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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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 惠报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次更 新)
重 要提 示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3 年 11 月 13 日 证监许 可
【2013 】144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预 期风 险。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的 预期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为债 券 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 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益 , 亦 承担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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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市 场风险 、 管 理风险、 估值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整 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人 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 为2016 年10 月7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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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9
第九部份
基金的投资.............................................. 27
第十部份
基金的业绩..............................................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5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5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5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5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5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9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3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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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信诚惠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与 《信 诚 惠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信 诚 惠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信诚惠报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 之《 信诚惠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惠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信诚 惠报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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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 ,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及发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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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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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设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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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 唐 世春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 元人 民币 )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1 .董 事会 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 事长 , 硕 士学位 。 历 任中 信银 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分 行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行 营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济 师 , 中 信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责 任公 司副总 裁 、 中 国
中信集 团有 限公 司业 务协 同部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 副 董事 长、 中信信 诚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之子 公司 )监 事。
王道远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 信
托管理 部总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董事 会秘 书、 副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固 有业 务审查 委员 会主 任兼 天津 信唐货 币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 董事, 商科 学士 。历 任瀚 亚投资 (香 港) 有限 公司 首席执 行
官,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 资产管 理业 务投 资总 裁、 瀚亚投 资 ( 新加 坡) 有 限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现任瀚 亚投 资集 团首 席执 行官兼 瀚亚 投资 (香 港) 有限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
魏秀彬 女士 , 董 事, 新加 坡籍,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区 域合
规经理 、 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新加坡)有 限公 司亚 太地 区 风险及 合规 总监 。 现 任瀚 亚投资 首席 风
险官。
吕涛先 生, 董事 , 总 经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总 经
理、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全 资子 公司 ,2009 年 2 月已 与华 夏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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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 并)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信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首席执 行官 。
孙麟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商科学 士。 历任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 ( 香港 ) 资 产管 理审计 团队
亚太区 联合 领导 人, 安永 会 计师事 务所 (旧 金山) 美国 西部资 产管 理市 场审 计团 队领导 等职 。
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 立受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 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
董事。
夏执东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财 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 理、 北京 天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首席合 伙人 。
现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 委会副 主席 。
杨思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 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 原 “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自 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 式更名 为瀚
亚投资 ,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该 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亚 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员 。
2 、监事
於乐女 士, 执行 监事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日本 兴业 银行上 海分 行营 业管 理部 主管、 通用
电气金 融财 务 ( 中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经 理。 现任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资 源官 。
3 、经营 管理 层 人员 情况
吕涛先 生, 董事 , 总 经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总 经
理、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全 资子 公司 ,2009 年 2 月已 与华 夏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合 并)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信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首席执 行官 。
桂思毅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安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德国 德累 斯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 务总监 、 首 席财 务官 、 首 席运营 官。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首 席财务 官。
唐世春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中信 信诚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 市场 官。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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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晓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注 册会 计师 。 历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高级 经理 、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场 官、 首席
运营官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 理 。
4. 督察 长
周浩先 生,督察长, 法学硕士 。 历任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任科员 、公职律师 、
副调研 员 , 上 海航运 产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5 、基 金经 理
王国强 先生 , 管理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浙 江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行业 务部 、 健 桥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 长 期从 事固 定收 益证券 分析 和研
