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原油C类人民币(003321)

易原油: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原 油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 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16 年8 月3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原 油 证券投 资 基金(QDII )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6 】1989 号)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招募 说 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 证 监会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公 募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 原油 ETF , 原油基 金 的 比例 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期 货市 场 , 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 可能出 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主 要风险包 括: (1) 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包 括 基金 业绩 严重 受原 油商 品价格 单一 因素 的影 响的 风险 、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法 完 全反映 原油 现 货价格 走势 的风 险 、 基 金 收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偏 离的 风险 、 业绩 比 较基准 名称 的风 险、 投资 于 基 金的 风险 、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溢 价的 风险 、 退市 风 险、 第三 方机 构 服务的 风险 、 管理 风险 、 创 新风险 、 关于 引入 境外 托 管人的 相关 风险 等; (2 ) 境外 投资 风险 , 主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 政 府 管制风 险 、 监 管风 险、 政 治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汇 率风险 、 利率 风 险、 衍生 品风 险、 金融 模 型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 (3 ) 运 作风 险 , 主要 包括 操 作风 险 、 会计 核 算风险 、 法 律 及税 务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 证 券借 贷/ 正回购/逆 回购 风险 等; (4 ) 其 他风 险, 包括 不 可抗 力风 险 、 第 三 方风险 等等 。 本基 金为 基 金中基 金 , 力 求基 金净 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增长 率相 当 , 理 论 上其具 有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相类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原油行 业属 于周 期性行 业 , 与 国内 国际 经济 波动相 关性 较强 , 行业 周期 性波动 风险 是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之一, 历史上 原油 价格 波幅 较大 , 波 动周 期较 长, 预期 收 益可能 长期 超过 或低 于股 票、 债券 等传 统 金融资 产 , 因 此本 基金 是 预期收 益与 预期 风险 较高 的基金 品种 。 本基 金为 境 外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 国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动 风险 之外 , 本基 金 还面临 汇率 风险 等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 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由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独 立管 理, 未聘 请境外 投资 顾问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资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I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 23 第六节 基金的份额类别 .......................................... 3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34 第八节 基金备案 ................................................ 42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6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88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96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 98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36

















1 第一节 绪


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合 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以 下简 称 《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 易 方达 原油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 达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 人 :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 根 据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 的合 同, 为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易方 达原 油 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原油 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易 方 达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8、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易方 达原 油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试行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 实施 的《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 通知》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 的《关 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3 时做出 的修 订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分支 机构 19、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0、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2、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3、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5、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6、 销售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 以 及可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位 。 其中 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27、 场外: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销售机 构进行基 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场 所 。 通 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 场外认 购 、 场 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28、 场内: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4 30、 登记结算 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 登 记结算机 构 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 金 A 类 人民 币 份额的 登 记结算机 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A 类美元份 额、C 类美元份 额、C 类人民 币份 额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1、登 记结 算系 统 :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32、证 券登 记系 统 :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33、 境外投资 顾问: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为本 基金境外 证券投资提供证 券买 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 理等 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 外金 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 基金管理人选 择、更 换和 撤销 34、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在 登记结算 机构 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 用于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场外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 , 其中场 外 A 类人 民币份额 记录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的基金 账户并登 记在 登 记结算系 统 ,A 类美元 份额 、C 类 美元 份 额、C 类 人民 币份 额记 录 在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基 金账 户并登 记在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 登 记结 算系 统 35、 深圳证券 账户: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 即A 股账 户)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本 基金 的 场内 A 类人 民币 份额记 录在 该账 户并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 36、基 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37、 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8、 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9、 基金募集 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三个月 4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4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5 44、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 工作日。本基金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投 资市 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4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6 、 《业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销售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4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9、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对 于A 类人 民币 份额 ,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52、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A 类人民 币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位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持 有 的A 类 美元 份额 、C 类 美元 份额 和C 类人 民 币份额 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登记 结算系 统 内 销售 机构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3、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A 类人民 币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 证 券登记 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 本 基金 不支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 券登 记 系 统 与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54、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5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 56、上 市交 易: 指投 资者 通过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 A 类人民 币 份额的 行为 57、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 易 方达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58、 基金份额 类别:指本基金 根据所收 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 而 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 称为 A 类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 ,而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 。在 每一 份额类 别内 ,根 据认 购、 申购、 赎回 计价 币种 的不 同,分 为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额 59、 基金中基 金:指百分之八 十以上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 其他基金 份额的,为基金 中基 金


60、基 准货 币: 指基 金资 产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61、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62、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63、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64、汇 率: 如无 特指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6、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8、 基金份额 净值: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余 额后 得出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计算 日 基金份 额余 额为 计算 日各 币种基 金份 额 余额的 合计 数 ; 美 元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 按照 计算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进行 计算 69、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 介 71、不 可抗 力: 指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优质的 原油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ETF 、 原油 股票 基金 ,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进 行投资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 外证券 市场 及 汇率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中可 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 、 投 资 风险 、 运 作风 险及 不可 抗 力风险 四类 , 其中,本 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包 括 基 金业 绩严重 受 原 油商 品 价格 单一 因素 影响 的风 险 、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法 完 全反映 原油 现货 价格 走势 的风险 、 基金 收 益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偏离 的风 险 、 业 绩比 较 基准名 称的 风险 、 投资 于 基金的 风险 、 基 金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价 的风 险 、 退 市风 险 、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 管 理风 险、 创 新风险 、 关于 引入 境外 托 管人的 相关 风险 等 ; 境外 投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 场风 险 、 政府 管制 风 险、 监管 风险 、 政治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汇率 风险 、 利率风 险 、 衍 生品 风险 、 金融模 型风 险 、 信用风 险等 ; 基金 运作 风 险主要 包括 操作 风险 、 会 计核算 风险 、 法律 及 税 务 风险 、 交 易结 算 风险、 证券 借贷/正 回购/ 逆回购 风险 等。 一、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基 金业 绩严 重受 原油 商 品 价格 单一 因素 影响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原油 ETF 、 原 油基金 的比 例 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业 绩表 现受 原 油商品 价格 波动 影响 较大 。影响 原油 商品 价格 波动 的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全球 原油 商品 供给 和 需求的 变动 ; (2) 石油 商品 库存 变化 ; (3) 主要 经济 体的 利率 水 平; (4) 主要 经济 体法 定货 币 币值的 变动 ; (5) 各国 央行 、对 冲基 金 、商品 基金 等机 构投 资者 的投资 与交 易活 动; (6) 全球 或地 区政 治、 经 济、金 融局 势及 货币 体系 的变化 。 2、业 绩比 较基 准无 法完 全 反 映原 油现 货价 格走 势的 风险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普高盛 原油 商品 指数 (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 )收 益 率 , 标普 高盛 原油 商品 指 数属于 标普 高盛 商品 系列 指数之 一 。 该 指数 由高 盛 于 1991 年 研发, 并被标 准普 尔公 司于 2007 年收购 。根 据该 指数 的编 制方法 ,目 前指 数的 标的 资产由 流动 性 高、交投 活跃的美 国西德 克萨斯原 油期货(WTI) 近 月主力合 约构成 , 而非原 油现货 。 原油 期货 合 约价 格的 走势 通常 情况下 与原油 现 货价 格走 势相关 , 但其 相关 性并 非 完全一 致 , 因为














