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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B(150182)

军工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一 六年 第二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52 七、基金的募集 ..................................................... 5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 5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0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71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73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5 十四、基金的业绩 ................................................... 8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9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10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1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招募说明书 3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57




















招募说明书 4 【 重 要提 示 】 本基金的 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2 月 28 日【2014】236 文 注册。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4 月4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 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 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 金, 具有 较高预期 风险、 较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 , 富国军 工 A 份额 具有低预 期 风




















招募说明书 5 险、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 征;富国 军工 B 份 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 、 预 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 特征。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 至 2016 年 10 月 4 日,基金投资组 合 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 现截止 至 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6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富 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 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8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招募说明书 9 27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招募说明书 10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4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富国军工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军工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基金 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 富国军工 A 份额:指富国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 富国军工 B 份额:指富国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 每份富国军工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军 工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1、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富国军工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军工A 份额、




















招募说明书 11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 的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5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富国军工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军工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59、 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60、 日/天:指公历日 61、 月:指公历月 62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3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招募说明书 12 67 、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 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军工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和1 份富国军工B 份额的行为 71、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军工份额与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 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行 为 73、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 为 74、 富国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富 国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每份富国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 人 的 本 金 及 该 等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且 无 法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招募说明书 13 件




















招募说明书 14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10 月4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十 三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招募说明书 15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公 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公 司 在 中 国 境 外 ( 含 香 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包括 QDII 权益类公募基金、 以香港投资为主的沪港深权益 类 公 募 基 金 、 以 香 港 权 益 及 权 益 类 衍 生 品 为 主 的 专 户 投 资 基 金 等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广 东 营 销 中 心 、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东 北 营 销 中 心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略, 制定 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 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 满意度, 收 集客户信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招募说明书 16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9 月30 日,公司有员工 357 人,其中64.99%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 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招募说明书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 。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招募说明书 18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 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招募说明书 19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 员 ,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 历,16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王保合先生,博士。 自 2006 年 7 月开 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招募说明书 20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4 月起 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 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量化 投资部总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张圣贤先生, 硕士。 自2007 年7 月至2015 年3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2015 年6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中证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8 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 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2 月起任富国中证智能汽车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兼量化 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 。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章椹元 先生 自2014 年4 月至2015 年 5 月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 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21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招募说明书 22 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 动;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禁 止 性 行 为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招募说明书 23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系 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24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当 发 现 公 司 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或 者 隐 患 等 情 形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应 当 密 切 跟 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招募说明书 25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 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 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 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招募说明书 27 易量占 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 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明书 28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招募说明书 29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3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招募说明书 32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 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1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2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 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3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 16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9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41 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招募说明书 38 ( 2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5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6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8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2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30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32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3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4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35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______________ 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36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招募说明书 42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38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9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40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4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2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招募说明书 44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3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44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人员: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 4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 、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4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48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招募说明书 46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49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50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 www.zlfund.cn ( 5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招募说明书 47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53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54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招募说明书 48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om ( 55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56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 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57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58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59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60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招募说明书 5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61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62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63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招募说明书 51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 、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富国 军 工 A 份额 ” )与 富国 中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积极收 益类 份 额 (即 “富国 军工 B 份额” ) 。 其中 , 富国军 工 A 份额、 富国军 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军工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根据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富国军工 A 份额在 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富国军工 B 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 接 受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和赎回。 富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富 国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 国军工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场内富国军 工份额后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不 进 行




















招募说明书 53 分 拆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并 申 请 将 其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合并为场内 富国军工份额后 赎回。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折 算 详 见 本 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 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富国军工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三)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特性不同, 富 国军工 份额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对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富国军 工 A 份额为预期风险 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 净值优先确 保富国军工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军工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富国军工 B 份额 为预期风险 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军工 A 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 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净 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军工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3% ” , 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3% ” 。富 国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




















招募说明书 54 净值计算。 在进行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 算时, 本基金资产 净值优先确保富国军工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军工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基金资产 净值计为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净资产。富国军工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军工 A 份额应 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军工份额所代表的 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1 份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军工 A 份额在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 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军工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计 算 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富 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T 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为 T 日富国军 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军工 A 份 额、富国 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之 和。




















招募说明书 55 2.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 年实 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富国 军工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R 为富国军工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3、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4、 T 日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56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2 月28 日【2014】236 号文注 册 。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 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和持 有 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见相关公告。 二、募 集 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9,152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981,504,275.11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26,300.40 份, 两项合计共 981,730,575.51 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 备案 的 条 件 1.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招募说明书 57 以公告 。 3.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三)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 金合 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4 月 4 日正式生效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九 、 基金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 军工 B 份额 上市交易。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在 条 件 成 熟 后 也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 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上 市 交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修 改 配 对 转 换 规 则 、 对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 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提前公告 。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起实行; 3.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9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基金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 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能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 的程 序 后 增 加相 应 功 能 。




















