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 年3 月13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
391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
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周期、 利率、通货膨胀和信用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 场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0月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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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36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 45
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48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59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74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75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6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83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5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9
十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96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100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04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7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5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9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2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5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146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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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 中海安鑫宝1 号 保 本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式>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指 导 意 见 ” ) 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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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安鑫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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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0 年10 月2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保 证 人 、 担 保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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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 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8、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4、 保 本 周 期 : 指 基 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 2 年 为 一 个 保
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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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该 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其
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
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开放期申购、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 额 至 相 应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38、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
回与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9 个工
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 10 个 工 作 日 ) , 其 中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仅 开 放 赎 回 业
务,其余工作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9、开放期申购:指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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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43、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4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45、 保 本 金 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本 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及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46、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 保 本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补足该差额
48、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指 依 据 《 指 导 意 见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
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
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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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 保 证 : 指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 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
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0、 保 证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1、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3、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54 、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5、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7、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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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6、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7、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9、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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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及其他媒介
72、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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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 上 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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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国家海洋
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保
险处保险主管,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代理融资岗位经理、资金部
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计,
渤海13/0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 、11/19 、06/17 合作区联管会
财务专业代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
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公司)
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项目审计经理、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经理、
内审岗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兼审计中心主任,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中
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历
任无锡市证券公司(国联证券前身)交易员,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
理,无锡市国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香港锡州国际有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期间曾兼
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副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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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 Sidley Austin(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 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
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发展
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书记、总稽核兼合规总监、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北京石油交易
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企管部企业管理岗,中海石
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经
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稽核审计部
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
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法
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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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风控经理、风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历任沈阳联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北京致达赛都科技有限公司网
络部经理,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
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
员。2007 年 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经理, 2011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 2013 年 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发 行 调 研 部 副 经 理 、
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2015 年 4 月至今
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 年 9 月进
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督
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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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项目经理。2007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 年 3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6 月
至今任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至
今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收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顺 鑫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4 月3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5 年4 月3 日- 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
监、基金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基 金 经 理 。
蒋佳良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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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利
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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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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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
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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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
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
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
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
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
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
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
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
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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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
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察长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
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
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
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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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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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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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 贷 、 结 算 、 汇 兑 业 务 ; 人 民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外 汇 存 款 、 汇 款 ;
境 内 境 外 借 款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在 境 内 境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国 际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贷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黄 金
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
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
票代码:000001 ) 是 由 原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吸 收 合 并 原 平 安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而来,是中国内地首家向公众发行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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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并公开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于深圳。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 股 份 , 为 平 安 银
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5 年 末 ,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25,071.49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14.67% 。
存款余额17,339.21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加 13.09% 。 各 项 贷 款 ( 含 贴 现 ) 12,161.38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幅 18.68% 。 营 业 收 入 961.63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31.00% ; 净 利
润 218.65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0.42%; 资 本 充 足 率 10.94% ,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及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 , 满 足 监 管 标 准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室、创新发展室、估值
核算室、资金清算室、规划发展室、IT 系 统 支 持 室 、 督 察 合 规 室 、 外 包 业
务中心 8 个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57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 正 涛 , 男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
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在 武 汉 金 融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任 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任 客 户 经 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公司银行部任副 总 经 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
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
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同 业 银 行 部 任 总 经 理 ; 自 2008 年 2 月
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
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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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事业部工作副总裁(主持工作)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
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
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 业 务 的 安 全 、 稳 健 运 行 , 促 进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
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