8 原油 期 货合 约价格 反 映的 是 未来 原油 商品 在期 货合 约到期 交割 时的 预期 价值,而 原油 现货 价 格反映 的是 原油 商品 即时 交易的 价值 , 由于 库存 变 化、 经济 发展 情况 等各 种 因素将 影响 投资 者对未 来原 油价 格的 预期 , 因此 可 能造 成 标 普高 盛原 油商品 指数 的涨 跌幅 和 WTI 原油 现货 价 格走势 会有 一定 的差 异 , 原油现 货市 场的 价格 变动 可能不 会反 映在 原油 期货 市场中 ( 反之 亦 然) , 存在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 法完全 反 映 原油 现货 价格 走势的 风险 。 3、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优质的 原 油 ETF 、 原油 基金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进行投 资 , 力 求基 金净 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相 当 。 通 常 情形下 , 本 基金 大部 分资 产将投 资于 原 油ETF , 在 原 油 ETF 投资 品种 缺失 或流 动性不 足, 或 投资其 他金 融工 具可 以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等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选择 其 他金融 工具 进 行投资 , 以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ETF 、 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原油 股票 基金会 随着 当 地市场 的波 动而 有所 起伏 ,影响 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 主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1) 投资 策略 无法 完全 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为力求基 金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增 长率相当 。鉴于本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为商 品期 货指 数, 受限 于目 前法 规的 规 定, 本基 金无 法直 接投 资 于商品 期货 , 为 了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 优先选择跟踪标的与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同 或相 关性大的原油 ETF 及 原油 指数 基金 进行 投资。 尽管采 取了 上述 替代 性方 案, 但仍 存在 上述 原油ETF 、 原 油指 数基 金投 资品 种 缺失或 流 动性不 足的 可能 , 在这 种 情况下 , 若投 资其 他金 融 工具可 以更 好地 实现 本基 金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可 选择 其他 金融 工具 进行投 资。 鉴于上 述一 系列 因素 ,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可能 无法 完全实 现投 资目 标。 (2) 投资 对象 资产 数量 与 资产规 模有 限 由于原 油ETF 、 原 油指 数基 金的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有限 , 本 基金 必须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进行分散投资,影响了投 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 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最 低的原油 ETF 投资比 例已 达到 合规 性上 限时 , 本 基金 必须 寻找 次 优的投 资目 标 , 从 而影 响 本基金 的投 资表 现。 另外, 如果 原油 ETF 的规 模大幅 缩小 ,本 基金 对该 原油 ETF 的 投资 可能 会被 动超标 , 而被迫 减持 该基 金, 带来 额外的 交易 成本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形 成负 面影 响。 (3)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成 本及费 用

















9 由 于基金投 资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以 及基 金管 理费 和托管费 的存在,使基 金投 资组 合与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 产生偏 差。 (4) 其他 因素 如 因受到 投资组合 限制,基 金投资 组合中个 别资产投 资比例 受限;基 金申购与 赎回带 来的现 金变 动等 。 4、业 绩比 较基 准名 称的 风 险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普高盛 原油 商品 指数 (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 )收 益 率 。标普高 盛原油商 品指 数 (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 ) 属于 标普高盛 原油商品系 列 指数中 的一 支 。 该 系列 指 数分为 现货 收益 指数 、 超 额收益 指数 和总 收益 指数 , 其 中现 货收 益 指数衡 量的 是现 货价 格走 势情况 ; 超额 收益 指数 衡 量了近 月期 货合 约的 价格 走势 ; 总 收益 指 数衡量了在保证金全 额投 资于美国国库券的假 定下 ,加上指数标的期货 合约 所获得的总收 益。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属于超 额收 益指 数 , 虽 然 指数名 称上 命名 为超 额收 益, 但计 算指 数 时并未 加上 保证 金所 获得 的投资 收益 。 5、投 资于 基金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投 资于公 募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投资 于 原油ETF 、 原油 基金 的比 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 资公 募基 金潜 在的风 险因 素可 能直接 或间 接成 为本 基金 的风险 。与 投资 公募 基金 相关的 风险 包括 第三 方机 构服务 的风 险 、 管理风 险、 操作 风险 等风 险。 6、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 基金 的运 作力 求使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的折 溢价 控制 在一 定范 围内, 但 基 金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受诸 多因 素影 响, 存在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即 存在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7、退 市风 险 因 本基金 不再符合 证券交易 所上市 条件被终 止上市, 或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提 前终止 上,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 8、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 险: (1)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 整结算 制度 ,从 而对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资 金等 的结 算方式 发 生变化 ,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 投资者 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 来 自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他 代理 机构 。

















10 (2) 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证券 与期 货登 记结 算机构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理 机 构可能 违约 ,导 致基 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9、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主 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及交 易错 误等风 险。 10、创 新风 险 本 基金是 在境内募 集和上市 交易、 投资于境 外市场的 上市开 放式基金 ,涉及到 境内、 境外两 个市 场 , 境 外证 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 证 券与期 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交易规 则 、 业 务 规则和 市场 惯例 与境 内有 较大差 异, 基金 管理 人和 相 关市场 参 与 主体 涉及 跨境 业务的 处理 能 力、经 验、 系统 等有 待验 证,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的运 作可能 受 到 影响 而带 来风 险。 11 、 关于 引入 境外 托管 人 的相关 风险 本基金 由境 外托 管人 提供 境外资 产托 管服 务, 存在 以下风 险: 由 于境外 所适用法 律法规与 中国法 律法规有 所不同的 原因, 可能导致 本基金的 某些投 资及运 作行 为在 境外 受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 损失风 险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本 基金 涉及 境 外托管 人 , 托 管资 产中 的 现金可 能依 据境 外托 管人 注册地 的法 律法 规,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由 此可能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二、境外 投 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 海外市 场,面临 海外市场 波动带 来的风险 。影响金 融市场 波动的 因素 比较 复杂 , 包 括经济 发展 、 政策 变化 、 资金供 求 、 公 司盈 利的 变 化、 利率 汇率 波 动等 , 都 将影 响基 金净 值 的升跌 。 此外 , 基 金主 要 投资的 海外 证券 市场 可能 对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对 于无 涨跌 幅 上下限 的规 定证 券市 场的 证券 , 每 日涨 跌 幅空间 相对 较大 。这 一因 素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 下跌,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 的增加 。 2. 政府管 制风险: 在特殊情 况下, 基金所投 资市场 有 可能面临 政府管 制措施, 包括对 货币兑 换进 行限 制、 限制 资本外 流、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会 对基 金投 资造 成影 响。 3. 监管风 险:由于 监管层或 监管模 式出现非 预期的变 动,某 些已经存 在的或者 运作的 交易可 能被 新的 监管 层或 监管体 系认 定为 非法 交易 , 或 受到 更严 格的 管理 , 将 导致基 金运 作














11 承受监 管风 险。 基金 运作 可能被 迫进 行调 整, 由此 可能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影响 。 4.政治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市场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 如 政策变 化、 罢工 、 恐 怖袭 击、 战 争 、 暴动等 , 可 能出 现 市 场大 幅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 流动性 风险:流 动性风险 指基金 在短时间 内购买以 及售出 金融工 具 ,由于市 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 金较 大的流动性需求,使 得市 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 不利 的暂时价格变 动,增加 交易成本 和交易 难度。当 某国/地 区的资本 市场规模 较小,金 融市场 不发达, 某 金 融品种 流通 市值 较低 , 参 与机构 数量 较少 , 成交 不 活跃 , 以 及基 金需 要在 短 时间内 进行 大量 交易时 , 有可 能发 生流 动 性风险 , 导致 基金 难以 及 时建仓 , 或在 出现 大额 赎 回时 , 被 迫在 不 利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净 值遭 受不 利影 响。 6. 汇率风 险:本基 金投资的 海外市 场金融品 种以外币 计价, 如果所投 资市场的 货币相 对于人 民币 贬值 , 将对 基 金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 此 外, 外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大幅波 动也 将加 大基金 净值 波动 的幅 度。 7. 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8. 衍生品 风险: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期 货与 期权 等金融 衍 生品。 尽管本基 金将谨慎 地使用 衍生品 进行 投资 , 但衍 生 品仍可 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 包 括杠 杆风 险、 交 易对手 的信 用风 险、 衍生 品价 格与 其基 础 品种的 相关 度降 低带 来的 风险等 , 由此 可能 会增 加 基金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在本 基金 中, 衍生 品将仅 用于 避险 和进 行组 合的有 效管 理。 9. 金融模 型风险: 基金管理 人有时 会使用金 融模型来 进行资 产定价、 趋势判断 、风险 评估等 , 辅助 其做 出投 资 决策 。 但 是金 融模 型通 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上 的 , 投 资 实践和 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 一定的 差距 ; 而 且金 融模 型 结论的 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 模型使 用的 数 据的精 确性 。 因此 , 基 金 管理人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 能性 , 形 成投 资 风险。 10.信 用风 险 : 信 用风 险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三、基 金运 作风 险 1. 操作风 险:在开 放式基金 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操 作 风险可 能来 自