招募说明书 60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 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富 国 军 工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富 国 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机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理富国军工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4 月16 日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为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招募说明书 6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富 国 军 工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 富国军工份额 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招募说明书 62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 制























招募说明书 63 1、 投资人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 含直销网点) 申购富国 军工份额 , 单笔申 购 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 1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军工份额, 单笔 首次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富国军工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 1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该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申购 金 额 。 投 资 人 在场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基金 申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人 还应遵循相关场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军工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 金 额为 50,000 元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富国军工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军工份额时, 每次对富国军工份额的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 点) 保留的富国军工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代销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招募说明书 64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以 及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 产 品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 万元 0.18% 200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 军工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 万元 0.60% 200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 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 场外赎回费率都为 0.50%。 本 基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招募说明书 65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富国军工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人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招募说明书 66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 军工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军工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军工份额。 例5: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场外 申购富国军工份额 , 其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36%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 +0.36%)=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 =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 =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军工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军工份额。 例 6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军工份额,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 -1,185.77=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富国军工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 , 则 可 得 到 97,353 份 富国军工份额 , 申 购 费 用 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67 富国 军工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 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7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军工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 军工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6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军工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 =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 份富国 军工份额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招募说明书 68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确认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以公告 。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招募说明书 69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 国 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 富国军工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70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额。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注 册登 记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和跨 系 统 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军工份额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的富国军工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军工 A、 富国军工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军工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军工份 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军工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经 过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军工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须办理已持有富国军工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军 工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军工 A 份 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军工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72 (2) 富国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二)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三)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配 对转 换 是 指 本基 金 的 富 国军 工 份 额 与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 富国 军 工 B 份 额 之 间 的配 对 转 换 ,包 括 以 下 两种 方 式 的 配对 转 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成 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与1 份富国军工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 国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机 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配 对 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配 对 转 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配 对转 换 的 原 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募说明书 74 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军工份额的富国军工 A 份 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分 拆 ,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富 国 军 工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配 对转 换 的 程 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六 ) 暂 停配 对 转 换 的情 形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 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 改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三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紧 密 跟 踪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进 行 投 资 , 依 托 富 国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 利 用 长 期 稳 定 的 风 险 模 型 和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中 的 组 成 及 其 基 准 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军工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 。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 以 及 因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6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在 合 理 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的 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股 票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高 度 正 相 关 和 跟 踪 误 差 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 据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的 调 整 规 则 和 备 选 股 票 的 预 期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及 时 进 行 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77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军工指数; C.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军工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 以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中 该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同 指 数 一 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控 制 并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 投 资决 策 与 交 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招募说明书 78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 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标 的指 数 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招募说明书 79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军 工 价 格 指 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军工价 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 指 数 编 制 方 案 调 整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富国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招募说明书 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招募说明书 81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招募说明书 82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 债 权 人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925,823,966.66 94.17 其中:股票 17,925,823,966.66 94.17 2


固定收益投资 3,498,605.10 0.02 其中:债券 3,498,605.10 0.02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03,293,799.46 5.80 7


其他资产 2,954,470.64 0.02 8


合计 19,035,570,841.86 100.00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48,543.01 0.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3,443.2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招募说明书 8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5,526.20 0.00 J 金融业 170,075.58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67,587.99 0.01 3、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471,227,731.43 86.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3,903,126.04 1.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44,940,088.75 6.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3,285,432.45 0.6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923,356,378.67 94.55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招募说明书 84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989 中国重工 258,510,254 1,602,763,574.80 8.46 2 600893 中航动力 22,152,628 760,056,666.68 4.01 3 600271 航天信息 31,491,254 695,011,975.78 3.67 4 000768 中航飞机 31,473,283 659,050,546.02 3.48 5 002465 海格通信 48,166,089 616,044,278.31 3.25 6 600118 中国卫星 16,802,796 534,832,996.68 2.82 7 600150 中国船舶 19,582,652 422,397,803.64 2.23 8 600879 航天电子 23,634,438 376,260,252.96 1.98 9 002049 紫光国芯 10,334,135 368,308,571.40 1.94 10 000748 长城信息 18,518,221 367,957,051.27 1.94 (2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163 三角轮胎 21,743 833,409.19 0.00 2 002807 江阴银行 13,466 170,075.58 0.00 3 300533 冰川网络 1,111 162,328.21 0.00 4 002812 创新股份 2,211 141,548.22 0.00 5 601500 通用股份 10,017 140,338.17 0.00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498,605.1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98,605.10 0.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28010 顺昌转债 26,010 3,498,605.10 0.02




















