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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汇(110012)

易方达科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 十一月 


















易方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科汇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依 据中国证 监会 2008 年 9 月 19 日 证 监许可[2008]1140 号 文核 准的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科汇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修订 基金合 同等 ,并 更名 为 “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 起 ,由《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 订而成 的《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招募 说 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投 资本 基金 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证 券 市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 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致 的特 有风 险, 因基 金管理 人判 断失 误 而 产生 的基 金资 产配 置比例 不合 理的 风险 等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 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6 年 6 月 30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6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17 (四) 其他 事项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6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6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68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69 七 、基 金的存 续 .................................................... 70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70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0 八 、基 金的集 中申 购 ................................................ 71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72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72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 72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72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72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73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73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75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76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76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77 十 、基 金转换 ...................................................... 79 (一) 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 79 (二)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79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79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0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0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80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82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82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 82 十 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84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 85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86 (一) 投资 目标 ...................................................... 86 (二) 投资 范围 ...................................................... 86 (三) 投资 理念 ...................................................... 86 (四) 投资 策略 ...................................................... 86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88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88 (七) 投资 决策 ...................................................... 88 (八) 投资 限制 ...................................................... 89 (九) 禁止 行为 ...................................................... 90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90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 90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91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1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 95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96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96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96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96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96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 97 (一) 估值 目的 ...................................................... 97 (二) 估值 日 ........................................................ 97 (三) 估值 对象 ...................................................... 97 (四) 估值 方法 ...................................................... 97 (五) 估值 程序 ...................................................... 98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98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98 (八) 估值 错误 处理 .................................................. 99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100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101 (一) 收益 的构 成 ................................................... 101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101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101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 101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101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3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103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104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5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05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105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6 (一) 披露 原则 ..................................................... 106 (二) 基金 相关 信息 披露 ............................................. 106 (三) 定期 报告 ..................................................... 107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 107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107 (六) 澄清 公告 ..................................................... 108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108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08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 110 (一) 市场 风险 ..................................................... 110 (二) 管理 风险 ..................................................... 110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0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1 (五) 其他 风险 ..................................................... 111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112 (一)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 112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12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2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14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14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16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17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18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24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 125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5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26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26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26 (三)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30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30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132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134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34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 135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6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 136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 136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 136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36 (五) 资讯 服务 ..................................................... 