行;业务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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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 控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监 控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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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 售 机 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 构
1 、直销网点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 国 ( 上 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2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 增 减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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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 上 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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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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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 国 证 监 会2015 年3 月13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 〕391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为准。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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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本 基 金 募
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本基金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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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认购金额在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息为 3.00 元,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认购份额=(10,000 +3.00)/1.00=10,003.0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利息为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10,003.00 份基金份额。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2 )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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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 十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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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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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 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如果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终止, 而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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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
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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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回遵循“ 后 进先出” 原则,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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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 除
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 或 转
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份
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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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购份额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9,523.81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份额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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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10,000×1.100 =11,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可得到 11,000.00 元 赎 回 金 额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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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顺延。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若本基金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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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
确定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二)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起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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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1 、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
2 、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开放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但按照第二十一部分第二条第 3
项的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四)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开放
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
额;
2 、 发生《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3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减少;
5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6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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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第
二十一部分第二条第 3 项的约定 确 认 的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外 的 其
他部分基金份额;
7 、 未经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重
保证人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
外;
8 、 保 证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主 张 权 利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
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1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1 ) 保 证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在 本 部 分 简 称 为 “ 瀚 华 担 保 ”)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1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东 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联系人:买建辉
联系电话:010-57766602
传真:010-57766700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 财 产 保 全 担 保 及 其 他 担 保 和 再 担 保 业
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 25 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
币资本出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 注册资本金35 亿 元 , 持 有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 ,获评信
贷市场AAA- 、 资 本 市 场AA+ 信 用 评 级 , 是 全 国 十 大 最 具 影 响 力 担 保 机 构 之 一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中国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 北京、 辽宁、 四川、 江苏、 陕西、 大连、 天津、 山
东、贵州、苏州、湖北、广西、广东、河北、甘肃、黑龙江等 15 家经营机
构,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 全 部 持 有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经 营 许 可 证 。
瀚 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
俱进,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
资信评估体系,有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
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 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通过过程控制、 团队建设、 激励机
制和资金补偿机制基金合同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瀚华担
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232.56 亿 元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3 年末
的净资产为33.20 亿 元 。 截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42.2 亿 元 , 未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2 ) 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3 ) 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及 其 保 本 保 障 范
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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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二)保证合同
鉴于:
《中海安鑫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见《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 为 保 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海安鑫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份 额 ” ) 的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 》
为准。
《 保证合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本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证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证合同 》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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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乘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即 1.00 元 ) 。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数乘以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份 额 净值的乘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
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 本 基 金 首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年后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 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以每 2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即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 年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
后对应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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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本周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在保本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3 ) 在保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4 ) 在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净值减少;
(5 ) 未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且 可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责任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6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5 、 责任分担及 清 偿 程 序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 担保人 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
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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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上 述
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
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 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
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 月 内 同 期 银 行
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
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之日止。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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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 、担保费的收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2 ) 担 保 费 收 取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本条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
从 《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起 , 于 每 月 前 10 个 工 作 日 内向担保人 支 付 上 一 月 担 保
费 , 并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最 后 一 个 月 担 保 费 。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每 日 担 保 费= (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0.15%)/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 、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本《保证合同》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生效。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 保 证 合 同 》 规 定 的 义 务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的
义务的,本《保证合同》终止。
(4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 双 方 另
行签署合同。
(5 )本《 保 证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双 方 各 持 两 份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一 份 ,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三 ) 影 响 保 证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处 理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 四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变 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
本保障机制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1 、更换保证人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程 序
①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
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证。
② 决议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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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保 证
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
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
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证 人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程 序
①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
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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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
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
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
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程 序
①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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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
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
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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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本周期内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属于固定收益资产,股票、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限制。在开放期间,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 制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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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CPPI 策 略 为 主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通 过 CPPI 策略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一段时间以
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保本前提 及
获取组合的上行收益 。
1 、CPPI 策 略 与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以CPPI 策 略 为 主 , 通 过 设 置 安 全 垫 , 对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
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 策 略 的 原 理 可 以 用 下 面 的 公 式 加 以 说 明 :
t t t
A D E ??