究,精 于固 定收 益证 券及 其衍生 品定 价、 信用 产品 的风险 分析 等。2006 年 8 月加盟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固 定收益 分析 师 , 现任 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信诚 添
金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诚年 年有 余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优 质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 惠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6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胡喆女 士, 总经 理助 理、 副首席 投资 官、 特定 资产 投资管 理总 监 ;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 股 票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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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未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 管理公 司内 部制 度进 行证 券投资 , 未事 先向基 金管 理人申 报,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生利 益冲突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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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法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 规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 措施 和方 法等 文本 制度 的总称 。 内 部控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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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总 体目 标是 : 建 立一 个决策 科学 、 营 运高 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 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 各 项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 在 公司 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 各 业务 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互 制
约, 作 到公 司决 策、 执行、 监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分
离(如 交易执 行部门 和基 金清算 部门的 分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的分 离等) , 形成 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 完 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 以 达到 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的 人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与审 计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 基金运 作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和重 点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 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监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和 风险 管 理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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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析、 评估 , 制 定相 应的 风险管 理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 全 面、 及时、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对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性 的 目 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 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施 , 达 到: 一 线岗 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互相 监督 ; 直接 与交 易、 资 金、 电 脑系统 、 重 要空
白支票 、 业 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人 、 单 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化 后续 的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 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风 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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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 中 国银 行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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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陈强
电话:021-68649788
投资人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认 购、 申购及 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http://www.xcfunds.com/
2 、销 售机构
(1)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网址http://www.tccb.com.cn/
客服热 线:4006-960296
(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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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网址:stock.pingan.com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3)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 据实 情,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 金 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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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3 年11 月13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3 】1440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的基 金类 型 为 债券 型,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 开放 式,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限为2016 年3 月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1 日止 。本 次 募 集 的净认 购
金 额 为 400,636,621.24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90,056.63 元 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54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募 集
发售期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 为 400,636,621.24 份 基金 份 额,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90,056.63
份基金 份额 。两 项合 计共 400,726,677.87 份基 金份 额,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
资者所 有。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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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4 月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本基 金存续 期间 , 如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有权 终止基 金合 同, 而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 续9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 3000 万元;
2 、连 续9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6 年 6 月30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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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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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 过其他 销 售网 点申 购 本基金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通 过直 销中心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 万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已有认 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购 业务 的不 受直 销网 点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1,000 元。 本基 金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其他 销售
网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 点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的比 例或 数量不 设上 限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于 100 份 。基 金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 购费用 与赎 回费用
1 、申 购费 率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用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 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
投资者 的申 购费 用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每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M<200 万元 0.50%
200 万≤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为 零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 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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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如下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0%
30 日 ≤Y<1 年 0.30%
1 年≤Y<2 年 0.15%
Y ≥2 年 0
B 类基金份额
Y <30 日 0.50%
