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预算(162205)

泰达预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泰 达宏 利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金 字 【2004 】21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05 年4 月5 日 正式生效 。 
本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本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 应 认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正
文。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10 月5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已经托 管银行 复核, 财务数 据 未 经审计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17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 …………………………………………………………46 七、 基金的投资 ……………………………………………………………………………………………52 八 、基 金 的 业 绩 ………………………………………………………………………………… 62 九 、基 金 的 财 产 ………………………………………………………………………………… 63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65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70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71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73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审 计 露 ……………………………………………………………………74 十 五 、风 险 揭 示 ………………………………………………………………………………… 77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80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00 二十、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02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05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105


4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泰 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招募 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件。 本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 其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本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 二 、 释 义 《泰达宏 利风险 预算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泰达 宏利风 险预算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金合 同或基 金合同 :指《 泰达宏 利风险 预算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证券法》 :指 1998 年12 月29 日第 九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六次会 议通过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及 立法机 关对其 所作的 修订 ; 《基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信托 法 》 :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信托法 》 《运作 办 法》 : 指 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 会 公布 并于 2014 年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不 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 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 中国证 监会第 二十八 次主席 办公 会议通过 的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发布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招募说明 书:指 《泰达 宏利风 险预算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指 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依法 对招募 说明书 定期更 新的 文件 发售公告 : 指《泰 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中国银监 会:指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元:指人 民币元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本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指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交通银 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指依 法并依 据本基 金合同 及相关 法律文 件合法 取得并 持有本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 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交易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泰 达宏利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代销机构 : 指符 合 法律 法规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要求 的 条件并 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 销售服 务 代理协议 ,代为 办理本 基金销 售服务 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和 代销机 构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 金的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指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社会团 体、其 它组织 基金 合同 的生效:指 本基 金募集 完成, 符 合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 面确认 , 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完 毕,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 指 法 律法规 及有关 规定规 定的或 者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终止 事由出 现 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程 序终止 本 基金 合同 募集期 限:指 本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相关 公告中 规定的 本基金 份额的 发 售时间 段,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终止 日 之间 的不定 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受 理投资 者 对本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 基 金间转 换或其他 业务的 申 请日 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不 包含 T 日) 认购:指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申 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指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申请购 买 本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 求基金 管理人 购回 其所 持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 换: 指在 本 基金存 续期间,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 本基 金份额转 换为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的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 巨额赎回: 指基金 单个开 放日, 本 基金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包括 基金间 转换导致 的本基 金 减少的份 额) 扣 除 本基 金 申购 份额和 其它基 金转换 为本基 金份额 后的总 余额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 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在 运用 本 基金财 产进行 投资时,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 及 实物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收益 : 指 本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及 其 他合法收 入 基金 资 产 总值: 指 本 基金 购买的 各类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 财产 的 价值总和 基金 资 产 净值: 指 本基金 资 产 总值减 去 本 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 资 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财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行为 基金账户 : 指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记 录其持 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及 其变更 情 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签 署 本基 金合同 之日后 发生的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无法预见、 无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 , 使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行本 合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 括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6 日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弓 劲梅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 陈沛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 币 股权结构 :北 方 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51%;宏利资 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司 :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名湘财合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湘财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泰达 荷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成 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 首批合 资基金管 理公司 之一。 截至目前, 公司管理 着包括 泰达宏 利价值 优化型 系列基 金、 泰达 宏利行 业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风 险预算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泰达宏 利效率 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泰达宏 利首选 企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市 值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集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品 质生活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红利 先锋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宏利 领先中 小盘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聚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 泰 达宏 利中证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逆 向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信 用合 利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瑞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养 老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淘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转型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 改革 动 力量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复 兴伟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新 起点灵 活配置 混合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蓝筹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创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 泰 达宏利 绝对收 益策略 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同 顺大数 据量化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 多元回 报债券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 增利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汇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量 化增强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启智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 定宏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创金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亚 洲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在内 的四十 多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弓劲梅女 士, 董事长 。 拥有天 津南开 大学经 济学博士 学位 。 曾 担任天 津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员, 天 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研 究员, 天 津泰达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级 项目经 理, 天津 市泰达国 际控股 ( 集团) 有限 公司融 资与风 险管理 部副部 长。 现任 天津 市泰达国 际控股 ( 集团 ) 有限公司 资产管 理部部 长。 刘建先生 , 董 事。 先后毕 业于中 国政法 大学 、 天津 财经学 院 , 获法 学学 士、 经 济学硕 士学 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金 融机构 部副处 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资金清 算中心 负责人 ;2003 年至2014 年任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机构业务 部董事 总经理。