()
t t t t
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中,At 表示 t 时 刻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Dt 表示 t 时 刻 的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净
值,Et 表示 t 时 刻 风 险 资 产 净 值 ;
M 为 风 险 乘 数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动 态 调 整 ;
Vt 表示 t 时 刻 的 动 态 保 本 金 额 , 称 为 价 值 底 线 ; (At-Vt) 称 为 安 全 垫 ,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Ft 表示 t 时 刻 的 最 低 保 本 金 额 , 称 为 保 本 底 线 ;
Xt 为 在 保 本 底 线 基 础 上 上 浮 的 比 例 。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 ) 确 定 保 本 底 线 Ft : 根 据 本 基 金 2 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投资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数量,使得
这部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 )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 为 动 态 保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本金额,即确定价值底线。价值底线的设立是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下跌风险,力争使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底线水平,从而更好的实现保本的
目 标 。 上 浮 比 例 Xt 采 取 动 态 调 整 和 定 期 调 整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主 要 考 虑 基 金 单
位净值增长、风险资产与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
价值底线的调整贯彻只升不降的原则 , 其实际运作中的效应为:当市场处于
阶段性上涨的时候,逐渐加大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获取更高的收益,当风
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达到上限的时候,由于价值底线的提升,可以保证风险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40%的上限。在风险资产市场表现从顶部开始回落的时
候,组合中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迅速下降,达到了避险的目标,但由于价值
底线的自动提升 , 从 而 锁 定 了 前 期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
(3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值 ,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 垫 At-Vt;
(4 )确定风险乘数 M :风险乘数主要通过考察以下 几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选 取
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数量化研究进行定期的重新评估与调整:
a 、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 、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 、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M 值的取值范围为 0-5 之间。
(5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及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与 风 险
乘数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等)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
价值的收益,除风险资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以保证基金资
产到期保本;
(6 ) 动 态 调 整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计 算 新 的 安 全 垫 , 就 风 险 资
产和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2 、 债券投资策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
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
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根
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
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置。
本 基 金 根 据 利 率 债 券 和 信 用 债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
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基 于 信 用 品 种 投 资 略 , 在 此 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 、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 其 中
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极
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将 对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财 务 指 标 和 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投
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司,并坚决规
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
险。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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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
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
策;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规 范 的 投
资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
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
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
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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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的限制;
(2 ) 在开放期,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限制;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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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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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2%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
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并随着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目 前 ,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和目
标 客 户 等 特 点 , 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海安鑫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为 242,318,389.76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6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6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0,574,784.94 4.35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其中:股票
10,574,784.94 4.35
2 固定收益投资
132,859,889.60 54.66
其中:债券
132,859,889.60 54.6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0.00 24.6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77,712.57 5.22
7 其他资产 26,962,124.63 11.09
8 合计 243,074,511.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07,300.00 2.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4,967,484.94 2.0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574,784.94 4.36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444 双杰电气 122,900 3,524,772.00 1.45
2 000421 南京公用 308,294 3,086,022.94 1.27
3 600110 诺德股份 206,600 2,082,528.00 0.86
4 000875 吉电股份 294,900 1,881,462.00 0.78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0,005,000.00 4.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6,056.90 0.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6,056.90 0.42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4 企业债券 42,141,832.70 17.3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29,000.00 20.7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9,378,000.00 12.12
9 其他 - -
10 合计 132,859,889.60 54.83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608016
16 中信
CD016
200,000 19,590,000.00 8.08
2 136256 16 南航 01 150,000 15,019,500.00 6.20
3 041562062
15 宁中北
CP001
100,000 10,070,000.00 4.16
4 041556040
15 大宁资
产 CP001
100,000 10,067,000.00 4.15
5 041559075
15 福州城
投 CP002
100,000 10,066,000.00 4.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6,397.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015,028.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60,699.3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962,124.63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3-
2015.12.31 1.90% 0.18% 3.39% 0.01% -1.49% 0.17%
2016.1.1-
2016.9.30 -0.29% 0.11% 2.98% 0.01% -3.27%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1.60% 0.15% 6.47% 0.01% -4.87% 0.14%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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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 现金分红 , 不 进 行 红利再投资;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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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6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售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0.3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于
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付给销售机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 开 放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服务费。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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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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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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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民币元。
(四)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 站 上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变 更 保 本 保
障机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购、赎回申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相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11、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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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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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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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一)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止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等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 否 则 , 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二)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进 入 开 放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并进入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开放期操作。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
长9 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10 个 工 作 日 ) , 其 中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 即 保
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其余工作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
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形式。
2 、基金的赎回
在开放期的首个工作日 (即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 金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则 默 认 选 择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期。
3 、 比 例 确 认 : 若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照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如 果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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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总额等于或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
