : 1)个 人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 填 妥并 签字 的《 账户 业 务申请 表》 ② 开 户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复 印件 (证 件类 型包 括: 身 份证 、 护 照等 有效 的中 国 国籍证 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7 ③ 指 定银 行储 蓄存 折或 银 行借记 卡复 印件 ④ 填 妥并 签字 的《 个人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⑤ 填 妥并 签字 的《 基金 传 真交易 协议 书》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 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 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 授权委托 人、 经办 人; 如果 十八 周 岁以下 的人 士坚 持要 认 (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未对 投 资者年 龄做 明确 限制的 开放 式基 金 , 本 公 司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决定 是否予 以办 理。 2)机 构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章 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② 加盖单 位公章的 营业执 照(附有 最新年检 记录) 或注册登 记证书( 正、副 本)复 印 件 ③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 附有 最新 年检 记录)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 件 ④ 加盖单 位公章的 指定银 行出具( 需银行盖 章)的 银行《开 户许可证 》或开 户申请 单 或银行 账户 开户 证明 文件 等的复 印件 。 银行 账户 将 作为投 资者 赎回 、 分红 、 退款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⑤ 银 行账 户确 认书 ⑥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或负 责人 签章的 《 授权 委托 书》 , 如 果为法 定 代表人 授权 代表 签章 , 需 有法定 代表 人对 该授 权代 表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 无原件 , 需在 复 印件上 加盖 单位 公章 ) ⑦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机构 客户 预留 印鉴 卡》 ⑧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经办 人 的有效 身份 证明 复印 件( 正反面 ) ⑨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的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件 (正反 面) ⑩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 填妥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和授权 经办 人签 字的 《机 构投资 者风 险承 受力 调查 问卷》 ? 本公 司要 求提 供的 其 他材料 3)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一般应 由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账 户, 还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① 证监会 、人民银 行和国 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 批准托 管人资格 的批复的 复印件 ,并加 盖 托管行 的托 管部 公章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② 托管人 在中国境 内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 者金融 许可证的 复印件, 并加盖 托管行 的 托管部 公章 ③ 托 管协 议的 首页 、盖 章 页复印 件,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管 部公 章 ④ 托 管人 出具 的委 托经 办 人办理 开户 的《 授权 委托 书》 ,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 管 部公章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 件(正 反面 ) , 并加 盖托 管 行的托 管部 公章 ⑥ QFII 委 托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账 户业 务的 授权 委托 书, 其中 应包 含授 权对 象 、 授 权对 象 可代理 的业 务、 授权 期限 等内容 ⑦ 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 QFII 证券 投资 业务 许可 证复 印件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的 审批证 明, 并加盖 托管 行的 托管 部公 章 已在除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外 其他销 售机 构开 立基 金账 户的客 户, 需在 直销 中心 开 立交易 账 户(所 需资 料同 开户 ) 。 (2) 认购 基金 :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 应将足 额认 购资 金以 转账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销售 汇 总专户 , 并 确保在 当 日16:30 前 到账 ,不接 受除 转账 以外 的其 它交款 方式 。 1)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本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身份证 或护 照 等 )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③ 填 妥并 签字 的《 基金 认/申购 申请 表》 2)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填 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及 授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请 表》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 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 风险不匹 配, 直 销中 心可 要求 客户 填 制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 认书》 并传 真到 直销 中心 后 再做业 务。 (3)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 ① 通过直 销柜台新 开户或 以前没有 做过风险 承受能 力测评的 投资者需 填写《 风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 ②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问 卷 》 对 投资 者风 险 承受能 力的 测评 结果 与投 资者希 望购 买的基 金的 风险 等级 不匹 配 ,需 填写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确 认书 》 。 (4) 交款 : 投资者 需按 照鹏 华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规 定, 在 办理认 购前 将足 额资 金汇 入鹏华 基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清算 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 统号 :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 所填 写的 汇款 单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认 购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和 投资者 名 称,并 确保 募集 期间 工作 日当日 16 :30 前到 账。 投 资者若 未按 上述 规定 划付 资金, 造成 认 购无效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和 直销 清算 账户 的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投资者 当日未将 足额资 金划付到 账,则以 资金到 账日作为 认购申请 的受理 日(即有 效 申请日)。 至募集 期结 束 , 出 现以 下 任一无 效认 购情 形的 , 认 购款项 将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①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认购资 金仍 未到 账的 ;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 造成无 效认 购的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直 销清 算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四、清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2、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则 投资 者交 纳的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及其 折算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 准 。 3、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本 基金 的权益 登 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人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则 基金 募 集失败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交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何 奕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传真: (0755 )82021165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2 联系人 : 吴 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 亮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