12 基金管 理公 司 、 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 、 销 售机 构、 交 易对手 、 托管 行、 证券 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2.会计 核算 风险 : 会 计核 算 风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 计核 算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的 风 险或错 误 , 通 常是 指基 金 管理人 在计 算 、 整 理、 制 证、 填单 、 登 账 、 编 表、 保管及 其相 关业 务处理 中 , 由 于客 观原 因与 非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 行为 过失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的 风 险 。 3.法律及 税务风险 :基金 所投资的 国家/地区 在法律 法规、税 务政策可 能与国 内不同 , 海外市 场可 能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 收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 使 基金 收 益受到一 定影响。 此外, 各国/地区 的法律 及税收规 定可能发 生变化, 有可能 对基金造 成 不 利影响 。 4.交易 结算 风险 : 海外 的 证券交 易佣 金可 能比 国内 高。 海外 证券 交易 所、 货 币市场 、 证 券交易 体系 以及 证券 经纪 商的监 管体 系和 制度 与国 内不同 。 证券 交易 交割 时 间、 资金 清算 时 间有可 能比 国内 需要 更长 时间 。 此 外, 在基 金的 投 资交易 中 , 因 交易 的对 手 方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中 蒙受 损失 。 5.证券 借贷/正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 证券 借贷 的风 险 表现为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 如 果交 易 对手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 证 券 回购中 的风 险体 现为 , 在 回购交 易中 , 交 易对手 方可 能因 财务 状况 或其它 原因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算 的义 务, 从而 对基 金 资产价 值造 成 不利影 响。 四、其他 风险 1. 不可抗 力风险 :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遭受 损失。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和 销 售机构 等 可能因不 可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使投 资 者和持 有人 无法 及时 查询 权益 、 进 行日 常 交易以 致利 益受 损。


2.第三方 风险:本 基金运 作的当事 人,如: 管理人 、境内/境 外托管行 和券商 等,在 合 作中自 身没 有过 错 , 但 是 当事人 委托 的或 无任 何关 系的第 三方 的作 为可 能影 响到当 事人 , 并 且进一 步影 响到 基金 的收 益。

















13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力求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 相当。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 募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ETF) ) ; 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 普通股、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 存托凭 证 ; 银 行存 款、 可 转让存 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与股 权、 固定 收益 、信 用、商 品指 数 、 基金等 标的 物挂 钩的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 远期 合约 、 互 换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 期权 、期 货等金 融衍 生品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公 募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原油 ETF 、原 油 基金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原油 ETF 指 跟踪 原油 价格 或原 油 相关指 数 的 ETF 或杠 杆ETF , 原油 基金 指跟 踪原油 价格 或原 油相 关指 数的指 数基 金 , 以 及基 金 资产主 要投 资 于原油 采掘 、 服务 等原 油 相关公 司股 票的 以原 油为 主题的 主动 基金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优质的 原 油 ETF 、 原油 基金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进行投 资 , 力 求基 金净 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相 当 。 通 常 情形下 , 本 基金 大部 分资 产将投 资于 原 油ETF , 在 原 油 ETF 投资 品种 缺失 或流 动性不 足, 或 投资其 他金 融工 具可 以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等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选择 其 他金融 工具 进 行投资 ,以 实现 投资 目标 。

















14 1、原 油ETF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优 先选择 跟踪标 的与本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相同或相关 性大的 原油 ETF 进行投 资。 本基金 选择 原 油ETF 的因 素包括 : (1) 跟踪 标的 :ETF 所跟 踪标的 指数 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相关 性; (2) 基金 管理 公司 :公 司 管理该 类基 金的 经验 和管 理历史 以及 规模 ; (3) 二级 市场 交易 情况 : 该原 油 ETF 历史 成交 量 、 报价连 续性 , 以及 是否 有 做市商 等; (4)基金 投资组合 评价指 标:基金 的长期表 现和跟 踪效率、 基金的波 动性和 风险调 整 后收益 及业 绩归 因分 析、 基金的 年内 日均 成交 量及 流动性 、基 金的 费率 等。 此外, 本基 金不 参与 原 油ETF 的 实物 申赎 。 2、原 油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跟踪标 的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相同或相关性大的原油指 数基金进 行投资 。 本基金投资原油股票主动 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分析策 略和定性分析策略相结合 的方式优 选标的 基金 。 在基 金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原油 采掘 、 服 务等原 油相 关公 司股 票的 主动基 金中 , 本 基金通 过分 析各 标的 基金 的费率 水平 、 历史 收益 、 夏 普比率 、 历史 回撤 、 波 动率 等量化 指标 , 挑选出 合适 的基 金组 成标 的基金 池 。 再 对标 的基 金 池中的 基金 进行 筛选 和配 置, 通过 深入 了 解标的 基金 的具 体策 略及 投资领 域, 将资 产分 散投 资于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策略 的基 金 ,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3、股 票等 其他 资产 的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仅在 跟踪 原油 价格 或原油 相关 指数 的ETF 、 指 数基金 投资 品种 缺失 或流 动性不 足 的情况 下进 行股 票投 资 。 如本基 金进 行股 票投 资 ,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 满足 基金管 理人 以下 分析标 准的 原油 相关 的公 司: 公司 经营 稳健 , 盈 利 能力较 强或 具有 较好 的盈 利预期 ; 财务 状 况运行 良好 , 资产 负债 结 构相对 合理 , 财务 风险 较 小; 公司 治理 结构 合理 、 管理团 队相 对稳 定、管 理规 范、 具有 清晰 的长期 愿景 与企 业文 化、 信息透 明。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国际 汇率 和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投资 于能取 得稳 定回 报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经营历 史较 长 、 单 位风 险 的超额 收益 较高 、 下方 风 险较低 的债 券基 金 ; 投 资 回报优 良 , 同 时 严格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的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

















15 4、衍 生品 投资 及证 券借 贷 策略 为降低 留存 现金 、汇 率因 素的影 响, 本基 金还 将本 着谨慎 原则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投资于 以原 油ETF 、 原 油股 票指 数 ETF 为标 的资 产的 期货与 期权 , 以及 外汇 远 期合约 等汇 率 衍生品 。衍 生品 投资 的主 要策略 包括 : (1)避险 。本基金 可利用 外汇远期 合约规避 外币资 产对人民 币的汇率 风险, 避免汇 率 剧烈波 动对 基金 的业 绩产 生不良 影响 ; 可利 用以 原 油 ETF 为标 的资 产的 衍生 工具 , 规 避原 油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还可 利 用证券 相关 的衍 生产 品规 避单个 证券 在短 时期 内剧 烈波动 的风 险 等。 (2)有效 管理。主 要包括 对现金流 量的有效 管 理、 降低冲击 成本等。 在短期 的申购 赎 回规模 较大 或市 场大 幅波 动时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可 迅速调 整现 金头 寸 , 同 时 管理风 险以 减少 不利影 响。 此外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还 可 在严格 进行 风险 控制 的前 提下 , 进 行 证券借 贷交 易、 回购 交易 等投资 ,以 提高 投资 收益 。 5、未来, 随着全球 证券市 场投资工 具的发展 和丰富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改 变投资 目 标的前 提下 , 遵循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相 应调 整和 更 新相关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标普高 盛原 油商 品指 数(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 ) 收益 率 标普高盛原油 商品指数 (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 )属于标普 高盛商品 系 列指数 之一 。 该 指数 由高 盛于1991 年研 发 , 并 被标 准普 尔公 司于2007 年收 购。 根据 该 指数的 编制 方法,目 前指数的 标的资 产由流动 性高、交 投活跃 的美国西 德克萨斯 原油期 货(WTI)近月 主力合 约构 成 ;WTI 近 月主 力合约 在固 定时 间内 进行 展期 。 该 指数 旨在 为原 油 期货投 资者 提 供公开 、可 靠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属于 可投 资商 品期 货指数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或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 、 或有更 适当 的 、 更 能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 整基 金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但应 在取 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16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力 求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增 长率 相当 , 理 论上其 具有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相类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历 史上 原 油价格 波幅 较大 , 波动 周 期较长 , 预期 收 益可能 长期 超过 或低 于股 票、 债券 等传 统金 融资 产 , 因此本 基金 是预 期收 益与 预期风 险较 高 的基金 品种 。 本基金 可投 资 境 外证 券投 资基金 ,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 国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动 风 险之外 ,本 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六、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公募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原油 ETF , 原油基 金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本基 金持有同 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 外)发行 的证券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基 金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 。在基 金托管账 户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4)本基 金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的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 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本基 金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 层。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6)本基 金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资产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其中,非 流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7)每只 境外基金 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投资 境外伞 型基金 的 ,该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17 (8)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基金 : 1)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9)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任何一 只境外 基金,不 得超过该 境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10 )为应付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中国 证 监会根 据证 券市 场发展 情况 或基 金具 体个 案,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 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基 金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交易对 手方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任 何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














