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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168103)

九泰锐益: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九泰 锐 益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九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信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时 间 :2016 年 11 月 23 日 
公 告 时 间 :2016 年 11 月 18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 、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1 二 、基金 概况 .................................................................... 1 三 、基金 的募集 和上市 交易 ........................................................ 2 四 、持有 人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和前十 名持有 人 ........................................ 5 五 、基金 主要当 事人简 介 .......................................................... 5 六 、基金 合同摘 要 ................................................................ 9 七 、基金 财务状 况 ................................................................ 9 八 、基金 投资组 合 ............................................................... 10 九 、重大 事件揭 示 ............................................................... 13 十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 13 十 一、基 金托管 人承诺 ........................................................... 14 十 二、备 查文件 目录 ............................................................. 14 附 件: 九 泰锐益 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 16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重 要 声明 与 提 示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 号<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和《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 的规定 编 制 , 九泰 锐 益 定 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管 理人保证本公告书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二 、 基 金 概况 1、基金名称: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 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 6 个月定期开放一次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 赎回结束后 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转 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并更名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 、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和赎 回 : 本基金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前五 年 内 ,场内 份 额 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 6 个月定期开放一次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6、 截至2016 年11 月16 日 ,基金份额总额为2,243,831,963.03 份。 7、 截至2016 年11 月16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 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九泰锐益 9、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168103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792,794,485 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11 月23 日 13、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 募 集 和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 本 基金募 集 申 请的核 准 机 构和核 准 文 号:中 国 证 券监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 许可[2015]1271 号 2 、 基 金运作 方 式 : 契约 型 , 本基金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前五 年 内 ,场内 份 额 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 6 个月定期开放一次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 赎回结束后 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并更名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3、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6 年 7 月11 日至2016 年8 月5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中心和场外 代销机构。 场外 代销机构包括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大 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 )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二)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基金募集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此次募集扣 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 不含利息)为人民币 2,243,454,063.76 元,确 认份额 (不含利息转份额)2,243,454,063.76 份, 利息结转份额 377,899.27 份, 总确认份额为 2,243,831,963.03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16 年8 月1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中信银行开立 的九泰锐 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账户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9,70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243,831,963.03 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452,239,010.03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1,791,592,953.00 份。 本基金已于2016 年8 月11 日验资完毕,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6 年8 月11 日获书面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 (三) 基金上市交易 1 、 基 金上市 交 易 的核准 机 构 和核准 文 号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深 证 上【2016 】 81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11 月23 日 3 、 上 市交易 的 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 :九泰锐益 ,168103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792,794,485 份 6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披露 : 基金 管理 人 每 个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下个工作日通过 行情系统揭示 九泰锐益的基金份额净值 。 7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 对于托管 在场 外 的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后可 上市交易 。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四 、 持 有 人户 数 、 持 有人 结 构 和 前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11 月16 日, 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 29,634 户, 其中场内持有 人总户数 为 24,69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2,612.17 份,场外持有人 总户数为 4,944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91,229.26 份。 (二 )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6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91,729,705 份, 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5.1166%;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701,064,780 份, 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94.8834%。 (三 )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 有 人 名称( 全 称 ) 持 有 基 金份额 占上市 总 份额 比例 (% ) 1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2,430 2.79 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3 1.67 3 宋鲁燕 9,580,558 0.53 4 任思珍 6,000,524 0.33 5 倪培臣 5,008,292 0.28 6 符晓琳 5,001,632 0.28 7 刘刚 5,000,777 0.28 8 强焱 5,000,437 0.28 9 吴国恩 5,000,388 0.28 10 叶家欣 5,000,243 0.28 合计


