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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前沿医疗股票(001717)

工银前沿医疗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5 年7 月8日证 监 许可【2015 】155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2 月3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 基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券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以 及现 金,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 –95% , 其 中投 资于本 基 金界定 的 前 沿医 疗领 域范 围 内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 月2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9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前沿 医疗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 前 沿医疗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前 沿医 疗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前 沿医 疗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工银 瑞信 前沿 医疗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前沿 医 疗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前 沿医 疗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工银瑞 信前 沿医 疗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 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 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 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 ,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商银 行总行。 历任中 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计划 财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会 计部副总 经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 先后担 任全球投 资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裁 、亚太区 投资银行 战略部 副总裁、 中 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责 人。 张 舒 冰女 士 :监 事, 硕 士。2003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 科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担任 战略发展 部副总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职 于机构客 户部, 担任机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监事 。2015 年7月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年至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2009 年任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 总部业 务主管 ;2009年6 月 加入工 银瑞 信法 律合 规部 ,现任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 明 波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国际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工 银瑞信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 任研 究员 ;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 、 普 天债 券基 金 经理 、 社 保债 券 组合、社 保回购组 合基金 经理、机 构理财部 总监助 理、固定 收益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杜 海 涛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历 任职员、债 券(金 融工程 )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 任职于 宝 盈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历 任研 究 员、基 金经理助理 ;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 任职于招 商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1989 年8 月至 1993 年5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海 淀支 行, 从事 国际 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4 月,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国际 业务 部, 历任 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赵蓓女 士,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在 中再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经 理助理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高级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18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养 老产业 股票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2 月 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前沿 医疗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 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基 金( 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 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 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我 控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增长 5.96%。 净利 润 2,289 亿 元, 增 长0.28% ;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6.09%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4.65%,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 4.62%。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成 本收入 比26.98%, 资本 充 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 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三综 合 ” 建 设取 得新进 展 , 综合 性网 点数 量 达1.45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8% 。 启动 深圳 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 智慧 网点 、 旗舰型 、 综合 型和 轻型 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 电 子银 行和 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 提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 手机 支 付、 跨行 付 、 龙 卡云 支付 、 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 成 功实 现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 人银行 客户 数量 增长23.08% ,客 户金 融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资产总 量增 长32.94%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销5,316 亿 元, 承销 额 市场领 先。 资 产托管 业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市 场第 一 。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 继 伦敦 之后 , 再获任 瑞士 、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中 国最 佳银 行” 、香 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及香 港《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 等 大奖 。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 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 编:100032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1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howbuy.com/ (1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6)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8)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19) 众生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 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传真: 010-64788016 网址: www.wy-fund.com (2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 张燕 联系电 话:0755-88394666 客服电 话:4008-166-1188 传真: 0755-88394677 网址: http://8.jrj.com.cn/ (23)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联系电 话: 010-52855713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4)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金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盛


联系人 : 金昌 明 联系电 话:021-61766938


客服电 话:5156 转 6 或 400-66-95156 转6


(25)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华南 路 6 号卓 明大 厦 2 号院2 层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陶 翰辰 联系电 话:010-85721404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7)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28)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9)中 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30)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1)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2)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3)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5)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7 ) 华瑞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 399 号 运通 星财富 广 场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路昊


