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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收益一年(000728)

工银收益一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目 标收 益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4 年1 月26日证 监 许可【2014 】140 号文 核 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8月12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 票型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及 其衍 生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以 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非 固定 收 益类 资 产。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股 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即 不受锁 定期 等 任何交 易限 制) 之日 起的 三个月 内卖 出。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成 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每 个交 易日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 初始 面 值 1.00 元 。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 本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月11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64 十、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5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 要 ...................................................... 88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102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目标 收益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或 “招 募说 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目 标收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目 标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目 标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目标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目标 收 益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目标 收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 银瑞 信目 标收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并 于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 务规则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及 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44、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 的模式 45、封 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本基 金封 闭运 作,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期间。本 基金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的年 度对 日的 前一 日止( 如果 该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在 对应 日 期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第二 个封 闭期 及之 后的每 个封 闭期 均为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该封 闭期 首日 的年 度对 日的前 一日 止( 如果 该年 度对日 为非 工 作日或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 则 顺延 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期间基 金份 额总 额保 持不 变,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也 不上 市 交易 46、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进入 开放期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最 短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具体 时间 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每个开 放期 开始 的2 日前 进行公 告。 如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 抗力 或本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自不 可抗 力或 本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起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 赎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股 份银行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 人 事处 处长 、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 营 业部 总经 理 (兼 ) 、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 任上海 市银 行 同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融 学会 副 会长 、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 长 、 上 海世界 贸易 中心 协会 副 会长 、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 上海市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陆 家嘴研 究基 地理 事会 理事 、上海 财经 大 学校董 会董 事, 上海 市人 大代表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 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1991-1992)。 2006 年 被《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 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 明 波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国际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工 银瑞信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 任研 究员 ;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 、 普 天债 券基 金 经理 、 社 保债 券 组合、社 保回购组 合基金 经理、机 构理财部 总监助 理、固定 收益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杜 海 涛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历 任职员、债 券(金 融工程 )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 任职于 宝 盈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历 任研究 员、基 金经理助理 ;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 任职于招 商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陆欣先 生 ,10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中国 银行 担 任债券 交易 员 , 在 光大 保 德信基 金 管理公 司担 任固 定收 益副 总监兼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加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固定收益部副 总监 。 2014 年 6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1 月1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目 标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中 高 等级信 用债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瑞 丰纯 债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5 月5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泰 享三 年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恒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昌明先 生,2014 年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 担任工 银目 标收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基 金( 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 自我控 制、 职责分离 、监 察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动 体现 为:自 我控 制以各岗 位的 目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 的信息 交流 途径, 形 成了 自上而 下的 信息传播 渠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 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 职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 权制度 ,建 立 了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 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督察 长、 风险管理 委员 会和法 律合 规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 人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督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 司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准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要 包 括: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 业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 汇、售 汇;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托 管业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经 营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186.5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 是较 早开展 银行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股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过 二十 年来的 稳健 经营 和业 务开 拓, 各 项业 务发展 一直 保持 较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于 2003 年 设立 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部 ,2013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 2016 年进 行组 织架构 优化 调整 , 并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目前下 设证 券托 管处 、客 户资产 托管 处、 内控 管理 处、运 营管 理处 四个 职能 处室。