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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信债券(003546)

长城久信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长城久信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六年十一 月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9月28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6]2239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大 量赎 回或暴 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投 资 过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包括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等 品种 ,可 能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股票市 场风 险 等。 本基金 的具 体运 作特 点详见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 基金 的一 般风险 及特 有 风险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风险 揭示 ” 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6 第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与《 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4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5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58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6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90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07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8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9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久 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有如 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 城 久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 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者 19、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运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 证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0、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登 记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51、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江 天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 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 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久兆中小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医 疗保 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盈 纯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稳 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新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三十 八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硕 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 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 发公司 、 深圳 蛇口 百佳 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 起历 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中 国银 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司 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 银 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 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长 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纪委 书记 。 曾 任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 南技 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会 秘书、副 总经 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现任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 起历 任海 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昆 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 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现已退休 。中 国《证 券法》 、 《信托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历 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办 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行 资 金管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常务 副行 长兼上 海分 行行长( 期间兼 任长城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国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长) ,中 国银联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上海 国际 集团总 经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徐英女 士, 独立 董事, 学 士。 现 任新 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曾 任北京 财 贸学院 金融 系助 教、 讲师 ,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总 经 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长 、 党 委书 记,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理 事。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任 江西 省社 会科 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圳 市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先 生,监 事会 主席 ,会计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非执 业) 。 现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 管 , 深圳 中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 大 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 结算部 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入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 监 事, 高级 会计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津 开发 区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新 兴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监事, 硕士。 现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总 部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纺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 科长、 科长、 副总 会 计师、 上海 浦发 银行信 托证 券部科 长、 副总经 理、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财 务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黄魁粉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 事, 博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曾 任职 于广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 国 海 (广 西)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营 业部 、 总 裁办 、 北 方国 际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作 站 。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就职于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 深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 经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 项目经 理,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 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业 务主 管、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 门 总经理 、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 广 州管 理部总 经理 , 学 士。 曾 任 职于中 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进 入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主 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理 、 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 场开 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部总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杨建华先 生,副 总经 理、 投资总监 兼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基金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大庆石 油管 理局 、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创 业有 限公司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1 年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卢盛春 先生 ,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筹 备组) 。2003 年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 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先 后在中 国证监会 深圳监 管局 市场 处、机构 监管处 、审 理执 行处、稽 查 一处 、 机 构监 管二 处 、 党 办等部 门工 作 , 历 任副 主 任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正处 级调 研员等 职务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正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 曾就 职于 安徽 安 凯 汽车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银行 总行资 金 部、招 商银 行总 行资 金交 易部。2009 年 11 月 进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债 券研 究 员。 自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4 月至今 任 “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自 2012 年 8 月 至 今任 “ 长城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经 理 , 自 2013 年 9 月 至今任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 至今 任“ 长城稳 固 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10 月 至今任 “ 长城 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5 月 至今 任 “ 长城 久利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6 月至今 任 “ 长 城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3.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基 金经 理。 钟光正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吴文庆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进行 证券 投资 时 , 应 当 遵守审 慎经 营规 则 , 制 定 科学合 理的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管理 制 度,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风险 ; 5、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9、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6、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7、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9、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1、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2、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4、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6、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8、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 法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 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 不 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 规定 的范 围内,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作。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 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分 析和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 ②审查 、评 价公 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市 场营 销管 理制度 、风 险管 理制 度等 各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检查和 评价 公司 各项 业务 风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对 董事 会负 责,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层 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预 防 和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 控制措 施, 达到 :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 制 ; ②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凭 据顺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将风 险控 制 在最小 范围 内。