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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磐泰(160323)

华夏磐泰: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 磐 泰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2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 11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3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8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 22 十、 信 息披 露 ............................................................................................................................... 23 十一、 基金 费用 ........................................................................................................................... 24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 26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 31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32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6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 行金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华夏 磐泰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易 的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 转换债 券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衍生品 (包 括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股票 期 权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含 同业存 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 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30% , 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 货、 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开放 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股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转型 后,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 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本基金 在转 型为 普通 上市 型 开放 式基 金 (LOF )之前,投 资限 制应 符合 以下 要求: a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b 、封闭 期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 股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 股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并 由本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 e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g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o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p 、封闭 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q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r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s 、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 期 权合 约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 t 、 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应当遵 守下列要求 :开放期内,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 期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如基金 未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交 易, 则不 受上 述投资 限制 。 u 、 基金 投资 单一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公允 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 投资全 部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公允 价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v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w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转型 为 普 通上 市型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投资限 制应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b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货 、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c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e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 的 10% 。 g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6 j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o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p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q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r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s 、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开 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 t 、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交易 ,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求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如 基金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交 易, 则不受 上述 投资 限制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7 u 、基金投资 单一流通受限证券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 ,基金投资全 部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公允 价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v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w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 变更上 述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或 遵 循变更 后的 规定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上述的 约 定。 由于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8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修 改或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相 应调整 投资 禁止 行为 的规 定, 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9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0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法规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1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 货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 他 专用账 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2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 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 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3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 人签字或签章样 本 ,事 先书 面 通 知 (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 人员名 单,注 明相应 的交 易权限 ,并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有 权发 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授 权通 知当 日回 函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 密义务 , 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何 人泄 露。 但法 律法 规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由 、 到 账时 间、 金额 、 账户 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 人签 字 或签 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 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方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在 发 送指 令后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确 认,因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 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损 失不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 授权 通知 ” 约定的 方法确 认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对于 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营 权限和 业务 权 限内 发送 划款 指令 , 发送 人应 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 由基 金管理 人原 因造 成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能留 出足 够划 款所 需时 间,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后 , 应立即 审 慎验证 有关 指令 内容 要素 及印鉴 和 签名 , 复核 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执行 完毕的 指令 盖章 回传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为 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 员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指 令及 交 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完 整等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不予 执行 , 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 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 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正常 有效指令 执行,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负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由授 权人签 字和 盖章 的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变 更通知 应载 明生 效时 间 , 并 提供新 的被 授权 人的 签字 或签章 样本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当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 基金 管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 授 权变更 于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时 间生 效 。 若 变更 通知 载明的 生效 时间 早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 更通知 时间 , 则 授权 变更 于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时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被授 权人 通知 生效 后, 对 于已 被撤 换的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被 改变 授权 人员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正 本与 基金托 管 人 之前 收到 的副 本不一 致的 , 以 副本 为准, 相关责 任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 、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 为规范, 最近 一年未 发生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 、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 易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 行证券 交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6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 、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 专门研 究人 员,能及 时、 定期、 全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个券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席 位使 用协 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席 位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 订 《证 券交 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 的责任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无 误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并在执 行 完毕后 回函 确认 ,不 得延 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场外 交易 的资 金清算 交割 , 全 部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其 他相 关登记 结算 机构 及清 算代 理银行 办理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在 清算和 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或 违反 双方签 订的 《证 券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托 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 , 必 须于 T+1 日 上午 12 时 之前 完成融 资 , 用以完 成清 算交 收。 3 、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 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 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 寸进行交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7 收。 基金 的资 金头寸 不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所需 的合 理时 间 。 如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 致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清算 款,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由 于基 金托管 人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及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每日对 外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之前 ,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每周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终了 时相 关各方 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 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1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销售 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 行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和登 记,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 认资金 的到 账情 况,以 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来划 付赎 回款 项。 2 、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15:00 之 前将 前一 个开 放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以 双方 约定 的 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数据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负责 。 3 、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净额在 最晚 不迟 于 T+3 日 15:00 前 在基金 管理 人总 清算 账户 和资产 托管 专户 之间 交收 。 特殊 情况 时, 双方 协商 处理。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账 的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划付 。 对于 未准时 划付 的资金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划付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后 果严 重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8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 于未 准时划 付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期权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9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7) 本基 金投 资期 权,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估值 。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0 (9)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相关 责任 人赔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上述 损失 仅 包 括直 接损 失。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 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1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 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报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半年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2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本基金 在 转 型为 普通 上市 开放 型 基金 (LOF ) 之前,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 、本基 金场外 份额收 益分 配方式仅能 为 现金分 红。 本基金场 内份 额的收 益分 配方式 仅 能为现 金分 红 , 具 体权 益分 派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在转 型为 普通 上市 型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 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 、本基 金 场外 份额 收 益分 配方式为 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场内 份额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仅能 为现 金分 红, 具体 权益分 派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3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确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 业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之外, 不得 在其 公开 披露 之前, 先行 对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但是 ,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 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本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基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 定期 报告、 临时 报告 、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澄 清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等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4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介 披露。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1.0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1.00%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证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仲裁 费 、 律师 费 、 基 金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基金 的上市 初费 及 年费 、 基金 的证 券/ 期 货账 户 开户 费用 、 账 户维 护费 用 等根 据有 关法 规、 《基 金 合同》 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并根 据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 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基 金费 用。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5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 用)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 五 ) 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的 复核 程序 、 支付 方 式和时 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不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其他 费用 有权 拒绝 执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六)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的约 定 ,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费 用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或合理 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 式。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的 保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6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 册、 交 易记 录和重 要合 同等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对相 关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除外 。其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 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 基金 的有关文 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7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 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8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 介 公告 。 (6)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9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相 互兼 职。 (九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6) 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禁止 行为 的规 定,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0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结果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不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或者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不 符合约 定 的,应 当承 担违 约责 任。 (二) 因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违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 相 应的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而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 3 、不 可抗 力。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四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 七)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按照 普 通程 序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2 尽责地 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该 等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 可能不 时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文 本为 正 式文本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 基 金合同 》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议 正本 一式 6 份, 除 上报有 关监 督机构 一 式 2 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