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资 金信托 保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球资 产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基金 专户 理财 托管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托管 、期货 公司 客 户资产 托管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私 募股 权托 管、银 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年 金托 管 等多项 托管 产品 , 形 成完 备 的产品 体系 , 可 满足 多领 域 客户 、 境内 外市 场的 资产 托 管需求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吉晓辉 , 男 ,1955 年 出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上海 市政 府副 秘书 长、 上海市 金融 工作 党委 副书 记、上 海市 金 融服务 办公 室主 任、 上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第 十届 、第 十一届 全国 政 协委员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中共 上海 市第十 届委 员 会委员 。 刘信义 , 男 ,1965 年 出生 , 硕 士研 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上 海市 金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市金 融服 务办 主任 助理,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党委 委员 、副 行长、 财务 总监 ,上 海国 盛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现 任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刘长江 , 男 , 1966 年 出生, 硕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历 任 工商银 行总 行教 育部 主任 科员, 工商银 行基 金托 管部 综合 管理处 副处 长、 处 长,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总 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银 行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企业 年金 部、 期货 结算 部总经 理,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公司 及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资 产托管 部、 企业 年金 部、 期货结 算部 总 经理,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融 机构 部总 经理。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机构 部 、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30 日,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规模 为 1029.49 亿 元,比 去年 同期 增长 19.90%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五 十四只,分 别为 安信 动态 策 略灵活 配置 、 北信瑞 丰宜 投宝 货币 、 博 时安 丰 18 个月LOF 、 博 时 产业债 纯债 、 长安 鑫利 优 选混合 、 长信 金利趋 势、 长信 利众 债券 基金(LOF) 、东 方红 稳健 精选、 富安 达长 盈保 本基 金、工 银目 标 收益一 年定 开债 券、 工银 瑞信恒 享纯 债基 金、 工银 瑞信生 态环 境、 广发 小盘 成长、 国联 安 安稳保 本基 金、 国联 安货 币基金 、国 联安 鑫富 混合 基金、 国联 安鑫 享混 合基 金、国 联安 鑫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悦基金 、国 联安 鑫禧 基金 、国寿 安保 稳定 回报 、国 寿安保 稳健 回报 、国 寿安 保尊益 信用 纯 债、 国 泰金 龙行 业精 选、 国 泰 金龙 债券 、 国 投瑞 银新 成长、 华富 保本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富诚 鑫灵 活配 置基 金、 华富国 泰民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华 富恒 财分 级债 券、 华富健 康文 娱 基金、 华夏 新活 力混 合基 金、汇 添富 和聚 宝货 币、 汇添富 货币 、汇 添富 双利 增强债 券、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币 、 嘉实 优 质企业 、 金鹰 改革 红利 、 南 方转型 驱动 灵活 配置 基金 、 鹏 华 REITs 封闭式 基金 、鹏 华丰 泰定 期开放 、天 弘新 价值 混合 、天治 财富 增长 、易 方达 裕丰回 报、 易 方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银华永 泰债 券型 基金 、银 华远景 债券 基金 、中 海安 鑫保本 、中 海 医药健 康产 业、 中信 建投 稳 信债券 、 中 信建 投稳 溢保 本 基金 、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基金 、 鑫元合 丰分 级债 券基 金、 鑫元汇 利债 券型 基金 、长 信利发 债券 基金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本行 内部 控制 目标 为 : 确保经 营活 动中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完 整,确 保业 务活 动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本行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为: 总行 法律 合规 部是 全 行内部 控制 的牵 头管 理部 门, 指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总行 风险 监控 部是 全行 操作风 险的 牵 头管理 部门 。指 导业 务部 门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操 作风险 管控 工作 。总 行资 产托管 部下 设 内控管 理处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行 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制 具体 管理 实施 机构 ,并配 备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责。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本行已 建立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内 控制 度贯 穿资 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 级组织 结构 、岗 位及 人员 。内部 控制 以防 范风 险、 合规经 营为 出发 点, 各项 业务流 程体 现 “内控 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全员 化风 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念, 营造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围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组织 架构 、业 务岗 位、 人员的 各个 环 节。制 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明确 岗位 职责和 各项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业 道德 规 范、业 务数 据备 份和 保密 等在内 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建 立严 格完 善的 资产 隔离和 资产 保 管制度 ,托 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产 及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对 各类 突 发事件 或故 障, 建立 完备 有效的 应急 方案 ,定 期组 织灾备 演练 ,建 立重 大事 项报告 制度 ; 在基金 运作 办公 区域 建立 健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利用 录音、 录像 等技 术手 段实 现风险 控制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 自查 、 内部 稽核 等措 施进 行监 控, 通 过专 项/全 面审 计等 措施实 施业 务 监控, 排查 风险 隐患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 包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我 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约 定 ,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后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格 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3、监 督方 法 (1 ) 资 产托 管部 设置 核算 监督岗 位 , 配 备相 应的 业 务人员 , 在授 权范 围内 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规 范基 金运 作,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不 受 任何外 界力 量的 干预 ; (2 ) 在 日常 运作 中 , 凡 可 量化的 监督 指标 , 由核 算 监督岗 通过 托管 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 对非 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 管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监督 结果 , 采取 定期 和不 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不定 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临 时日报 、其 他临 时报 告等 ; (2)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违 法操 作, 以电话 、 邮 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指 明违 规事项 ,明 确纠 正期 限。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 人违规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违规 事项 未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中 国证 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会。 如 果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投 资运作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3 ) 针 对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的检 查 , 应 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4) 北京 农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锡 )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http://www.nesc.cn