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一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行 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7 年 5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 据 2015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17 位 ,较上 年上 升2 位; 根据2015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9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截至报 告期 末, 交通 银行 资产总 额为 人民 币74,044,17 亿 元。 报告 期内 ,交 通银行 实 现净利 润( 归属 于母 公司 股 东)人 民币 190.66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托 管 中心” )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 基金、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 级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的 学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德 素质 过 硬,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2013 年10 月 至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 事 长 、 执行董 事 、 行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大 学管 理学 院技 术经 济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特殊 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 资有限 责 任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2005 年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 副 行 长;2004 年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 行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事、 行长助 理; 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 分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 究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 起 任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本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科长 、 处长助 理、 副处 长,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 中国 石油 大 学计算 机科学 系, 获得 学士 学位 ,2005 年 于新 疆财 经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159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 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银 行理财 产 品、信 托计 划、 私募 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 国社 保基金 、养 老保 障管 理基 金、企 业 年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RQFII 证券 投资 资 产、QDII 证 券投 资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 品。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 产托管 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 控,有 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险 的监 控和 管理 ,确 保业务 稳健 运行 ,保 护基 金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1) 合 法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业务 中心 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 监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全 面性 原则 : 通 过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 监督 、 反馈 等各 个经营 环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3 ) 独 立性 原则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保 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 分别设 置帐 户, 独立 核算 , 分帐管 理 。 (4) 制衡 性原 则: 贯 彻适 当授权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5) 有效 性原 则 : 在 岗位 、 处室 和内 控处 室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6 ) 效 益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 业 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 基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规 范 、 安全、 高效 ,包 括《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 险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信 息 披露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守 则》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料 管理 制度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加 以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管 理制 度化 ,核 心作 业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 理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控 制评 审。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与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行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予 以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 时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121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业务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式,请 参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9 月 28 日证监 许 可[2016]2239 号文 核准 公 开募集 。 一、基 金类 别、 运作 方式 及存续 期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 集方 式和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 海的 直销 机构, 以 及各代 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公 开发 售。 三、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 本基金 自2016 年 11 月 24 日 至2016 年 11 月 25 日 进 行发售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四、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五、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基 金份 额 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在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认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 (1) 认购 费率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金额( 含 认 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认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认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含 认 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认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注: 对 于500 万元(含) 以上的 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非 养 老金客 户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为0.6%, 若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50 元 , 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为1.00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到 99,453.58 份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八、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本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查 阅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2. 认 购原 则 (1)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 请。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认 购金 额限 制 (1)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 额为 10 元 ,追 加认 购最 低 金额 为10 元。 (2)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 九、认 购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认 购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本 基金成 立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十、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十一、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 部分 基 金备案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如 遇交易 所或 交 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可 相应 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购 申请 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 金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 金管理 人规 定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的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申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 金 的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其 他 投资者 。 (2) 特定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 以内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以上(含 )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金 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上 的申购 ,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0.8% , 若申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购当天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 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如 下: 净申 购金 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 94,482.24 份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定 T 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0 元,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投资者 赎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 10 个月 , 则: 赎回总 额=10,000 ×1.1000 =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 ×0.1% =11 元 赎回金 额=11,000 -11 =10 ,989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赎回 金 额 10,989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收市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事 先选择 撤销 的, 未受 理部 分的赎 回份 额将 自动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 个下开 放的 价格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 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 可补充 其他情 况)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公 司债 、企 业债和 可转 换债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资产 支持 债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组合 资产 中债 券资 产所占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方 法, 综合 分析宏 观经 济周 期与 形势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利率 走势 、资 金供求 、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分析 比较 债券市 场、 债 券品种 、股 票市 场、 及现 金类资 产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在基 准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动 态调 整 各大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控制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2、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 在进 行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时,主 要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形势 、财 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债 券市 场券种 供求 关系 及资 金供 求关系 ,主 动判 断市 场利 率变化 趋势 , 确定和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平 均久 期及 债券 资产配 置。 本基 金将 在科 学的大 类资 产 配置及 券种 配置 、完 整的 信用评 价系 统和 严格 的投 资风险 管理 基础 上获 取基 准收益 ,同 时 争取获 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超 额收 益,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固 定收 益类投 资部 分 的超额 收益 主要 通过 以下 几种策 略实 现: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平 均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分 析金 融 市场中 各种 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 而判 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括 GDP 、 CPI 、 PPI 、 固定资 产投 资、 工业 增加 值、进 出口 贸易 ;货 币金 融指标 包括 货币 供应 量、 新增贷 款、 新 增存款 、超 额准 备金 率。 