2014 年10 月加盟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4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 司总经 理。 杨雪屏 女士 ,董事 。拥 有天 津大学 工科 学士 和中 国人民 大学 新闻 学硕 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 报社 、 经济 观察报 社、 滨海时 报社等 报社担 任记者 及编辑 ; 2003 年至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 达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办公室 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 职于天津 市泰达 国际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 理部高 级项目 经理, 现任综 合办 公室副主 任。 孙泉先生, 董事。 拥 有天津 南开大 学经济 学学士 和经济 学硕士 学位及 美国芝加 哥罗斯 福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1988 年任职天 津开发 区信托 投资公 司, 负 责信 贷和外汇 管理工 作;1989 年任职天 津开发 区管理 委员会 政策研 究室, 负 责区域 发展、 国 企改革、 对外合作 政策的 研究和 制定工 作;1997 年任职天 津经 济技术 开发 区总 公司企 划部 ,负 责企业 发展战 略研 究和计 划经 营管理工 作; 2001 年任职天 津泰达 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 负责 泰 达控股重 组并购 、 资 源 整合、 上市 筹备和 金融类、 实业类 企业的 经营管 理工作。 现任天 津泰达 投资控股 公司资 产管理 部经理, 渤 海产业基 金投资 管理公 司、 恒安 标准人 寿保险 公司和 天津钢 管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等职。 何达德先 生, 董事 。 毕业 于英国 伦敦城 市大学,取得精 算学荣 誉理学 士学位。 现 为宏 利行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 政副总裁 及宏 利 人寿保 险 ( 国际 ) 有限 公司首 席 行政 总监 , 宏 利 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首 席行政总 监, 负责 宏 利 于 香港 的 全线业 务, 包括 个人保 险、 雇 员福 利及 财富管 理 等业务。 同时 何先生分 别为宏 利人寿 保险 (国际 ) 有 限公司 及宏 利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之董事 。 现 为 澳大 利 亚 精 算 学 会 及 美国 精 算 学 会 会员 , 在 寿 险 及 退休 顾 问 工 作 方 面拥 有 三 十 多 年 的丰富经 验,其间 担任多 个领导 层要职 。 任赛华女 士,董事 。 毕 业于加 拿大滑 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 获得 数学学 士学 位,加拿 大安大 略省会 计师公 会之特 许会计 师。任 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宏利资产 ,曾任 首席行 政事务总 监, 现担任 宏利资 产亚洲 区零售 经销部 主管。 早 年任女 士曾任 职于亚洲 和加拿 大的著 名国际投 资银行、 会 计事务 所及省 级退休 金委员 会, 监管 托管业 务的销 售及担任 全球基 金服务 客户关系 管理、 新 业务发 展及会 计等高 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 任泰达 宏利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事。 杜汶高先 生,董 事。毕 业于美 国卡内 基美隆 大学, 持有数 学及管 理科 学理 学士学位 ,现为 宏利资 产管理( 亚洲) 总裁兼 亚洲区 主管及 宏利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掌握亚 洲及日 本的投 资事务 ,专责 管理宏 利于区 内不 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 保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 监管 规定。 出任 现职 前,杜 先生 掌 管宏利 于亚 洲区( 香 港除 外) 的投资事 务。 2001 年至2004 年, 负 责波士 顿领导机 构息差 产品的 开 发工作。 杜先生 于 2001 年加入宏 利, 之前 任职于 一家环 球评级 机构, 曾 获派驻 纽约、 伦 敦及悉 尼担任杠 杆融资 及资产 担保证券 等不同 部门的 主管, 拥有二 十多年 的资本 市场经 验。 汪丁丁先 生, 独立董 事 , 毕业 于北京 师范学 院数学系 , 中国科 学院数 学力学部 理学硕 士学 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 经济学 博士学 位。1984 年至1998 年先后担任 中国科学 院系统 科学研 究所助理 研究员、 美国东 西方中 心人口 研究所 访问学 者、 博士 后研究 员、 香港大 学经济 与金融 学院助理 教授、 德国 杜依斯 堡大学 经济系 客座教 授、 北京 大 学中 国经济 研究中心 副教授 及美国 夏威夷大 学经济 系访问 教授。 目前担 任北京 大学及 浙江大 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 “社会 与行为 ”跨学 科教育 中心学 术委员 会主席 兼主任 。 周小明先 生, 独立 董事。毕业于 浙江大 学法学 院, 中国 政法大 学法学 硕士学位、民商法 法 学博士 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 职于浙 江大 学、 中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 司、君 泽君 律师事务 所、 安信 信托投 资股份 有限公 司。 曾担 任全国 人大常 委会财 经委员会 《 信托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起 草小组 成员、 安 信信托 投资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 目前 担任中国 人民大 学信托 与基金研 究 所所 长、 君泽 君律师 事务所 合伙人、 清华大 学法学 院联合 法律硕士 导师、 中 国信托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 业协会培 训与资 格办公 室副主 任、 《中国 信托业 发展报 告》主 编。 杜英华女 士, 独立 董事,任期始 于2014 年6 月20 日。毕业于 南开大 学法律系,获得法 学 学士和法 学硕士 学位 。1992 年10 月, 与其他 合伙人共 同发起 设立天 津 津华律师 事务所 , 现 任 该律所副 主任, 正高级 律师, 具有 22 年法 律实务 经验。 同时担 任天津 第五届律 师协会 理事、 天津第六 届律师 协会监 事。 何自力先 生, 独 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 开大学 , 经济 学博士 。1975 年至1978 年, 于宁 夏国营农 场和工 厂 务农 和做工 ;1982 年至1985 年,于宁夏 自治区 党 校从事教 学和科 研工作 ; 1988 年至今任 职于南 开大 学, 历任经 济学 系系 主任、 经济 学院 副院长 ,担任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兼任 中国经 济发展 研究会 副会长 和秘书 长、天 津经济 学会副 会长 ;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 美国加利 福尼亚 大学伯 克利分 校作访 问学者 。 2 、监事会成 员 许宁先生 ,监事 长。毕 业于南 开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 天津市 劳动 和社会 保障 局;2008 年加入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 有限 公司, 担任党 委委 员、董 事会 秘书、综 合办公 室主任 。 陈景涛先 生, 监事。 拥有 澳 大利亚 麦考瑞 大学商 学学士、 麦考瑞 大学应 用金融学 硕士和 南 澳大学金 融学博 士学位 。1998 年先后就职于 渣打银 行、 巴 克莱资 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 ,曾担 任固定 收益高 级投资 经理, 现担任 北亚投 资负责人 。 王泉先生 ,职工 监事。 管理学 学士、 经济学 硕士。2002 年 3 月 加入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 作至今, 历任基 金运营 部基金 会计、 基 金运营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运营部 总经理、 运营 副总监兼 基金运 营部总 经理, 自2014 年10 月起担 任运营 总监。 邓艺颖女 士,职 工监事 。金融 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 职于中国 工商银 行广 东省分行 公司业 务部;2005 年 4 月加 盟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担任 交易部 交易员 、 固定收益 部研究 员、 研 究部副 总监 、 投资 副总监兼 研究部 总监 , 现任 投 资副总监 兼投资 部总监 ; 具备 11 年基金 从业经 验,11 年证券 投资管 理经验 ,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弓劲梅女 士,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刘建先生 ,总经 理。简 历同上 。 傅国庆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南 开大学 和美国 罗斯福 大学, 获 文学学 士和工商 管理硕 士 学位,北 京大学 国家发 展研究 院EMBA。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 北方 国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司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 从事信托 业务管 理工作, 期间曾 任办公 室主任、 研发部 经理、 信托业务 总部总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以及 公司副 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总监 ;2007 年 1 月 起任公司 副总经 理兼财 务总监 。 王彦杰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台 湾中山 大学和 淡江大 学, 获企 业管理 学士和财 务金融 硕 士学位。1998 年8 月至2001 年4 月, 先 后在国 际证券、日商大 和证券 、 元大投信 担任股 票分 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投 信股票 投资主 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 于复华 投信香 港资 产 管理公 司,担 任执行 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于 宏利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台 湾地区 投资主 管;2015 年10 月加盟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投 资总监 ,2015 年12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兼投 资总监 。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和中国 科学院 , 管理 学和理学 双硕士。 先 后任职 于中信 公司 、毕马 威国 际会 计师事 务所 等公 司,从 事财 务管 理和管 理 咨询工 作。2002 年起在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工作, 任 监察稽 核部副 总监。2005 年10 月起任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风险 管理部 总监。2006 年11 月起 任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 士,理 学学士 ;2008 年 7 月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交 易部交 易 员,负责 债券交 易工作 ;2013 年 9 月起先 后担任 固定收 益部研 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 基金经 理;2015 年3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聚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原泰达宏 利聚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 创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 利 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养 老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6 月16 日起至 今担任泰 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6 月18 日起至 今担任 泰达宏利 创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1 月4 日 起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 活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起担任本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26 日起至今担任泰 达宏 利集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9 月26 日 起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启 智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9 月29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创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 备 8 年基 金从业 经验,8 年证券 投资管 理经验 ,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 刘欣先生 ,理学 硕士,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于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2011 年 7 月加入泰 达宏利 基金管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 理有限公 司, 曾担 任产品 与金融 工程部 高级研 究员, 金 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现担 任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2014 年 1 月 3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 利逆向 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 13 日至今 担 任泰 达宏利 改革动 力量化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1 月17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绝对 收益策 略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2 月23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 同顺大 数据量 化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6 日 起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多 元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具 备 9 年 基金从 业经验 ,9 年 证 券投资管 理经验 , 具 有 基金从业 资格。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梁钧先 生,2005 年2 月至2007 年3 月管理 本 基金;康 赛波先 生, 2005 年2 月至2006 年12 月管理本 基金; 彭泳先 生,2007 年3 月至2008 年3 月管理本 基金; 许杰先生,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9 月管理 本基金; 沈毅先 生,2008 年3 月至2012 年9 月管 理本基金; 吴俊峰 先生,2011 年9 月至2014 年9 月管理 本基金; 陈晓 舜先生,2014 年9 月至 2015 年6 月管理本基 金;胡 振仓先 生,2015 年3 月至2015 年6 月管 理本基金 ;卓若 伟先生 , 2015 年6 月至2016 年9 月管理 本基金; 李 坤元女 士,2015 年6 月至2016 年9 月管理本 基金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由公司 总经理 刘建、 副总 经理兼 投资总 监王彦 杰、 投资 副总监兼 投资部 总 监邓艺颖、 金融工 程部门 负责人 戴洁、 资 深基金 经理兼 首席策 略分析 师庄腾飞 组成。 督 察长张 萍列席会 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根据决 策事项 ,可分 类固定 收益类 事项、 权益类 事项 、其它事 项。 1 )固定收益 类事项 由刘建 、王彦 杰表决 。 2 )权益类事 项由刘 建、王 彦杰、 邓艺颖 、戴洁 、庄腾 飞表决 。 3 )其它事项 由全体 成员参 与表决 。 6 、上述成员 之间不 存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本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4