(2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2)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3)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4)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25) 西藏 东 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65161666 传真: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1)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www.5ifund.com (4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69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刘宝 文 联系电 话: 010-58325395 客服电 话:4008-166-1188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45)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7)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8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9)中 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0)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1)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2)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https://8.gw.com.cn/ (5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5)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5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9)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6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lufunds.com (61)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2)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3)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6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5)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6)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7)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8)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9)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0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1)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2)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3)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 先国 联系人 :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74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5 )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7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8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9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 人 :肖 雯 联系 人: 钟琛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0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81 )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 贺杰 电话: 18551612276 传真: 025-868539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82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伟 刚


联系人 : 2000 万 人民 币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3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宏鸣 联系人 : 叶 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84 )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友谊 路 15 号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办公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袁福 华


联系 人: 李岩





电话 : 022-28405684


传真 : 022-28405631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话 : (021 )51150298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4 年1 月26 日 证监 许可 【2014 】 140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定期 开放 式 (本 基金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起每 封闭 一年 集中 开放 申购与 赎 回一次 )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首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起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年 度对 日的 前一日 止( 如果 该年 度对 日为非 工作 日 或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 第二 个封 闭期 及之后 的每 个 封闭期 均为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至 该封 闭期 首日 的年 度对日 的前 一 日止( 如果 该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 作日) ,以 此类 推。 首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 含该 日 ) 进 入本基 金的 首个 开放 期 。 本基金 每 个开放 期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最 短不 少于5 个 工作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且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每个 开放 期开始 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如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力 或本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或 本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 作日开 始。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的,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开放期 时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期 间基 金 份额总 额保 持不 变,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8 月12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 销 售机 构 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自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含 该日) , 本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每个开 放期 为上 一个 封闭 期结束 后第 一 个工 作 日 (含 该日 ) 起的5 至20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每 个开 放期开 始的2 日 前公 告说 明。如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本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 或本 合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 。开放 期内 因发 生不 可抗 力或本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而 发生 基金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或 本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开放 期间本 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投资 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该 申购 申请 时,申 购申 请即 为有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申请 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申购 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公 司旗 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人民币 。 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 人将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受 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赎回费 情形 费率 在同一 个开 放期 内申 购后 又赎回 的份额 1.0% 认购的 份额 或在 某一 开放 期申购 并在下 一个 及之 后的 开放 期赎回 的份额 0% 注: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 100% 计入基 金资 产。 3、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其可 得 到47619.05 份 基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2 个封 闭期 对应 的时 间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为 2 个封 闭期 对应 的时 间,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12,500 元。 例:某 投资 者在 某一 开放 期前并 不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其 在该 开放 期先 申购后 又 赎回本 基 金1 万 份基 金份 额, 该 1 万 份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5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1.250 元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1.0%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1.0%=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0=12,375.00 元 即:某 投资 者在 某一 开放 期前并 不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其 在该 开放 期先 申购后 又 赎回本 基 金1 万 份基 金份 额, 该 1 万份 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5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1.250 元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1.0%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2,37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首 日披 露本 基金 上一 个封闭 期最 后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基金 的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工 作日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予以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且 开放 期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对 当日 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确 认, 但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少 于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或者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不适 用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开放 期与封 闭 期间基 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暂 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情 形。