Y ≥30 日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730 日)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情形 下, 确定赎 回费 用归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向监 管部 门履 行必 要的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 费 率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支付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当投资 人选 择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1)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本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2)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 本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费 用 = 固 定费 用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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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固定费 用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当投资 人选 择申 购 B 类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份额 认购 的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 元,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则 该笔申 购的 申购 费用 及获 得的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 (1 +0.80% )=992.06 元
申购费 用=1,000 -992.06 =7.94 元
申购份 额=992.06/1.200 =826.72 份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1,000 元,申购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则 该笔申 购的 申购 费用 及获 得的B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
申购份 额=1,000/1.200 =833.33 元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四 :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10 天, 该 日 A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10,000 ×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0%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37.50 元
例五 :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 B 类基 金 份额 , 持 有 40 天, 该日B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 =12,500.00 元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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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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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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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 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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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九部 份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通 过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 在 严 格 控制风 险和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的前 提
下,力 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求 较高 的当 期收 入和 投资总 回报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 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中 期票据
等固定 收益 证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 股 票等权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3%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自上 而下 的配 置完 成, 主 要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国家
财政和 货币 政策 、 国 家产 业政策 以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 证 券市 场走势 的分 析, 预测 宏观 经
济的发 展趋 势等 , 并 据此 评 价未来 一段 时间 股票 、 债 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在 限定 投 资范围 内,
决定债 券类 资产 、 股 票类 等工具 的配 置比 例, 动态 调整股 票 、 债 券类资 产在 给定区 间内 的 配
置比例 。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策略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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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通过 考量 不同 类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税收 等因素 , 研 究各 投资 品种 的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 制 定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策 略, 以获 取债 券类 属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潜在收 益。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于普 通债 券,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 控制 目标 久期 及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采 用目
标久期 控制 、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 用利 差策 略、 流动 性管理 、 相 对价 值配 置、 杠杆策 略等 策略
进行主 动投 资。
1 )目 标久 期控 制
本基金 首先 建立 包含 消费 物价指 数 、 固 定资产 投资 、 工 业品 价格 指数 、 货 币 供应量 等众
多宏观 经济 变量 的回 归模 型。 通过 回归 分析 建立 宏观 经济指 标与 不同 种类 债券 收益率 之间 的
数量关 系, 在此 基础 上结 合当前 市场 状况 , 预 测未 来市场 利率 及不 同期 限债 券收益 率走 势变
化, 确 定目 标久 期。 当 预测 未来市 场利 率将 上升 时, 降低组 合久 期; 当预 测未 来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央行 政策 、 经济 增长 率、 通 货膨 胀率 等众多 因素 的分 析来 预测 收益率 曲
线形状 的可 能变 化; 在上 述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运用 子弹型 、 哑 铃型 或梯 形等 配置方 法, 从而
确定短 、中 、长 期债 券的 配置比 例。
3 )信 用利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严 格的 内部 投资风 险管 理体 系, 对关 注的信 用债 进行 独立 的内 部评级 , 并
持续动 态跟 踪调 整, 以此 作为品 种选 择的 基本 依据 。
本基金 将首 先根 据债 券发 行人的 长期 信用 评级 、 对 外担保 情况 、 可 能面 临巨 大损失 的诉
讼、 过往 融资 记录等 进行 初步的 风险 排查 , 并 以此 计算债 券的 可能 违约 率。 符合要 求的 信 用
债, 本基 金将 采用不 同 评 级序列 , 对长 期和短 期债 券的信 用评 级进 行初 步评 估。 在初 步评 级
的基础 上, 进一 步将 根据 行业特 征、 竞争 优势 、 管 理水平 、 财 务质 量、 抗风 险能力 等因 素对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进行 重新 调整 , 并 以此 作为评 级的 结果 。 对 于列 入考查 范围 的信用 债 , 本 基
金将持 续动 态跟 踪, 根据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情况 的变 化, 动态 调整 信用评 级 。 信用利 差策 略的
核心是 各项 债券 信用 评级 差异能 获得 充分 的利 差补 偿。 本基 金将 对债 券组 合总 体信用 评级 水
平予以 控制 ,严 格控 制低 评级债 券的 配置 比例 ;在 券种选 择上 遵循 “个 券分 散、行 业分 散 ”
的原则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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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通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评 级体 系 , 对债 券 发 行人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融 资能力 、 抗
风险能 力、 经营 状况 等进 行综合 评估 ,确 定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及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4 )相 对价 值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市场 上同 类债 券的收 益率 、 久 期、 信用 度、 流 动性 等指 标进 行比 较, 寻 找其
他指标 相同 而某 一指 标相 对更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并进 行投 资。
5 )杠 杆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可 采用 杠杆 策略 。 本 基金将 在控 制杠 杆风 险的 前提下 , 适
当时机 使用 资金 杆杠 以博 取利差 收益 ,以 增强 组合 收益。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和质 量 等
因素,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采用数 量化 的定 价模 型跟 踪债券 的价 格走
势,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础 上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对象以 获得 稳定 收益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 股 票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价 差, 从 而 使 得新 股 申 购 成 为一 种 风 险 较低 的 投 资 方 式。 本 基 金 将研 究 首 次 发行
(IPO) 股 票及 增发新 股的上 市公司基 本面 ,根据 股票 市场整体 定价 水平, 估计 新股上市 交易
的合理 价格 , 同时参 考一 级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制 定相应 的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通 过
参与新 股 申 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 格相 对于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的高 低, 确 定继 续持
有或者 卖出 。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二级 市场 的投 资策略 , 采 用定 量和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自下 而上精 选出
兼具稳 定的 高分 红能 力、 良好盈 利增 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以增 强本 基金 的股息 收益 和资
本增值 能力 。
1 )红 利上 市公 司筛 选
本基金 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 分红记 录和 分红 预期 等指 标来筛 选红 利股 。
综合评价 上市 公司过 去三 年的股息 率、 EPS 波动性 、净资产 收益 率、现 金充 足率等 ,
特 别 关 注 那 些能 够 持 续 提供 高 于 市 场 平均 水 平 的 股息 或 者 有 潜 力提 供 高 于 市场 平 均 股 息率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 同 时仔 细分析 入选 个股 行业 属性 , 筛选 出现 金股 息率 高、 分红稳 定、 行业