136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V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7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40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41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由科 汇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 基金合同: 指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 科汇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托 管协 议由 《科 汇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 业务规则: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发售公告: 指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5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算 和结 算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确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之规 定召 集、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最长 不超 过一个 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 括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金 、 调 整基 金存续 期限 、 更换 注册 登 记人 、 更 名为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修 改 基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等条款 的一 系列 事项的 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始 日, 基金 合同 自科 汇证 券 投资基 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科 汇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指公历 月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基金赎 回申 请总 份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 (基 金转 出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之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 一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进行 的本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人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 销 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 非 直销销 售 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内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券 的应 计利 息、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 缴 存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 预见 、 不能 克服 、 不能避 免的 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董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经理 助 理;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研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工 作)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 长、 投资部 副主 任 、 境外 投资 部主任 、 投资 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控 股(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 董 事。曾 任美的 集团 空调 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经 理;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有 限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空 调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 事。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 现 任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资本运 营部 部长 ; 新 晟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 晟有 色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 江环 保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曾 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务 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会 学校 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 经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事 长 ;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中 盈 ( 三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永 期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交 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君 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供资 产管理 负责 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中债资 信评 估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主 动权 益投 资的 分管领 导、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易 方达 价值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 、基 金经 理 郭杰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兼行业 研究 员 、 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 ) 。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 5 月 1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改革红 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4 月 23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新 丝路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1 月7 日 起任 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伍卫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7 年2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 吴 欣荣 先生 , 管 理时 间为 2010 年1 月 1 日至2011 年1 月9 日 ; 冯 波先 生 ,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1 月21 日。 3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吴 欣荣 先生 、孙松 先生 、冯 波先 生、 宋昆先生 。 吴欣荣 先生 ,同 上。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益投 资总 部副总 经理 、 专户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新常态 灵活 配置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基 金转型 手 续;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 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 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力 ;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 高经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 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汤 嵩彦 电话: 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5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7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根据 2015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9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截至2016 年6月30 日, 交通 银行资产 总额为 人民币79,563.22 亿元。2016 年1-6月 ,交通 银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于 母 公司股 东) 人民 币376.61 亿 元。 交通银行 总行 设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 (下 文简称 “托 管中心”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 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6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175 只 。 此外 , 交 通 银行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 划、 私募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 保基 金、养 老保 障管理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 面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建立各 二级 部自我 监控 和风险合 规部 风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中 心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 衡性原 则:托 管中 心贯彻适 当授 权、相 互制 约的原则 ,从 组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有 效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在岗位 、业 务二级 部和 风险合规 部三 级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础上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 控制 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内部控 制与 基金托 管规 模、业务 范围 和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目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交 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 ,须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6)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内 蒙 古 及 北 京 地 区 :96016 ;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967210 ; 成 都 地 区 :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10)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1)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2)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dl.com (13)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www.dzbchina.com (14)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3967183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17)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8)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19)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0)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1) 汉口 银行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558 公司网 站: http://www.hkbchina.com (22)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3)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4)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25)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大 厦756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褚 志朋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21-20501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26)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7)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www.jlbank.com (28)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29)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30)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1)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2)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33)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34)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 站:http://www.jtnsh.com (35)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36)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37)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38)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潘 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39)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0)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41)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2)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3)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44)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45)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6)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4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48)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9)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0)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51)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2)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3)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54)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5)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56)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57)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58)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59)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王盈 