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 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支 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及 其衍 生工 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但可 以持 有因 可转债 转股 所 形成的 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等权 益 类资产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即不 受锁 定期 等任 何交易 限制 )之 日起 的三 个月内 卖 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三) 投资 策略 1、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配置 策 略 (1) 期限 配置 策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适当的 采取 期限 配置 策略 ,即在 保 证每个 开放 期有 适当 的流 动资产 的基 础上 ,将 基金 资产所 投资 标的 的平 均剩 余存续 期限 与 基金剩 余封 闭期 限进 行适 当的匹 配。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 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而投 资者的 期 限偏好 以及 各期 限的 债券 供给分 布对 收益 率形 状 有 一定 影 响。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析 采取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方 法为 :在 对经 济周 期和货 币政 策分 析下 ,对 收益率 曲线 形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状可能 变化 给予 一个 方向 判断; 定量 方法 为 : 参考 收益率 曲线 的历 史趋 势, 同时结 合未 来 的各期 限的 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者 的期 限偏 好, 对未 来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做出 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 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提 出 可能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包括 :子 弹型 策略 、哑 铃型策 略、 梯形 策略 等。 (3) 类属 配置 策略 对于债 券资 产而 言, 是信 用债、 金融 债和 国债 之间 的比例 配置 。当 宏观 经济 转向衰 退 周期, 企业 信用 风险 将普 遍提高 ,此 时降 低信 用债 投资比 例, 降低 幅度 应该 结合利 差预 期 上 升幅 度和 持有 期收 益分 析结果 来进 行确 定。 相反 ,当宏 观经 济转 向复 苏, 企业信 用风 险 普遍下 降, 此时 应该 提高 信用债 投资 比例 ,提 高幅 度应该 结合 利差 预期 下降 幅度和 持有 期 收益分 析结 果来 进行 确定 。此外 ,还 将考 察一 些特 殊因素 对于 信用 债配 置产 生影响 ,其 中 包括供 给的 节奏 ,主 要投 资主体 的投 资习 惯, 以及 替代资 产的 冲击 等均 对信 用利差 产生 影 响,因 此, 在中 国市 场分 析信用 债投 资机 会, 不仅 需要分 析信 用风 险趋 势, 还需要 分析 供 需面和 替代 资产 的冲 击等 因素, 最后 ,在 预期 的利 差变动 范围 内, 进行 持有 期收益 分析 , 以确定 最佳 的信 用债 投资 比例和 最佳 的信 用债 持有 结 构。 2、证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 行业 发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财务 状况等 信息 对债 券发 行人 主体进行 评级, 在此 基础 上, 进一 步 结合 债券 发行 具体 条款 (主要 是债 券担 保状 况) 对债 券 进行 评 级。根 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予相 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与市 场 上 的信 用利 差进 行对比 ,发 倔 具备相 对价 值的 个券 。 3、短 期和 中长 期的 市场 环 境中的 投资 策略 在一般 情况 下, 本 基金 坚持 中长期 投资 理念, 对于 投资 组合中 的债 券进 行中 长期 投资 。 但是, 由于 市场 的波 动, 亦会导 致证 券的 价格 在短 期内偏 离其 合理 价值 区间 ,在此 种情 况 下,本 基金 可能 进行 短期 波段性 操作 ,具 体表 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1) 所买 入的 证券 在短 期 内出现 价格 急剧 波动 ,严 重高出 其合 理价 值区 间, 本基金 将 全部或 者部 分卖 出该 证券 ,以实 现投 资收 益, 而市 场价格 经过 自身 内在 机制 调整, 重新 回 到合理 价值 区间 时再 重新 买入。 (2) 由于 市场 出现 未能 预 见的不 利变 化, 导致 前期 投资决 策的 基础 条件 不复 存在, 此 时,为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本基 金亦 将进 行短 期操作 。 4、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 资策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 支持证 券(MBS )等 在内 的 资产支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持证券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 及质 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析 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量 化定 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建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 估等全 过程 ,如 图1 所示 。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 理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在 权限范 围内 ,评估 债券的 投资价 值, 选择 证券构 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常 管 理 。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金 经 理、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进行风 险提 示。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加权平 均后 的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税 后利 率(R)+1.0% 。 R:加 权平 均后 的一年 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 ; r1 、r2 、r3 ??ri :各 阶段 适用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 利率 ; N1 、N2 、N3 ??Ni :执 行不 同的一年 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 率的 天数 。 本基金 选择 此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是定 期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产品 ,每 年开 放一 次申购 赎回 。为 满足 开放 期的流 动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性需求 ,本 基金 在投 资管 理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 期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 配。本 基金 以 获取绝 对收 益为 目标 ,并 采用浮 动管 理费 率的 方式 实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与基金 管理 人 利益的 统一 。 以加 权平 均 后的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利 率上 浮1.0% 作为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能 够使 本基 金投 资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合 理地 衡量比 较本 基 金的业 绩表 现。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 易( 即不 受锁 定期 等任何 交易 限制 )之 日起 的三个 月内 卖出 ;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6 年4 月1 日 起至6 月 30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80,058,895.07 96.31 其中: 债券


1,180,058,895.07 96.3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452,390.16 0.85 8 其他资 产


34,755,594.63 2.84 9 合计





1,225,266,879.8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8,017,316.40 7.8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2,939,000.00 15.20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2,939,000.00 15.20 4 企业债 券 907,248,598.57 122.0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189,000.00 8.10 6 中期票 据 31,254,000.00 4.2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0,410,980.10 1.4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80,058,895.07 158.8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60205 16 国开 05 600,000 59,724,000.00 8.04 2 150210 15 国开 10 500,000 53,215,000.00 7.16 3 160008 16 附 息国 债 08 500,000 49,885,000.00 6.71 4 122365 14 昊华 01 350,000 32,795,000.00 4.41 5 112212 14 中 山债 300,000 30,501,000.00 4.1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808.3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671,585.