布局合 理的 高品 质上 市公 司,最 终形 成本 基金 的备 选股票 池。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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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红 利上 市公 司盈 利能 力 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企 业竞 争优 势分析 和财 务指 标分 析, 在红利 股股 票池 内, 筛选 出兼具 良好
盈利增 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 并且 在它 们的 股票 价格 没有反 映出 它们 的价 值时 作投资 布局 , 以
增强本 基金 的股 息收 益和 资本增 值能 力。
4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 生金融 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 基 金 对衍 生金 融工具 的投 资主 要以 对冲 投资风 险或 无风
险套利 为主 要目 的。 基金 将在有 效进 行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通 过对 标的 品种 的基本 面研 究 ,
结合衍 生工 具定 价模 型预 估衍生 工具 价值 或风 险对 冲比例 ,谨 慎投 资。
在符合 法律 、 法 规相 关限 制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按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具 的总
风险暴 露。
四、 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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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分之二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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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90% ×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 益率 +1 0%× 中证 红利 指数 收益率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 权证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中投 资于 债券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在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本 基金债 券投 资
比例均 值约 为90% , 故本 基金采 取 90%作 为复 合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衡 量债 券投 资业绩 的权 重,
相应 将10% 作为 衡量 权益 类投资 业绩 的权 重。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 样 本由 银行 间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 短 融组成 , 是综 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和沪 深 交 易所 债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中证红 利指 数挑 选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现金 股息 率高 、 分红比 较
稳定、 具有 一定 规模 及流 动性 的 100 只 股票 作为 样 本,以 反 映A 股市 场高 红 利股票 的整 体
状况和 走势 。因 此, 本基 金权益 类证 券品 种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选 择中 证红 利指 数收益 率。
将来如 指数 编制 机构 调整 或停止 相关 指数 的发 布, 或者有 更合 适的 指数 推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 定变 更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实施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其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 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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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本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本报 告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于2016 年10 月7 日 复 核了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组 合报 告的 财务 数据 截止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9,670,822.80 4.78
其中: 股票 19,670,822.80 4.7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74,561,435.20 90.97
其中: 债券 374,561,435.20 90.9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386,946.67 2.28
7 其他资 产 8,109,727.09 1.97
8 合计 411,728,931.7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86,348.00 3.76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338,346.80 0.33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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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46,128.00 0.7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670,822.80 4.8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182 云海金 属 294,700 5,864,530.00 1.44
2 002669 康达新 材 151,550 3,667,510.00 0.90
3 300429 强力新 材 23,800 3,323,908.00 0.82
4 600382 广东明 珠 190,383 3,046,128.00 0.75
5 603818 曲美家 居 151,900 2,430,400.00 0.60
6 002051 中工国 际 68,040 1,338,346.80 0.3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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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 券 63,348,200.00 15.6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0,210,000.00 4.9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0,418,000.00 71.5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85,235.20 0.1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74,561,435.20 92.2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41552050 15 京 能投CP001 300,000 30,108,000.00 7.41
2 011699006 16 中航技SCP001 300,000 30,084,000.00 7.41
3 011699154 16 中节能SCP001 300,000 30,078,000.00 7.41
4 011699202 16 京汽股SCP001 300,000 30,048,000.00 7.40
5 011699666
16 厦 门 航 空
SCP001
300,000 30,036,000.00 7.4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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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指期货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43,029.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11,713.6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54,983.9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09,727.09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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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因 四舍 五入 原因, 投资 组合报 告中 市值 占净 值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部 份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6 年6 月 30 日。
( 一) A 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4 月7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30% 0.13% -0.03% 0.12% 1.33% 0.01%
B 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4 月 7 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1.20% 0.13% -0.03% 0.12% 1.23% 0.01%
(二)A 级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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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级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本 报告期 末不 满一 年(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16 年 4 月7 日)。
2 、 .本 基金 建仓 期自2016 年4 月7 日至 2016 年10 月7 日, 截至 本报 告期 末,本基 金
尚处于 建仓 期。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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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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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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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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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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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应 的 可 分 配收 益 将 有 所 不同 ,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 每份 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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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基 金份 额、B 类 基金份 额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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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年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
3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4%。