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60)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61)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62)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63)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64)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65)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6)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7)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68)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69)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0)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71)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2)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胡 永君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73)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4)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75)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76)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77)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78)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9)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 证券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0)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81)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longone.com.cn (82)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3)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4)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5)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86)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7)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8)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汪 嘉楠 联系电 话:010-841831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89)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0)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1)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2)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3)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94)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95)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6)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97)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8)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9)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0)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1)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2)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3)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04)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5)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6)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07)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08)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9) 金元 证券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0)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刘 中华 联系电 话:010-63889326-80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网址:www.jzsec.com (111)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12)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113)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4)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8337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15)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6)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17) 山西 证券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8)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1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1)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2)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23)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24)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25)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6)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819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7)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28)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9)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0)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1)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2)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3)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34)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35)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6)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37)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38)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9)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0)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2)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3)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4)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45)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46)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47)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48)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149)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39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0)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51)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52) 海银 基金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53)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4)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55)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56)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 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李斌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157)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58)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59)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160)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1)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162)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曾 逸名 电话021-8036508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163) 乐融 多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268-1176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164)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a.leadfund.com.cn (165)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166)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67)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69)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7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7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172)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17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75)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176) 万得 投顾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77)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78)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79)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80)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81)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82)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183)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84)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85)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86)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87)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188)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89)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11-A,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90)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191)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192)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193)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4) 众升 财富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wy-fund.com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负责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 (010 )88092188 传真: (010 )88092150 联系人 : 王 立华 经办律 师: 陈华 、杨 科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雅 、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科汇 ”)转 型而 来。 基金科 汇是 按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国 务院关 于原 有投 资基 金清 理规范 的有 关要求和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0]19 号文批 准 ,由原广 证投 资基金 及华 信投资基 金清 理规范 后合 并而 成的 契约 型封闭 式投 资基 金。 