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024,200.3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755,594.6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可转 换债 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4 年8月12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6年6 月30 日 ) 的 投资 业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所 示: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4 ) (1)-(3) (2)-(4) 2014.8.12-2014.12.31 2.40% 0.14% 1.53% 0.01% 0.87% 0.13% 2015 年 8.59% 0.11% 3.12% 0.01% 5.47% 0.10% 2016.1.1-2016.6.30 1.53% 0.08% 1.24% 0.01% 0.29%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2.90% 0.11% 5.89% 0.01% 7.01%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4 年8 月 12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8 月12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6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的 规定 :债 券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因 可转 债 转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 持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但在 每次开 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日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款以 及 其他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果 为 准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采用 浮动 管理 费方 式,于 每个 封闭 期最 后一 日计算 该封 闭期 期间 的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每 个封 闭期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费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 E × I × 该封 闭期 实际天 数 ÷365 H 为该 封闭 期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该 封闭 期最 后一 日计 提管理 费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I 为该 封闭 期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计算 方式 如下 : 分档 情


形 (M 为 该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期间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管理费率(I) 1 M <R+1.00% 0 2 R+1.00% ≤M <R+2.00% Min{0.30% ,(M-R-1.00%)} 3 R+2.00% ≤M <R+4.00% Min{0.70% ,(M-R-1.70%)} 4 R+4.00% ≤M Min{1.00% ,(M-R-3.30%)} 注: 1) 该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期间 年化收 益率 (M )= (该 封 闭期最 后一 日 计 提管 理费 前 的基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金资产 净值 - 该封 闭期 第 一日日 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封闭 期间 的收 益分 配金 额) ÷ 该 封闭期 第一 日日 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该 封闭 期实 际 天数 ÷365 2)R 为加 权平 均后 的一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 ,计算 公式 如下 : 其中:r1 、r2 、r3 ??ri : 各阶段 适用 的一 年 期 银行 定期存 款税后 利 率; N1 、N2 、N3 ??Ni :执 行不 同的一年 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 率的 天数 。 3)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计算 ,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小数 点第 四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4) 本 基金 浮动 管理 费计 提 规则中 特别 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际 收益 率平 滑保 护机制 , 即 依 照 高 分档 期 间年 化 收益 率 对 应 计提 管 理费 后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实际 收 益率 不 低 于依 照低分 档期 间年 化收 益率 对应计 提管 理费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收益 率。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基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算方法 如 下 :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本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为0.5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划出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代收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期 末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方式只 能为 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本基 金开放 期 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之 间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其他 风 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 理直接 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数 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制 , 而 操作 风险 可以 建 立有效 的内 控 体系加 以管 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类产 品,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 在 利率波 动时 , 本 基金 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账 户 ” 栏 目, 输 入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 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 持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选 择自 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 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 通过 本公 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只能 为现 金分 红。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定期 定额投 资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 告为 准。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 值、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 账单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 为 每天24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 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 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 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手机APP客户端:操 作简单 、应用灵活,客户可随 时 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 理 业务。下 载方式:客 户可以 通过在 本公司官网 下载, 也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助 手、 安卓网等应 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联系本 公司客 户服务 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8-13 ; 2.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工银 瑞信 目标 收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计提 管 理 费的 公告 ,2015-08-13 ; 3.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金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08-19 ; 4.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9-01 ; 5.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2015-09-16 ; 6.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2015-09-18 ; 7.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2; 8.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6; 9.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公告,2015-10-28; 10.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君 德 汇 富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 为 旗 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0-29 ; 1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长 量 基 金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限 公 司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1-02 ; 1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2015-11-14 ; 13.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凯 石 财 富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为 旗 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1-17 ; 1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微 动 利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 旗 下 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1-23; 1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2015-11-26 ; 1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17.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德 州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公告 ,2015-11-27 ; 18.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威 海市 商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 旗 下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2015-12-01 ; 19.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富 济 财 富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旗 下 基 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2-03 ; 20.