5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0、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资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 (2 )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资 产 ; (3 ) 承销证 券 ; (4 )将基金 财产用 于抵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款 ; (5 )从事可 能使基 金财产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6 )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的有关 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 行为 。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4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 包括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的 资料中 进行虚 假信息 披露;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 忽职守 、滥用 职权; (7 ) 泄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5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 接或间 接进行 其他股 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 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10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敲 、对 倒、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 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禁 止的行 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勤勉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 金管 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独 立的 监察 稽核与 风险 管理 部,监 察稽 核与 风 险管理 部保 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公 司各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稽核和 检查 ;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原 则: 建立 完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 管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 体系 结构 公司的 内 部控制 体系结 构是一 个 分工 明确、 相互 牵制的 组织结 构, 由最 高管理层 对 内部 控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6 制 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 门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 评估和 监控, 监 察稽核 部负责监 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 的执行 。具体 而言, 包括如 下组成 部分: 董事会: 负 责制定 公司的 内部控 制 政策, 对 内部 控制 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合规控制 委员会 、资格 审查委 员会和 薪酬委 员会 ; 督察 长 : 独 立行使 督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责; 及时向 合规控 制委员 会提交有 关公司 规 范运作和 风险控 制方面 的工作 报告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指导 基金财 产的运 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产 配置方 案和基本 的投资 策 略 ;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 对基金 投资运 作的风 险进行 测量和 监控 ; 监察稽核 部 与风 险管理 部: 负责对 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和 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 察, 并为每 一个部门 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供 协助, 使公司 在一种 风险管 理和控 制的环境 中实现 业务目 标 ;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 是每一 个业务 部门最 首要的 责任。 部 门经理 对本部 门的风险 负全部 责 任, 负责履 行公司 的风险 管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开 发、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 别、监控 和降低 风险。 3 、 内部控制 的措施 (1 ) 建立 、健 全内 控体系 ,完 善内 控制度 :公 司建 立、健 全了 内控 结 构,高 管人 员关于 内控有明 确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织 和授权, 确保监 察稽核工 作是独 立的, 并 得到高管 人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 手册, 并定期 更新 ; (2 )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内 控机制 : 建 立 、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 做到基金 经理分 开, 投资决策 分开, 基 金交易 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 从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 (3 ) 建立 、 健 全岗位 责任制 : 建立 、 健全 了岗位 责任制 , 使 每个员 工 都明确自 己的任 务、 职责,并 及时将 各自工 作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评 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 分别 建立 了 公 司 营运风险 和 投资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 使 用适合 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 公司运 作 和投 资 有关 的风险; 公 司建立 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 程序, 对 风险隐 患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握 风险状 况, 从而 以最快速 度作出 决策 ; (5 ) 建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 统, 如 电脑预警 系 统、 投资监 控系统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7 能对可能 出现的 各种风 险进行 全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管 理手 段: 采取数 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 段,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管理 模型, 用 以提示 指数趋 势、 行业 及个股 的风险 , 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分 散、控 制和规 避,尽 可能地 减少损 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制 定了 完整 的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 和适当 的培 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 险。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合 规控制 声明书 (1 ) 本公司 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 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 本公司 承诺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合规 控制。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 基本情 况 (一)基 金托管 人概况 公司法定 中文名 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公司法定 英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3 月30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最悠 久的银 行之一, 也是近 代中国 的发钞行 之一。 1987 年重新组 建后的 交通银 行正式 对外营 业, 成为中 国第一 家全国 性的国 有股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 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挂 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上市。 根据2015 年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 布的全 球千家 大银行 报告, 交 通银行一 级资本 位列第 17 位, 较上年 上升2 位 ; 根据2015 年美国 《财富 》 杂志发 布的世 界500 强公司排行 榜, 交通银 行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8 营业收入 位列第190位,较 上年上 升27 位。 截至2016 年6 月30日,交通银行资 产总额 为人民 币79,563.22亿元。2016 年1-6 月,交通银 行实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东) 人 民币376.61 亿元。 交通银行 总行设 资产托 管业务 中心 (下 文简称 “ 托管中 心” ) 。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 基金、 证 券和银行 的从业 经验, 具 备基金 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律师 等中高 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 员 工的学 历层次 较高 , 专业 分布合 理, 职业技 能优良 , 职业 道德素质 过硬 , 是一 支 诚实勤勉 、积极 进取、 开拓创 新、奋 发向上 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员 队伍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 生,董 事长、 执行董 事。 牛先生2013 年10月至今任本行 董事长、 执 行董事,2013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董 事长 、 执行董事 、行长,2009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牛先生1983 年 毕业于中 央财经 大学金 融系, 获学 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 哈尔滨 工业大 学管理学 院技术 经济专 业,获硕 士学位 ,1999年享受国务院 颁发的 政府特 殊津贴 。 彭纯先生 ,副董 事长、 执行董 事、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月起任本行副 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年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4 月 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 兼中央 汇金投 资有限 责 任公司执 行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8 月至2010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 长;2004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 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 行 长助理;2001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本行 行长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 鲁木齐 分行副 行长、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女 士,资 产托管 业务中 心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 资产托 管业务 中心总 裁;2007 年12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 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本 行资产 托管业 务中心 副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 木 齐分行 财务会 计部副 科长、 科长、 处长助 理、副 处长 ,会计结 算部高 级经理 。 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 国石油 大学计 算机科 学系, 获得 学士学 位,2005 年于新疆 财经学 院获硕 士学位。 (三)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至2016年6 月30日 , 交通银行共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175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 管了基 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客户资 产管理 计划、 银 行理财 产品、 信托 计划、 私 募投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9 资基金、 保险资 金、全 国社保 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 基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 、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 托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 部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 严格遵 守国家 法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及 行内相 关管理 规定, 加 强内部管 理, 保证 托 管中心业 务规章 的健全 和各项 规章的 贯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的 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 实现对各 项业务 风险的 管控, 确保业 务稳健 运行, 保护基 金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二)内 部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制定的 各项制 度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 贯穿于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活动 的始终 。 2 、 全面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建立各 二级部 自我监 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 控的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 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 节, 建 立全面的 风险管 理监督 机制。 3 、独立性原 则:托 管中心 独立负 责受托 基金资 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 产与交通 银行的 自 有资产相 互独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金 资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 4 、制衡性原 则:托 管中心 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 构的设置 上确保 各 二级部和 各岗位 权责分 明、相 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 的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部控 制中的 盲点。 5 、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 心在岗 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 管理模式 的基础 上, 形成科学 合理的 内部 控 制决策 机制、 执 行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的控 制流程、 控制措 施,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保 障内控 管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内部控 制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 运作环节 的风险 控 制要求相 适应, 尽量降 低经营 运作成 本,以 合理的 控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部控 制目标 。 (三)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业 银行法 》 等法 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 一 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管理 规章 制度, 确 保基金 托管业 务运行的 规范、 安 全、 高 效, 包括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 管理暂 行办法 》 、 《交通 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业务风 险管理 暂行办 法》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项目 开发管 理办法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信息披 露制度 》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 保密工 作制度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从业 人员守 则》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 部业务资 料管理 制度》 等 , 并根据 市场变 化和基 金业务 的发展 不断加 以完善。 做 到业务 分工合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 理,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业 务管理 制度化 , 核心 作业区 实行封 闭管理, 有关信息 披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心 通过对 基金托 管业务 各环节 的事前 指导、 事中风 控和事 后检 查措施实 现全流 程、 全链条的 风险控 制管理 , 聘请 国际著 名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托管 业 务运 行进行国 际标准 的内部 控制评审 。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有关 证券法 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金收 益分配 等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予以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及时核 对确认 并进行 调整。 交通银 行有 权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交通 银行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及 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 须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须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四、其他 事项 最近一年 内交通 银行及 其负责 资产托 管业务 的高级 管理人 员无重 大违 法违规行 为, 未 受到 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及其他 有关机 关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管 业务的 高级管 理人员在 基金管 理公司 无兼职 的情况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 销机构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66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8888 (免长话费) 或010-66555662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 销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网 上直销 的银行 卡和第 三方支 付有: 农行卡 、建 行卡、中 国银 行卡、 民 生银行 卡、 招商银 行卡、 兴业银 行卡 、 中信银 行卡 、 光大 银 行卡、 交 通银行 卡、 浦发 银行卡、 广发银 行卡和 汇付天 下“天 天盈 ” 、快 钱支付 账户。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 汇付天下 “ 天天盈 ” 账户 和 快 钱支付 账户。 ( 二)代 销机构 1)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银行网址 :www.bankcomm.com 2)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银行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银行网站 :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银行网站 :www.abchina.com 5)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常振 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体育 路21 号 法定代表 人: 卢 国锋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 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2)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3)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 江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市 鄞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 裕 电话:0574-89068340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5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 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 www.nbcb.com.cn 14)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天 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客户服务 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7)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196 号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波