根据2000 年6 月 30 日原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为 交通银 行, 并 于 2000 年 7 月 18 日开 始办 理资 产移 交手续 。根 据 2001 年5 月25 日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同 意科 汇 、 科 讯、 科翔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 扩募 和续 期 的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1]11 号文 件)批 准, 基金 合同正 式生 效。 基金科 汇于2001 年 7 月2 日完成 扩募 ,基 金规 模由248,341,369 份扩 募至 8 亿份基 金 份额, 存续 期由1993 年 12 月14 日至 2003 年12 月13 日延 长5 年至 2008 年 12 月13 日。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深 证上[2001]61 号文 批准 ,基 金 科汇 于 2001 年 6 月 20 日 在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2008 年8 月5 日至2008 年8 月28 日, 基金 科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召 开, 大会通 过了 《 关于科 汇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 内 容包 括基 金 科汇由 封闭 式基 金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 及修 订基金合 同等。 依据 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8]1140 号文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生效 。 依 据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终止 上市 , 自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 原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效 ,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基 金正 式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为无 限期 ,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进行调 整, 同时 基金 更名 为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额 的 变更登记 自科汇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申请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取 得终 止上 市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将投 资者 权益 数据 转登记 到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注 册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申 购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为 2008 年10 月14 日至 2008 年11 月7 日。 本基金 的最 终有 效净 集中 申购金 额 为 463,676,787.26 元 人民 币, 有效 集中 申 购申 请 金 额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32,023.55 元 人民 币。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 其产生 的银 行 利息已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 有效申 购户 数为1763 户, 按照每 份基 金 份 额发 售价 格 1.0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本次集 中申 购 有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463,708,810.81 份 ,已 分别计 入参 加 集中申 购的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参加 集中申 购的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场 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受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销售 机构 的非直 销销 售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办法 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 理 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 务, 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办 理日常 申购 业务 。 (三) 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则 ” , 即 本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对 该 持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注 册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 后 赎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 并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但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销售机 构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日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除非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自 T+2 日 起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五)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销销售机构 或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 元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 低 申购 限额 及 交 易 级差 有 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 时 遵循 该 销 售机 构的 相 关 规 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资者 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 或转换 不得 少于10份(如 该 账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 的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10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转 出该基 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不足10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 回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 但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 回费率 本基金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的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以 及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费率 为: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日常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注 : 对 于投 资 者在 基 金退市 前 持 有的 原 科汇 基 金份额 , 持 有期 限 自集 中 申购最 后 一 日 的次一 工作 日起 开始 计算 。 对于 集中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额 , 持 有期 限自 集中 申购结 束后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在 申 购 费按 金 额分 档 的情况 下 , 如果 投 资者 多 次申购 , 申 购费 适 用单 笔 申购金 额 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七)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份 额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 果均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赎回金 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00 元 9,950.0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00 元 9,975.00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元 10,000.00 元 赎回金 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次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4 、 申 购费 用 由 申购基 金份 额的基 金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 赎回 费 总额 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八)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 扣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九)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基 金转 换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和 基金间 转 换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十)拒 绝或暂 停 申购、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内 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1)、 (2)、(3)、 (4)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内 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暂停 期间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将 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28 日 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2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基金 份额在 转换后 , 转 入的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5 、除非 有特别 说明,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售 拟转 出基 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注 册的 基金 ; 6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7 、转换 业务遵 循 “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2 日予 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0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 出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 不足 1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水平, 但最 迟 应 于 新收 费 办 法开 始实 施 日 前2 日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 (1+G )+F]/E H = B ×C×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B 为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出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 当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益 (仅 限 转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易 方达 龙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增 金宝货 币市 场 基 金和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转 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转 出基 金 为 易 方 达月 月 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和易 方达 双 月 利 理财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H 为转出 基金 赎回 费;J 为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 、转入 基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基 金向 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转 换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 、转出 基金时 ,如涉 及的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至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额 , 转 出基 金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 转入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为0.5% , 申购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得转 入基 金的 易 方达 策略成长 二号 混合型 基金 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 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 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 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 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科 讯 混合 型 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翔 混 合型 基金、易 方 达行 业领 先企 业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 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易 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 金、易 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 型基金 、 易方 达医疗 保健 行业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易 方达资 源行 业 混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合型基金、 易 方达创 业 板 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债 券型 基 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量化 增强基 金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信用债 