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宁 波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 分 基 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2-21 ; 2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在 指 数 熔断 期 间 调 整 开 放时 间 的 提示 性 公告,2015-12-31; 2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2016 年1月4 日 指 数熔 断 情 况 下 调 整旗 下 部 分基 金 开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01-04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23.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基 金 在 指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提示 性公 告,2016-01-06 ; 2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2016 年1月7 日 指 数熔 断 情 况 下 调 整旗 下 部 分基 金 开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01-07 ; 2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6-01-30 。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工 银瑞信 目标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目 标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目 标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 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九月 二十 三日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 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之 间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准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法 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并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变更 收费 方式或 增加 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出 现以 下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 以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个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日终, 基金 资 产净值 加上 当日 净申 购的 基金份 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或减去 当日 净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 ,且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 召开 前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 第(2)款 、第2 条 第(3 ) 款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到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应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 含三分 之 一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选 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和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 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担保 ;结 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 汇买卖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银 行业 务;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信 托投 资 公司资 金信 托托 管业 务; 专项委 托资 金托 管业 务; 中比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托 管业 务; 农村 养老保 险基 金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QFII ) 境内证 券投 资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账户 管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承 销业务 ;中 央单 位预 算外 资金收 入收 缴 代理业 务; 网上 银行 业务 ;网上 支付 税费 业务 ;产 业(创 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网上 银 行(外 汇) 结售 付汇 业务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业 务; 保险资 产托 管业 务; 保险 资本金 存款 行 业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的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对象是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 可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及其 衍生 工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但可 以持 有因 可转债 转股 所 形成的 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等权 益 类资产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即不 受锁 定期 等任 何交易 限制 )之 日起 的三 个月内 卖 出 。 针对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 工具及其 衍生工 具, 基金 管理 人需 要制定 相应 的风 控措 施、 投资策 略、 估值 方法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 共同完 成系 统上 线后 才能 开始此 类投 资。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为 : 债券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 低于 80%, 因可转债 转股 所形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每 个交 易日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三) 对基 金投 资限 制及 投资禁 止行 为的 监督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 易( 即不 受锁 定期 等任何 交易 限制 )之 日起 的三个 月内 卖出 ;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2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加盖 公章 或托 管部 章并 书面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 方。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信 用风险 控制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电 话与管 理人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 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并予 以 必 要的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 失和责 任。 (五)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于 每季 度前 五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最 近一 次收到 的存 款银 行名 单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 于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进行评 估。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银行 存款 , 由于存 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件 而造 成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六)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七)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资产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资 产托 管人 ,资产 托管 人对 资产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应 根据 《托 管协议 》及 相关 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 资产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指 令所 需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 资 中期 票 据前 就 该风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明,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 据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八)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监督事 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等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事 项的 合法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若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需 登载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销 售办 法》等 相 关法规 编制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并 及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销售 办法 》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真实 性和准 确性 进行 复核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投 资运 作违 规时 的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 其实 际投 资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书面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以及 其他 履行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职责 的行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它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的资 金划拨 等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有 权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利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直接 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相关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及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 督方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本协 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本 基金 的财 产。