18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中资商 业银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 金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 下列规 定: (1)所有 参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 正回购交 易,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方 应当在正 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 (4)参与 逆回购交 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19 (6)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证券 总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5、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应 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9)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0)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11)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12)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3)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0 6、基金管 理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制、 禁止行 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 交易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基 金可 不受 相关 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所投资证 券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八、衍 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管 理与决 策流 程 (一) 投资 衍生 品的 风 险 管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 在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业 务中 , 包 括 了 “ 事前 的风 险定 位 、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 的全 过程 、 多角 度、 全方 位的 风 险监控 体系 。 1.事前 风险 控制 : 投 资决 策 前, 投 资 研 究人 员必 须对 所 运用的 金融 衍生 品的 原理 、 特性、 运作机 制 、 风 险有 深入 的 研究和 分析 。 对拟 投资 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 并进 行 必要的 情形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方 案经审 批后 方可 执行 。 2.事中 风险 控制 : 衍生 品研 究组对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评 级进行 跟踪 , 防范 信用 风险 的发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对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 基金经 理或 衍生 品研 究组 对衍生 品头 寸 以及风 险敞 口进 行监 控, 一旦衍 生品 的亏 损超 过投 资方案 防范 的目 标, 应按 制度进 行汇报,














21 并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 等措 施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 风险 事件。 3.事后 风险 控制 : 基金 经 理或 衍 生品 研究 组定 期对 基金的 衍生 品交 易策 略 、 运作情 况做 投资回 顾分 析和 风险 评估 , 识 别内 部控 制中 的弱 点 和系统 中的 不足 , 提供 改 进的建 议 ; 定 期 评估、 审定 和改 进风 险管 理政策 。 (二) 投资 衍生 品的 决策 流程 1.基金 经理 在内 外部 研究 的支持 下 , 本 着组 合避 险 和有效 管理 的策 略原 则 , 提出衍 生品 投资需 求 及 相关 报告 , 并 按照公司 制度 提 交审 议 。 审批通 过后 , 基金 经理 将 投资指 令提 交集 中交易 室执 行 。 2.基金 经理 对衍 生品 的投 资运作 情况 进行 回顾 和评 估检讨 。 九、代 理投 票 1.基金 管理 人 行 使代 理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行使 代理 投票 权应 考虑 不同地 区市 场上 适用 的法 律或监 管要 求 、 公 司治 理 标准 、 披 露 实务操 作等 存在 的差 异 , 充分研 究提 案的 合理 性 , 并综合 考虑 投资 顾问 、 独 立第三 方研 究机 构等的 意见 后 , 选 择合 适 的方式 行使 投票 权 。 本 着 基金投 资者 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对 持股 比 例较小 或审 议非 重要 事项 、 支 付较 高费 用等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 不参 与上市 公司 的 投票。 3.代理 投票 权的 执行 , 可 选 择实地 投票 、 通 过交 易经 纪 商系统 投票 、 委 托境 外投 资 顾问、 托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 机构投 票等 方式 。 4.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投票 记录。 十、证 券交 易管 理 1.基金 管理 人挑 选证 券经 纪商主 要考 虑的 因素 包括 : 交 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报 告质量 、 提 供研究 服务 质量 、法 规监 管资讯 服务 以及 价值 贡献 等方面 。 (1)交易 执行能力 。主要 指券商是 否能够对 投资指 令进行有 效的执行 ,以及 能否取 得 较高质 量的 成交 结果 。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 否完 成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 成 交价格 、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 (2)研究 报告的质 量。主 要是指券 商能否提 供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研究 、行业 研究及 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等 ; (3)提供 研究服务 的质量 。主要包 括协助安 排上市 公司调研 、研究资 料共 享 、路演 服 务、日 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研 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法规 监管资讯 服务。 主要包括 境外投资 法律规 定、交易 监管规则 、信息 披露、 个














22 人利益 冲突 、税 收等 资讯 的提供 与培 训; (5)价值 贡献。主 要是指 证券经纪 商对公司 研究团 队、投资 团队在业 务能力 提升上 所 做的培 训服 务、 对公 司投 资提升 所作 出的 贡献 ; (6)其他 因素。主 要是证 券经纪商 的财务状 况、经 营行为规 范、风险 管理机 制、近 年 内有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等。 2.席位 交易 量的 分配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 评 价证 券经 纪 商将重 点 依据其 交易 执行 能 力 、 研 究报告 质量 、 提供 研究 服 务质量 、 法规 监管 资讯 服 务和价 值贡 献等 方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 制进行 评分 。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i( 第 i 项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相 关法 规要 求和 内部 制度进 行确 定。 3.其他 事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 基金通 过该 证券经 纪商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以 及所 支付 的佣 金等 进行披 露。 对于 在证 券经 纪 商选择 和交 易 量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突 ,管 理人 应该 本着 尽可能 维护 持有 人的 利益 进行妥 善处 理 , 并按规 定进 行 报 告。 十一、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 换 根据市 场变 化 , 若 将来 条 件许可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依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使本 基金转为 采取 ETF 交易模式或 ETF 联接基金模 式 , 届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报证监 会核 准并 提前 公告 。

















23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 管理 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研究 咨询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国 债部副总 经理(主 持 工 作) 、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平 安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 管理部 副总经理 (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部资 产配置 处处长、 投资部副 主任、 境外投资 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证券 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24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资产 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 监 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司副 总裁 、 常务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易 方达 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生, 高级管 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 士(EMBA ) , 董 事。曾任美 的集团 空调事 业部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副总 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 经 济学 、 工 商 管理 (国 际) 硕士 , 董 事 。 曾 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 务主 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 资 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 资 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 招 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 副 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行 公司业务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总经理 ;工商银 行韶关分 行行长 、党委书 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 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 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 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新 晟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 晟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 江环 保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东 省国 土厅 广东 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任 广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














25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管理 学博士 (会计学) ,独立董 事。曾 任邵阳市 财会学校 教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股权 交易 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三 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 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 心业务 发展部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 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级管 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 士(EMBA ) , 副 总裁。曾任 君安证 券有限 公司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 基 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兼 固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易 方达 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人 民币 合














26 格境外 投资 者 (RQFII )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 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 理负责 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 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 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 副总经 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主动 权益 投资 的 分管领 导 、 基 金科 瑞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价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察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MBA) ,首 席产品 官。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 分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 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 理部 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基金 经理 张胜记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 理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 指数 与量 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 易 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原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2013 年11 月 13 日)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方 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 任职) 、易 方 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0 年3 月31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8 月9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8 月21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9 月28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标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9 月 13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香 港恒 生综 合小 型股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 自 2016 年11 月 2 日 起任 职) , 兼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3、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27 林飞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 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 理、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 量 化 基金组 合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 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RQFII / QFII 产 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 张胜记 先生 , 同 上。 王建军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指数 与量 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 易 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创 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中 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易 方 达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生物科 技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银 行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28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29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 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0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 第三个 层面 是 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31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 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察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公 司