债券 型 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高等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级 信用 债 债 券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裕惠 回报 定期 开放 式混合 型发 起式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 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天 天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易 方达 龙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经济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易 方达裕 如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新 收益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改革 红利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常 态混合 型基 金 、 易 方达 新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馈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益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国 防 军工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享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景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恒久添 利 1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祥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瑞财 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黄 金 ETF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富 惠纯 债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瑞 选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基 金 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八)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另 有公告 的除外 )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或证券 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5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定每 期 扣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并 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28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详 见相 关公告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强 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其中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 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强制 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 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代为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请材 料, 但 不得 办理 该项业 务。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两个 月内 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 包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与 支付。 (六)


在不违 反届 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和 固定 收益 品种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健增 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 比例范 围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基 金持有 权证 的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 资理念 通过投 资于 价值 型股 票以 及将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及债 券间进 行灵 活配 置 , 有 利于 控制投 资 风险, 争取 稳健 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进行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 确 定组合 中股 票、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追求更 高收 益, 回避 市场 风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 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括 GDP 增 长率 及其 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市场因 素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化 ;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应 用“ 易方达 价值 股评价模 型” , 通过价 值股 评价指标 ,包 括市净 率、 预期市 销 率、 预 期市 盈率 等指 标, 从 公司的 备选 库中 筛选 出价 值股评 价指 标位 居 前2/3 的公司 进入 本 基金的 备选 库 。 如果 由于 股价 、 企 业的 收入及 收益 预期 、 价 值股 评价指 标的 排名情 况发 生 较 大变化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已不在 本基 金的 备选 库中 ,基金 需在 半年 内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通过 行业 研究 、 上 市公司 调研 、 财 务报 表分 析、 国 内外 同业 比较 等方 法, 从 本基 金备选 库中 选择 估值 有可 能改善 的价 值型 股票 作为 投资对 象,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类股 票: (1) 即将走出行业 周期低谷 的 股票:对于处 于行业周 期 低谷的股票, 市场往往 十 分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悲观, 股价 可能 出现 超跌 。 本基 金将 加强 对行 业的 前瞻性 研究 , 在 行业 盈利 改善前 , 选 择具 有行业 核心 竞争 力的 低估 值公司 进行 投资 。 公司 的利 润率是 判断 公司 核心 竞争 力高低 的重 要 指标 , 本 基金 还将从 公司 的管理 团队 的领 导能 力、 生产技 术水 平及 设备 先进 性、 营销 战略 及 市场占 有率 、创 新能 力等 方面, 对公 司竞 争能 力的 持续性 进行 评估 。 (2) 隐蔽资产类股 票:公司 的 资产负债表没 有准确反 映 公司拥有资产 的实际价 值 , 包括公 司持 有的 股权 、 土 地矿产 等自 然资 源、 专利 权、 特 许经 营权 、 税 收结 转等, 而 且 市场 也没有 对企 业的 实际 价值 给予正 确评 估 。 本基 金将 通过深 入的 研究 , 采 取市 价法 、 重 置成 本 法等 , 正 确评 估公司 的资 产价值 , 同时 分析企 业出 售资产 或被 其他 企业 收购 的可能 性 , 选 择 企业基 本面 良好 并且 公司 价值有 可能 被重 估的 股票 进行投 资。 (3) 成长性被低估 的股票: 公 司生产经营情 况发生了 较 大变化,但市 场仍按历 史 成 长率对 公司 进行 估值 。随 着公司 财务 报表 的公 布, 公司股 价将 回到 其合 理的 水平。 (4) 从困境中复苏 类股票: 公 司经营面临困 境,而且 公 司正在采取措 施努力改 变 现 状, 包 括大 股东 股权 转让 、 进行 资产 重组 及收 购兼 并、 变 更管 理层 、 变 更主 业等, 但是 公司 股价并 没有 反映 出这 些有 利的变 化。 (5) 防御类股票: 主要包括 企 业收益稳定、 现金流充 裕 、股息回报率 较高、市 盈 率 较低的 股票 。当 经济 处于 衰退中 或市 场处 于熊 市中 ,此类 股票 往往 为投 资者 所青睐 。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 市场环 境 、 企 业经营 效益 以及股 票预 测收 益率 的变 化, 构造 股 票组合 ,并 持续 地进 行组 合的调 整, 争取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的最 大化 。 3、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 策 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 置 策略 1 )平 均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资 产投资 、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 支、 价 格指 数、 汇 率等 ) 和宏观 经济 政策 (包 括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外贸 和汇 率政策 等)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断 固定收 益市 场对 上述变 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 并 据此积 极调 整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以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 总 体投资 收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市场 收 益率期 限结 构进 行 分 析, 运用统 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测 收益 率期限 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选择确 定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 各期 限固定 收益 品种的 比例 , 以 达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的 。 3 )类 属配 置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以 及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种 的利差 和 变化趋 势 , 制定 固定 收益 类属配 置策 略 , 以获 取不 同 固定 收益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4 )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状 况良 好的信 用类 债券 。 在 此基 础上 , 分 析各 品种的 信用 溢价 , 选 择 信用风 险较 低和 溢价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在 固定 收益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 限结 构、 类属 配置 和 信用风 险管 理 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对影 响个别 债券 定价 的主 要因 素, 包 括流动 性 、 局 部供 求、 信用 风险 、 票息 、 税 赋、 含权 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 选择 具有 良好 投资价 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进行投 资。 随着国 内固 定收 益市 场的 发展 , 更 多固 定收 益新 品种 和新交 易形 式将 增加 投资 盈利模 式 。 本基金 会密 切跟 踪市 场动 态变化 , 选择 合适 的介 入机 会,谋 求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的投资 回报 。 4、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本基金 将关 注国 内金 融衍 生产品 的推 出情 况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该 衍 生工具 , 本 基金 将制 定与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相 适应 的投资 策略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产 品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基 础上 ,谨 慎地 进行投 资。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价 值指 数收 益率 ×6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40%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 我们 选定 被市 场广 泛认同 的沪 深300 价 值指 数作为 本基 金 股票部 分的业 绩基准 ;固 定收益 部分的 业绩基 准则 采用了 市场上 通用的 中债 总指数 ;此外 , 还按照 预期 的大 类资 产平 均配置 比例 设置 了业 绩基 准的权 重 。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七)投 资决策


1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4 )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资 产配 置决 策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 )类 别资 产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根 据各 类资 产的 投资策 略 , 分 别进行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资产类 别的 投资决 策。 ① 股票投 资决 策 A. 基金经 理 应 用“ 易方 达价 值股评 价模 型” ,选 择 价 值 股进入 本基 金的 备选 库 ; B. 基金经 理 从 本基 金 的 备选 库中选 择估 值有 可能 改善 的价值 股 作 为投 资对 象 ; C. 基金经理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市场环 境、 企业经 营效 益以及股 票预 测收益 率的 变化, 构造股 票组 合, 并 持 续地 进行组 合 调 整。 ② 债券 及货 币工 具的 投资 决策 基金经 理根 据宏 观研 究员 及债券 研究 员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结合 自身 的分 析判 断, 选 择具 体的债 券( 含可 转债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品 种构 造投 资组合 。 2 、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3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 查 。 (2)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 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4、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本 基金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8 、 权 证 投 资 比例 遵 照 《关于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证 券投资 基 金 投 资 权证 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遵照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投资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 基 金合 同将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规 定直 接进 行变 更, 在 变更 前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及指 定媒体 上 发布 公告, 此项 合同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 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 投资组 合 比例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融资 融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 人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复核了 本报 告的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4 月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71,485,664.13 69.06 其中: 股票 271,485,664.13 69.