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托管 人不对 处于 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的 账户 及 财产承 担责 任。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相 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开设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基 金应 收资 产未 及时到 账给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 金托管 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配 合 , 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认 购款项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结束 ,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3、 基 金募 集结 束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属 于本 基 金资产 的全 部有 效认 购资 金划 入 托管 专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致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以 书面 形式 确认 资产 到账情 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凭 证传 真 给基金 管理 人, 双方 进行 账务处 理。 4、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且未 能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生 效,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按 相关 规定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资 产托 管专 户。 该资产 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托 管模 式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 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所需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协助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 令办理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资 金划付 。 2、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 银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 规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相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1、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司 ” )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以 本基 金 和基金 托 管 人联 名 的名 义 开立证 券 账 户,该 账 户用 于 本基金 证 券 投资 的交割 和存 管。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办理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事宜 ,并 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生 情况 根 据中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发送 数据 进行 如实记 录。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 户卡原 件。 5、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履行 特别 结算 参与 人的 义务所 制定 的 业务规 则执 行。 6、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分别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负 责完成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准 入备案 。 (六) 其它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的规 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 议。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应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作 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 账户 必须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 上加盖 本基 金预 留印 鉴及 基金管 理人 公 章。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明 确存款 的 类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 式、 支取 方式、 账户 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 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定期 存款协 议中 应当 约定 提前 支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 真实 、准确 。 (八)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也 可 以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构 的代 保 管库中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各 类合 同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 度审计 合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的 重大 合同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保 管 15 年 。由 于 合同产 生的 问题 ,由 合同 签署方 负责 处理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性、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 偿 :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 管费 的 比例承 担相 关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六)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七)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会 计核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按 双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双方管 理或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应完 全分 开, 单独 编制 和保管 。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核算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收付 、证 券实 物出 入库 所获得 的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原件并 记账 ,每 日将 指令 回执和 单据 复印 件传 真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账册 每月 核对 一次 。经对 账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保 持双 方的 账 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负责 按有关 规定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核对无 误后 , 在核对 过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上加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章 ,各 留存 一份。 (3) 报表 报告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每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并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并 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编制 完成 并公 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以上 报告 的具 体公告 时间 以证 监会 的要 求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月度 报告 内容 截止 日后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月 度报表 编制 ,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2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告 内容截 止日 的30 日内 完成 报告的 编制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内容 截止日 的 50 日 内完 成报 告 的编制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规 定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双方 各留 存一份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几 类: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9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开放 式 基金的 管理 人应 于每 季度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上季 度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电 子数 据。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等 日期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和 完整 性负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 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如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应 代为 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职 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合理费 用给 予 补偿。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职责 之目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应 当提 供任 何必 要的 协助。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 可以对 协 议进行 变更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 协议的 变更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协议终 止: 1、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终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或其 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1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