32 各项经 营 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33 第六节 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 金根据所 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并 不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 份额 。 在每 一份 额 类别内 , 根据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 分为人 民币 份额 和美元 份额 (特 指美 元现 汇基金 份额 ,下 同) 。 本基金 对A 类 人民 币份 额 、 A 类 美元 份额 、 C 类 人民 币 份额 、 C 类美 元份 额分 别设 置代码 , 分别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人 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 额合 并投 资运作 , 共同 承 担投资 换汇 产生 的费 用 。 投资者 在认 购 、 申 购基 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并交 付 相应币 种的 款项 。 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 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 首次 申 购最 低 金额 10元 (直 销中 心 为5万 元) 10元( 直销 中心 为5万 元) 100美元 ( 直销 中 心为100 美元 ) 100美元 (直 销中 心为100 美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 金额 10元 (直 销中 心 为1000 元) 10元( 直销 中心 为1000 元) 100美 元( 直销 中 心为100 美 元) 100 美 元 (直 销中 心为100 美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 份额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基金账 户最 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 0.3% 0 0.3%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以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售 、 或者 增加 新的 销售 币种 、 或 者调 整现 有基 金销 售币种 设置 、 或者停 止现 有币 种的 销售 等,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34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 金类 型与 运作 方式 本基金 为境外 基 金中 基金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上市 开放 式(LOF ) 二、上 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四、基 金份 额的 募集 期、 募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 象 1、 募 集期 :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3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露 。 2、募 集场 所及 募集 方式 : (1)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具 体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及 后续 关于变 更或 增 减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请投 资人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发售公 告。 (2)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A 类 人民 币份 额 通 过场内 、场 外两 种方 式公 开发售 ;A 类 美元 份额 、C 类人 民 币份额 、C 类 美元 份额 通 过场外 公开 发售 。在 基金 募集阶 段, 本基 金将 针 对 A 类人 民币 份 额 、A 类 美元 份额 、C 类 人民币 份额 、C 类 美元 份 额设置 不同 的认 购代 码进行 募集 。 ① 场外 发售 场外认 购将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基 金销 售网 点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公 开发售 ,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② 场内 发售 场内认 购将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且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指 定的 登记 结算机 构














35 认可的会 员单位发 售(具 体名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或相关业 务公告) 。本基金 认 购 期结束 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也 可办 理场内 发售 。 ③场外 认购 的 A 类 人民 币 份额登 记在 中国 结算 公司 登记结 算系 统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的 A 类人 民币 份额 登记 在 中国结 算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A 类 美元 份额、 C 类美 元份额 以 及 C 类人 民币 份 额的登 记结 算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④ 本基金 认购采取 全额缴 款认购的 方式。基 金投资 者在募集 期内可多 次认购 ,认购 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⑤ 基金销 售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 确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2 ) 本 基金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美元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 面值为 人 民币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按照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美元 估值汇 率进 行折 算 , 以 美 元为单 位 , 四 舍 五入保 留小 数点 后 8 位。 3、募集对 象: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五、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 (美 元金 额需 折算 为人 民 币)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本基金可 根据中国 证监会 、外管局 核准的境 外投资 额度(美 元额度需 折算为 人民币) , 对基金 发售 规模 进行 限制 。若募 集期 内有 效认 购申 请金额 (不 含利 息) 超过 募集规 模上 限 , 将采取 末日 比例 配售 的方 式进行 确认 ,募 集规 模的 具体方 案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六、募 集币 种 人民币 、美 元 。

















36 七、认 购的 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八、基 金的 认购 1、 认购 程序 : 投资 者认 购 时间安 排 、 认 购时 应提 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详 见本基 金 的《发 售公 告》 。 2、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 金额 。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经正式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


(4) 通 过场 内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认 购本 基金 场内 A 类 人民币 份额 时, 每笔 最低 认购份 额 为 1,000 份 ,超 过 1,000 份 的必须 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 (5)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另 有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非直 销销售 机 构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认 购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额 、C 类人 民币 份额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首次 认 购 场外 A 类 人民 币份 额、C 类人 民币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是人 民 币 1,000 元。 (6)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另 有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以 美元首 次认 购 A 类 美元 份 额 、C 类美元 份额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 为 100 美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 100 美元 ;机 构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以美 元首 次认 购 A 类 美 元份额 、C 类 美元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 ( 直销中 心不 开通 个人投 资者 外币 认购 业务 ) 。

















37 (7)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 定的, 需要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以 上 认购金 额均 含认 购费 ) 。 (8) 如发 生末 日比 例确 认 ,认购 申请 确认 不受 认购 最低数 量的 限制 。 (9)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 额以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场内 认购 资金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场外 认购 资金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部分 舍去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认 购费用 由 认 购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登 记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 足 部分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运营 成本中 列支 。 (1) 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 额 认购 : 本基金 场 外A 类 人民 币份 额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 特 定认购 费率 仅适 用于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直销 中心 、以 场外 方式 认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 :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100 万 0.1% 1.0% 100 万 ≤M <200 万 0.06% 0.6% 200 万 ≤M <500 万 0.03% 0.3% M≥50 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38 以及集合 计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 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当发生 末日 比例 确认 时, 投资者 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申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 的费 率计算 。 (2) 本基 金的 场内 A 类 人 民币份 额 认 购费 率由 场内 基金销 售机 构比 照场 外其 他投资 者 (非特 定投 资群 体) 的认 购费率 执行 。 (3)A 类美 元份 额认 购: 本基 金 A 类美元 份额 认 购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特 定认 购费率 仅适 用于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 、以 场外 方式 认购 的特定 投资 群体 ) : 认购金额( 美元) 特定认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20 万 0.1% 1.0% 20 万 ≤M<100 万 0.06% 0.6% 100 万 ≤M <200 万 0.03% 0.3% M≥20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200 美元/ 笔 当发生 末日 比例 确认 时, 投资者 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申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 的费 率计算 。 (4) 本基 金 C 类 人民 币份 额、C 类 美元 份额 认购 费 率为 0 。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认购金 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金额= 挂牌价 格× 认 购份 额+ 固定 认购费 金 额) 认购费 用= 挂 牌价 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39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利息/ 挂牌价 格 场内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利息 折 算份额 的计 算截 位保 留到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为1份) ,剩余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如 下 : 某 投资 人选 择 通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10,000 份场内A 类 人民 币 份额 , 假设该 笔 认购按 照100% 的 比例 确认 ,认购 费率 为1% ,假 定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为5.50 元 ,则可 认购 基 金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 10,000× (1+1% )=10,1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 1%=1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5.50/1.00=5 份 ( 保留 到整 数位 ) 即:投 资人 认购10,000 份 场内A 类 人民 币 份 额, 需 缴纳认 购金 额10,100 元, 若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为5.50 元 , 利 息折 算的份 额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为5 份 , 其 余0.50 份对 应 金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最后 该投 资人 实得 认购份 额为10,005份。


(2)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500万元( 含) 以及200 万美 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和美 元基 金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分 别以人 民














40 币元和 美元 为单 位 , 四 舍 五入 , 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 舍五 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二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举例如 下: 例一 : 某 投资 者 ( 非特 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1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场外A 类 人民 币 份额 , 假 设 该笔认 购按 照100% 的 比例 确认 , 对 应费 率为1.0% ,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利息5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计 算方 法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 额 = (99,009.90 +50.00 )/1.00 = 99,059.90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场外A 类 人 民 币份额 , 可 得到99,059.90 份A 类人 民 币 份额 。


例二 : 某 投资 者 ( 非特 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10 万 美元 认购本 基金A 类美 元份 额 , 假设该 笔 认购按 照100% 的 比例 确认 , 对 应费 率为1.0% ,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利息10.00 美 元 , 募 集期 最后 一日美 元估 值汇 率为1美 元 对人民 币6.5195 元( 即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美 元 对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 , 则 其可得 到的A 类美 元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1+1.0% )=99,009.90美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99,009.90=990.10美元


美元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1.00/6.5195=0.15338600美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0.15338600 +10.00/0.15338600 = 645,560.22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10 万美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 美元 份 额 ,可 得到645,560.22份A 类 美元 份 额。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资10万 元认购 本基 金场 外C 类 人民 币份额 ,假 设该 笔认 购按 照100%














41 的比例 确认 , 对 应认 购费 率为0 ,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利 息50.00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计 算 方法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费 用=0 元 认购份 额 = (100,000.00 +50.00 )/1.00 = 100,050.00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场外C 类人 民币 份额, 可得 到100,050.00 份C 类 人民 币份额 。


例四: 某投 资者 投资10万 美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美 元份 额,假 设该 笔认 购按 照100% 的比 例确认 , 对 应认 购费 率为0 ,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10.00 美元 , 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美 元估值 汇率 为1美 元对 人民 币6.5195 元 (即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美元 对人 民币汇 率中 间 价) , 则其 可得 到的C 类 美 元认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美元


认购费 用=0美元


美元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1.00/6.5195=0.15338600美元


认购份 额 =100,000.00/0.15338600 +10.00/0.15338600 = 652,015.17份


即: 该 投资 者投 资10 万美 元 认购本 基金C 类美 元份 额, 可得到652,015.17 份C 类 美 元份额 。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网 点查询 交易 情况 。 销售 机 构对投 资人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 而仅 代 表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发售 公告 。

