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1,093,700.64 10.45 其中: 债券 41,093,700.64 10.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604,921.98 13.13 7 其他资 产 28,949,678.19 7.36 8 合计 393,133,964.9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3,462,312.71 58.1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00,413.60 0.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1,065.00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190,180.52 9.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179,172.20 1.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392,394.00 1.6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126.1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1,485,664.13 70.6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568 泸州老 窖 522,089 15,506,043.30 4.03 2 002048 宁波华 翔 666,105 15,233,821.35 3.96 3 000858 五 粮 液 456,957 14,864,811.21 3.87 4 601689 拓普集 团 400,000 13,180,000.00 3.43 5 002631 德尔未 来 495,000 13,167,000.00 3.42 6 603788 宁波高 发 279,913 13,164,308.39 3.42 7 002518 科士达 505,774 12,583,657.12 3.27 8 300310 宜通世 纪 310,948 11,875,104.12 3.09 9 300359 全通教 育 400,000 11,864,000.00 3.09 10 600563 法拉电 子 250,000 11,380,000.00 2.96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628,000.00 5.3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628,000.00 5.36 4 企业债 券 298,524.74 0.0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38,000.00 5.2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9,175.90 0.0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093,700.64 10.6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313 15 进出 13 200,000 20,628,000.00 5.36 2 011699065 16 重汽 SCP001 200,000 20,038,000.00 5.21 3 111059 09 宿 建投 2,942 298,524.74 0.08 4 110035 白云转 债 1,090 129,175.90 0.0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1,615.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590,555.2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1,263.73 5 应收申 购款 15,836,243.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49,678.1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631 德尔未 来 13,167,000.00 3.42 重大事 项停 牌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封转 开后 的2008 年 10 月 9 日《 易方 达 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以 来(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 同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0.65% 1.00% -4.45% 1.81% 3.80% -0.8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73.39% 1.47% 55.79% 1.26% 17.60% 0.2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6.83% 1.27% -14.76% 0.98% 31.59% 0.2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5.84% 1.10% -9.79% 0.79% -16.05% 0.3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5.20% 1.12% 7.57% 0.70% -2.37% 0.4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25.65% 1.16% -9.21% 0.91% 34.86% 0.2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6.68% 1.03% 41.09% 0.80% -34.41% 0.2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43.71% 2.40% 4.78% 1.47% 38.93% 0.9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6 月 30 日 -19.76% 2.30% -7.54% 0.91% -12.22% 1.39% 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6 年6 月30 日 142.71% 1.49% 39.77% 1.05% 102.94% 0.44%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券 的 应计利 息、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基 金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错误处理 当估值 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际 发生 时 ,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责 任方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指现金红 利按 红利发 放日 前一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现 金方式 或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 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 多为十 二次 ,全年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7 、原基 金 科汇 终止上 市后, 基金注 册登 记人由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更换 为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需 要对 原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确 认和 重 新 登 记, 方可通 过其办 理确权 业务 的相关 销 售机 构办理 赎回 等业务 。在投 资者办 理确 权登记 之前, 如 本基金 进行收 益分配,则未 办理确 权手续 的基金 份额 产生相 应的基 金权益 将以 红利再 投资方 式进行处理,分 红 后 基金 份额 继 续 托 管在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登 记 注册 中心, 直 至 投资 者办理 确权 登记 。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 金分 红方式 ,则 可从分 红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业务手 续费 ,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取 标准和 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示。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3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按 红利 发 放 日 前 一工 作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次 月 首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次 月 首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 (8 ) 项费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5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其他的费用 , 并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6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 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 率 水平、 收取 方式 和计 算公 式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 ” 中 的 “ ( 六) 申购 、 赎回 的费 率” 和 “ (七 ) 申 购份 额 、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的 相关 规定 。 2 、转 换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其中 赎回 费用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及托管 人应 各自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可 以更换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后在2 日内 公告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披 露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基 金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集中申 购期 开始3日 前,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2 、《基 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4 、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三)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公告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五)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售 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澄 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一 、 风 险 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30%-80% 。 当市 场出 现剧 烈下 跌时, 由 于要保 持最 低30% 的 股票 投资比 例, 本基 金仍 将承 担一部 分市 场系 统风 险; 如果市 场出 现大 幅上涨 ,由 于最 高股 票投 资比例 限制 为80% , 本基 金难以 充分 分享 市场 上涨 的收益 。 本基金 股票 部分 主要 投资 价值型 股票 。 如果 市场 偏好 于成长 型股 票而 价值 型股 票受冷 落 , 本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将受 影响 。 此 外, 如基 金管 理 人对市 场判 断失 误, 则本 基金存 在资 产配 置比例 不合 理的 风险 。 (五) 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 涉及 基金 合同第十 节第 (二) 项规 定的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2 、除 上述 第 1 项 规定 的情 形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清算 报告 ;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期 限为6 个月。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三、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3)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 关基 金申购 、赎 回、转 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决 定本基金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之规 定销 售基金 份额 ,收取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及 其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7)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8)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自 行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人 或选 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券 ;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8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转型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6)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8)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等申 请 , 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 和分红 款项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9)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20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 能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1)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2)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 防 止在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间进行 有损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 如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8)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基金 转换转 出款 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投资人 购买 或 通过 其他合法 方式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册 登记人 、 基 金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理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形 。 4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以 上” 含本数 ,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 , 下同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十日 通过 指定媒 体公 告会议 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 “以上 ”含 本数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注 册登 记人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最迟 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天 公布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 项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别决议 方式 通过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自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人查 阅 , 基金合 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四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30% —80%;