客户服务 热线: 浙江 省96699 ,上海962699 ,其他地区(0577 )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8) 湘 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 新 南城 商 务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9)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 :hutt@bhzq.com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 中国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7 法定代表 人: 陈 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1)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 www.csc108.com 23)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8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4)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5)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6)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7)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 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中 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0)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200 号中银大 厦40 层 法定代表 人:许刚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1)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江东 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228 号 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易 客户服务 电话: 95597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3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3)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1 34)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5) 长 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36) 南 京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潘月 联系电话 :025-5231056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 :www.njzq.com.cn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2 3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民 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38)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9)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客服电话 :020-961303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3 40)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客服电话 :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1)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服电话 :95536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42)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4 43) 德 邦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国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44)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 东 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 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5 46) 国 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 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8)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49)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6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客户服务 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民 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热线 :400-619-8888 51)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52)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 :95558





53)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萨市 北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和 路118 弄24 号楼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 人:陈宏 公司网址 :www.xzsec.com 客服热线 :400-911-2233 54)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 一路西 华强高 新发展 大楼7 、8 层, 深 圳市华侨 城深南 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55) 中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 宝林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 :95548 56)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 雨林 公司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 :400-871-8880 57)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5 楼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8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 :400-809-6096 5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59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廊下 镇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68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 汪静 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60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笋岗 街道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1 号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61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39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62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天目 山路 266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支付 宝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63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64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 www.erichfund.com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0 65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817 传真号码 :021-20835885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66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二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67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余杭 区五常 街道同 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客户服务 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68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1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69 ) 上海汇 付 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地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70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1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72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 东 中路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峨山 璐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客户服务 热线: 400-928-2266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2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73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拱墅 区登云 路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10 楼1001 室 地址:浙 江省杭 州市拱 墅区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徐 黎云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74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28 号 富卓大 厦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客户服务 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75 ) 上海 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上 海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76 )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宏泰 东街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公司网址 :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3 77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泛海 国际SOHO 城7 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公司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 :400-027-9899 78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九渡 河镇黄 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D 座21-28 层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79 ) 上海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泥 城镇新 城路 2 号24 幢N3187 室 法定代表 人:胡 天翔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379 号金穗大 厦10 楼 公司网址 :www.jpinvestment.cn 客服热线 :400-021-2428 80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客服热线 :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4 81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 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法 定代表 人:李 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82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 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83 ) 北京汇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84 )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新 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营业期限 :持续 经营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5 85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86 ) 上海 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三)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人代表 : 弓劲 梅 联系人: 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四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 海源泰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6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 梁丽 金、刘 佳 ( 五)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普 通合伙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卢湾 区湖滨 路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 赵 柏基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单峰 、 庞伊 君 联系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一 ) 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1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包 括直销 机构 (包 括本公司 直销网 点及网 站) 、 基金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构 , 上述直 销和代 销机构 的名称 、住所 等参见 本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 2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酌情增 加或减 少代销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4 、销售机构 可以酌 情增加 或减少 其销售 网点、 变更营 业场所 。 (二)申 购 和 赎 回的办 理时间 1 、开放日 基金开放 日为投 资者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 工作日 。 基 金开放 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交易 日。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交 易时间 。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更 改或其 他原因 ,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公告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时 间外提 交的申 请按下 一交易 日申 请处理。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7 2 、申购的开 始日及 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05 年4 月15 日 起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 业务。 3 、赎回的开 始日及 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05 年6 月13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4 、申购 和赎 回的公 告 在确定申 购 和赎 回开始 时间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最迟 于开始 日前 两 日内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公 告。 (三)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基金 间转 换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基 金间 份额转 换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 基金间 转换以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 以前撤销 。 4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在变 更上 述原则 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最 迟在新 规则实 施日前 两日 内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报刊和 网站上 公告。 (四)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程 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 申请或 销售机 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基金 的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金 ;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时, 帐户中 必须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和基金间 转换的 申请无 效而不 予 确认 。 3 、申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确 认与通 知: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者可 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 的确 认情况 。 4 、申购、 赎回 款项 和基金 间转 换份 额的支 付: 基金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申请确 认后, 赎回 款项 在 T+7 日内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金 间转换申 请注册 登记机 构于 T +1 日确 认。发 生延期 支付的 情形时 ,款项 和份额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 处理。 5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可以适 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8 6 、申购、赎 回和基 金份额 转换的 数额约 定: 投资人按 金额申 购基金, 首 次申购 基金最 低金 额 100 元, 已有认 购记录 的投资者 不受本 限 制; 追 加申 购基金最 低金额 为 1 元。 投资者 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益 转购基 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的限 制。 基金 申购份 额计量 单位为 份,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归属 基金财 产。 投资人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时按 份额赎 回和基 金份额 转换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申请 将 其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 基金 单笔赎 回最低 份数为 100 份; 赎回 金额 计量单位 为人民 币元, 赎 回金额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归 属基金 财产。 单笔基金 转换最 低份数 为 1000 份 ;基金间 转换份 额计量 单位为 份,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 五入, 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归属 基金财 产。当 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额 低于 100 份时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将该持 有人持 有的该 基金份 额全部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 与赎回 的有关 数额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该调 整 实施 前 两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报刊和 网站 公 告。 (五)申 购 和 赎 回的费 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用 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采 用前端 收费形 式,申 购费 率具体如 下表所 示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50 万 1.2% 250万≤M<500 万 0.75 % 500万≤M<1000 万 0.5% M ≥1000 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 申购费率另见 已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促 销计划,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促销活 动范围 内的投 资者调 低基金 申购费 率。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用的 75%用 于注 册 登记费 及相 关手续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49 费 等,25 %归基 金财产 。赎回 费率随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的 时间的 增加 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连续持有 期限( 日历日 )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以上 0 3.