125,595,864 7.00 注:以上 信 息依据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提供的持 有 人信息编 制。由于 四 舍五入的 原 因,占场 内 总份额比 例 分项之和 与 合计可能 有 尾差。 五、基金主要 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总经理: 卢伟忠 联系人: 王海滨 咨询 电话:010-52601666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306414003X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1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 2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 3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4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合计 10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 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 执行监事2 名, 执行监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监事会议, 负责根据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章程规定的职权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作。 4、人 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本公司有员工 230 人, 其中136 人具有硕士 (及以 上)学历,202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海滨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战略投资部定增业务 组 (锐系列) 执行投资总监, 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6 年 7 月16 日)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8 月14 日至今) 、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 2 月 4 日至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8 月11 日至今) 、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8 月30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467.87亿元人民币 基金 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4006800000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 行长, 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至2007年1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 国际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 任中国农业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5月至2013年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4 年7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7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年12月生,2011年4月起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6年7月至2011 年3月担任中国 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 党 组 成员, 计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 党组书记, 郑州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 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6年半年末, 中信银行已 托管8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 管 总规模达到5.35万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无 (四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110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1107 室 执行事务 合伙人:王全洲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联系人: 刘会林 联系电话:010-82254077 传真:010-82254437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刘会林、陈跃华 六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 基 金 财务 状 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 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 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16 日资产 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项





目 2016 年11 月 16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22866362.68 结算备付金 31875000.00 存出保证金 0 交易性金融资产 537761418.95


其中:股 票投资 537761418.95











债 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6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94012443.08 应收利息 1116143.01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2247631367.72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5752642.32 应付托管费 719080.29 应付交易费用 其他负债 123356.52 负债合计 6595079.1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243831963.03 未分配利润 -2795674.44 所 有 者 权益合 计 2241036288.59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总计 2247631367.72 基 金 份 额总额 ( 份 ) 2243831963.03 基 金 份 额净值 0.999 八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截止到 2016 年 11 月 16 日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537,761,418.95


23.93%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60,000,000.00


64.9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857,505.69


6.93% 6 其他资产


94,012,443.08


4.18% 7 合计


2,247,631,367.72


100.00%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值 占净值比





A 农、林、 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81,491,355.05 12.56% D 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6,066,003.72 2.06% F 批发和零 售业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 饮业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086,245.30 2.23%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 160,117,814.88 7.14%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业


R 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537,761,418.95 24.00%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资产净值比 例(%) 立讯精密 002475 9,364,351.00


185,039,575.76


8.26


省广股份 002400 11,782,032.00


160,117,814.88


7.14


佳讯飞鸿 300213 2,057,679.00


53,108,694.99


2.37


利欧股份 002131 2,875,215.00


50,086,245.30


2.24


东方园林 002310 3,299,857.00


46,066,003.72


2.06


丽鹏股份 002374 5,718,085.00 43,343,084.30 1.93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 16 日未持有债券。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 2016 年11 月 16 日未持有债券。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 16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 16 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 16 日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 16 日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 16 日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4,012,443.0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116,143.01


5 应收申购款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




















95,128,586.09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11 月 16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 情 况说明情 况 1 002475 立讯精密 185,039,575.76


8.26 非公开发 行 锁定期 2 002400 省广股份 160,117,814.88


7.14 非公开发 行 锁定期 3 300213 佳讯飞鸿 53,108,694.99


2.37 非公开发 行 锁定期 4 002131 利欧股份 50,086,245.30


2.24 非公开发 行 锁定期 5 002310 东方园林 46,066,003.72


2.06 非公开发 行 锁定期 6 002374 丽鹏股份 43,343,084.30 1.93 非公开发 行 锁定期 6、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 重 大 事件 揭 示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6 日,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十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备 查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四) 《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关于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之 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十一月十八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附件:九 泰锐 益 定 增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机构、 期货经纪 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 业顾问要求 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其 所 持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相 应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调 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 ) 增加、 减少 或调整 基 金 份额类 别 设 置及对 基 金 份额分 类 方 法、规 则 进 行调整; (7 )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参加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三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 一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采 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相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 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前 五 年 内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分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 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包 括 但 不限于 验 资 费、会 计 师 和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 央行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等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非公开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发行股票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前 五 年 内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0%-95%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本 基 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 以 每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高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低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D1-Dr) /D1 其中: FV 为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余锁 定 期,即估 值 日至锁定 期 结束所含 的 交易所的 交 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全 国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价 格 数 据估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 股票指 数 期 货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格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估值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3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证券/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的, 由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 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