联系人 : 茆勇 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 021-61642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058785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8)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9)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0)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4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2)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3)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44)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45)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6)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4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 人: 钟琛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51)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2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jshbank.com (53)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路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道177 号中 海 国际中 心B 座6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54)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5)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6)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57)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 先国 联系人 :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58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9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宏鸣 联系人 : 叶 卓伟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c (60 ) 长春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二 道区 自由大 路 5755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绿 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 高然 巍 电话:0431-89115152 传真:0431-891151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888 网址:http://www.cccb.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天元 律师 事务所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负责人 :朱 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张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勇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7 月8 日 证监 许可【2015 】 1556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2 月 3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则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 机构 公 布的时 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2 月 1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遇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 其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购 时,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网 点 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3、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基 金份 额 余额 所 得的单 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并 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前 沿医 疗领域 中具 有高 成长 性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 下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券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以 及现 金,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 –95% , 其 中投 资于本 基 金界定 的 前 沿医 疗领 域范 围 内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宏观经 济 政策变 化、 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国际 市场 变化 情况 等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判断 证券市 场的 发 展趋势 ,结 合行 业状 况、 公司价 值性 和成 长性 分析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 在充足 的宏 观形 势判 断和 策略分 析的 基础 上, 采用 动态调 整策 略, 在市 场上 涨阶段 中, 适 当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在 市场 下行 周期 中, 适当降 低权 益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力求 实 现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水 平。 2、股 票选 择策 略 (1) 前沿 医疗 领域 的界 定 科学技 术是 医疗 行业 最核 心的推 动力 ,与 之紧 密相 关的前 沿医 疗领 域引 领着 整个医 疗 行业的 变革 与快 速发 展。 以科学 技术 的进 步和 应用 为切入 点, 本基 金从 新技 术、新 模式 两 个层面 对前 沿医 疗领 域进 行了界 定。 1)新 技术 ① 诊 疗技 术 主要包 含应 用于 血液 系统 疾病、 神经 系统 疾病 、心 脑血管 疾病 、分 泌系 统疾 病、肝 脏 疾病、 肿瘤 和免 疫系 统疾 病等的 干细 胞诊 疗技 术; 应用于 肿瘤 治疗 的肿 瘤细 胞免疫 诊疗 技 术;以 及以 基因 检测 为基 础的精 准医 疗技 术等 。 ② 生 物制 药技 术 主要包 含以 绿色 制药 为宗 旨的生 物 合 成技 术、 分 离纯 化技术 、 全 过程控 制与 优化 技术 ; 以及具 有精 准用 药的 药物 靶向技 术等 。 ③ 高 端医 疗器 械 主要包 含早 期诊 断、 精确 诊断、 微创 治疗 、精 准治 疗为方 向, 以多 模态 分子 成像、 新 型磁共 振成 像系 统、 新型 计算机 断层 成像 、低 剂量X 射线 成像 、新 一代 超声 成像、 复合 内 窥镜、 新型 显微 成像 、大 型放疗 设备 、手 术机 器人 、医用 有源 植入 式装 置、 可穿戴 设备 等 数字化 、网 络化 及智 能化 高端医 疗器 械的 生产 和制 造技术 。 2)新 模式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① 互 联网 医疗 随着技 术的 进步 ,互 联网 已经渗 透到 人们 的日 常生 活中, 互联 网技 术也 再和 医疗行 业 发展互 相融 合, 呈现 出多 元化发 展趋 势, 催生 了包 括医疗 云、 移动 医疗 、远 程医疗 、医 疗 大数据 分析 、远 程监 护、 智慧医 院等 新兴 医疗 信息 化领域 ,随 着互 联网 技术 以及工 业制 造 技术的 快速 发展 , 未 来互 联 网医疗 可能 应用 到医 疗行 业的各 个领 域, 包括 预防 、 临床诊 断、 辅助诊 断、 远程 医学 、医 学科研 和教 育等 。 ② 医 药电 商 主要包 含电 子商 务平 台建 设,仓 储、 运输 以及 配送 等物流 等方 面。 ③ 医 疗服 务 随着民 营资 本的 进入 ,医 疗服务 领域 将不 断涌 现出 新的商 业模 式, 如专 科医 院、养 老 服务、 医院 建设 、药 房托 管、血 透中 心等 。 相关业 务涉 及本 基金 所界 定的前 沿医 疗领 域范 围内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以 及未 来相关 业 务转型 成为 前沿 医疗 领域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也是 本基 金的关 注重 点, 一并 纳入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未来随 着科 技进 步、 医疗 需求演 变、 政策 或市 场环 境发生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对 前沿医 疗 领域的 界定 范围 发生 变动 ,本基 金可 调整 上述 界定 标准,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进行 公 告。 