(4)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基 金的投 资组合 中保 留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8 ) 权 证投 资比 例遵 照 《关 于股权 分置 改革 中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权证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比 例遵照《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 行;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 定时 , 本基 金不 受上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限制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 行 监督。 7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8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说明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纠 正,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反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馈,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交 易 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如遇 到问 题是否 及时 反馈 , 是 否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是 否对 非公开 信息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2 、集 中申 购资 金的 验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 金集 中申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基 金集中 申购期 满,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集 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 明文 件。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 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6)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 、基 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盖章 后 , 将 复核结 果以 传真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待 条件成 熟后 ,双 方可 协商 采用电 子对 账方 式。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后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除上 述约定 时间外 ,如 果确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 基金 法》 、 《 销售办 法 》 、 《 运作 办法 》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五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相 关公告 。





( 五)资 讯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 具 体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正达 广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中 正达 广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4-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4-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锦 州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04-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诺 亚正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28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 职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2016-0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0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0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5-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支 付宝 基金 支付业 务下 线的 公 告 2016-05-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南红 塔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参 加云 南红 塔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05-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南 通四 方冷链 装备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A股 的 公告 2016-05-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民 生银 行直 销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徽 商期 货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徽 商期 货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智慧 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大智 慧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奕 丰金 融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0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川 财证 券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川 财证 券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5-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连银 行为 销 2016-05-31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售机构 、参 加大 连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鼎 信汇 金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鼎 信汇 金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6-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上 海沪 工焊接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A股 的 公告 2016-06-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鑫 鼎盛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6-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深 圳市 盛讯达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A股 的 公告 2016-06-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申 万宏 源西 部 证券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余 杭农 村商 业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 参加 余杭 农村商 业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陆金 所资 管开 通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参 加陆 金所资 管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的 公 告 2016-07-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德 州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7-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苏 宁基 金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苏 宁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7-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昆 山农 村商 业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7-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证 券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7-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7-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嘉 兴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07-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九 台农 商银 行 2016-07-29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新浪 仓石 开通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参 加新 浪仓石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7-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途 牛金 服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8-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汉 口银 行暂 停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8-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得投 顾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万 得投 顾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2016-08-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深 圳市 同益实 业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A 股的 公 告 2016-08-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0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东 证期 货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东 证期 货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9-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 转 换转 入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的金 额限 制的公 告 2016-09-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金 百临 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09-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原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09-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9-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广 发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9-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云 南红 塔银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9-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苏恒 康家居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A股 的 公告 2016-09-30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七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八、 备 查 文件 1 、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2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核准 科汇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有关转 换基 金运作 方 式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8]1140 号) ; 3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4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5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6 、法 律意 见书 ; 7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