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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恒泰纯债债券(003705)

工银恒泰纯债债券: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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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恒 泰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公 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6 年11 月16 日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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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 基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工银瑞 信恒 泰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工银恒泰 纯 债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3705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本基 金相 关法 律文 件等 
申购起 始日 2016 年 11 月 17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6 年 11 月 17 日 
 
2 日常 申购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 体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 所、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 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 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 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 日 前依照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 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3 日常 申购 业务 
3.1 申购 金额限 制 
1 、 申 购时,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构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 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已
在直销 中心 有认/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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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3.2.1 前端收 费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4% 
100 万 ≤M <300 万 0.3% 
300 万 ≤M <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1 、M 为申 购金 额。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3.3 其他 与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1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 地 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 基 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4 日常 赎回 业务 
4.1 赎回 份额限 制 
1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1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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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赎 回。 
如遇巨额赎回 等情况发 生 而导致延期赎 回时,赎 回 办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 将 参照基金合同 有
关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条 款处 理。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均随 投资 人持有 基 金 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赎回 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5% 
Y≥30 天 0% 
注:Y 为持 有期 限。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并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4.3 其他 与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销售机 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6-9 层 
公司网 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 赎 回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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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 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7 其他 需要 提示的 事项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 ,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 回 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 机 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 系 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 系 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 理 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 至 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 发 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无 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 收
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 确 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 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 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
询。 因投 资者 怠于 履行 该 项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 致 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 担 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 后 果。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 记 机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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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本基金登记 机构可根 据 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4 、如 有任 何疑 问, 欢迎 与 我们联 系: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11-9999 
电子邮 件地 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 、 风险 提示 :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敬请 投资 者 于投资 前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