招募说明书 85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收益( 元) -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86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19,156.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5,547.64 5 应收申购款 1,589,766.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54,470.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10 顺昌转债 3,498,605.10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465 海格通信 616,044,278.31 3.25 筹划重大事项 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持 有流通受限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 尾差。




















招募说明书 87




















招募说明书 88 十 四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4.4-2014.12.31 53.17% 1.69% 64.79% 1.77% -11.62% -0.08% 2015.1.1-2015.12.31 40.63% 3.23% 43.14% 3.21% -2.51% 0.02% 2016.1.1-2016.9.30 -22.20% 2.35% -21.62% 2.12% -0.58% 0.23% 2014.4.4-2016.9.30 67.59% 2.58% 84.87% 2.53% -17.28% 0.0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 89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 30 日。 2 、 本基金于2014 年4 月4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14 年 4 月4 日起至2014 年 10 月 3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期 货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 9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91 十 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92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招募说明书 93 ( 四) 估 值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招募说明书 94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 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95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估值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 国 军 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应商 发送的数据错误,




















招募说明书 96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七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97 十 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98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收 取 下




















招募说明书 99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 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 4.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管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基 金 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100 十 九 、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日 ,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富国军工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提 前 至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 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 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富国中证军工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军工份额将按一份富国军工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军 工 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后 ,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 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























招募说明书 101 其中: :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 (2) 富国军工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 额的份额数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3) 富国军工 B 份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不 改 变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其 份 额 数。 (4) 折算后的富国军工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富国军 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 人 新增的场内 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二)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




















招募说明书 102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即: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 。 1.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 将确定折算基 准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 工 B 份额和富国军 工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军 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及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军工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数=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 103 2)富国军工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军工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军 工 份 额 的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军 工 份 额 的份 额 数+ 富国 军 工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数+ 富国军工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 额数+ 富国军工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数 2.当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 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 104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 折算基准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富国军 工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富国 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份额 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军工 B 份额 2)富国军工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 额与 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份额 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军工份额




















招募说明书 105 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4)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富 国 军工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数 (三) 折 算份 额 数 的 处理 方 式 折 算 后 , 场 外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四)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相 关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五)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 在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发 生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 在 市场 出现 极 端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富 国 军工 B 份 额 未跌 至 0.250 元 以 下 时 提 前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须 由 基 金 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 至 0.250 元或以下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 其 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




















招募说明书 106 金 《 基 金 合 同 》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 金 的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 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 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109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上市 交 易 公 告书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 额两类份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 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军工A 份额 和富国军工B 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军工份额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 与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资产净值和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 与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 份 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富 国 军工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 基 金 季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 时 报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111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军工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军工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军工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富国 军工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军工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招募说明书 112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 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 二 ) 投资 于 股 指 期货 的 信 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 十 三)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四)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招募说明书 113 ( 十 五) 暂 停或 延 迟 信 息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二 、风险揭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军工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军工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 ( 一 )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招募说明书 115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 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招募说明书 116 1、指数投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指数 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 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跟 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招募说明书 117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 制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 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富国 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 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内 含 杠 杆 机 制 的 设 计 , 富 国 军工 B 份 额 的 参考 净值的 变动幅度将大于富 国军工份额的净值 和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参考 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富国 军工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由 于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影 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 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 富国军 工 A 份额和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 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会 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因 此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面 临 风 险 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 失 。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招募说明书 118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因 此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 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 军工 A 份额或富国军 工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不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购 买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或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 在 其 参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 则 折 算 新 增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并 不 能 被 赎 回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份 额折算前将富国军工 A 份额或富国军工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富国军工 份额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分 级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可 能 改 变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其 交 易 价 格 ; 另 一 方 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除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招募说明书 120 二 十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21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富 国 军工 A 份 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军工份额、富 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122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四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24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法募集资金; 1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招募说明书 125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6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招募说明书 127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富 国 军 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128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富国军工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 129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富国 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招募说明书 130 9) 终 止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 集 。 (3)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招募说明书 131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召 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招募说明书 132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等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其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招募说明书 133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 国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 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富国 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 国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招募说明书 13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分之一) 以上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富 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招募说明书 135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 一)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




















招募说明书 136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招募说明书 137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章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 等 的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138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3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富 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富国军工份额、 富 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140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 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 五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招募说明书 142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 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招募说明书 143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3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招募说明书 144 (1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基




















招募说明书 145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14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招募说明书 147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48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 )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招募说明书 149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150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明书 151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 按照富 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 公告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152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改 与终止




















招募说明书 153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54 二十 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的寄 送 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 三季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 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 上交 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 、fullgoal 、com 、cn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免 费信 息 定 制 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 网 络在 线 服 务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五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 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招募说明书 155 ( 六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明书 156 二十七 、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6 年 5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官方店关闭认申购业务的公告》。 2 、2016 年 6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 、2016 年 6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京 东 官 方 旗 舰 店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57 二十 九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 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