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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003279)

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融 通 沪 港深 智 慧 生活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 申 购、 赎
回 、 定 期定 额 投 资及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1 公告基本信 息 基金名称 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327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11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11 月 1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6 年 11 月 1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6 年 11 月 1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11 月 16 日 2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非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机制的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 务 3.1 申 购金额 限 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 含申购 费) 为 10 元 ,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 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3.2 申 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3 其 他与申 购 相 关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 务 4.1 赎 回份 额限 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 额限制。 4.2 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个月为 30 日。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 他与赎 回 相 关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 转 换业 务 5.1 转 换费率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其 他 基 金 相 互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相关转换业务规则和转换费率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相 关临时公告。 5.2 其 他与转 换 相 关的事 项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网上直销、 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宁波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 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包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开通了转换业务, 详情请咨询各 销售机构。 6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6.1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开 通 事 项说明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网上直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 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 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山 东) 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 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7 基金销售机 构 7.1 场 外销售 机 构 7.1.1 直 销机 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 (指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北京小组、上海小组)和网上直销。 7.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 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 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 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晟视 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排 名不分先后) 。


7.2 场 内销售 机 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9 其他需要 提示的事项 9.1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或本公司网站上的 《招募说明书》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 查阅本 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9.2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 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并确认,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 起,自动参加上述代销机构正在开展的前端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同时, 通过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 转换本基金, 自动参与网上直销相应的 费率优惠活动。 有关申购费率优惠办法请投资者查阅本基金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之前关于参 加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事宜的公告或查阅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及其更新。 9.3 咨询方 式 投资者可以 通过拨打融 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3-8088(免长途 电 话 费)、0755-26948088 , 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rtfund.com 了 解相关情况。 9.4 风险提 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敬请投资 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