在通常 情况 下 , B 类 基金 份 额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B 类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资产净 值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登记 机构 ,由 登记 机构代 收并 支付 给各 销售 机构。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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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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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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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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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 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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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变 更基 金份 额的类 别设 置;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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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投资组 合主 要由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成 , 波 动率 相比 权益类 产品
较小, 并且 和宏 观经 济的 运行紧 密相 关, 风险 来源 主要表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收 益水 平也 可能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债券投 资面 临的 最主 要风 险为利 率风 险 , 主 要是 由于 债券的 价格 与利 率的 走势 呈反向 变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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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越长, 它所 面临 的利 率风 险将越 大。
(4) 信用 风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 此时债 券
的持有 人将 面临 信用 风险 。 在 我国 , 国 债由 国家 财 政的信 用支 持而 具备 极低 的信用 风险 ; 金
融债的 发行 主体 集中 在商 业银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大 型企业 集团 的财 务公 司, 它们都 拥有 稳健
的运营 能力 和优 质的 资产 状况 , 信 用等 级较高 ; 企 业债券 的信 用等 级参 差不 齐, 也会 由于 发
行公司 的经 营状 况产 生变 化,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用 评级机 构功 能还 并不 健全 , 需要 持有 人具
有较强 的分 析和 追踪 能力 对它的 信用 风险 严格 监控 。
(5)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
反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6) 流动 性风 险
债券的 流动 性是 指债 券持 有人可 按自 己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实 际情 况 , 转 出债 券回 收本息 的
灵活性 , 一 般债 券的 期限 越长, 流动 性越 弱。 债券 型基金 如果 在遇 到大 额赎 回, 或 者市 场资
金面的 突然 恶化 会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8)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9) 股票 投资 风险
国家货 币政 策 、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市 场 价
格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宏观 经济运 行周 期性 波动 , 对 股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的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 竞争 、 管 理、 财 务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变 动的 风险 。
2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 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 属配 置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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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等 。
3 、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 或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可 能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使调 整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 的 损 害 。
4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债券 , 投 资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现 整
体下跌 , 本 基金 将无 法完 全避免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另 外, 本 基金 还参 与股 票投资 , 因 此,
本基金 也将 面临 股票 价格 波动、 新股 发行 放缓 或停 滞, 或 者新 股投 资收 益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所带 来的 风险 。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若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将会 终止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指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连 续 9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3000 万元 ;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少 于200 人。
5 、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登记 系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人对 基金单 位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 , 若 是由 于投 资人 的连续 大
量申购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期 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 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回 而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 所持 有的证 券以 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 需要 ,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
不利影 响。
(3) 延期 支付 或暂 停赎 回 风险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基金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 时 , 可能 会遇到 赎回 款项 延期 支付 等风险。
当发生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或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时, 或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时 , 或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时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单 位时 , 可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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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会遇 到暂 停赎 回申 请或 部分赎 回款 项延 期支 付等 风险。
(4)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产 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如发 生下列情 形之 一,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3000 万元 ;
(2)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200 人。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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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请 见附件 一。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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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 分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请 见附件 二。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 人更改个人信 息资料,请 利用以下方式 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 账户的销售 网点,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或投资 者本 人致 电客 服中 心。 在从 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户 地址 和
邮编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负 责寄 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 份 )向所 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一 次对
账单。 对账 单在 每年 (12 月份) 结束 后 的7 个 工作 日内寄 出。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开户、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撤单 、 转
换、修 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与中 国银 行、 农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 汇 付天下 和银 联通 合作 , 面 向中国 银行
龙卡持 卡人 、 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 借记 卡、 准贷 记卡 ) 持卡 人和 招商 银行 一卡 通持卡 人、 汇付
天 下 天 天 盈 三方 支 付 账 户客 户 和 上 海 银联 电 子 支 付服 务 有 限 公 司银 联 通 业 务支 持 银 行 卡的
持 卡 人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登陆 网上交 易,按 照 网上交易 栏目的 相关提 示 即可办理 开放
式基金 的开 户、 交易 及查 询等业 务。 有关 详情 可参 见相关 公告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的 方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 下提供 本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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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免长 途费 客服 专线 400-6660066 ,为 客 户提供 安全 高效 的电 话自 助语音 或人
工查询 服务 。
(六)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网 上查询 、
网上资 讯 、 网上 留言 等服 务。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 书 信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销 售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发 生变 化, 但不 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自2016 年4 月7日 以来 , 涉 及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