宏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 金融 指标将 用于 估计 央行 货币 政策, 以考 察 央行调 整利 率、 存款 准备 金率, 进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和窗口 指导 等操 作对 市场 利率的 影响 程 度。当 预测 利率 和收 益率 水平上 升时 ,建 立较 短平 均久期 组合 或缩 短现 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水 平下 降时 ,建立 较长 平均 久期 组合 或增加 现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本基 金将 在对 市场 利率变 动进 行充 分分 析的 基础上 ,选 择 建立和 调整 最优 久期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组合 。 (2)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根据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特 点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预 期变 化, 遵循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建立 最 优化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例 如子弹 组合 、哑 铃组 合或 阶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利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是债 券市场 构成 的两 个方 面, 在对利 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的资产 配 置上 , 本基 金将 综合 对宏 观 周期 、 利率 市场 、 行 业基 本 面和企 业基 本面 等方 面的 分析结 果, 考察信 用产 品相 对利 率产 品的信 用溢 酬, 结合 市场 情绪, 动态 调整 信用 产品 的配置 比例 , 获取超 越业 绩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具体 在个 券选 择方 面,本 基金 将在 信用 风险 管理基 础上 重 点关注 :预 期信 用评 级上 升的个 券、 具有 某些 特殊 优势条 款的 个券 、估 值合 理的个 券、 信 用利差 充分 反映 债券 发行 主体的 风险 溢价 要求 的个 券、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率与市 场收 益 率曲线 比较 具有 相对 优势 的个券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个 券基 本面 和估 值的 研究 ,选择 经信 用 风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相 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个 券以 及 具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





(4) 把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 场低 效或失 效状 况下 , 本基 金 将根据 市 场实际 情况 ,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以 及优 化策 略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 捕捉交 易机 会,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1) 新券 发行 溢价 策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 可 能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获得超 额收 益。 2) 信用 利差 策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 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 偏 离 均衡范 围, 将会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3)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期 限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是指 利用 同一 只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 工具在 不同 市场 (主 要是 银行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的交 易价 差进 行套 利, 从而提 高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组合 的投 资收 益。跨 期限 套利 是指 当短 期回购 利率 低于 长期 回购 利率时 ,可 通 过短期 融资 、长 期融 券实 现跨期 限套 利。 (5)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的 特 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 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6)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行 业的发 展状 况, 优先 投资 于选择 盈利 能力 稳定 、经 济周 期 波 动性较 弱行 业中 的企 业, 并根据 行业 特征 、所 处阶 段等因 素对 于不 同行 业进 行排序 ;


研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状 况、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业 政策、 盈利 能力 、治 理结 构、特 殊 事件风 险等 基本 面信 息, 综合评 价公 司的 长期 竞争 能力和 运作 风险 ;


运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券 发行人 的资 产流 动性 、盈 利能力 、偿 债能 力、 现金 流状况 等 方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合理 评估发 行人 财务 风险 ; 利用债 券和 可获 取的 信贷 历史数 据、 市场 价格 以及 资产质 量等 信息 ,估 算私 募债券 发 行人的 违约 率, 根据 债券 相关条 款和 可类 比实 际投 资的回 收情 况, 估算 该债 券的违 约损 失 率; 债券评 级的 具体 要求 债券 主体评 级 BBB+ 以上 (含 ) ,债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同时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综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结 果,确 定合 理的 信用 利差 水平, 利用 市场 的相 对失 衡,选 择 溢价偏 高、 性价 比较 优的 私募债 品种 进行 投资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估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前 偿付风 险 , 并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现 金流 过 程,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内 在价 值。 (8) 债券回 购杠 杆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 管 理 结果,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放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追 求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3、 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 具备 内生性 增长 基础 或具 备外 延式扩 张能 力的 价值 创造 型企 业 , 并重点 关注 相关 个股 的安 全边际 及绝 对收 益机 会。 在 股票选 择方 面, 充分 发挥 “ 自下而 上” 的主动 选股 能力 ,结 合对 宏观经 济状 况、 行业 成长 空间、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 内生性 增长 动 力的判 断, 选择 具备 外延 式扩张 能力 的优 势上 市公 司,结 合财 务与 估值 分析 ,深入 挖掘 盈 利预期 稳步 上升 、成 长性 发生根 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同 时 将根据 行业 、 公司 状况 的 变化, 基于 估值 水平 的波 动, 动 态优 化股 票投 资组 合。 在 安全 边 际方面 ,将 加强 个股 下行 风险的 策略 判断 ,并 对于 因市场 阶段 性有 效性 降低 时出现 的套 利 机会保 持敏 感性 。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策 略主 要体现 为深 入分 析权 证标 的证券 基本 面, 在合 理估 值的基 础 上,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选 择市场 定价 合理 的权 证进 行投资 ,具 体包 括价 值发 现策略 、杠 杆 策略、 波动 性溢 价策 略、 买入保 护性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 融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新 等, 本基 金将 在遵 循该产 品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积极寻 求其 他投 资机 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新 和丰 富投资 标的 以 及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 本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2)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规模 的 10% , 并 且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80%+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 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5%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 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采用 “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 “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收益率 ” 和 “ 金融 机构 人 民币活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 分别 作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为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类资 产投资 的比 较基 准, 并将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股票 指数 、债券 指数 与 现金类 资产 的权 重确 定为 15% 、 80% 和 5% , 基 于指 数的权 威性 和代 表性 以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选用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 的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或今 后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用 于本 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调 整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但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 员定 期对 宏观 经 济、 投 资策 略、 投资 品种 等提出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据 ;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造 成重 大影 响的 突发 事件, 及时 提 出评估 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2)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建立 和维护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情 况 及投资 要点 分析 。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在 固 定收 益投 资对 象库的基 础上拟 定资 产配 置策 略、 个 券持仓 比例 , 对 个券 基本 面 进行分 析, 最终 确定 重点 持 券券种 , 做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券种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讨 论。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固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投 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组 合方 案。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需按 照 《 长 城 基金管 理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有限公 司债 券信 用评 级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信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准 的债 券 方可进 行投 资。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选 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计 算后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品 种 的 估 值 净 价 = 基 金 对 估 值 品 种 的 估 值 全 价- 上 一 起 息 日 至估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计 利息 (算 头算 尾)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按成 本估 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 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 (3)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6、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小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 %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 0.4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5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进行调 整, 并及 时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定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和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案 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资 产支持 证券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以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十一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七、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 利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 险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 债券资 产,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 于市 场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 金再 投资 的 收 益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4、 购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 响 基金资 产的 实际 收益 率。 5、 信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票 据发行 主体 、存 款银 行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 期 不能兑 付的 风险 。 6、 公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 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 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 债券价 格可 能下 跌, 其 偿 债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 免 。 