42 第八节 基金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 美元 金额 需折 算为 人民币 )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43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人民币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44 第九节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申 请本 基 金 A 类人 民 币份额 上市 交易 。 在条件 成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也 可申 请本基 金美 元份 额等 其他 份额类 别 上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需 要修 改基 金合 同相 关内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 金 A 类 人民 币份 额将 申请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 。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 基金 A 类人 民币 份额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上市前 最新 公布 的 A 类 人 民币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 A 类 人民 币份 额 上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其他 相关 规定 。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45 六、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最新 公布 的 A 类 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七、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 金 A 类 人民 币份额 的 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其 他事 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九、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46 第十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 方 式申购 与 赎回场 外 A 类人 民币份 额 、A 类美 元份 额、 C 类 人民 币份额 、C 类 美元份 额 , 通 过场内 方式 申购与 赎回 场 内 A 类人 民 币份额 。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其 中, 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额 、A 类美元 份 额、 C 类 人民 币份 额、 C 类 美元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场 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 ; 场内 A 类 人民 币份 额 的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且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 其指定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会 员单 位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美 国主 要证券 交易 所 同 时开 放交 易的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 购或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招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应 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4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结 算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本基金 份额分为 多个类 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率 或销售服 务费率, 各类别 份额可 采 用多币 种销 售;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场外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基金 份额登 记的先 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场 内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6、 “ 分币 种申 赎” 原则 , 即 以人民 币申 购获 得人 民币 计价的 份额 , 赎回 人民 币 份额获 得 人民币 赎回 款, 以美 元申 购 获得美 元计 价的 份额 , 赎 回 美元份 额获 得美 元赎 回款 , 以此类 推;

















48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时从 人民 币账 户缴 款 , 赎回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时 , 赎回款 划往 投资者 人民 币账 户 。 投 资 者申购 美元 基金 份额 时从 美元账 户缴 款 , 赎 回美 元 基金份 额时 , 赎 回款划 往投 资者 美元 账户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结算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10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 如国 家外汇 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 、 基金境 外投 资 主要市 场及 外汇 市场 休市 或暂停 交易 、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49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 可 对上 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申购 基金 的金 额限 制 申购本 基金 场 外 A 类 人民 币份额 、C 类 人民 币份 额 时,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首次申 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 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通过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销 售 网 点或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限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美元 份额 、C 类美 元份 额时, 投 资 者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首 次申购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 100 美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100 美元 ;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 ( 直销 中心 暂 不开通 个人 投资 者外 币申 购业务 ) 。 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前提 下, 各销 售机构 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 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以 上金 额均 含申 购 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50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申购本 基金 场 内 A 类人 民 币份额 时 , 每 笔申 购金 额 最低 为 10 元, 同时 申购 金 额必须 是 整数金 额 ( 含申 购费) 。


2.赎回 的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 外 A 类人 民币 份额、C 类人 民币份 额 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请 的 最低份 额 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 内 A 类 人民 币份 额 赎回 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 为 10 份基 金 份额 , 同 时赎 回份 额必 须 是整数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办 理 A 类 美元份 额 、C 类美 元份 额 赎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 如该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某 类别 某币种 基金 余额 不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该类 别该币 种全 部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 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托管 等) 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某 类别 某币 种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别该 币种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 3.基金 管理 人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或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 最 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和 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上 限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率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需交 纳申 购费 ,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 列














51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具 体费率 如下 : (1) 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 额、A 类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 率 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额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A 类 美元 份额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场外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M <20 万美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20 万 美元 ≤M <100 万美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0 万 美元 ≤M <200 万美元 0.5% M≥ 500 万元 M ≥200 万 美元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1,000 元/ 笔 美元基金 份额 200 美元/ 笔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 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 及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将 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 直销 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具 体费 率 如下: 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额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A 类 美元 份额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场外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M <20 万美 元 0.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20 万 美元 ≤M <100 万美 元 0.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0 万 美元 ≤M <200 万美 元 0.05%

















52 M≥ 500 万元 M ≥200 万 美元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1,000 元/ 笔 美元基金 份额 200 美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 购,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 场内 A 类人 民币 份 额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 A 类人 民币 份额申购 费 率比 照场 外 A 类人民 币份 额 其 他投 资者 (非特 定 投资群 体) 的申购 费 率执 行。 (3)C 类 人民 币份 额、C 类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 C 类人 民币 份额 、C 类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0 。 2.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25%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1) 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 额、A 类 美元 份额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场外 A 类 人民 币份 额 、A 类 美元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按 持有 时间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 下:


持有时 间( 天) 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额 、 A 类美元 份额赎 回费 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其中 , 在 场外 认购 以及 场 外申购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时间 以份 额实 际持 有时 间为准 ; 在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买 入,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回 的 A 类 人民 币份 额 投资者 其份 额














53 持有时 间自 份额 转托 管至 场外之 日起 计算 。 (2) 场内 A 类人 民币 份 额赎回 费率 本基金 场 内 A 类 人民币 份 额的 赎 回适 用固 定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3)C 类 人民 币份 额、C 类美元 份额 赎回 费率 本基 金 C 类人 民币 份额 、C 类 美元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按持有 时间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持有时 间( 天) C 类 人民 币份 额、C 类 美 元份额 赎回费 率 0-6 1.50%


7-29 0.75%


30 及 以上 0%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 或 针对 特 定渠道 、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对应 份额类 别 及 币种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场 外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54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 A 类人民 币份 额 申 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场 内 A 类 人民币 份额 申 购涉及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采 用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 数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资 金返 还 至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2)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 对 应 份额类别及币种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后 的 余 额 , 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计 入基 金财 产。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 对 于 500 万 (含 ) 或 200 万美 元 (含 ) 以 上 适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投资 4 万元 人 民币 申 购本 基金 场外 A 类 人民币 份 额 , 申 购费 率为 1.2% ,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人民币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 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如果投 资人 是申 购场 内 A 类人民 币份 额 , 则 申购 份 额为 38,005 份 , 其 余 0.47 份对应 金 额返回 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式 为:

















55 实际净 申购 金额=38,005 ×1.0400=39,525.20 元 退款金 额=40,000 -39,525.20 -474.31 =0.49 元 例二 : 某 投资 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中心 投 资 5 万元 人 民币 申 购本 基金场外 A 类人 民币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0.12% ,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 人民 币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12% )=49,940.0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940.07=59.93 元


申购份 额=49,940.07/1.0400=48,019.30 份 例三: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投资 4 万美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 率为 1.2%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美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1645 美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1.2% )=39,525.69 美元 申购费 用=40,000-39,525.69=474.31 美元


申购份 额 =39,525.69/0.1645 = 240,277.75 份


例四: 某投 资人 投资 4 万 元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C 类 人民币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人 民币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元


申购费 用=0 元


申购份 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例五: 某投 资者 投资 4 万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美 元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美元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0.1645 美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美元 申购费 用=0 美元

















56 申购份 额 =40,000/0.1645 = 243,161.09 份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六: 某投 资者 T 日赎 回 1 万份 A 类人 民币 份额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T 日 A 类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费 用=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人 民币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人民 币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0 元。 例七: 某投 资者 T 日赎 回 1 万份 A 类美 元份 额,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T 日 A 类 美 元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1607 美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费 用=10,000× 0.1607× 0.5% = 8.04 美元


赎回金 额= 10,000× 0.1607-8.04 = 1,598.96 美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美元 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美元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0.1607 美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598.96 美元 。 例八: 某投 资者 T 日赎 回 1 万份 C 类人 民币 份额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T 日 C 类人 民 币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费 用=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 1.0160-0 = 10,160.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C 类 人民 币份 额, 假 设赎回 当日 C 类人 民币 基 金份额 净














57 值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60.00 元。 例九: 某投 资者 T 日赎 回 1 万份 C 类美 元份 额,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 T 日 C 类美元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1607 美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费 用=0 美元