自2013 年6 月14 日起,基 金管理 人面向 申购本 基金的 养老金 客户 实施特定 申购费 率, 详情请参 阅本基 金管理 人于2013 年6 月13 日发布 于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公 司网站的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实施特 定申 购费率的 公告 》 。 (六)申 购份额 和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 为申购 金额除 以以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的申 购价 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基金份 额份数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产归 属基金 财产。 基金份额 申购价 格= 基金份 额净值 ×(1+ 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基 金份额 申购价 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购基 金, 对应费 率为1.5%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基金份额 申购价 格=1.016× (1+1.5% )=1.0312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3124=48485.3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的赎 回价格 ,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赎回金 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归属基 金财产 。 赎回 费=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 × 赎 回份额 -赎回 费 例:某投 资者赎 回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 期小于 1 年, 对应的 赎 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0 赎回 费=1.0160×10000 ×0 .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 0 ×1 0 0 0 0-50.8=10109.2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基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10109.2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等 于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基 金总份 额。 (七)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 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在T+2 日 (含该日 ) 后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或 基金间转 换该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自 动为投 资者扣 除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进行 基金转 换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自 动为投 资者扣 除基金转 换前原 持有基 金的权益 并办理 转换后 持有基 金权益 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的情形 与处理 1 、出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 申购和 基金 间转换 申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其 他情 形,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市场 缺乏 合适 的投资 机会 ,继 续接受 申购 和基 金 间转换 可能 对已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产 生损害 ;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严 重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其他申 购 和基金间 转换; (5 )法律、 法规、 规章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2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 赎回和 基金 间转换 申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其 他情 形,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 个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 回;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1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已确 认的赎 回和基金 间转换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按 时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付 , 但不得超 过正常 支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暂停期间, 每两周 至少刊 登一次 提示性 公告。 暂 停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赎回 和基金 间 转换业务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九)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登记 结算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 本基金已 于2005 年6 月13 日 起开放 基金转 换业务 ,具体 实施办 理详 见相关公 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基金单个 开放日, 本基金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包 括基金 间转换 导致本 基金减少 的份额) 扣 除申购份 额和其 它基金 转换为 本基金 份额后 的总余 额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1 )全额 赎回 和基 金间转 换: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和 基金 间转换 时,按正 常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程序执 行。 (2 )顺延 赎回 和基 金间转 换: 巨额 赎回申 请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比例 不低于 本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以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量占 赎回和基 金间转 换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份额; 赎回 未受 理部分 可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间转换未 受理部 分不做 延迟处 理, 但投 资者可 在申请 赎回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转入下 一开放 日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开放 日的本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发 生巨额 赎回和基 金间转 换并延 期支付时,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 在 规定 的时间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报刊和 网站 上 公告, 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通 知和公告 的时间 最长不 得超过三 个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 (3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和 基金 间转换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已经确 认的 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申请 可以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和基金间 转换份 额,但 不得超 过正常 支付时 间后的 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 公告。 (十一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 基 金间转 换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 转换的 公告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 、 赎回或 基金间 转换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两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及规 定的派出 机构 备 案并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 第二个 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或基 金间转 换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或 基金间转 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两日 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或 基金间 转换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 基金间 转换日 公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 重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频 率调整 为每月一 次。 暂 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或 基金间 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两 日内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报刊和 网站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基 金间转 换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或 基金间 转换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风险 预算的 投资策 略, 力争获 取超过 业绩比 较基准 的长期 稳定回报, 分享市场 向上带来 的收益 ,控制 市场向 下的风 险。 (二)业 绩比较 基准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50%+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20%+ 中证金融债 指数*15%+ 中 证企业债 指数*10%+ 中证国债指数*5% 本基 金 定位 为 中低 风 险的 产 品, 无 论市 场 向上 还是 向 下, 本 基金 将 通 过对 投 资组 风 险的 控制 ,力 争为投 资者获 取稳定 的回报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 ( 三 )投 资范围 和 投资 对象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是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 具以 及 经中 国 证监 会批准的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股 票投资 范围为 所有在 国内依 法发行 的、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 A 股;债券 投资范 围 包括 一 年以 上的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可 转债 等 ;货 币市 场 工具 包 括短 期 票据 、回 购 、银 行 存款以及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等 。 本基金大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范 围是 : 股 票 0 -50%, 债 券20% -70 %, 货币市场 工具5% - 80% 。 (四)投 资理念 通过对风 险的事 前 控制 获取稳 定收益 。 ( 五)投 资 策略 1 、风险预算 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管 理将全 面引进 一种全 新的投 资策略 ――风 险预算 。 这一 技术是从 荷兰银 行 的全球投 资流程 中移植 过来的。 风 险预算 技术是 最近几 年在欧 洲和美 国发展起 来的, 并很 快得 到了市场 的认可 ,主要 原因是 它给投 资流程 带来的 创新和 附加值 。 风险预算 是指基 金在投 资组合 构建和 调整前 基于对 市场信 心度的 判断 来分配风 险,然 后 根据风险 的分配 限制来 调整具 体资产 的投资 策略, 使未 来的投 资组合 满足风险 预算的 要求, 也 就是说投 资组合 在构建 和调整 前其风 险就已 锁定。 风险预 算的策 略将 体现在投 资的各 个环节 。 大量应用 数量化 的事前 和事后 的风险 控制手 段是本 基金的 重要特 色。 投 资组合资 产配置 比例的 一个重要 参考来 自于数 理化的 风险预 算。 本基金的 风险预 算范围 :与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年跟踪 误差( 事前) 上限 为 10%。 具体的操 作流程 是: (1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召 开, 形成 对市场 的看法, 运用 MVPS 模型对 市场进行 综合评 分 得出对市 场的信 心度 , 信心 度分为 以下五 类: 非常有 信心看 空、 有信 心看空 、 中性 、 有 信心看 多、非常 有信心 看多。 (2 )根据不 同的信 心度确 定相应 的投资 组合风 险预算 范围, 然后在 风 险预算范 围内确 定 资产配置 比例。 (3 )基金经 理根据 资产配 置比例 确定下 一阶段 的投资 操作策 略,投 资 策略对组 合的预 期 影响将通 过专门 的风险 管理系 统进行 测试, 看是否 满足对 风险预 算的 要求。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4 荷兰银行 为了管 理此类 基金, 专门开 发了系 统软 件 LIBRA 进行事前风险 预算和事 后的风 险 控制。 本基 金将共 享荷兰 银行的 这一系 统, 风险 管理部 定期将 基金的 投资策略、 投资组 合等数 据传送至 荷兰银 行( 伦敦) , 通 过LIBRA 系统测算基金 目标组 合的风 险 程度, 通过 此项分 析, 风 险管理部 提出对 现有组 合的改 进建议 ,作为 基金资 产配置 的参考 。 2 、资产配置 策略 研究部结 合内外 部研究 成果, 根据与 荷兰银 行投资 管理公 司共 同 开发的 适用于国 内市场 的 资产配置 模型——MVPS 模型,提出 资产配 置方案 。 MVPS 模型包括对以下 四个方 面的分 析: M :宏观经济 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V :价值(Valuation ) P :国家对证 券市场 的政策 (Policy ) S :市场气氛 (Sentiment)。 ①M -宏观经 济环境 (Macro Environment ) 研究分析 的主要 指标包 括 ? 季度GDP 的增长 速度 ? 每月CPI 的数据 ? 每月工业 增加值 的增长 速度 ? 货币供应 量M2 的增 长 ②V- 价值(Valuation ) ? P/B 、P/E 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 市场整 体价值 的主要 标准 是 P/B 和P/E , 这两个 指标有 其自身 的运行规 律, 都有 价值回归 的特征。 当市场 偏离真 实价值 太远时, 都会有 回归的 趋势。 现 实中我们 总是无 法准确 判断市场 的真实 价值是 多少, 而 只能尝 试用各 种模型 来描述 其运行 轨 迹。 通过实 证分析, 我们 运用的P/B 、P/E 运行模型 能基本 显示市 场的重 要拐点 。 ? 公司治理 结构 公司治理 结构是 影响证 券市场 发展的 长期因 素,这 一因素 虽然很 难用 具体指标 来量化 , 但它的完 善和优 化,能 促进企 业的良 性运作 ,最终 在业绩 和市场 形象 中得到体 现。 ③P- 政策(Policy ) 国家宏观 经济政 策 和监 管政策 对证券 市场下 一阶段 的发展 具有重 要影 响作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 ④S- 气氛(Sentiment ) 市场气氛 是证券 市场政 策发挥 作用的 土壤。 在 短期内, 市场气 氛是决 定国家政 策, 甚至 宏 观政策变 化在证 券市场 中能否 得到体 现的重 要基础 。 市场 气氛将 主要考 虑保证金 、 分 析师指数 、 基金仓位 、市场 的特殊 效应等 方面。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将每月 召开例 会, 研究部 将针对 以上各 层面提 供分析 报告, 为投 资决策会 提供参考 依据, 会议将 形成 对MVPS 的评分。 3 、组合管理 策略 在确定了 基金下 一阶段 风险预 算的范 围和资 产配置 后,基 金经理 将在 风险预算 和资产 配 置范围的 指导 下 ,构建 具体的 投资组 合。 (1 )债券组 合管理 本基金将主 要采用 类属配 置和个 券选择 的投资 策略来 运作债 券组合 。 债券的投 资组合 是自下 而上和 自上而 下管理 模式的 结合。 所谓 自上而 下, 是指债 券的投资 策略是建 立在对 宏观经 济、 货币 和财政 政策、 市 场结构 变化等 的分析 基础之上 的。 通过 对宏观 面的分析, 可以预 测整个 债券市 场的下 一步趋 势, 以及 不同的 债券类 别包括国 债、 企业 债、 金 融债和可 转换债 券未来 的不同 表现, 同时 可以确 定在不 同市场 上交易 的不同类 型、 不同到 期年 限债券的 预期价 值, 据此 可以发 现市场 的失衡 情况, 确 定债券 的投资 策略。 所谓 自下而 上,是 指通过对 比个券 的久期、 到期收 益率、 信 用等级 、 税收 因素等 其他决定 债券价值 的因素, 确定 个券的投 资价值 。 类属配置 指组合 在银行 间国债、 交易所 国债、 金 融债和 企业债 之间的 配置比例。 类属配 置 将基于对 各类属 的相对 投资价 值和走 势预测, 增 持能给 组合带 来相对 较高回报 的类属, 减 持会 给组合带 来相对 较低回 报的类 属。 同时, 风险管 理部利 用 LIBRA 系统, 分析不同 债券类 属配置 情况下的 风险度, 并同比 较基准 进行对 比, 提出 对不同 债券类 别的配 置比例的 建议, 作 为基金 经理进行 债券组 合的重 要参考 。 个券选择 的标准 包括: a.符合总体投资 理念的 要求; b.符合资产配置 策略、 调整策 略和投 资策略 的要求 , 符合 风险管 理指 标, 包括 流动性 指标 要求; c. 到期收益率相 对类似 信用质 量和期 限债券 较好的 债券; d. 风险水平合理 、有较 好下行 保护的 债券;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6 e. 企业经营、财 务状况 及担保 条件较 好,信 用质量 较高的 金融债 或企 业债券; f. 价值严重被低 估的债 券,包 括可转 换债券 ; (2 )股票组 合管理 选股方面, 本基金力 争在最 好的行 业中选 择最好 的公司, 包括行 业配置 和个股选 择两个 层 面。 泰达宏利 的行业 选择和 选股将 基于详 细的行 业文档 。 行 业文档 的研究 方 法是引进 的荷兰 银 行的研究 方 法和 平台, 荷兰 银行在 运用行 业文档、 从行业 视角来 选择股 票方面有 很长时 间的经 验。 1 )行业配置 确定行业 配置的 主要依 据为: 根据 行业文 档进行 分析, 确 定国内 行业中 具有竞争 优势和 比 较竞争优 势的行 业。 行业文档 的主要 要素包 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 是从中 国角度 ,还从 全球视 角来研 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 定行业 公司的 独特运 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 因素和 行业增 长的驱 动因素 。 研究员对 每个行 业进行 深入的 分析, 根据行 业文档 并结合 对风险 和收 益的综合 考虑, 作出 行业投资 价值判 断。 2 )利用市值 指标作 为流动 性指标 ,对股 票进行 筛选, 建 立待 投资股 票 库: 对股票市 值大小 进行排 序, 挑选出 符合基 金投资 规模和 流动性 需要的 股票, 作为 基础股票 池; 以每月更 新的个 股 未来 每股收 益预测 值, 对每股 收益率 影响较 大的每 股收益增 长率、 市盈 率、市净 率、每 股现金 流、流 通市值 等基本 因素和 技术因 素为指 标建 立数据库 。 3 )对重点公 司进行 深入研 究,包 括商业 评估、 公司评 估、价 值评估 和 盈利预测 ,从而 在 基础股票 库中寻 找价格 合理、 基本面 良好的 上市公 司。 (六)风 险管理 “中低 风险 ”和“ 风险 预算 ”是本 基金 的两 大特点 ,这 对本 基金管 理 人的风 险管 理提出 了 更高的要 求。 本基金 管理人 充分吸 收了外 方 股东 荷兰银 行在风 险管理 上的技术, 并结合在 中国 资本市场 中风险 管理的 经验, 构建 了多层 次、 全方 位的内 部控制 机制和 完善的内 部控制 制度体 系,涵盖 前台、 中台、 后台各 个方面 的工作 、各项 工作环 节和流 程。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7 在此 基 础上 , 针对 本 产品 的 特点 , 本基 金 将共 享 荷兰 银 行的 风 险管 理 软件 “LIBRA ” 。它 的最大特 点是能 够把多 种不同 类别的 资产整 合在一 起进行 风险管 理。 本基金为 混合基 金, 投资 的资产类 别包括 股票、 债 券和货 币市场 工具 。 “LIBRA” 能够进行风险分 解, 把整个 组合的 风险 分为资产 配置的 风险、 资 产类别 的风险, 分析组 合风险 的来源, 分析不 同的投资 策 略对 组合风 险的影响 ,从而 在构建 投资组 合前, 使投资 组合、 投资策 略的风 险与 预期收益 相匹配 。 本基金将 使用风 险预算 技术, 根据 对市场 的信心 度控制 组合的 跟踪误 差, 动态调 整组合的 资产配置、 行业、 债 券类属 配置和 个股、 个券选 择, 风险 管理部 根据风 险管理指 标监控 组合的 风险水平, 定期出 具风险 分析报 告, 对组 合的业 绩和风 险进行 归因分 析, 找到基 金管理 人的优 势所在, 为 风险分 配提供 依据, 力 争战胜 业绩比 较基准, 在不增 加额外 风险的基 础上通 过积极 的投资管 理获取 超额收 益。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基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范围决 定了 本 基金属 于风险 中低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八)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一 家上市 公司股 票 ,其 市值 不 超过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总和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3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的股票 发售总 量; 4 、不违反基 金合同 中对投 资比例 、投资 策略等 的约定 ;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六个月 内,在 正常情 况下应 达到上 述比 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上述 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十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 使 基金 投资 符合上 述规定 。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或 中国 证监会 对上述 比例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建 仓期 本基金的 建仓期 为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以内 。 (十)禁 止行为 本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 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十一 )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权利 的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本 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或债权 人权利 时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或发债 公司的 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有利 于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 其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止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1,579,085.72 27.31 其中:股票