如因本 基金 界定 前沿 医疗 领域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 公司经 营发 生变 化不 再属 于前沿 医 疗领域 等, 导致 本基 金 持 有的前 沿医 疗领 域内 股票 的比例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将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之 内进行 调整 。 (2) 个股 投资 策略 在上述 前沿 医疗 领域 界定 的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通 过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办法 , 选择 具 有长 期稳 定成 长性 ,且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 优质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进行 重点投 资。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司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 投资价 值的 重要 依据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I.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重点 考察公 司的 市场 优势 ,在 细分市 场是 否占 据领 先位 置,是 否 具有品 牌号 召力 或较 高的 行业知 名度 等; 资源 优势 ,包括 是否 拥有 独特 优势 的物资 或非 物 质资源 ,比 如市 场资 源、 专利技 术等 ;产 品优 势, 包括是 否拥 有对 产品 的定 价能力 等以 及 其他优 势;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II. 公 司治 理评 估:本 基金 认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 理机 制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 个方 面的特征 : i.公 司治 理框 架保 护并 便 于行使 股东 权利 ,公 平对 待所有 股东 ; ii.尊 重公 司相 关利 益者 的权利; iii . 公司 信息 披露 及时 、 准确、 完整 ; iv.公 司董 事会 勤勉 、尽 责,运 作透 明; v.公司股 东能 够对董 事会 成员施加 有效的 监督, 公 司能够保 证外部 审计机 构 独立、 客 观地履 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述 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金 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III.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对 企业盈 利模 式的 考察 重点 关注企 业盈 利模 式的 属性 以及成 熟 程度, 考察 核心 竞争 力的 不可复 制性 、可 持续 性、 稳定性 ; 2)定 量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成 长性 指标 (预 期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润 增 长率、PEG) 、相 对价 值指 标(P/E 、P/B 、P/CF 、EV/EBITDA )以 及绝 对估 值指 标(DCF)的 定量评 判, 筛选 出具 有 GARP (合 理价 格成 长) 性质 的股票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1) 利率 策略 研究 GDP 、 物价 、就 业、 国际收 支等 国民 经济 运行 状况,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 景,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曲 线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综 合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 策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可 以制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和 资本 损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 的 久期,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 价格上 升的 收益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 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 况、 管理 水平 、 债务 水平 等 因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与投资 价 值 。 (3) 债券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情 况,基 于利 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在 综合 考虑流 动 性、 市场 分割 、 息票 率 、 税 赋特点 、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评估 债 券投资 价值 ,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对组 合进行 优 化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 还率 、风险 补 偿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 券 价值 的因 素进行 分析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卡 洛方 法 等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挥 股 指期货 杠杆 效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 采 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 敞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 为 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并 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完 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 现货 全部 清仓 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 将定 期测 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 资组 合beta 的 稳 定性 , 精 细化确 定投资 方案 比例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1、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中 证医 药指 数收 益 率+20%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 益率。 2、选 择理 由 中证医 药指 数从 证监 会医 药生物 、机 械设 备、 社会 服务等 行业 与医 疗保 健行 业相关 的 股票中 挑选 规模 和流 动性 较好的 公司 股票 组成 样本 股, 用以 反应 相关 行业 股票 的市场 表现 。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该 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具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 势。本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目前 能够 忠实 地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80-95% , 本 基金 对中 证医 药指 数收益 率和中 债综 合 指 数分 别赋 予 80% 和20% 的 权重 符合 本 基金的 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 基金。 (六)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前沿 医疗领 域范 围 内 股票 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如 因本 基金 界定 前沿 医疗 领域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 公司经 营发 生变化 不再 属于 前沿 医疗 领域等 ,导 致本 基金 持有 的前沿 医疗 领域 内股 票的 比例低 于非 现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将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 或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除 外。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 基 金应当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 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但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 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30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4,317,994.56 56.10 其中: 股票


