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 添 富新 睿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 新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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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汇添富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拟募集发行汇添富新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管理股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汇 添 富 新 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担任汇 添 富 新 睿 精 选 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
为明确汇 添 富 新 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汇添富新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 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2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1762.297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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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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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配 置比 例为 :本 基 金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范围 为0-95%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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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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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95% ;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的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融 资 买 入 股 票 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3 、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24 、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25 、 未平 仓的 期 权合 约面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其 中 ,合约 面 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26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存 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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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本基 金投 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30% ,根据 协 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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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 行建 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 强对 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 的监 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 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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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或拒绝结
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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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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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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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合法 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 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具 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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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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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 规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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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书面 授 权文 件 , 该 文件 中应 含 有 基金 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 人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发 送 指 令 形 式 真 实
性的唯一依据 。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
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授权 文件 负 有保 密 义务 ,其 内容 不 得向 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 基 金 托 管人 的指 令应 写 明款 项 事由 、支 付时 间 、到 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后 及 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 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 留 出 执 行指 令 留 出至 少2个 工作
小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 时
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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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确
认电话。 指 令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
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指 令 时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否则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 但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
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
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 由 此 造
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 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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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 、 基金 管理 人若 对 授权 通 知的 内容 进行 修 改, 应 当提 前至 少三 个 工作 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
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 管 人 , 同 时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基金托
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相 关 文 件 传 真 件 和 基金管理人
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
送交 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 少 提 前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 收指 令 时, 应对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印鉴 是 否与 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 身原 因 致使 基 金的 利益 受到 损 害而 负 赔偿 责任 外,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 易 单 元 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被 选 中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 况 及 基 金 专 用
交易单元 号 、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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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确 保 在T+1 日12:00 之 前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 每 日 对 外 披 露 净 值 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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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 保 每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证
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转换的 确 认 、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登 记 机 构
负责。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
3.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其委 托 的登 记 机构 必须 于每 个 工作 日15:00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 基金 托 管人 建立 的系 统 发送 有 关数 据( 包括 电 子数 据和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上 述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晚 不 迟 于 款 项 交 收 日 当 日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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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
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
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五)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
的协助。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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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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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一 般以 股 指期 货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 票期 权 合约 ,一 般以 股 票期 权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0%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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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
(3)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如 果行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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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每6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 完 毕 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90
日 内编 制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2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应 在3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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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 在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后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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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 必 要 之 外 , 不 得 为 其 他 目 的 使 用 、 利 用 其 所 知 悉 的 基 金 的 保 密 信
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 导致 保 密信 息被 披露 、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 判决 或裁 定、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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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对于本章第 (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不可抗力;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 述 文 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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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0.90%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情 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4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银 行汇 划费 用 、基 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 用 、基 金的 开户 费 用和 银行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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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本基金运作前产 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务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照
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 销 售服 务费 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个 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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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6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 应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 更的 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 更后 的接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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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10% 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选 任基 金 管理 人 的决 议 须经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 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 金管 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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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 计: 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 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10% (含
10% )基金份额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的决 议 须经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 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 计: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 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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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时 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基
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 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 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
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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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 由其 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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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各 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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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约,给 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 资原 则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 成的 直接
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 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
必要支持。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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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投 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汇添富 新 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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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