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
金将不开放开放期申购。
4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20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后10个工作日
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操 作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时提前进行公告。
5 、基金的申购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
法。
(2 ) 比 例 确 认 : 在 开 放 期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日 终 , 按 照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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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3 ) 开 放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开 放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
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申 购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5 ) 开 放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开放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1 、开放期结束后,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
2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1 )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人认购或者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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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的,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资产。
(2 ) 开 放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资产。
3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开放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
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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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十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和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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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性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
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
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2 、本基金采用 CPPI 保本策略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CPPI
保本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
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连续
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
响导致 CPPI 保 本 策 略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保 本 功 能 , 并 产 生 一 定 的 风 险 。
3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开放期内进行赎回与申购操作,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仅开放赎回业务,其
余工作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开放期首个工
作日赎回,将 无 法 在 开 放 期 内 变 现 。
5 、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
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
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
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
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
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 、开放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开放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
当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该日) 之后, 投资者未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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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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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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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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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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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 )办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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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或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
况除外;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7 )变更基金类别;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4 ) 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保本周期内 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
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选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 : 平 安 银 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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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 贷 、 结 算 、 汇 兑 业 务 ; 人 民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各 项 信 托 业 务 ;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发 行 或 买 卖 人 民 币 有 价 证 券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外 汇 存 款 、 汇 款 ; 境 内
境 外 借 款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在 境 内 境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或 代 客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国 际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贷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黄 金 进 口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币 兑 换 ; 结 汇 、 售 汇 ; 信 用
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属于固定收益资产,股票、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限制。在开放期间,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制。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股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6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的限制;
(2 )在开放期,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该比例
的限制;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如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无强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6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10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
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
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六 ) 基金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现的情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个工作日内,
向 所 有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送年度对账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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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八)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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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5-04-04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 、2015-06-13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3 、2015-06-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4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澄 清 公 告
5 、2015-07-01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6 、2015-07-03
关 于 在 中 海 基 金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7 、2015-07-1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8 、2015-07-20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年第2
季 度 报 告
9 、2015-08-26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年半
年 度 报 告
10 、2015-08-26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年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11 、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12 、2015-10-24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13 、2015-11-07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4 、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信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大 连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广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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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 )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15 、2015-11-14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年第1号)
16 、2015-11-14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5 年第1号)
17 、2015-11-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变 更 的 公 告
18 、2015-11-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9 、2015-12-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 、2015-12-0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1 、2015-12-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告
22 、2015-12-3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3 、2015-12-3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4 、2016-01-01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25 、2016-01-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2016 年1 月4 日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6 、2016-01-0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2016 年1 月7 日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7 、2016-01-22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4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季 度 报 告
28 、2016-02-1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及 领 薪 情 况 的 公 告
29 、2016-03-25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年
度 报 告
30 、2016-03-25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年
度 报 告 摘 要
31 、2016-04-21 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 第1 季
度 报告
32 、2016-05-17 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1 号 )
33 、2016-05-17 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2016 年 第1号)
34、2016-07-01
中海安鑫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日净值公告
35、2016-07-19
中海安鑫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 第2 季
度报告
36、 2016-08-24 中海安鑫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 报 告
37、 2016-08-24 中海安鑫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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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
文件。
2、《 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
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