94,317,994.56 56.1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 11.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516,181.33 25.89 8 其他资 产


10,276,684.39 6.11 9 合计





168,110,860.28





100.00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746,156.00 2.99 C 制造业 84,798,098.68 53.4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70,144.00 0.9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083,195.88 1.9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20,400.00 0.0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317,994.56 59.4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423 东阿阿 胶 250,000 13,207,500.00 8.32 2 300341 麦迪电 气 700,000 11,935,000.00 7.52 3 600436 片仔癀 200,050 9,004,250.50 5.68 4 000915 山大华 特 250,005 8,842,676.85 5.57 5 000568 泸州老 窖 250,100 7,427,970.00 4.68 6 002626 金达威 350,012 5,897,702.20 3.72 7 300089 文化长 城 399,969 4,927,618.08 3.11 8 300439 美康生 物 132,100 4,752,958.00 3.00 9 300009 安科生 物 150,000 4,482,000.00 2.82 10 000566 海南海 药 400,000 4,364,000.00 2.7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7,361.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7,416.6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565.92 5 应收申 购款 173,339.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76,684.3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 年2 月3 日 ,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2.3-2016.6 .30 5.90% 0.51% 7.57% 1.34% -1.67% -0.8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今 5.90% 0.51% 7.57% 1.34% -1.67% -0.83%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6 年2 月3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2 月3 日 生效 。 截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尚 处于建 仓期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6 个 月。 建仓 期满,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制 的规 定: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80% –95%, 其中 投 资于本 基金 界定 的前 沿医 疗领域 范围 内股 票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 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后果。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开放 日 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开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开 放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30%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 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 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审查 并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还包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是股票 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80% –95% , 其中投 资于本 基 金界定的 的前沿医 疗领域 范围内股 票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80%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 司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 究,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定 风险 。 (2)本基 金可参与 股票申购 ,由于 股票发行 政策、 发行机制 等影响新 股发行 的因素 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 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本基 金可投资 股指期 货,股指 期货采用 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 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则 直接 终止 基 金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 产的 清算程 序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账 户 ” 栏 目, 输 入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 持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选 择自 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 机构和 我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为份 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务 , 即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 值、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 账单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 易 业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客 户可 随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 户端 办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本公司 官网 下载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应 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 客 户可 通过 关 注 “ 工银 微财 富” 的微 信 服务号 , 使用 开户 身份 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联系本 公司客 户服务 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工银瑞 信前 沿医 疗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6年2月4 日 工银瑞 信前 沿医 疗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公告 2016年2月4 日 关于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前沿医 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6年2月16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6 年2 月24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2016年3月15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年3月17 日 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公 告 2016年3月22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调 整的公告 2016年4月5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年4月22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徽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2016年5月4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调 整的公告 2016年5月7 日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支付宝渠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告 2016年5月11 日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关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淘宝 基金 店关 闭申 购服务 的公 告 2016年5月11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 富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并进行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年6月2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6 年6 月20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长春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年6月20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年6月23 日 关于直 销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继续 开展 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年6月28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直销渠道招商银行 网银支付方式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年6月30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京东 金融 平台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 年6 月30日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工 银瑞信 前沿 医疗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注册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前 沿医 疗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 前 沿医 疗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 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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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六 年九 月十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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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或 转换 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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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和收 益分 配等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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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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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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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 所需其 他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立 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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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 内 容或者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 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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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增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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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以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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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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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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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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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则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产 的清 算程 序,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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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本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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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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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5 号、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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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券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以 及现 金,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 –95% , 其 中投 资于本 基 金界定 的前 沿医 疗领 域范 围内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0%-95% , 其 中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前 沿医疗 领域范 围 内 股票 不低 于非 现金资 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在 本 基 金 托 管人 处 托 管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行 的 证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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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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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如 因本 基金 界定 前沿 医疗 领域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 公司经 营发 生变化 不再 属于 前沿 医疗 领域等 ,导 致本 基金 持有 的前沿 医疗 领域 内股 票的 比例低 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将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或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 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但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十 一款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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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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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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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确有违 规问 题的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基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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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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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本 基金 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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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 有限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约 定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开放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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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个开 放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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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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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与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果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 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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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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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