7、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的 收 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二、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一 是基 金管 理人建 仓时 或为 实现 收益 而进行 组 合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 预期的 价格 将股 票、 债券 或其他 资产 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 迫在不 适当 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价格大 量抛 售股 票、 债 券 或其他 资产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三、 管理风 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决策 、 技 能 等 , 会影 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于 该类 债 券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 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 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 这类债 券进 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另 一 方面,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债 券发 行主 体资 产规 模较小 、经 营的 波动 性较 大,且 各类 材 料不公 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 值带来 不理 影响 或损 失。 2、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承 担由 于市 场利率 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以及 如企 业债 、公 司债 等信用 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化 造成 的 信用风 险;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现整 体下 跌, 将无 法完 全避免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3、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股 票资 产不 高于 基金 资 产 的 20% 。 因此 , 本 基金 除 承担利 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和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外 , 还 将面 临股 票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五、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等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差 错产 生的 风险 ; 2、 因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 构等 机 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基 金运 作的 风险 ; 3、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 理 商违约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4、因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 段自 动化 程 度较场 内市 场低 ,本 基金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操作 风险 。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实 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提 前发 布提 示性 通知,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影响 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二 十个 开放 日或 者交 易日供 基金 持 有人做 出选 择。 三、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有 价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 牌或其 他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进行 证券 投资 时, 应 当遵守 审慎 经营 规则 ,制 定科学 合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管 理 制度,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 不得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5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9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2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 或 者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不得 利用 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审计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3)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但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 或费率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 低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 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如 果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 调整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据 相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9 项费 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 央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企 业债 和可转 换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资 产 支持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组合 资产 中债 券资 产所占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2)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据 的金额 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规模 的10% , 并且 不得超 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选 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计 算后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品 种 的 估 值 净 价 = 基 金 对 估 值 品 种 的 估 值 全 价- 上 一 起 息 日 至估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计 利息 (算 头算 尾)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固 定收 益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品种, 按成 本估 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 (3)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9、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 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9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小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 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 实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 明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影响以 及基 金份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额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 开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持有人 做出 选 择。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 有 价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 牌或其 他 流通受 限的 情形 除外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设 立机关 及批 准设立文 号: 国务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和中 国人 民银 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经 营 结汇、 售汇 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 公司 债、 企业 债 和可转 换债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 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资 产支持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 比 例应 符合 以下规 定 : (1) 本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2)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据 的金额 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规模 的10% , 并且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或 本合 同另有 约定 的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在履行 适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 的 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 期 和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2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于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以 书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 的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令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因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而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的 监督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否 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 期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的 金额 等执 行指 令所 需相关 信息 , 并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3)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上 述 资料后 应认 真审 核, 并及 时反馈 审核 结果 。 (4)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 执行,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5) 双方 应严 格依 照约 定 发送和 执行 相关 的投 资指 令。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约 定 及时划 付资 金, 保证 交易 的顺利 完成 。 (7)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相 关规定 ,在 基金 季报 、半 年报、 年 报等报 告中 公开 披露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相关 信息 。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方 面: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应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本基金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 的 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如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规 定或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监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 其约定 。 9、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本 机构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 以 上名 单 发生变 化的 , 应 及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通过 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 汇划业 务 。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 账户结 算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 细则 》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并 在备 案 通 过后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 2、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协议 正本 由基金 管 理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证 分开保 管。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选取 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计算 后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品 种 的 估 值 净 价 = 基 金 对 估 值 品 种 的 估 值 全 价- 上 一 起 息 日 至估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计 利息 (算 头算 尾)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成本 估值 。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成本 估值。 3、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6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债券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协 议商 定利 率在 实际 持有期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 (9)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 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 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 偿损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 并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 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 查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 的 职责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本 公司 旗 下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未 及 时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 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净 值查询 、基 金账 户查 询、 基金信 息 查询等 服务 。 2.工 作时间由专门客服 人员为投 资者提供 全面业务咨询( 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办公时 间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投资 者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投资者 还可 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查 阅和 下 载本招 募说明 书。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长城 久 信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城 久 信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