61,579,085.72 27.3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0,246,891.50 48.89 其中:债券


108,361,891.50 48.05








资产支持证券


1,885,000.00 0.84 4 贵金属投资 -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59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080,189.12 20.43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5,807,236.85 2.58 8 其他资产


1,791,008.46 0.79 9 合计





225,504,411.65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3,358,940.00 1.52 B 采矿业 2,283,003.00 1.03 C 制造业 37,800,604.26 17.0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 业 3,356,185.80 1.52 E 建筑业 2,235,955.36 1.01 F 批发和零售业 4,484,680.80 2.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04,846.41 0.09 J 金融业 1,145,170.49 0.52 K 房地产业 5,607,784.60 2.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1,101,915.00 0.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579,085.72 27.83 3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沪港通股 票。 4 、 报告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393 粤泰股份 99,600 1,202,172.00 0.54 2 002493 荣盛石化 84,392 1,164,609.60 0.53 3 300121 阳谷华泰 65,100 1,162,686.00 0.53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0 4 000890 法 尔 胜 97,900 1,161,094.00 0.52 5 002545 东方铁塔 114,700 1,156,176.00 0.52 6 002016 世荣兆业 119,300 1,154,824.00 0.52 7 000735 罗 牛 山 174,800 1,150,184.00 0.52 8 002010 传化股份 58,600 1,148,560.00 0.52 9 002311 海大集团 69,300 1,148,301.00 0.52 10 002123 梦网荣信 66,600 1,148,184.00 0.52 5 、 报告 期末 按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8,757,200.00 8.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51,000.00 13.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51,000.00 13.58 4 企业债券 29,193,691.50 13.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360,000.00 13.72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8,361,891.50 48.97 6 、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60414 16 农发14 300,000 30,051,000.00 13.58 2 112252 15 鄂能01 200,000 20,832,000.00 9.41 3 101669021 16 中材集 MTN002 200,000 20,254,000.00 9.15 4 010303 03 国债⑶ 150,000 15,745,500.00 7.12 5 101664036 16 同盛投 资MTN001 100,000 10,106,000.00 4.57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689104 16 金诚1A1 100,000 1,885,000.00 0.85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9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1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无股 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明 细。 10.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投资 于股指 期货, 该策 略符合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11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1.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投资 于国债 期货, 该策 略符合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11.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无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明 细。 11.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报告期 本基金 没有投 资国债 期货。 12 、 报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 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均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资 产(单 位:元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7,283.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114.6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37,550.48 5 应收申购款 14,060.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1,008.46 (4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2 (5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未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 (6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 因,分 项之和 与合计 项之间 可能存 在尾差 。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05 年4 月5 日 , 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 比 较如下表 所示: (一)截 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 比 较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5.4.5 ~ 2005.12.31 4.00% 0.47% 1.65% 0.25% 2.35% 0.22% 2006.1.1 ~ 2006.12.31 49.40% 0.71% 20.93% 0.32% 28.47% 0.39% 2007.1.1 ~ 2007.12.31 68.81% 1.15% 23.02% 0.50% 45.79% 0.65% 2008.1.1 ~ 2008.12.31 -14.74% 0.87% -14.01% 0.57% -0.73% 0.30% 2009.1.1~200 9.12.31 36.27% 0.87% 17.40% 0.42% 18.87% 0.45% 2010.1.1~201 0.12.31 -4.73% 0.63% -0.18% 0.31% -4.55% 0.32% 2011.1.1~201 1.12.31 -3.47% 0.35% -2.40% 0.25% -1.07% 0.10% 2012.1.1~201 2.12.31 9.74% 0.53% 5.20% 0.25% 4.54% 0.28% 2013.1.1~201 3.12.31 21.40% 0.92% -0.42% 0.28% 21.82% 0.64% 2014.1.1~201 11.70% 0.78% 14.30% 0.26% -2.60% 0.52%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3 4.12.31 2015.1.1~201 5.12.31 12.10% 0.40% 4.75% 0.48% 7.35% -0.08% 2016.1.1~201 6.9.30 0.81% 0.72% -0.92% 0.29% 1.73% 0.43% 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至 2016.9.30 371.21% 0.75% 84.88% 0.37% 286.33% 0.38%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 额净值 的变动 情况, 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比 较 图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 时及截止报告 期末各项投资 比例已达到基 金合同规定的 比例 要求。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 资 产 总值 基金 资 产 总值是 指 运用 基金 募 集资金 购买 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 购基金款 以及其 他投资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4 (二)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资 产 净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包括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应 收 款项以及 待摊费 用等 。 (三)基 金财产 的帐户 基金托管 人代表 本基金, 以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开立证 券帐户, 以本基金 名义在 托 管银行开 立银行 存款帐 户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内 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 本 基金帐 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 有资产 帐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帐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 归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4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5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执行 。


6 、除依据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处分。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5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的估值 目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相 关金融 资产的 公允价 值, 并为基 金份额提 供计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 日, 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 营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及 其他基 金资产 。 (四)估 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的 估值: ①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进行 估值; ④ 非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6 (4 )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 值全价。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 值日 不 存在活 跃市 场 时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 行估值 。 如 成本能 够近似 体现公 允价值, 应持续评 估上述 做法的 适当性, 并在情 况发生 改变时 做出适 当调整 。 (4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5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行 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 券,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作 为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对 于活跃 市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应 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 下,则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6 )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上 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对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值 净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人 回售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 售登 记截止日 ( 含当日) 后未行 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所 对应的 价格进 行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债券 , 在发 行利率 与二级 市 场利率不 存在明 显差异 , 未上市期 间市场 利率没 有发生 大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值 。 (8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7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 (7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9 )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从 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日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7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3 )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 (3 )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5 )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 资产按 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同 基金托 管人一 同进行 。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 后,将估 值结果 以书面 形式报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 程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签章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 为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会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 ; (5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8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八)估 值错误 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财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 或基金 份额净 值计价 出现错 误实际 发生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计价错 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按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公告 ,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人、 代理销售 机构或 投 资人自身 的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障差错 、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 法预见 、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3 )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承担。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 责任人追 偿。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将按 照以下 约定的 原则处 理基金 估值差 错。 1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由 此造成 或扩大 的损失 有差错 责任方 和未更正 方依法 分别各 自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 得到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69 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5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 原因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本基 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原则处 理差错 。 (4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当事 人,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差错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注 册登 记人进 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0 (1 )基金管 理人按 本条第 (四) 项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财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的构成 1 、本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2 、本 基金买 卖证券 价 差; 3 、本 基金银 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 5 、运用 本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计 入基金 收益。 (二)基 金净收 益 本 基金净收益为 本 基 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的分红 收益权 ; 2 、根据自 身情 况,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基 金收 益每 年 至少分 配一 次, 每 年分配次 数最多 不超过 四次, 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年 度分配在 基金会 计年度 结束后4 个月内 完成;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现 金方 式, 持有人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 红方 式或 者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日前 一日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红利再 投资方 式, 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分红 权益登记 日前的 最后一 次选择 的方式 为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分红的 默认方式 为 现金 分红 方 式; 4 、本 基金当 年收益 弥补上 一年度 亏损后 ,才可 进行当 年收益 分配; 5 、本 基金投 资当期 出现净 亏损, 则基金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6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基 金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最低 不 低于已 实现 收益的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1 50 %; 7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8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在 分配方案 实施前 两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及 其派出 机构备 案 。 ( 五)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2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 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利 按 红利 发放日 前一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转为 相应基 金份额 。 具体 业务规则 以公告 的收益 分配方案 为准。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基 金 运作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的 证 券交易 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本基 金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本基 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可以 列支的 其它费 用。 (二 ) 基 金运作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前一 日的资 产净值 的 0.70%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 于2015 年11 月5 日发布 《关于 降低泰 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管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2 理费并修 改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公 告》 ,决定 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 ,将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费年费率 由0.90%/ 年降为0.70%/ 年 。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划款指 令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基金的基 金托管 费按基 金前一 日的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具体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 . 2 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底,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的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资 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 3 、上述( 一 )3 至 7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实 际 支出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复 核后从 本基金 资 产中支 付。 基金 合同生 效 前的 验资费( 会 计师费) 、 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用 从基 金认购 费用中 列支。 4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及基金 托管 费率, 并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公告,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 (三)申 购、赎 回的费 用和基 金间转 换的费 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50万 1.50 % 50 万≤M <250 万 1.20 % 250 万≤M <500 万 0.75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 申购费率另见 已发布的相关 公告 2 、赎回费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3 赎回费率 如下: 连续持有 期限( 日历日 ) 适用的赎 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 购期持有 期限起 始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申购 期持有 期限起 始日为基 金申购 的 注册登记 日。持 有期限 的截止 日为基 金赎回 的注册 登记日 。 ②投资人 对本基 金连续 持有期 限超 过 365 天,赎回 费率 为0.25% ;连续持有期 限超 过730 天, 赎回费率 为零。 期间如 进行基 金转换 ,持有 期限可 以累计 。 ③赎回费 的25%划归 基金资 产。 3 、基金间转 换费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 册登 记 机构办 理登记 结算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 四)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 或本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前 的律师 费、会计 师费和 信息披 露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依据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会计 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帐本位 币,记 帐单位 是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各基金独 立建帐 、独立 核算;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4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基金会 计帐目、 凭证并 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 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相 独立并 具有 相关 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进 行审计 。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并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办 注册 会计 师,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 人) 同意, 在2 日 内编制 完成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的临 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别 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原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时间 内, 将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 二) 基 金募集 信息披 露 1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三 日前 ,将招 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公告的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5 十五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 (三)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规 定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 告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2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 3 、 基金季度报 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和赎 回前,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每开放日 的次日 披露该 开放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3 、在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五)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 ,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变 更;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6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生变 动 ;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 要业务 人员一 年内 变更达30 %以 上; (11 )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 (21 )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业 务; (22 )基金申购 、赎回 、基金 间转换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支付 ; (24 )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申请 ; (25 )其它暂停 基金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情 形; (26 )暂停后重 新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情 形; (27 ) 证监会规 定的 其 他重大 事项。 ( 六)澄 清公 告 与说明 在基金合 同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传播媒 介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引起较 大 波动 时, 相 关的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 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七)信 息 披露 事务管 理 1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指定专 人负责 信息 披露 事务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7 2 、基金托 管人 须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 就此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3 、本基金 的基 金 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告文 本在 编 制完成 后, 应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处, 投资 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 基金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的复 印件。 对 投资者 按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与所公告 文本的 内容完 全一致。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 在的主 要风险 有: (一)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受 到经济 因素、 政 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水 平变化 而产生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 因国 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基 金投资于 国债与 上市公 司的股 票,收 益水平 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 险 :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利 率直 接影响 着国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于 国债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员 素质等 , 这些 都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化 。 如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虽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而导致 购买力 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 实际收 益下降 。 6 、行业选 择风 险 : 本基金 强调 以行 业为导 向进 行个 股投资 ,如 果出 现 行业背 景发 生较大 变化与行 业趋势 变化预 测产生 较大差 异,可 能会影 响本基 金的投 资收 益而产生 风险。 (二) 信 用风险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8 基金在交 易过程 中可能 发生交 收违约 或者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违 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的 情况,从 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与本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 此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四)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在基 金的所 有开放 日,基 金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和 基 金间转 换。 由于应 对基金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的 经验不 足, 加之 中国股票 市场波 动性较 大, 在市场 下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量 急剧减 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较 大数额的 基金赎 回和基 金间转换 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 变现困 难,基 金面临 流动性 风险。 (五)基 金间转 换所产 生的风 险 在基金间 转换时, 可 能使相 关的基 金的规 模发生 较大改 变, 从而 对转出 和转入基 金的原 持 有人利益 产生影 响。 ( 六)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 面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 经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 风险。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 情形之 一的, 基金 合 同应当 终止: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79 1 、基金合同 期限届 满而未 延期的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组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清算组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及相关 的中介 服务机 构组成。 自基金 合同 终 止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的 所有交 易应立即 停止。 在基 金清算 小组组 成并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财产安 全的职 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备 案并公 告。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应 当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 。