1.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6-04-08 ;
2.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408 ,2016-04-09 ;
3. 关于信 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的更 正公 告 ,2016-04-12 ;
4.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415 ,2016-04-16 ;
5.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422 ,2016-04-23 ;
6.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429 ,2016-04-30 ;
7. 关 于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支 付 宝 渠 道 关 闭 基 金 支 付 服 务 的 公 告
20160505 ,2016-05-05;
8.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506 ,2016-05-07 ;
9.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513 ,2016-05-14 ;
10.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520 ,2016-05-21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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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信 诚 惠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公
告,2016-05-25 ;
12.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2016-05-25 ;
13.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527 ,2016-05-28 ;
14.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招 商 银 行 卡 直 联 渠 道 费 率 优 惠 折 扣 的 公
告,2016-06-02 ;
15.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6月3 日净 值 ,2016-06-04 ;
16.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608 ,2016-06-09 ;
17.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617 ,2016-06-18 ;
18.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624 ,2016-06-25 ;
19.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和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2016-06-29 ;
20.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净 值20160629 ,2016-06-30 ;
21. 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年6月30 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公 告,2016-07-01;
22.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第二 季度 报告 ,2016-07-19;
23.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平 安 证 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8-19 ;
24.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6-08-24 ;
25. 信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6-08-24 ;
2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天 津 银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 告,2016-09-24 ;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信诚 惠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信 诚 惠 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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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 诚 惠 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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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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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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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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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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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或费 率的 除外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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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置 或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本基 金存续 期间, 如发 生下列情 形之 一,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3000 万 元;
(2)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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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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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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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方可召 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在会 议召 开方式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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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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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与 将来颁 布的 其他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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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如发 生下列情 形之 一,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3000 万元 ;
(2)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200 人。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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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 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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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凭许 可证 经营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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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换 ;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外 汇买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 用卡 的
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
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
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 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债券回 购、 银行定 期存款 、中期
票据等 固定 收益 证券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的比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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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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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 定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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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 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过 程 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开 户或 账 户 变 更所 需 的 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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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财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该 基金 份额余 额后 的价 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复 核
1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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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 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2、当 相 关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按照本 条款 规定 进行 估值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4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 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5、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6、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7、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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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以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若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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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