赎回金 额= 10,000× 0.1607-0 = 1,607.00 美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美 元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美 元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0.1607 美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607.00 美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币种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人民 币 份额净值 、 C 类 人民 币份 额净值 、A 类美元 份额 净值 、C 类美元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分 别精 确到 0.0001 元、 0.0001 元 、 0.0001 美元 、 0.0001 美元 ,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 T+1 日计算 , 并在T+2 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披露 。 遇 特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其计 算公 式为 : A 类 人民 币份额 净值 、 C 类 人民币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各 币种 基金 份 额余额 的合 计数


A 类 美元 份额 净值 、C 类 美元 份 额净 值=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日 美元 估值 汇率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 下,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结 算手续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 办理扣 除














58 权益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对某 一类 份额 或多 类份 额的申 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市场、外 汇市场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休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登记 结算机构 、销售 机构、支 付结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 基 金登 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 正常运 行。 7、本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继 续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8、基金资 产规模或 份额数 量达到了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上限(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外管 局 的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9、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的公 众节假日 、休市, 并可能 影响本 基














59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8、9 、10 项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者对某 一类 份额 或多 类份 额的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对某 一类份 额或 多类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 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外汇市 场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或 休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本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继 续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登记 结算机构 、销售 机构、支 付结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 基 金登 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 正常运 行。 7、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 额的赎回














60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对 于场 内 赎回部 分 , 按 照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61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 巨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 情况下 开 办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 告 知














62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除非基 金 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换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质 押 1、A 类美 元份 额、C 类美 元份额 、C 类人 民币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 理 A 类 美元 份额 、C 类美 元份 额、C 类 人民 币份 额在 该 类份额 的 不同销 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其业 务规 则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 管 费 。 2、A 类人 民币 份额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A 类人 民币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A 类人 民币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场内赎 回或上 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 A 类人 民币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A 类人 民币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 有A 类 人民 币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A 类 人民币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基金份 额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机构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3)除非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 告,本基 金不支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 登记 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63 (3)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记 结算机构 有权对办 理转托 管业务收 取相关费 用。 (4 )处于 募 集期内 的A 类人 民币 份额 不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 金 份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 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九、 基金 份额 折算

















64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二十 、 当 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 或者 安 排本基 金多 类基 金份 额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申 购和赎 回 , 或 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 过 户、 质押 等业 务, 届时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 须 提前 公告。

















65 第十一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所收 取的 费用 )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为应付 赎回和交 易清算 而进行临 时借款所 发生的 费用(基 金托管人 及境外 托管人 垫 付资金 所产 生的 合理 费用 ) ; 8、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开立 费 用、 相关 账户 维护 费用 、 证券交 易费 用 及 在境 外市 场的交 易、 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 生的 费用(out-of-pocket fees ) ,包括但不 限于经手 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11、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 购 买或 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 征费 、 关 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 预扣提 税 (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 有关的 任何 利息 、 费 用及 有 关手续 费、 汇款费 等) ; 12、 为了 基金 利益 与基 金 有关的 诉讼 、 仲裁 、 追 索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因自 身原因 而导 致的 除外 ; 13、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4、 因基 金运 作需 要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决 定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及基 金资 产由原 基金 托管 人转 移至 新基金 托管 人所 引起 的费 用; 15、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6、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66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C 类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3%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R÷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适用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至 登 记结 算机构,由 登 记结 算机 构 代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67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15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 国家或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 税收法 律 、 法 规执 行。 除 因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疏忽 、 故意 行为 导致 基 金在税 收方 面的 损失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68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份额 登记 结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基 金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本基 金合 同和 《 托 管协议 》 有关 资产 保管 的 要求下 , 对境 外托 管人 的 破产而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 取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金 管 理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 管 人在已 根据 《 试行 办法 》 的 要求 谨慎 、 尽职 的原 则 选择 、 委 任和 监督 境外 托 管人 , 且 境外 托 管人已 按照 当地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要求 保管 托管 资产 的前 提下 , 基 金托 管 人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 产生 的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出 、 兑 换、 收汇 、 现 金往来及 证券交易 的记录 、凭证等 相关资料 ,并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但境外 托管人持 有 的














69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的 保管 应按 照境 外托 管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

















70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开 放日 ,估 值时 间 为T+1 。 二、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它资 产。 三、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的股 票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增发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收盘 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2、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4、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 上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71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交 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5、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衍生 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非上 市衍生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汇 率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主要 货币 对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依据 下 列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 币的 中间价 。 主要 外汇 种类 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最新 公布 为准 。 若涉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未 公布 人民 币汇 率中间 价的 , 届 时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商 定的 方式 获得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 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 予意见 和建 议 。 境 外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纳 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8、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7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2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本基金 分别计算 并披 露 不同币种 基金份额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净值。人 民币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 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 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 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 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余 额为估 值日 各币 种基 金份 额余额 的合 计 ; 美 元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以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 按照 估值 日的 估值汇 率进 行折 算。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美元 基 金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01 美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特 殊情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净值 计算及 披露 的小 数点 后位 数并及 时公 告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对上 一估值日 的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日 常 估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于估 值日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 定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将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 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各自承担的责 任。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73 错误 ; 当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74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由于 时差、通 讯或其 他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在 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 的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 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6)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7)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 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75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金 与 基金按照 权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本基金 投资涉及 境外市 场, 由于 通讯或其 他非可 控的客观 原因,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时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 交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影响 ,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76 4、由于证 券交易场 所、登 记结算公 司及存款 银行等 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 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77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汇兑 损益 、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本基金 场外份额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收 益分 配方 式只 能为现 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人民币份 额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 后不能 低于 人民 币份 额面 值; 对于 外币 份额 , 由 于 汇率因 素影 响 , 存 在收 益 分配后 外币 份额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份 额面 值的 可能 ; 4、人民币 基金份额 的现金 分红分配 币种为人 民币, 美元等外 币基金份 额现金 分红币 种 为其相 应币 种 ; 不 同币 种 份额红 利再 投资 适用 的净 值为该 币种 份额 的净 值 ; 美元基 金份 额的 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 民币 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 配数 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 一工 作日美元估值 汇率折 算后 的美 元金 额 , 计算结 果以 美元 为单 位 , 四舍五 入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四位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5、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可 调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78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 业务 规 则》执 行。

















79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本基 金的 人 民币份 额以 人民 币计 算并 披露净 值 及相关 信息 ; 美元 份额 以 美元计 算并 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息 ; 其他 外币 份额 (如 有) 以此 类推。 除特别 说明 外, 人民 币份 额的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美元 份额 的货 币单 位为 美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81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本基 金A 类 人民 币份 额获 准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不同 币种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内 (T 日为 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 露开 放日的 美元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

















8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后 两个 工作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人民币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和 网站 上, 将美 元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

















83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 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 提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 发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份 额 登 记结 算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托管 人; 27、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新服务 ; 28、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84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 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85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86 第十七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87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8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 : 3968),10 月 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6














89 年3 月31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5.432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足率 13.91%, 权 重法 下 资本充 足 率12.51%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年 发展,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规模快 速壮大 。2016 年招商银 行加大 高 收益托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 止 7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36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277.05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30.79 亿 元, 同比 增长44.02%,托 管 资产 余 额8.59 万 亿元, 同比 增 长 54.53%。作 为公益 慈善 基金的首个 独立第 三方 托 管人,成功 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 托














90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 监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 探索 , 该 项目 荣获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 金 象奖」“ 十大公益 项目” 奖;四度 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 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成为国 内唯一获 奖项国 内托管银 行, 该 行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 》 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创新 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91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 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 7 月 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179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8.59 万 亿元人 民币 。 四、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1、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92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2、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 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93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3、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 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 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94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95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6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公 司基 本情 况 名称: 香 港上 海汇 丰银 行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 港中 环皇 后 大道中 一号 汇丰 总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 港九 龙深 旺 道一号, 汇 丰中 心一 座六 楼


管理层:


主席: 欧 智华 行政总 裁: 王 冬胜 联系人: 张新 电话: 00852 3941 0317 email: joannaxzhang@hsbc.com.hk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 司股 本:1143.59 亿 港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 产规模 :6.2 万 亿美 元 信用等 级: 标准 普 尔 AA- 汇丰 是全球最大 的银行及金融 服务机构之 一。我们通过 四大环球业 务:零售银行 及财 富管理 、 工 商金 融、 环球 银行及 资本 市场 以及 环球 私人银 行, 为超 过 4,700 万 名客户 提供 服 务。我 们的 业务 网络 遍及 欧洲、 亚太 区、 中东 及北 非、北 美和 拉美 ,覆 盖全 球 71 个国 家 和 地区。 汇丰在 全球 设有 约 6,000 个办事 处 , 旨 在把 握市 场 增长机 会 , 致 力建 立联 系 以协助 客户 开拓商 机, 推动 工商 企业 茁壮成 长及 各地 经济 繁荣 发展, 而最 终目 标是 让客 户实现 理想 。 汇 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在 伦 敦 、 香 港 、 纽 约 、 巴 黎 和 百 慕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东 约 为 213,000 名 ,遍 布全 球 132 个国家 和地 区。 二、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对基 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 人可以授权 境外资产托管 人代为履行 其对基金的受 托人 职责, 包括 但不 限于 :

















97 1、 仅在依基金 托管人指示之 情形下,依 规定之形式及 方式转移、 交换或交付其 于境 外资产 托管 协议 下 为 基金 托管 之 QDII 客持有之 投资 ;


2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定, 计 算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 值, 提供 与受 托资 产业 务 活动有 关 的会计 、交 易记 录、 并保 存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境外 托管人须及 促使其次托管 人或代表人 尽其合理努力 及判断力履 行有关协议所 规定 之责任 与义 务 , 但 境外 托 管人或 其代 表人 或次 托管 人并无 欺诈 、 疏忽 、 故 意 失责或 违约 之情 况下 , 境 外托 管代 理人 或 其代表 人或 次托 管人 及其 董事 、 人 员及 其代 理人 就 其等因 善意 及恰 當 地履 行境外 资产 托管 协议 ,或 依照基 金托 管人 ( 或 其获 授权人) 之指 示或 所为 之行 为而导 致托 管 资产 遭受 之任 何损 失、费 用或 任何 后果 均不 用负上 法律 责任 。 境外 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欺 诈、疏忽、故 意失责或违 约而导致托管 资产 遭受之 损失( 但任 何附 带、 间接、 特别 、 从 属损 害或 惩戒性 损害 赔偿 除外)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责任 。 在决 定 境外托 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 疏忽等 不当 行为 , 应根 据 基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决 定。

















98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99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内 销售 机构 具有基 金销 售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 3.场外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详 见《发 售公 告》 或其他 增加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二、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1、A 类 人 民币 份额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0937888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2 、C 类人 民币 份额 、A 类 美元份 额、C 类 美元 份额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 广州)事 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38 层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 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100 联系人 :黄 贞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101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102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03 (16)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基金境 外投 资顾 问; (17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4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105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或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 提供的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06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选 择符 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 规定 的境 外 托管人 。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本身 过错 、 疏忽原 因而 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损 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 定境 外 托管人 是否 存在 过错 、 疏 忽等 不当 行为 时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 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协 议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法 律法规 、证 券市 场惯 例决 定; (23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汇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 保基 金 及时收 取应 得收入 ; (25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并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 兑 换、 收汇 、 付汇 、 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 成交记 录 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增 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 类别设 置 ;

















108 (6)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收 益分 配、 基 金交易 、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押 等业 务规 则; 开通人 民币 、 美 元之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或 终止 人民 币之 外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7)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在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109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110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 托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与 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11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1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11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114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争 议 ,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 途径解 决 , 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其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115 争议处 理期 间 , 各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不含 港澳 台地 区法 律) 。 五、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金 合同 》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116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117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 投 资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 募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ETF) ) ; 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 普通股、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 存托凭 证 ; 银 行存 款、 可 转让存 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与股 权、 固定 收益 、信 用、商 品指 数 、 基金等 标的 物挂 钩的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 远期 合约 、 互 换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 期权 、期 货等金 融衍 生品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公 募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原油 ETF 、原 油 基金的 比例 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原油 ETF 指 跟踪 原油 价格 或原 油 相关指 数 的 ETF 或杠 杆ETF , 原油 基金 指跟 踪原油 价格 或原 油相 关指 数的指 数基 金 , 以 及基 金 资产主 要投 资 于原油 采掘 、 服务 等原 油 相关公 司股 票的 以原 油为 主题的 主动 基金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对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应自《 基金合同 》生效起 对基金 的投资 和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监督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 6 个月 后开 始) 、 单一 投 资














118 类别比 例限 制 、 融 资限 制、 股票申 购限 制 、 基 金投 资 比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符合 规定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进 行整 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公 募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 原 油 ETF,原 油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本基金 持有同一 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 证券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3)本基金 持有同一 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 金净值 的 20%。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4)本基金 持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的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 中 持 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5)本基金 不得购买 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理层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6)本基金 基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的 10% 。其 中,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每只境 外基金投 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投资境 外伞型基 金的, 该伞型 基金应 当视 为一 只基 金 ; 8)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A、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B、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C、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9)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 境外基 金,不得 超过该境 外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10) 为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9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中国 证 监会根 据证 券市 场发展 情况 或基 金具 体个 案,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基金 投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参 与 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借方应 当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














120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金 有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基金 可以根据 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 易,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1)所有参 与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应 当在正回 购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 支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 易、逆 回购交易 中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6)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121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 单的真 实 、 准 确和 完整 性 , 并 及时 将更 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 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 通知 》 及 《 基金 合同 》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券 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控 事项约定 的基金投 资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 进行 业 务监督 、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正 , 投 资 组合比 例的 调整 时间 为 30 个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2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 基 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示 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其投 资策 略及 决定) 及其投 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份额 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托管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就基 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及境 外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所有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123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可将 基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办理 与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的手 续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除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担 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 7、基金托 管人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 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8、除非根 据基金管 理人书 面同意,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在任何托 管资产上 设立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等 , 基 金托 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 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9、对于因 为基金管 理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如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从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因 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所 产生 的应 收资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 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管理 人。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托 管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怠于履 行职 责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需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当 存入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 理。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 成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24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 要的协 助 。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托管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 托管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或境 外托管 人在基金 所投资市 场的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 构处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擅自 出借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 必要的 协助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 所 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证券 登记

















125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基金托 管人应确 保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始终 是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基金托 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和 记录中 单独列 记属于本基 金的证 券,并 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确 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 账目 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 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 的名义 登记 。 而且 , 若 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 要求 和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 其境 外托 管人 自有的 资产 、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除非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存放在 证券系统 的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的指示为 基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 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场有 关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 章的复 印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 托第三 方














126 机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美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特 殊情况 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净 值计 算及 披露 的小数 点后 位数 并及时 公告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企业 会计 准则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估 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当 日将复 核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基金 月末 、 季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6、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由过 错 方赔 付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 如 果上 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 以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127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溯 处理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协议 的当 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如采用 本协议或 基金合 同中估值 方法进行 处理,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 错,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 的, 由双 方根 据过 错程 度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28 2)如基金 管理人采 用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 确定一 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形并 已告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形 下 , 若 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或 未提 出异议 ,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双方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将有 关情 况 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此 给 投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 因基 金 托管人 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 到复核 义务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4)如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单方 面对外 公告基金 净值计算 结果应 该在公 告 上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5)由于证 券交易所 、交易 市场、注 册登记公 司或数 据供应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经纪 商 或交易 对家 未能 及时 确认 交易及 详细 交易 资料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6)由于一 方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7)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8)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该 当事 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9)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129 10)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11)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2)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但 该第 三 方是由 托管 人委 托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 追偿。 13)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14)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的 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主要 证券交易 所、市场 或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130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在《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由此 产生 的后 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 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 人 应 定期 就 会 计 数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现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违 法、违 规的,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 规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4、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131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由此产 生的 后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132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 该等 信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133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 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 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 基金非直销 销售 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要 求 提供成交确认 单 。 (二 )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 包含场 外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及美元 基金 份额 ) 持有 人 交易记 录查 询服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 包含场 外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及美元 基金 份额 ) 持有 人 的对账 单 服 务 形式 1.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 对账单 。 2.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电 子或短 信 形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资讯 服务 1.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过 程中需 要投诉 与建议的情 况, 可 拨打如 下电话:400 881 8088 ( 免长途话费 )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的 具 体内容 ,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34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35 第二十五节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所 ,投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36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原 油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注册的 文件 ; 2、 《 易方 达原 油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基金 合同 》 ; 3、 《 易方 达原 油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托管 协议 》 ; 4、 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