(二)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对终 止后的 基金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事务所、 律 师事务 所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及上 述会计 师事务所 和律师 事务所 应在基 金 合同 终止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将本方 参加清算 小组的 具体人 员名单函 告其他 各方。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请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后 ,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三)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的职责 1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发布 基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终 止后的 基金财 产; 3 、对终止后 的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终止后 的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 5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变现; 6 、将基金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7 、以自身名 义参加 与基金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0 8 、公布终止 后的基 金清算 结果公 告; 9 、进行终止 后的基 金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四)清 算程序 1 、基金财产 的接管 2 、基金财产 的 清理 3 、基金财产 的确认 4 、基金财产 的评估 5 、基金财产 的分配 ( 五)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由 清算小 组 优先从终 止的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 六)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终止后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至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七)基 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按 照有关 规定予 以公告 。


(八)清 算帐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帐 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 法转让 或者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1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 出席 或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规 章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按照规 定支付 相应费 用; (3 ) 在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合法 利益 的活动 ; (5 )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6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1 ) 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 依照 法律及 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运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及其 他约定 和法定 的 费用 ; (3 )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或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致使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产 生重大 损失的,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 银监会 ,必要 时应采 取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 决 定基金的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但本基 金合 同规定应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批准 的,从 其规定 ; (5 ) 发售 基 金份额 , 收取 认购、 申购和 基金间 转换费 用; (6 )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2 (7 )代表 本 基金对 其所投 资的企 业依法 行使股 东权利 ; (8 )行使因 投资于 其它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9 )担任注 册登记 机构或 委托其 他 合法 机构担 任注册 登记机构 ; (10 ) 委托 合 法的 销 售代 理 机构 ,并 对 其销 售 服务 代 理行 为 进行 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基 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托 管、基 金转换 、 非交易过 户、冻 结、收 益分配 等方面 的业务 规则; (11 ) 在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情 形出 现时 , 决 定 暂 停受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12 )决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3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提 名新基 金托管 人; (14 ) 于基 金 终止 时 ,组 建 或参 加基 金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5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并 运 用基金财 产; (3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 员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基 金间 转换业务 或委托 其 他机构代 理该项 业务; (5 )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 进行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或委托 其它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6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7 ) 确保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自有 资产相 互独立, 确保 所管理的 每只基 金 在资产运 作、财 务管理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8 )除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转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3 (9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10 )按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 价格的方 法 ; (11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和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法 律、 法 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但 因遵守 和服从 司法机 构、 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的判决、 裁 决、 决定、 命令而 做出的 披露 或 为了基 金审计 的目的 而做出 的披露 不 应视为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保密 义务; (13 )按约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 ) 按约 定 受理 申 购、 赎 回和 基金 间 转换 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和转 换 后 的 基金份额 ; (15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 (16 ) 依照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8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 的时 间 内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人能够 按照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 (19 ) 组织并 参 加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当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 财产 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1 )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处 分 基金 财 产, 或 者因 违 背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管理职责、 处理基 金事务 不当而 致使基 金财产 受到损 失的, 应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方式向 基金投 资人进行 赔偿, 其 违约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2 ) 基金托管人 因违约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3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基金其 他当事 人利益 的活动 ; (24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25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4 为; (26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7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取得 基金托 管费; (3 )依法监 督基金 的投资 运作; (4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提名新 基金管 理人; (5 )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依法 持有基 金财产; (2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安全 保管基 金的全 部资产 ; (3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 专职人 员从事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4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资产 相互独 立; 对其 托管不同 基金分 别设置 帐户, 独立 核算, 分帐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 帐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帐 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


(5 )除法律 、法规 、规章 及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 不得转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6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7 )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以托 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 深圳分 公司开 立一 个或多个 证券账 户; 以 托 管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5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认 真办理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 来; (8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本 基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或基 金份额 净值; (10 ) 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等事 项符合基 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规定 ; (11 ) 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管 理人 用 以计 算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基金 间转换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规定 ; (12 ) 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投 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有 关 法律 文 件规 定; (13 )按规定出 具基金 业绩和 基金托 管情况 的报告 ,并报 中国银 监会 和中国证 监会; (14 )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在定 期 报告 内 出具 托管人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5 )按有关规 定,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6 )按照有关 规定, 保存基 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17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及时核 对; (18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基 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支 付到专用 账户; (19 )参加基金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 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21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2)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违约 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6 而免除; (23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因基 金 管 理人 违约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5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授 权 的 代表共 同组成 。 2 、召开事由 (1 ) 有以下 事由情 形之一 时,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修改基金 合同,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7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8 )本基金与 其它基 金合并 ; 9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10)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 金10%以上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涉及 本基金 的同一 事项以 书面方 式提议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就涉及 本基金 的事项 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2 ) 以下 情况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 进行修 改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7 2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基金 间 转换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开会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并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3 )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8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至少 提前30 天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至 少一种 报刊 和网站上 公告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至少 应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方 式; (2 ) 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议 事程序 ; (3 )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权益登 记日; (4 )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5 )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 (6 ) 如采用 通讯表 决方式 ,则载 明投票 表决的 截止日 以及表 决票的 送 达地址; (7 ) 采取通 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寄 交和收 取方式 。 5 、召开方式 (1 )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方 式进行 表 决; 4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托 管 人更换的 事项必 须 以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可 举行: ①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代 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 ②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2 )通讯方式 开会必 须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 时,通 讯会议 方可举 行: ①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89 份额 不少 于代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②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其他代 表, 同时提 交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及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规章、 基金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规定 。 对于通讯 开会方 式的表 决,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表面符 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无 效表决。 代 理人在通 讯方式 开会中 进行表 决时, 应 向召集 人同时 提交有 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具 的有效的 授权委 托书; ③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在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收 取和统 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④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6 、审议事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 决。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 也可以 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 时提案 ,临时 提案最 迟应当 在大 会召开日 前 10 日提交 召 集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现场 会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审议 事项的修 改及增 加 临时提案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5 日前 公告。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 按照以 下 原则 对提 案 进行审核 : 1 )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作出决 定。 如将 其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0 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 独或合并持有 权利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2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六个月 。


(2 ) 议事程 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后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产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 在开 会通知 中公告 审议事 项 、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 间和收 取方式等。 在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 日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7 、表决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一 票表决 权。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分 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都通 过 方 为 有效;除 下列2 )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1 2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 提前终 止基金 合 同为特别 决议事 项,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通 过。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记 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4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8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名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三 名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 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点; 如果大 会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者代 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计票过程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 并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公告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关 及公证 员姓名 。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之 日起生 效,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之日起 两日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2 报刊和网 站公告 。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均有 法 律约束力 。 (五)基 金合同 变更和 终止的 事由及 程序 1 、变更 基 金合 同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意。 有以下事 由情形 之一时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修改基 金合同 ,但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 )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3 )变更基 金类别 ; (4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7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8 )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合 并; (9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10)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涉 及本基 金的同 一事项 以书面 方式提 议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就涉 及本基 金的事 项提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就变 更 内容协商 一致 后 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属 于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 同的变更 并不 导致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发生 变化的 ; (3 )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 注 册地址 、 法 定代表 人变更 ,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原因 导致基 金合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3 同内容必 须作出 相应变 动的。 2 、基金合同 变更 后 应报中 国证监 会 及其 派出机 构 核准 或备案 ,并在 变更 后两日 内 公告 。 3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合 同期限 届满而 未延期 的;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3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 在六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组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清算组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及相关 的中介 服务机 构组成。 自基金 合同 终 止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的 所有交 易应立即 停止。 在基 金清算 小组组 成并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财产安 全的职 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备 案并公 告。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应 当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 。


(六)争 议的解 决 基金 合 同各 方 当事 人 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协 商 或 调解 未 能解 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 在北京, 按 照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七)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 金 合同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办公 场 所、 注 册登 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处,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查 阅。 基金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 基金合 同 的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上 述方式 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保证与 所公告文 本的内 容完全 一致。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4 1 、基金管理 人: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表 人: 弓劲梅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业 务、发 起设立 基金及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法定 名称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交通银 行) 住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根据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和 有关 证 券 法规 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 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基 金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基 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 反《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等有关证 券法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行 为, 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予以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及 时核对 确认并 进行调 整。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及时 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须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 须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托管人 是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5 否及时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 是否 将基金 资产和 自有资 产分账 管理 、 是否擅自 动用基 金资产 、 是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收益划 入分红 派息账 户等事 项, 对 基金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未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擅自 挪用基 金资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导致 基金资 产灭失 、 减损、 或处 于危险状 态的, 基 金管理 人应立 即以书 面的方 式要求 基金托 管人予以 纠正和 采取必 要的补救 措施。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托管人 赔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损失 。 (2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的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3 )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基金 托管人的 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本托 管协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有权 利并 有 义务行 使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 的任何 及所有权 利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资产 的安全 和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事宜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代表基 金对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过错造 成的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向基 金托管人 索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 依 照本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监 督方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 的, 监督 方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资产 的保管 1 、基金资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资产的 保管责 任,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将遵守 《 基金法 》 、 《信 托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最大 利益处理 基金事 务。 基 金托管人 保证恪 尽职守, 依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谨慎、 有 效 的持有并 保管基 金资 产 。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6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管 事宜;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监 控制度 , 对负责基 金资产 托管的 部门和 人员的 行为进 行事先 控制和 事后监 督, 防范和减 少风险 。 (3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购 置并保 持对于 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 要的设 备和 设施 (包括 硬件和软 件) , 并对设 备和设 施进行 维修、 维护和 更换, 以保持 设备和 设施的 正 常运行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此义务, 利用基 金资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方谋 取利益, 所 得利益 归于该 基金资 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资 产转为 其固有财 产, 不得 将固有 资产与基 金资产 进行交 易, 或将 不同基 金资产 进行相 互交易; 违背此 款规定的, 将承担 相应的 责任,包 括但不 限于恢 复相关 基金资 产的原 状、承 担赔偿 责任 。 (5 ) 基金托管 人必须将 基金资 产与自 有资产 严格分 开, 将基 金资产 与 其托管的 其他基 金资 产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 基金设 立独立 的账户, 建立独 立的账 簿,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资产。 (7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资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的 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资 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 募集资 金的验 证和入 账 (1 ) 基金设立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宣布 停止募 集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分 别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有效。 (2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资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银行账 户 中, 并确 保 划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印 鉴, 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7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4 )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票据法 》 、 《银行 账 户管理办 法》 、 《现 金 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的 有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支 付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其 他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 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另一方 同意擅 自转让 本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的 包 括 本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 市场的 通行 做法办理, 而不限于 上述关于 账户开 设、使 用的规 定。 (5 )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 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债 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 理完毕之 后,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银 行监管 部门进 行报备 。 6 、基金资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的保管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8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 本基金 的 其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代 保管库 。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7 、与基金资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会 计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资 产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 值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 算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资 产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 工作日结 束后计 算得出 当日的该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 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真 方式发 送给相 应 的基金托 管人。 该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上 述传真 后马上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后 以 加密传真 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送给 相应的 基金管 理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相 应的基 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对 基金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相应 的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将 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账册 的建账 和对账 (1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 双方约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保 管基金 的全套账 册 , 对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 法 存在分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2 ) 双方 应每日 核对账 目 , 如发 现双方 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3 、基金 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 基金 财务报 表由相 应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99 应于每月 终了 后 5 日内 完成; 季 度报告 在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每 季度公告 一次, 在 每季 终了后10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季 终了 后 15 工作日 内予以 公 告; 招募说 明书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个 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20 日 内编制 完毕 , 于 该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2 ) 基金 管理人 在月度 报表完 成当日 , 将报表 盖章后 提供给 相应的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应立即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之间 的上述 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的 其他方 式进行 。 (3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 该 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 准; 若 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以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公章, 双方 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设 立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 当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妥善保 管之。 为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职 责之 目的, 基 金管理 人 (注 册登记机 构) 应当提 供任何 必要 的协助 。 (六)适 用法律 与争议 解决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0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2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仲裁 时该 会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力。 除提交 仲裁的 争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他 规定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 管协议 的修改 和终止 1 、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修 改后的 新协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生效 。 2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或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 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是 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资 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 交易 资料的 对账服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登 陆本公 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向本 公司 定制纸 质、 电子 或短信 形式 的定 期 或不定 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 和定制 账单的 方法可 参见本 公司网 站或拨 打客服 热线 400-698-8888 咨询。 2 、其它相关 的信息 资料 (二)红 利再投 资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1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选择将 所获红 利再投 资于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将其所获 红利按 红利发 放日前 一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基 金间转 换 指本基金 存续期 间,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申请, 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转 换 为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的行为 。 (四)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通 过销售 机构为 投资者 提供定 期投资 的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以定 时定额 申购基 金份额 。 本基金已 于2006 年8 月1 日开通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具体要 求请见 相 关公告。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 基金管 理人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调 整旗下开 放式基 金申购 金额下 限的公 告》 ,本公 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 ,投资 者通过 本公司 官方网上 直销、 微信公 众平台 (微信 号:mfcteda_BJ )定期定额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 为10 元。 (五)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 自己的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 资策略分 析报告 、基金 月度报 告以及 与基金 经理( 或投资 顾问) 的定 期在线交 流的服 务 。 (六) 网 上开户 与交易 服务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网 上直销 的银行 卡和第 三方支 付有: 农行卡 、建 行卡、 中 国银 行卡、 民 生银行 卡、 招商银 行卡、 兴业银 行卡 、 中信银 行卡 、 光大 银 行卡、 交 通银行 卡、 浦发 银行卡、 广发银 行卡和 汇付天 下“天 天盈 ” 、支 付宝账 户。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 汇付天下 “ 天天盈 ” 账户 和快 钱支付 账户 。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 司网上基金直销交 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 下 基金的客户实行优 惠申购费 率。 上述具体 详情请 查看公 司网站 或相关 公告。 (七)资讯 服务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客 服中心 为投资 者提 供 7 *24 小时的 电话 语音服务 , 投资 者 可 通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免长话费)或 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 帐户信 息、 基 金产品介 绍等情况, 人工座 席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2 工作时间 还将为 您提供 周到的 人工答 疑服务 。


(八)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 400-698-8888 (免长话费 ) 或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4 月 6 日及 4 月7 日 分别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 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4 月1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参 加上海 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参加浙 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4.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4 月 21 日发布 《泰 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1 季 度报告》。 5.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4 月25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泰 达宏利 风 险预算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分 红的公 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5 日发布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淘 宝基金 理 财平台和 支付宝 基金支 付业务 下线的 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 加浙江 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 加上海 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7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 加大泰 金 石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10 日 、 5 月11 日 、 5 月12 日 及5 月 13 日 分别 发布 《 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14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深 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3 12.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参加诺 亚 正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1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正 文及摘 要》。 1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参加上 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 加武汉 市 伯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北 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 加北京 蛋 卷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4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开 放式基金 在部分 销售机 构申购 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北 京 广源达信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上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北 京 晟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与 交通银 行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5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 整长期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参 加上海 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4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在 上海陆 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开 通定期 定额投 资、转 换业务 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19 日发 布 《 泰达宏 利 风险 预算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2 季 度报告》。 29.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30.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基 金 参加中信 证券、 中信山 东、中 信期货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3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参与浙 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定期 定额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32.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8 月29 日发 布 《 泰达宏 利 风险 预算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半年度 报告正 文及摘 要》。 33.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 加珠海 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34.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 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35.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 加北京 新 浪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 售机构 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36.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 加北京 汇 成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37.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珠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38.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上 海 云湾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39.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变更基 金 经理的公 告》 。 4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上 海 万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5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 : 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服务 机构住所。


查阅方式: 投 资者可 通过指 定信息 披露报 纸 (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 或登陆基 金管理 人互联 网网址 (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 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基金募集 的文 件; 2 、基金合同 ; 3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和营 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二)备 查文件 的存放 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 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2 、查阅方 式: 基金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或基金 投资 人也 可 通过指 定信 息披露 报 纸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址 (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11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